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 复习资料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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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18世纪产业革命,法国管理学家亨瑞·
法约尔在《一般管理和工业管理》一书中才正式把风险管理思想引进企业经营领域,至194年首次使用“风险管理”一词。
但长期以来没有形成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制度。
到20世纪50年代,美国才把它发展成为一门学科。
众所公认美国是风险管理的发源地。
二、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
(一)风险识别:
是风险管理的第一步,它是指经济主体对面临的以及潜在的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鉴定风险性质的过程。
方法:
☆感知风险,即依靠感性认识,经验判断;
☆分析风险,是指需要利用财务分析法、流程分析法、实地调查法。
(二)风险估测:
是指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通过对收集大量的详细损失资料加以分析,运用概率和数理统计,估测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
☆客观概率法是根据大量试验,用统计方法进行计算,对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做客观的估测。
☆主观概率是由专家根据当时能搜集到的有限信息、过去长期的经验和合理的判断对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作出一个合理的估测。
(三)风险评价:
是指在风险识别和风险估测的基础上,对风险发生的概
率、损失程度,结合其他因素全面进行考虑,评估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及其危害程度,并与公认的安全指标相比较,以衡量风险的程度,并决定是否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
风险识别:
某企业面临火灾的风险。
风险估测:
为一年发生火灾的频率是千分之一,一旦发生火灾,损失将达上千万元。
风险评价:
损失频率——低(1‰)
损失程度——大(上千万元)
结论:
火灾风险对本企业的影响比较严重,应采取措施处理或解决.
(四)选择风险管理方法:
是根据风险评价结果,选择、实施最佳风险管理方法来实现风险管理的目标。
注意:
风险管理中最重要的环节。
(五)风险管理效果评价
风险管理效果评价:
是指对风险管理方法适用性及收益性状况的分析、检查、修正和评估。
评价标准:
是否能以最小风险成本取得最大安全保障。
风险管理是一个的周而复始的运动过程。
三、风险管理方法及其比较
(一)控制型风险管理方法:
是在风险发生之前采取的防止和减少风险损失的技术性措施。
特点:
风险管理方法的重点在于改变引起意外事故和扩大损失的各种条件。
1.避免:
2.预防:
是指在风险发生前为了消除或减少可能引发损失的各种风险因素而采取的处理风险的具体措施。
①工程物理法:
是指损失预防措施侧重于风险单位的物质因素
的方法。
防火结构设计、防盗装置的设置。
②人类行为法:
是指损失预防侧重于人们的行为教育的方法。
职业安全教育、消防教育等。
③程序法,是指以制度化的程序作业方式进行损失控制的方法。
汽车年检制度、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3.抑制:
是指风险事故发生时或之后采取的各种措施,以防止损失扩大的控制风险方式。
在建筑物上安装火灾自喷淋系统和火灾警报系统等,可防止损失扩大,降低损失程度。
(二)财务型风险管理方法:
是以提供风险补偿基金的方式,将风险损失发生的成本均摊在一定的时期内,其实质是对无法控制的风险进行财务安排.
1.自留风险
2.转移风险:
是指一些经济单位为避免承担风险损失,有意识地将风险损失或与风险损失有关的财务后果转嫁给另一些经济单位承担的一种风险管理方法。
非保险转移方式:
是指某经济单位通过经济合同,将损失或与损失有关的财务后果,转嫁给另一些经济单位承担。
承包、承租、转包和转让等。
优点:
灵活、费用较低等。
局限性:
①无法合理地均摊损失,使接受转嫁者面临巨大损失;
而且风险转嫁不具稳定性,保障程度不高。
②非保险转移带有一定的盲目性,可能不仅难以消除风险,反而使风险更高。
③时常支付比保险费更高的合同纠纷诉讼费用。
保险转移:
是指企业或个人通过订立保险合同,将其面临的财产风险、人身风险和责任风险等转嫁给保险人的一种风险管理方式。
(3)风险处理方式的比较
第三节可保风险与保险
一、可保风险
可保风险:
是指可被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可以向保险公司转嫁的风险。
可保风险的条件
1、风险发生必须是不确定的
原因:
经济生活中不可能存在的风险损失,不会产生保险需求;
必然发生的风险损失,保险人不予以承保,除非收取与赔款相当的保险费特约承保。
2、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
