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协议书范本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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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本计划、资管计划:

指 

证券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

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签署的《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修订、变更和补充。

当事人、合同当事人:

指根据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

委托资产:

指委托人合法拥有,向管理人交付并委托管理人管理、托管人托管的现金、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或者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资产。

合同成立日:

指合同当事人各方签署本合同之日,若签章之日非同一日,最后一方签章之日为成立日。

合同生效日:

指委托资产到账并开始运作之日。

资产委托起始日:

指管理人向委托人及托管人发送《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的当日。

资产委托到期日:

指本合同约定的委托期限届满或提前届满之日。

托管账户:

指托管人为委托资产开立的专门用于保管委托资金及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委托资产证券账户:

指以委托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或者将委托人普通证券账户转化而来的专门用于买卖证券交易所交易品种的证券登记和交割的证券账户。

委托资产专用账户:

指为实现资产管理目的,管理人用以为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托管账户及其他专用账户。

日:

指本计划存续期间内的每一个自然日。

工作日、交易日:

指中国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正常营业的自然日。

资产清算、清算:

指本合同终止后,在清算期内对委托资产进行核算,并按规定计算委托资产投资收益、相关费用,并支付相关费用、返还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第三方剩余委托资产的行为

第i期 

元:

指人民币元。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中国基金业协会:

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中证登:

(上海/深圳)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法律法规:

指中国政府或各级行政机构、司法机关、自律组织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自律规则、政策等具有约束力的规则或规范性文件。

《管理办法》:

指2013年6月2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发布日施行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暂行规定》:

指2016年7月1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16年7月18日实施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

《实施细则》:

指2012年10月1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发布日施行的《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银证合作通知》:

指2013年7月1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证协发[2013]124号)

《补充通知》:

指2014年2月12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中证协发〔2014〕33号)”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内涵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暴雨,地震,飓风,雷击,由本协议之外其他主体之行为引起的通讯、网络、电力事故,以及银行清算系统故障、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类似事件 

三、合同当事人

银行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

注册地/住所地:

办公地址:

负责人:

四、声明与承诺

(一)委托人的声明与承诺

1、委托人具有合法的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行业自律组织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形。

2、委托人有义务对本定向计划投资资金用途、投资标的和当事人资信等状况做好交易对手身份及相关信息的验证工作,自行承担所投资资产项目的尽职调查责任,且该投资项目(或最终投资项目)不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政策要求、不属于特定房地产、高污染、高耗能、淘汰类等国家禁止投资的行业。

管理人根据委托人的指令进行交易,管理人不就此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3、委托人保证以真实身份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保证提供给管理人、托管人的身份证明、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信息和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如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及托管人。

4、委托人承诺委托人交付的委托资产只能从以其自身名义开立的合法账户中转入托管人的托管账户,委托人承诺提取或清算的委托资产只能转入委托人交付委托资产时使用的账户。

特殊情况导致移交、追加与提取的账户与上述账户不一致时,委托人应出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说明,否则管理人和托管人均有权拒绝接受此部分转入资金作为委托资产或转出委托资产的申请。

5、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和用途合法,委托资产来源为自有资金/筹集资金,委托人不得将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混同操作,不得要求管理人向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无关的第三方机构支付服务费用;

委托人用筹集的资金参加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向管理人提供合法筹集资金证明文件,保证所提供证明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委托人保证其在本合同项下所做出的委托本身及本定向合同项下的内容不违反委托人与资金提供方签订的任何合同。

若因委托人做出的委托及其内容直接或者间接引起委托人与资金提供方发生纠纷或者引起政府监管机构的任何监管措施,均由委托人负责协调解决,与管理人无关。

6、委托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且不会违反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委托人已经或将会取得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

7、委托人声明已听取了管理人指定的专人对管理人业务资格的披露、相关业务规则和本合同的讲解,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及附件,了解相关权利义务;

已清楚认知委托资产投资所存在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其他风险以及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并签署风险揭示书,并承诺对管理人根据投资指令从事的投资行为承担完全后果,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自行解决投资纠纷。

8、委托人承诺,管理人根据委托人投资指令进行投资交易,代表本计划签署经委托人审定的合同等法律文件以及根据本合同明确约定履行管理人义务的,即视为管理人已尽勤勉尽责义务,委托人应当承诺对管理人根据投资指令从事的投资行为承担完全后果,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并处理相关纠纷。

