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安全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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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有適當之扶手。
通路
對於工作場所出入口、樓梯、通道、安全門、安全梯等,應設置適當之採光或照明。
必要時並應視需要設置平常照明系統失效時使用之緊急照明系統。
對於室內工作場所,應依左列規定設置足夠勞工使用之通道:
應有適應其用途之寬度,其主要人行道不得小於一公尺。
各機械間或其他設備間通道不得小於八十公分。
自路面起算二公尺高度之範圍內,不得有障礙物。
但因工作之必要,經採防護措施者,不在此限。
主要人行道及有關安全門、安全梯應有明顯標示。
對不經常使用之緊急避難用出口、通道或避難器具,應標示其目的,且維持隨時能應用之狀態。
架設之通道(包括機械防護跨橋),應依左列規定:
具有堅固之構造。
傾斜應保持在三十度以下。
但設置樓梯者或其高度未滿二公尺而設置有扶手者,不在此限。
傾斜超過十五度以上者,應設置踏條或採取防止溜滑之措施。
有墜落之虞之場所,應置備高度七十五公分以上之堅固扶手。
在作業上認有必要時,得在必要之範圍內設置活動扶手。
七、
通道路如用漏空格條製成,其縫間隙不超過十二公厘,超過時,應裝置鐵絲網防護。
設置之固定梯子,應依左列規定:
應等間隔設置踏條。
踏條與牆壁間應保持十六.五公分以上之淨距。
應有防止梯子移位之措施。
五、
不得有防礙工作人員通行之障礙物。
六、
平台如用漏空格條製成,其縫間隙不得超過十二公厘;
超過時,應裝置鐵絲網防護。
梯子之頂端應突出板面六十公分以上。
八、
梯長連續超過六公尺時,應每隔九公尺以下設一平台,並應於距梯底二公尺以上部分,設置護籠或其他保護裝置。
但符合左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未設置護籠或其它保護裝置,已於每隔六公尺以下設一平台者。
(二)
塔、槽、煙囪及其他高位建築之固定梯已設置符合需要之安全帶、安全索、磨擦制動裝置、滑動附屬裝置及其他安全裝置,以防止勞工墜落者。
九、
前款平台應有足夠長度及寬度,並應圍以適當之欄柵。
如設置傾斜路代替樓梯時,應依左列規定:
傾斜路之斜度不得大於二十度。
傾斜路之表面應以粗糙不滑之材料製造。
照度表
照明種類
場所或作業別
照明米燭光數
場所別採全面照明,作業別採局部照明
室外走道、及室外一般照明
20米燭光以上
全面照明
一、走道、樓梯、倉庫、儲藏室堆置粗大物件處所。
二、搬運粗大物件,如煤炭、泥土等。
50米燭光以上
一、全面照明
二、全面照明
一、機械及鍋爐房、升降機、裝箱、粗細物件儲藏室、更衣室、盥洗室、廁所等。
二、須粗辨物體如半完成之鋼鐵產品、配件組合、磨粉、粗紡棉布極其他初步整理之工業製造。
100米燭光以上
二、局部照明
須細辨物體如零件組合、粗車床工作、普通檢查及產品試驗、淺色紡織及皮革品、製罐、防腐、肉類包裝、木材處理等。
200米燭光以上
局部照明
一、須精辨物體如細車床、較詳細檢查及精密試驗、分別等級、織布、淺色毛織等。
二、一般辦公場所
300米燭光以上
一、局部照明
須極細辨物體,而有較佳之對襯,如精密組合、精細車床、精細檢查、玻璃磨光、精細木工、深色毛織等。
500至1000米燭光以上
須極精辨物體而對襯不良,如極精細儀器組合、檢查、試驗、鐘錶珠寶之鑲製、菸葉分級、印刷品校對、深色織品、縫製等。
1000米燭光以上
局部照明
噪音防範與保護
工作場所發生之聲音超過九十分貝時,應採取工程控制、減少噪音暴露時間,使噪音暴露工作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不超過
(一)表列之規定值或相當之劑量值,且任何時間不得暴露於峰值超過一百四十分貝之衝擊性噪音或一百十五分貝之連續性噪音;
對於八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超過八十五分貝或暴露劑量超過百分之五十時,應戴用有效之耳塞、耳罩等防音防護具。