人们只对纯粹风险有转移风险的需求。
3、风险损失必须是重大的
只有这样才会产生保险需求,即以小额的固定保险费的支出换取对巨额风险损失的经济保障;
损失轻微的风险,保险人一般也不承保。
4、风险损失必须是分散的
这是由保险的互助共济的特征所决定的。
保险人不承担战争破坏的风险即属此类。
5、风险必须是大量的和可测的
保证保险经营具有科学依据。
这一点在新险种研发过程中应特别注意。
可保风险的概念是一个相对的。
二、保险的概念和职能
保险的构成要素
保险的职能
三、商业保险及其分类
(一)商业保险及其特征
商业保险:
合同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承担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人身事件发生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商业保险是一种营利性保险,是当代保险经济活动的一种主
要形式,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
商业保险的构成要素:
.专营机构.保险合同.保险利益.大数法则.保险基金
商业保险与类似制度比较(特征)
1、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比较
社会保险:
指国家通过立法,对国民在年老、疾病、残废、伤亡、
生育、失业等情况下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制度,是每个
国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社会保险主要包括三种:
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
我国包括:
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
(1)实施方式不同
商业保险:
自愿保险,仅少数险种是强制性险种(如交强险)
社会保险:
:
均为强制性险种,体现社会公平,兼顾效率。
(2)举办主体不同
由商业性的专营经营组织举办,遵循等价有偿原则;
由政府举办,是以社会安定为目的的非营利性。
(3)保费来源不同
保险费是由投保人交纳;
社会保险:
保险费一般由雇主和雇员一起承担,基金不够,则由财政贴补。
(4)保险金额及保障程度不同
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的需要及支付能力决定。
保险金额由国家统一规定的,一般只能保证基本生活费、基本医疗保健费用。
2、商业保险与政策性保险比较
政策性保险:
是指政府为实现某项经济政策而举办的保险,如农业
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
商业保险与政策性保险的区别:
1)举办主体不同
国有独资、股份制、互助性或合作性保险机构;
政策保险:
政府成立的专业保险公司承保;
由政府指定商业保险公司承保,政府给予政策支持。
这类保险一般是风险大、利薄、甚至亏本的项目,但又关系国计民生,政府非扶持不可。
(2)经营目标不同
以营利为目标;
要经济核算,但必须兼顾,甚至注重社会的宏观经济效益。
(3)承保机制不同
品种多,可由投保人任意选择,在保险利益的价值范围内由投保人决定投保金额,甚至保险费率亦可谈判。
经济政策保险:
特定的险种、单一费率,有些政策性保险项目以经济手段强制投保。
3、商业保险与储蓄比较
相近点:
以现在的剩余资金为未来所需做准备的财务安排或善后措施。
差异:
(1)行为性质不同:
保险是一种互助行为储蓄是一种自助行为
(2)消费目的不同:
投保主要是实现风险损失的补偿储蓄是为了获得利息收入
(3)对消费者的要求不同:
保险消费者:
必须符合保险人的承保条件,可能出现被拒保或有条件承保;
储蓄消费者:
可以是任何单位或个人,一般没有特殊条件的限制。
(4)技术要求不同
保险:
需要有特殊的分摊计算技术,达到损失补偿均摊的目的。
储蓄:
无须特殊的分摊计算技术。
(5)权利主张不同
存款人对自己存款有完全的随时主张权。
(储蓄原则是存款自愿、取款自由,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支取未到期存款虽然将损失部分的利息收入,但本利和一定大于本金。
)
被保险人的主张权要受保险合同条件的约束。
(保险原则是投保自愿、退保自由,但中途退保所领回的退保金在扣除保险公司管理费、手续费等费用后一般小于所缴保险费总和;
如果不是退保,被保险人的主张权要受保险合同条件的约束。
)
4、商业保险与救济比较
保障经济安定的善后对策比较:
储蓄:
自助、单独进行的善后对策;
保险:
互助合作的善后对策;
救济:
依赖外援的善后对策。
商业保险与救济的区别:
1)权利义务不同
单方施舍行为,没有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
投保方和承保方双方必须权利义务相等,贯彻等价有偿原则。
(2)给付对象不同
事先不能确定,且相当广泛。
是在合同中事先确定的被保险人或保险金受领人。
(3)权利主张不同
接受救济者无权提出自己的主张
保险金的赔付或给付则必须严格按照合同履约,被保险人可按合同的约定主张对保险金的请求权,如有异议还可以法律手段实现请求权。
5、商业保险与赌博比较
相似之处:
(1)给付的确定性与反给付的不确定性
参保者给付保费是确定的,能否得到赔偿是不确定的.
