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Microsoft Word 文档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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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部分权利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教师作为公民享有的权利,有一部分体现在教师的职业中,然而,也有一部分是教师职业所独具的,与其它公民的权利不同。
结合教师的职业特点,教师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教育教学权
《教师法》第7条第1款规定:
教师有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改革和实验。
”这是教师最基本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在聘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改革和实验这一基本权利。
其基本含义包括
(1)教师可依据其所在学校计划,教学工作量等具体要求结合自身的教学特点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
(2)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
(3)针对不同的教育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
教师的权利是相对于其从事的职业而言的,对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则不享有这项权利;
对具有教师资格,尚未受聘或已辞聘的人员,这一权利的行使便处在停顿的状态,一旦受聘担任教师工作时,其权利的行使才恢复正常状态。
合法的解聘或待聘不等于侵犯教师的这一权利。
教师在行使这一基本权利时应保证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职责。
(二)科研学术活动权
《教师法》第7条第2款规定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
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的一项基本权利。
作为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撰写学术论文、著书立说;
有权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参加依法成立的学术团体并在其中兼任工作;
有权在学术研究中发表自己的学术观点,开展学术争鸣。
教师在行使此项权利时,要注意处理好教学与科研的关系,使之相辅相成,更好地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三)管理学生权
《教师法》第7条第3款规定教师有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
这是与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相适应的基本权利。
教师有权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的学习,并在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方面给予指导。
教师有权对学生的品德学习、社会活动、劳动文体活动,师生及同学关系等方面的表现作出公正的评价。
教师有权利严格要求学生,对好的行为进行表扬,对不良行为提出批评。
并根据学生的个性指导学生的发展方向”。
同时教师也要转变传统的教育观念,树立现代教育观、树立正确的学生观、质量观,由应试教育转到素质教育的轨道上来正确指导学生发展方向,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健康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各方面的素质和才能。
教师应该认真行使管理学生权,加强对学生各方面的管理,做到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相结合,帮助学生健康成长。
学生的内部思想矛盾斗争是思想品德形成与发展,学生进步的动力。
但学生思想品德的内部斗争是离不开教育影响这个外部条件的。
教师的严格要求是促进学生内部思想斗争的重要条件。
教师不能代替学生的思想斗争,却可以自觉运用思想矛盾斗争的规律,从学生现有的发展水平出发,提出严格合理的要求、启发、引导,加速学生思想矛盾斗争。
无数的教育实践表明,只有严格要求,才能更好地培养出人才来。
但严格要求不是越严越好,而是对其进行必要的教育和严格要求。
(四)获取报酬待遇权
《教师法》第7条第4款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息”的权利,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劳动权利和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的具体化,这是教师的基本物质保障权利。
教师的工资报酬,一般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课时报酬、奖金、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及其他各种津贴在内的工资性收入。
福利待遇主要包括教师的医疗、住房、退休等方面的各项待遇和优惠,以及寒署假期的带薪休假。
作为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教师聘任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地支付工资报酬;
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要动员全社会力量,采取有效措施,依据法律的规定,切实保障教师这一基本权利的行使。
(五)参与民主管理权
《教师法》第7条第5款规定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称为“教师的民主管理权”。
教师参与学校管理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学校改革方案,教职员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
讨论并决定教职工的住房分配,教工福利费管理使用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对学校各级干部实行民主监督,对干部进行评议,表扬和批评,必要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建议予以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
教师在参与学校管理时要注意民主集中制原则,同时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压制教师的批评和意见。
(六)进修培训权
《教师法》第7条第6款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训的权利”。
教师的这一权利同时也是政府和学校的义务,政府和学校应采取措施落实教师这一权利。
教师享有的继续教育的权利。
现代社会和科技的飞速发展,要求教师及时更新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作为教师,有权参加进修或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以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采取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努力为教师的进修培训创造有利条件,切实保障教师权利的实现。
当然教师培训权的行使,要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有组织有计划的进行,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
(七)其他权利
申诉权:
《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这是教师作为公民所具有的申诉权利的体现。
教师的申诉权利是一项依法获得、用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其行使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申诉范围和程序来进行,其实现以教师申诉制度的完善和健全为保障。