(一)
暴露之噪音音壓級及其工作日容許暴露時間如左列對照表:
工作日容許暴露時間(小時)
A權噪音音壓級(dbA)
8
90
6
92
4
95
3
97
2
100
1
105
1/2
110
1/4
115
工作日暴露於二種以上之連續性或間歇性音壓級之噪音時,其暴露劑量之計算方法為:
第一種噪音音壓級之暴露時間第二種噪音音壓級之暴露時間
──────────────+──────────────+......═1
該噪音音壓級對應容許暴露時間該噪音音壓級對應容許暴露時間
其和大於一時,即屬超出容許暴露劑量。
(三)
測定八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時,應將八十分貝以上之噪音以增加五分貝降低容許暴露時間一半之方式納入計算。
工作場所之傳動馬達、球磨機、空氣鑽等產生強烈噪音之機械,應予以適當隔離,並與一般工作場所分開為原則。
發生強烈振動及噪音之機械應採消音、密閉、振動隔離或使用緩衝阻尼、慣性塊、吸音材料等,以降低噪音之發生。
噪音超過九十分貝之工作場所,應標示並公告噪音危害之預防事項。
震動防範與保護
從事振動作業,每天全身振動暴露時間不超過左列各款之規定:
垂直振動三分之一八音度頻帶中心頻率(單位為赫、Hz)之加速度(單位為每平方秒公尺、m/s2),不得超過表一規定之容許時間。
水平振動三分之一八音度頻帶中心頻率之加速度,不得超過表二規定之容許時間。
表一垂直方向全身振動暴露最大加速度值m/s2
8小時
4小時
2.5小時
1小時
25分
16分
1分
1.0
1.26
2.12
2.80
4.72
7.10
8.50
11.20
1.25
1.12
1.90
2.52
4.24
6.30
7.50
10.00
1.6
1.00
1.70
2.24
3.80
5.60
6.70
9.00
2.0
0.90
1.50
2.00
3.40
5.00
6.00
8.00
2.5
0.80
1.34
1.80
3.00
4.48
5.28
7.10
3.15
0.710
1.20
1.60
2.64
4.00
4.70
6.30
4.0
0.630
1.06
1.42
2.36
3.60
5.60
5.0
6.3
8.0
10.0
5.30
12.5
16.0
20.0
9.00
10.60
14.20
25.0
11.20
13.40
18.00
31.5
2.50
9.50
14.20
17.00
22.4
40.0
3.20
12.00
18.00
21.2
28.0
50.0
15.00
22.4
26.4
36.0
62.0
19.00
28.0
34.0
44.8
80.0
22.16
36.0
42.4
54.0
表二水平方向全身振動暴露最大加速度值m/s2
0.448
4.0
0.560
0.900
3.2
3.8
2.0
1.120
1.6
4.0
1.420
2.0
5.0
6.0
8.0
1.800
10.0
5.2
8.0
12.6
10.0
12.0
16.6
12.6
15.0
20
16.0
19.0
25.0
20
23.6
32
17.0
25.0
30
40
32
38
50
40
47.2
63.0
20.0
50
60
80
18.0
63.0
75
32.0
53.0
80
91.4
126
67.0
100
120
160
從事局部振動作業,應使勞工使用防振把手等之防振設備外,並應使勞工每日振動暴露時間不超過左表規定之時間:
局部振動每日容許暴露時間表
每日容許暴露時間
水平及垂直各方向局部振動最大加速度值
公尺/平方秒(m/s2)
四小時以上,未滿八小時
二小時以上,未滿四小時
一小時以上,未滿二小時
未滿一小時
4
6
8
12
溫、濕度防範與保護
對於顯著濕熱、寒冷之室內作業場所,對人員健康有危害之虞者,應設置冷氣、暖氣或採取通風等適當之空氣調節設施。
對於室內作業場所設置有發散大量熱源之熔融爐、爐灶時,應將熱空氣直接排出室外,或採取隔離、屏障、換氣或其他防止熱危害之適當措施。
對於已加熱之窯爐,非在適當冷卻後不得進入其內部從事作業。
對作業上必須實施人工濕潤時,應使用清潔之水源噴霧,並避免噴霧器及其過瀘裝置受細菌及其他化學物質之污染。
人工濕潤工作場所濕球溫度超過攝氏二十七度,或濕球與乾球溫度相差攝氏一.四度以下時,應立即停止人工濕潤。