赌博:
参赌者下赌注是确定的,输赢是不确定的。
(2)单个的给付与反给付不均等
给付后可能得不到反给付或得到更多反给付;
赌博:
也如此。
两者差异:
(1)目的不同
参加保险:
是以小额保费支出将不确定的风险损失转嫁给保险人,获得经济生活安定的保障。
参加赌博:
是想以小额赌注博得大额钱财,目的在于发财。
(2)条件和结果不同
所保的风险是可保风险;
要交保费;
对保险对象具有保险利益。
被保险人从保险事故赔偿中无法获得额外利益。
赌博:
只要拿得出约定的赌注均可参加,赢者可获额外的大量钱财.
3)机制不同
保险风险是客观存在的,风险损失在被保险人之间均担,达到互助共济处理善后的目的。
输赢风险完全是人为的,输赢完全是赌博双方之间个人的事。
(4)社会效应不同
是受国家鼓励的事业,保险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保险业的发展状况,是世界各国评价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
带来家庭和社会经济生活的不安定,甚至引发刑事犯罪,除一些国家和地区经特许经营外,一般国家和地区都明令取缔,赌博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二)商业保险的分类
2、按照保险标的分类
(1)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①财产损失保险。
是以各类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
主要险种:
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特殊风险保险和农业保险等种类。
②责任保险。
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依照法律和契约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等。
③信用保险。
是以各种信用行为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商业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证保险、产品保证保险和忠诚保证保险等。
2)人身保险:
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具体包括:
①人寿保险:
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
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寿险、年金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分红寿险和万能寿险等。
②健康保险:
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
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和收入补偿保险等。
③意外伤害保险:
是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以意外伤害而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
普通意外伤害保险、特定意外伤害保险等。
3、按照承保方式分类
原保险:
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注意:
在原保险关系中,保险需求者将其风险转嫁给保险人,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直接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再保险:
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风险和责任的一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一种保险。
转让业务的是原保险人,接受转让业务的是再保险人。
注意:
这种风险转嫁方式是保险人对原始风险的第二次转移。
共同保险:
是指投保人与两个以上保险人之间,就同一保险利益,同一风险共同缔结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
①共同保险是一种直接保险。
共同保险人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再保险.
②共同保险和再保险都是保险人限制自身保险责任的措施。
共同保险和再保险区别:
一是,反映的保险关系不同。
反映投保人与各保险人之间的关系,是直接的法律关系;
反映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再保险接受人与原投保人之间不发生直接的关系。
二是,对风险的分摊方式不同。
各保险人对其承担风险责任的分摊是第一次分摊,是风险的横向分担;
各保险人对风险责任进行第二次分摊,是风险的纵向分担.
三是,产生的时间不同。
保险产生的初期就已存在;
保险业发展中产生的新的分散风险的技术。
第二章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
是指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一种协议。
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一方支付保险费于对方,另一方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事故时,承担经济损失补偿责任或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的特征
(一)双务性
单务合同:
只对当事人一方发生权利,对另一方只发生义务的合同。
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无偿借贷合同等。
双务合同:
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的合同。
保险合同的双务性表现在:
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义务
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二)射幸性 碰运气
被保险人:
如保险事故发生,可得到超出保费的赔偿金额;
如无保险事故发生,付出了保费而得不到补偿。
保险人:
如保险事故发生,赔付的金额可能大于它所收缴的保费;
如无保险事故发生,只有收取保费的权利,而无赔付的责任。
(1)射幸性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表现明显;
在人寿保险合同中表现不很明显。
(2)射幸性是对单个保险合同而言的,从承保的保险合同总体看不存在射幸性的问题。
(三)补偿性:
保险人对投保人所承担的义务仅限于损失部分的补偿,赔偿不能高于损失数额。
主要是针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
(四)条件性:
是指只有在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才履行自己的义务;
反之,则不履行其义务。
如:
保险合同通常规定,投保人必须在损失发生以后的某一规定的时间内向保险人报告出险情况。
(五)附和性:
是指由当事人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是作出取或舍的决定,一般没有商议变更的余地。
1、保险合同不是典型的附和合同,而是具有附和性质的合同。
2、具有附和性的原因:
保险业务的特殊性和技术性。
3、当保险合同出现由于条款的歧义而导致法律纠纷时,按照国际惯例,法院往往会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判决。
六)个人性:
是指保险合同所保障的是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本人,而不是遭受损失的财产。
1、这一特征主要体现在财产保险合同中。
2、这一特征表明,投保人在转让自己的财产的同时,不能同时转让其保险合同,除非经过保险人同意。
由于个人的禀性、行为等对保险标的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和严重性的影响程度不同。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是指在合同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包括三个层次:
当事人:
是指直接参与签订合同的双方;
关系人:
是指不直接参与签订合同,但在合同中规定享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方;
辅助人:
是指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的人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
承保人,保险业务的经营人,是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
权利——收取保险费。
义务——约定当发生保险事故时,承担损失 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设立及经营的限制:
(1)保险人必须是法人,但并非法人都可以从事保险业务各国法律一般都有此规定,我国也有此规定。
英国的劳埃德保险社团既有独立的自然人承保人,又有法人承保人。
2)保险经营机构的设立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以确保经营稳定
在我国,保险经营机构要取得法人资格,要通过双重批准:
保险监管机构批准:
设立保险公司——《保险机构法人许可证》
设立公司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工商管理部门批准:
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2.投保人:
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投保人应具备的条件:
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
(1)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法人: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与法人同时产生、同时消失。
法人、其他组织均可以成为投保人。
自然人: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生来具有,但行为能力有所不同。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
年满18周岁且不属于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都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属于无行为能力人。
投保人必须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投保人。
投保人在合同中承担支付保险费义务。
(2)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3)投保人必须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投保人的投保动机分析:
一是,为自己利益。
例:
财产保险——投保人为自己的财产订立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投保人为自己的身体、生命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所产生:
权利——被保险人;
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
二是,为他人利益。
财产保险——企业工会为其职工投保家财险
人身保险——企业工会为其职工投保团体意外伤害险
权利——被保险人 义务——投保人
三是,兼为他人与自己利益。
例:
保险财产属于几个合伙人共有,其中一人与保险人订立保 险合同。
保险金请求权——投保人兼被保险人
保险金请求权——其他财产合伙人(被保险人)
缴纳保险费的义务——投保人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
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对被保险人的资格没有严格限定,能成为被保险人:
财产保险——自然人,法人
人身保险——只能是有生命的自然人
人身保险中不能成为被保险人:
已经死亡的自然人
法人
其他民事法律主体
一般:
在自然人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作为被保险人。
例外:
我国《保险法》规定:
在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中,除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险外,不得以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人不得为其投保,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目的:
?
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
投保人为自己利益订立保险合同,合同一经订立:
投保人被保险人
投保人为他人利益订立保险合同,合同一经订立:
投保人∪被保险人
投保人兼为他人利益订立保险合同,合同一经订立:
投保人被保险人之一
2.受益人:
是指人寿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也称保险金受领人。
受益人的资格限制:
可以是任何人,法律上没有资格限制。
?
能被指定为受益人:
自然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未出生的胎儿)。
法人及其他合法的经济组织。
投保人、被保险人都可以作为受益人。
不能被指定为受益人:
无生命的人。
受益人的种类:
生存受益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死亡受益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受益人的产生:
指定:
在签定保险合同时,由投保人指定受益人。
法定:
合同如未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继承人为受益人。
(1)投保人指定受益人不受其他任何人干涉。
(2)投保人指定受益人需经被保险人同意,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3)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时,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受益人的人数:
一人数人(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受益权的消失: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
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案例)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受益权消失;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的,受益权消失;
受益人放弃受益权的,受益权消失。
受益人的变更:
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期内,有权利变更受益人。
受益人的指定方式:
固定指定:
受益人经指定后为固定的,不得变更。
不定指定:
受益人经指定后可以变更。
人寿保险多为长期性合同,情况常有变化,应允许投保人对其保险利益的主张权。
(1)投保人变更受益人需经被保险人同意,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2)被保险人有权变更受益人。
受益权的性质:
(1)受益人是人身保险所特有的
财产保险合同:
一般不规定受益人。
人身保险合同:
一般是死亡保险才规定受益人。
(2)受益权不是继承权
继承权:
是继承取得权,具有在继承财产范围内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的义务。
受益权:
属于原始取得权,受益人所领取的保险金不是被保险人的遗产,就不能用此抵偿被保险人生前所欠的债务。
(3)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