人身权利和人格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侮辱、殴打教师。
《教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这些规定,任何人不得侵犯教师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伤害教师的身体。
任何辱骂。
殴打教师或其他侮辱教师的行为都构成违法或者犯罪,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教师权利保障机制
在积极采取措施,不断提高教师待遇的同时,还要相应建立教师待遇的保障机制。
首先要完善教师申诉制度即教师自我保护机制,拓宽教师权利救济途径;
完善教师工资的管理体制。
加大教育投资力度,凸现国家与社会集资共同促进教育发展;
健全《教师法》的执法机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学校的领导要严格依照教师法规定,加强执法监督,切实保障教师的权利。
教师的义务
(一)教师义务的含义
教师的义务,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履行的责任。
表现为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
关于教师的义务,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
“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责”。
我国《教师法》第二章第八条专门对教师义务作了具体规定。
依照《教师法》之规定,我国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二).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任何组织和公民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自觉培养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民主精神。
教师职业是一种专门化的职业,有着自身的职业道德准则,教师应当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做到敬业爱岗,热爱学生,诲人不倦,博学多才,关心集体,团结奋进。
在1991年发布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明确规定了中小学教师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准则。
中小学教师应严格遵守。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担负着培养下一代的任务,他们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对学生的思想品德、个性形成有着重要影响,所以教师要注意言传身教,做到为人师表。
(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全面贯彻国家关于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
自觉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制定的教育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认真执行学校依据国家规定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或教学基本要求制定的具体教学计划;
严格履行教师聘任合同中约定的教育教学职责,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这是对教师教育教学工作内容方面的全面规范。
作为教师,应结合自身教育教学业务特点,将政治思想品德教育贯穿于教育教学过程之中。
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不仅是政治思想品德课教师的职责,也是每一位教师的基本义务。
在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教育的内容上,教师要遵循我国宪法确定的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四项基本原则,并将其作为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首要内容。
教师应当有意识地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文化科学技术教育,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引导学生逐步树立科学的人生观和世界观,教育学生热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把学生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在德育教育的形式和方法上,应注意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采用灵活生动的形式,注重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我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人格尊严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由于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居于受教育者的地位,其人格尊严往往容易受到侵犯。
作为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对学生应一视同仁,不因民族、性别、残疾、学习成绩等因素歧视学生,尤其是对那些有缺点的学生,教师应给予特别关怀,要满腔热情地教育指导,绝不能采取简单粗暴的办法,不能侮辱、歧视学生,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能泄露学生隐私。
因污辱学生影响恶劣或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作为教师自然更负有此项义务。
教师履行此项义务具有特定的范围。
主要是制止在学校工作和与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活动中,对侵犯其所负责教育管理的学生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批评和抵制社会上出现的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现象。
(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教育教学工作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担负着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这就要求教师具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
同时这也是社会进步和科学技术发展对教师提出的要求。
为此,教师应加强学习,调整知识结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以适应教育教学的实际需要。
教师的基本权利、义务基于教育活动产生,由教育法律规范所设定,是一种职业特定的法律权利和职业特定的法律义务。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
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有两种含义,一是法律关系一方面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二是法律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法律在赋予法律关系主体权利的同时,必须要规定其应履行的义务。
这种权利和义务是相应的,无此轻彼重或此重彼轻之分。
在执法进程中,教师既应享有自己的权利,又必须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
法律在赋予法律关系一方权利时,实际上也同时规定了另一方义务;
反之亦然。
例如《教师法》第7条规定:
“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与此同时《教师法》第9条就相应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既“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学教育设施和设备”,“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