對中央空調系統採用噴霧處理時,噴霧器及其過濾裝置,應避免受細菌及其他化學物質之污染。
通風及換氣
對於勞工經常作業之室內作業場所,其窗戶及其他開口部分等可直接與大氣相通之開口部分面積,應為地板面積之二十分之一以上。
但設置具有充分換氣能力之機械通風設備者,不在此限。
對於前項室內作業場所之氣溫在攝氏十度以下換氣時,不得使勞工暴露於每秒一公尺以上之氣流中。
對於工作場所應使空氣充分流通,必要時,應依左列規定以機械通風設備換氣:
應足以調節新鮮空氣、溫度及降低有害物濃度。
其換氣標準如下:
工作場所每一人所佔立方公尺數
5.7以下
5.7~14.2
14.2~28.3
28.3以上
每分鐘每一人所需之新鮮空氣之立方公尺數
0.6以上
0.4以上
0.3以上
0.14以上
對於機械之設置,應事先妥為規劃,不得使其振動力超過廠房設計安全負荷能力;
振動力過大之機械以置於樓下為原則。
對於機械之原動機、轉軸、齒輪、帶輪、飛輪、傳動輪、傳動帶等有危害人員之虞部分,應有護罩、護圍、套胴、跨橋等設備。
對用於前項轉軸、齒輪、帶輪、飛輪等之附屬固定具,應為埋頭型或設置護罩。
對於高速傳動之機械,傳動部分不得放置無關之雜物。
有明顯標誌之危險部位,應保持安全距離,並設置緊急停止裝置,便於緊急時快速停止機械之運轉。
對於動力傳動裝置之軸承,應有適當之潤滑,運轉中禁止注油。
但有安全注油裝置者,不在此限。
對於傳動帶,應依左列規定裝設防護物:
離地二公尺以內之傳動帶或附近有人員工作或通行而有接觸危險者,應裝置適當之圍柵或護網。
幅寬二十公分以上,速度每分鐘五百五十公尺以上,兩軸間距離三公尺以上之架空傳動帶週邊下方,有人員工作或通行之各段,應裝設堅固適當之圍柵或護網。
穿過樓層之傳動帶,於穿過之洞口應設適當之圍柵或護網。
動力傳動裝置之轉軸,應依左列規定裝設防護物:
離地二公尺以內之轉軸或附近有人員工作或通行而有接觸之危險者,應有適當之圍柵、掩蓋護網或套管。
因位置關係人員於通行時必須跨越轉軸者,應於跨越部分裝置適當之跨橋或掩蓋。
危險區域禁止擅入。
加工物、切削工具等因截斷、切削或本身缺損,於加工時有飛散致危害人員之虞者,應於加工機械上設置護罩或護圍以防止之。
若無法安裝適當保護,應規定人員穿戴合適之防護具
對於鑽孔機、裁板機等旋轉刃具作業,手指有觸及虞者,不得使用手套,具保護裝置者不在此限。
對於機械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調整有導致危害人員之虞者,應使該機械斷電停止運轉。
為防止他人操作該機械之起動裝置,應採上鎖或設置標示等措施。
前項工作如必須在運轉狀態下施行者,應於危險之部分設置護罩或護圍等設備。
對於研磨機之使用,應依左列規定:
研磨輪應採用經速率試驗合格且有明確記載最高使用周速度者。
規定研磨機之使用不得超過規定最高使用周速度。
規定研磨輪使用,除該研磨輪為側用外,不得使用側面。
規定研磨輪使用,應於作業開始前試轉一分鐘以上,研磨輪更換時應先檢驗有無裂痕,並在防護罩下試轉三分鐘以上。
前項第一款之速率試驗,應按最高使用周速度增加百分之五十為之。
直徑不滿十公分之研磨輪得免予速率試驗。
對於各種起重機具,應依標示最高負荷及安全規定,使用時不得超過此項限制。
對於起重機具之運轉,應規定於運轉時嚴禁人員進入吊舉物之下方。
物料搬運、處置,如以車輛機械作業時,應事先清除其通道、碼頭等之阻礙物及採取必要措施。
對於堆置物料,有倒塌、崩塌或掉落之虞,應採取繩索捆綁、護網、擋樁、限制高度或變更堆積等必要措施,並規定禁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該等場所。
進入供儲存大量物料之槽桶時,應依左列規定:
應事先測定並確認無爆炸、中毒及缺氧等危險。
應使勞工佩掛安全帶及安全索等防護具。
應於進口處派人監視,以備發生危險時營救。
規定工作人員以由槽桶上方進入為原則。
對於物料之搬運,應儘量利用機械以代替人力,凡四十公斤以上物品,以人力車輛或工具搬運為原則,五百公斤以上物品,以機動車輛或其他機械搬運為宜。
對於物料儲存,為防止因氣候變化或自然發火發生危險者,應採取與外界隔離及溫濕控制等適當措施。
對物料之堆放,應依左列規定:
一、不得超過堆放地最大安全負荷。
二、不得影響照明。
