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官方权威通用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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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协调生产及日常管理工作上的重大安全问题;
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分析,做出事故处理决定;
负责组织制定、修订、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对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责令停止生产;
负责表彰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处罚安全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安全管理委员会成员组成:
主任:
董事长
副主任:
总经理
委员:
副总经理、各部门经理
第十二条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行政办公室,具体承担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责任,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
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并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负责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项目管理部具体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及监督检查。
(一)被检查单位应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三)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工作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五)对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施工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检,发现不合格的设备和用具,责令停止使用,清出施工现场。
(六)检查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培训合格,并取得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七)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进行监察管理。
第五章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长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负责建立健全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
及时、如实上报安全事故,组织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制定董事长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在当年具体工作安排中逐条落实;
督促相关领导、部门、基层单位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领导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第十五条公司党支部书记负责发挥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优势,形成合力搞好安全生产,创建企业安全生产文化氛围,做好员工安全生产思想工作,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政治环境;
教育党员干部、职工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进度、安全与效益等方面的辩证关系;
负责监督、落实项目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包括安全设施、劳保、培训等经费),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落实不到位所导致的后果承担一定的领导责任;
负责组织对事故的抢救、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减少事故损失,落实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并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六条公司总经理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领导制定、修改、审批安全管理资金投入计划,保证安全经费的落实;
督促职能部门开展员工的安全教育工作;
检查、考核副职和所属基层单位正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定期主持召开公司安全生产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决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奖惩;
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善后工作,预防重大事故重复发生;
督促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组织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作业,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组织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及其它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任务等。
第十七条副总经理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分管基层单位及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定期召开分管部门或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公司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督促本部门或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督促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落实,并实施奖惩;
制定副总经理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在当年具体工作安排中逐条落实;
督促落实分管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
经常深入施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各部室和各级管理人员对各自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
员工在各自的岗位上必须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九条公司全体员工有维护公司安全秩序、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义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第二十条任何员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均有权向主管领导或公司综合办公室报告,情况危险时有权立即采取相关紧急措施。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要进行经常性的安全隐患排查,发现作业现场存在的设备、环境等方面不安全因素,立即要求整改;
发现违章违纪行为立即纠正,严重的报上级部门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公司每季度进行一次综合性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项目现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设备及其附件是否安全有效、用电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得到严格执行、员工是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章、消防器材是否齐全有效等。
第二十三条综合性安全检查由副总经理负责制定《安全工作隐患排查计划》,检查结束后形成《安全工作隐患排查统计分析表》。
《安全工作隐患排查统计分析表》经总经理签字确认后,由行政办公室负责归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凡从事动火作业、登高作业、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时,须经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同意,并安排专人监护,做好安全保护措施,防患未然。
第七章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五条新进员工上岗前须接受各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时间为2天。
第二十六条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包括:
2014年新修订《安全生产法》;
本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所在岗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注意事项;
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事项;
与职业卫生安全有关事故案例;
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员疏散逃生及安全救援知识等。
第二十七条对从事电焊、电气、车辆驾驶,易燃易爆、特殊施工设备等特殊岗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上岗后要按规定及时参加年审并报行政办公室核查备案。
第二十八条项目施工部门要针对不同项目之需,及时对工作人员进行特别培训。
第二十九条员工岗位调动的,须接受与其新岗位相适应的岗前安全培训。
第三十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由行政办公室主导,党群工作部配合,定期以多种形式开展。
在岗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一条公司安全培训教材(或课件)由行政办公室主导,各部门配合进行编制。
各部门领导要做好岗前安全培训的组织、记录、考核等各项工作。
第三十二条公司财务部门要保障各类安全培训经费,按计划及时提取安全设施、劳动保护及其它安全生产所需费用,保证专款专用。
