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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

  

(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对纳税人的规定

  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①国有企业;

②集体企业;

③私营企业;

④联营企业;

⑤股份制企业;

⑥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二)外资企业所得税对纳税人的规定

  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人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纳税人的规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二、税率

  

(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对税率的规定

  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

  

(二)外资企业所得税对税率的规定

  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

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税率的规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三、应纳税所得额

  

(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对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

①生产、经营收入;

②财产转让收入;

③利息收入;

④租赁收入;

⑤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⑥股息收入;

⑦其他收入。

  

(二)外资企业所得税对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外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包括:

①销售货物收入;

②提供劳务收入;

③转让财产收入;

④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⑤利息收入;

⑥租金收入;

⑦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⑧接受捐赠收入;

⑨其他收入。

不征税收入有:

①财政拨款;

②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③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四、扣除项目

  

(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对扣除的规定

  1.准予扣除的项目。

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下列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

①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

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②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

③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计算扣除。

④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不得扣除的项目。

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

①资本性支出;

②无形

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③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④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⑤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⑥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⑦各种赞助支出;

⑧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扣除的规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①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③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④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有关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①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②企业所得税税款;

③税收滞纳金;

④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⑤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⑥赞助支出;

⑦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⑧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五、税收优惠

  

(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对税收优惠的规定

  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对下列纳税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①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

  

(二)外资企业所得税对税收优惠的规定

  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①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等地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③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④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⑤从事农、林、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等等。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税收优惠的规定

  1.税率优惠。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税收入。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①国债利息收入;

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③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④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免税、减税所得。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①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②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③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④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加计扣除。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①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②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③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④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⑤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⑥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六、特别纳税调整

  

(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对纳税调整的规定

  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纳税调整的规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纳税调整的规定有:

①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②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③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④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⑤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⑥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除了上述六个方面外,新旧企业所得税法还有征收管理上的差异:

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内资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

外资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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