三、不得妨礙機械設備之操作。
四、不得阻礙交通或出入口。
5、不得減少自動灑水器及火警警報器有效功
用。
六、不得妨礙消防器具之緊急使用。
對於堆積於倉庫、露存場等之物料集合體之物料積垛作業,應依左列規定:
1、如作業地點高差在一.五公尺以上時,需使
用能安全上下之設備。
但如使用該積垛即能
安全上下且不破壞者,不在此限。
二、作業地點高差在二公尺以上時,除前款
規定外,並應指定專人採取左列措施:
(1)指派專人監督,決定作業方法及順序,並指
揮作業。
(2)從事拆垛時,應確認積垛確無倒塌之危險後,始得指示作業。
三、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積垛,使勞工從事拆垛作業時,應依左列規定:
(一)不得自積垛物料中間抽出物料。
(3)拆除袋裝容器構成之積垛,應使用階梯狀,
除最底階外,其餘各階之高度應在一.五公
尺以下。
為防止載貨台物料之移動致有危害之虞,除應提供防止物料移動之適當設備,並應禁止不當使用。
從事載貨台裝卸貨物其高差在一.五公尺以上者,應使用安全上下之設備。
對於危險物製造、處置之工作場所,為防止爆炸、火災,洩漏污染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1、爆炸性物質,應遠離煙火、或有發火源之虞之
物,並不得加熱、摩擦、衝擊。
2、著火性物質,應遠離煙火、或有發火源之虞之
物,並不得加熱、摩擦或衝擊或使其接觸促進
氧化之物質或水。
3、氧化性物質,不得使其接觸促進其分解之物
質,並不得予以加熱、摩擦或撞擊。
4、引火性液體,應遠離煙火或有發火源之虞之
物,未經許可不得灌注、蒸發或加熱。
5、除製造、處置必需之用料外,不得任意放置危
險物。
對於從事危險物製造或處置之作業,應指定專人採取左列措施:
1、製造或處置危險物之設備及附屬設備,有異常
時應即採取必要措施。
2、於置有製造或處置危險物之設備及附屬設備之
場所內,其溫度、濕度、遮光及換氣狀況有異
常時,應即採取必要之措施。
對於從事灌注、儲藏危險物於化學設備,液槽車或油槽等作業,使用軟管從事引火性液體或可燃性氣體之灌注時,應事先確定軟管結合部分已確實連接,並作合適之洩漏防止準備。
對於存有引火性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或可燃性粉塵,致有引起爆炸、火災之虞之工作場所,應有通風、換氣、除塵、去除靜電等必要設施。
所採設施,不得裝置或使用有發生明火、電弧、火花及其他可能引起爆炸、火災危險之機械、器具或設備。
對於工作場所,使用危險物品從事作業時,為防止該等物品造成災害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熟悉該物品之特性及可能產生之危險。
2、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3、依安全規定、緊急應變計劃進行作業
4、作業中斷或完工離開作業場所時,使用之器具需予以清理並移放於自然通風、換氣良好之場所。
5、墬落與飛落
對於有設置警告標示墜落危險之場所,禁止與工作無關之人員進入。
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高空工作場所,應採取使用安全帶、架設施工架、張掛安全網等防止因墜落而致危險之措施。
對於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作業場所,有遇強風、大雨等惡劣氣候致有墜落危險時,應停止作業。
對於使用之移動梯,應符合左列之規定:
一、具有堅固之構造。
二、其材質不得有顯著之損傷、腐蝕等現象。
三、應採取防止滑溜或其他防止轉動之必要措施。
對於使用之合梯,應符合左列規定:
二、其材質不得有顯著之損傷、腐蝕等。
3、梯腳與地面之角度應在七十五度以內,且兩梯
腳間有繫材扣牢。
四、有安全之梯面。
對於使用之梯式施工架立木之梯子,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具有適當之強度。
2、置於座板或墊板之上,並視土壤之性質埋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