第三十三条公司管理人员要接受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方面的教育,并按要求参加相关的安全培训班。
第八章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第三十四条公司实行内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健全完整的安全监督体系,行使安全监督检查职能,确保安全目标的实现。
第三十五条公司所属部门或子公司应组织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
包括例行各类安全检查和其他安全检查。
第三十六条定期检查
(一)定期检查主要包括:
公司日常检查、季节检查、专业(项)检查和综合检查、隐患排查、反违章、重点检查、抽查、危险源排查等。
(二)公司领导每月应深入各项目施工现场及各分管项目一线,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
(三)公司项目管理部每月、每季度、半年、年终都要进行全面、细致的工程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单,督促各基层单位落实整改,并形成检查情况通报,送公司领导班子及各部门、各基层单位。
第三十七条其他安全检查:
(一)重大节假日、重大事件前后;
(二)重复发生同一原因造成的事故,或生产形势不好时;
(三)抵御可预见的影响安全的自然因素,需要统一采取措施时;
(四)外单位发生严重事故,本单位同样存在隐患时;
(五)上级部门部署的检查活动;
(六)行业规定、政府要求及其他情况下有必要开展时。
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检查记录、隐患整改和处置
(一)安全检查前须编制检查提纲或安全检查表,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对查出的问题要分析原因,立即处理;
不能立即处理的,必须制定整改计划、预防措施并监督执行,整改工作要做到闭环管理,并按规定反馈、上报,检查及处理情况记录备案,需要处罚的应按规定予以处罚。
(二)检查记录:
应根据检查的要求,载明检查人员、检查时间、存在的问题、整改的要求和时限,做好详细记录。
(三)检查记录归档:
检查记录是非常重要的管理资料,各级检查组和检查部门应妥善保存,不得丟失、损坏、涂改,必须确保检查记录的原始状态。
检查记录包括:
1、文字记录和资料;
2、照片和录像;
3、录音;
4、物品等。
第三十九条安全检查要求:
(一)安全检查内容以查领导、查思想、查管理、查规章制度、查危害(隐患)、查“三违”、查落实为主;
(二)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检查。
(三)无论是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均应采用书面的形式下发整改通知单。
(四)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实行“三定”(定负责人、定时间、定措施)的原则,做到公司领导亲自抓,安全检查人员具体抓,项目管理部时时抓,做到边检查边整改,把工程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九章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条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一)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公司统一领导、统一组织。
(二)指挥长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副指挥长由各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部室正(副)职、各基层单位班子成员组成。
第四十一条安全事故报告
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并按照程序时限报告归口管理部门和其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生死亡或重伤及中毒事故,必须用电话等最快捷的方式在1小时内(最迟不超过2小时)报告。
第四十二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
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现场报告后,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应立即启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救援与救护
第四十三条公司所属各部门必须开展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工作。
针对潜在的事故、灾害和紧急情况,分类制定相应的事故、灾害应急救援与处理预案,预案应覆盖事故发生、发展和处理的全过程。
第四十四条为保持应急救援预案的有效性,公司所属各项目施工现场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实际演练情况及时修订应急救援与处理预案,确保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可行性、可操作性和衔接性。
一旦发生事故、灾害,自下而上迅速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五条公司所属各项目施工现场应当建立由专、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
第十章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第四十六条发生事故后,所有现场员工都要按照公司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紧急救援措施,并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
报告的内容包括:
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伤害程度、涉及范围、伤者姓名、部位、事故经过及初步原因等情况。
第四十七条发生事故后,公司安全工作小组必须组织人员奔赴现场进行抢救。
抢救过程中要认真保护现场,如果因抢救人员、财产或防止事故扩大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要做出明显的标记或记录。
第四十八条对轻伤事故以及末造成伤亡,但造成公司财务损失的事故,由公司安全工作小组组织成员进行调查,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经总经理同意后,对事故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一章责任处罚及事故处理
第四十九条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部门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条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
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部门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对事故责任者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
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
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标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第五十三条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或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现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同时,立即向本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部门)立即向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第五十四条安委会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的事故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
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安委会的监督。
第五十五条对于发生的事故,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整改防范措施,并有安委会对事故责任人做出适当的处理。
第五十六条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
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的事故;
2、大事故:
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万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事故:
经济损失满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特大事故:
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事故。
第五十七条发生人员伤亡安全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严重程度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Ⅰ级(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
Ⅱ级(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Ⅲ级(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Ⅳ级(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
第十二章员工劳动安全纪律
第五十八条工作时间必须坚守岗位,项目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生产、技术、安全操作规程,工作中必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九条不迟到、不早退,上班时集中注意力,不准酒后上岗、脱岗、私自换岗,或干与工作无关的私事。
第六十条爱护消防器材,掌握常用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不在消防栓下方堆放货物或其他物品。
第六十一条保证办公区域消防安全,禁止在办公室内使用大功率电器以及从事生火做饭等可能导致火灾的行为。
第六十二条项目管理与施工人员禁止熬夜后疲劳上班,发现后责令离岗休息并按旷工处理。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制度由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可由安全管理委员会临时决断。
第六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将逐步完善。
第六十五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原《安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