9、委托人使用本合同中约定的方式向管理人发送任何投资指令或通知的,均视为委托人行为。

若委托人变更联络方式的,应提前通知管理人,并经管理人书面确认后方可生效。

10、委托人承诺,定向计划或本合同期限届满、提前终止或合作银行提取委托资产时,管理人有权在扣除应由委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及负债后以委托资产现状方式向委托人返还或分配。

11、委托人声明,管理人、托管人未向委托人承诺委托资产的本金安全或保证委托资产的收益,未以承诺回购、提供担保等方式,变相向委托人保本保收益。

委托人充分知晓,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若有)不是管理人或托管人的保证;

管理人、托管人已经向委托人说明了业绩比较的对象、业绩比较基准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等信息。

12、委托人承诺,其指令管理人对委托资产投资、管理等不存在利益输送、内幕交易或商业贿赂的情况。

13、委托人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承诺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资金来源不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委托人承诺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积极配合管理人履行反洗钱职责,不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14、委托人不是管理人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

(二)管理人的声明与承诺

1、管理人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

(资质号 

2、管理人保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诚实守信,审慎尽责;

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3、管理人已按照有关规则,了解委托人身份和委托资金来源,已指定专人向委托人披露业务资格,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提示委托人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并已了解委托人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4、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5、管理人声明,不以任何方式对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做出承诺和保证,未向委托人承诺委托资产的本金安全或保证委托资产的收益,不以私下承诺回购、提供担保等方式,变相向委托人保本保收益。

6、管理人不得接受委托人、交易对手方或其他第三方的口头承诺或与委托人、交易对手方或其他第三方私下签订补充协议。

7、管理人如接受其股东,以及其他与管理人具有关联方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为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的,管理人应当按照管理人内部的有关制度规定,对上述客户的账户进行监控,并对客户身份、合同编号、委托资产净值、委托期限、累计收益率等信息进行集中保管。

(三)托管人的声明与保证

1、托管人具有合法的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资格。

2、托管人承诺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地履行安全保管委托人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等职责。

3、托管人保证所提供的财务数据及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4、托管人对委托财产的保管,并非对委托本金或取得收益的保证或承诺,托管人不承担委托资产的投资风险。

5、托管人对定向资产管理账户进行专户托管,不得将多个账户混同操作。

五、委托资产专用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一)委托资产相关账户的开立

1、委托人账户

委托人账户系以委托人名义开立的,用于委托人移交、追加本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资产的划出账户以及用于提取本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资产及投资收益的划入账户。

用于提取本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资产及投资收益的划入账户必须与委托人移交、追加本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资产的划出账户为同一账户。

移交、追加与提取的账户不一致时,资产委托人应出具加盖公司公章的书面说明说明原因。

委托人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开户行大额支付行号:

2、托管账户

托管账户是指管理人、托管人、委托人为履行本合同在托管人营业机构为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单独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管理人、委托人授权托管人办理托管账户的开立、销户、变更工作,托管账户以本计划名义开立。

托管账户由托管人管理,托管开户预留印鉴为托管业务专用章和托管人监管名章,由托管人保管。

委托人和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委托人和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托管人。

委托资产托管期间托管账户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费用、资产划拨、追加资产和提取资产等,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

托管账户内的银行存款利息按管理人和托管人约定利率计算。

托管人可应委托人与管理人申请为其开立银行托管账户网银查询权限,但委托人与管理人不得自行开立银行托管账户网银功能、电话银行与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功能。

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需要。

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假借委托人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管理人、托管人双方均不得采取使得该账户无效的任何行为。

委托财产银行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3、专用证券账户

管理人以委托人名义为委托资产在交易所市场开立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证券投资/股票质押式回购等证券登记和交割。

委托人授权管理人开立、使用、注销和转换专用证券账户,且提供必要协助。

在专用证券账户开立或注销时,若有需要,管理人应代理委托人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证券在专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之间的划转。

专用证券账户仅供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使用,并且只能由管理人使用,不得转托管或者转指定,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委托人、管理人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理人应当自专用证券账户成功开立后 

个工作日内,将专用证券账户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备案前,不得使用该账户进行交易。

由托管人负责证券账户卡的保管,证券账户的管理和使用由管理人负责,在托管人保管期间,不得挂失;

每次管理人需使用证券账户卡办理业务时,应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托管人同意。

4、定期存款账户(若有)

委托资产投资定期存款的,管理人应与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

“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账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

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取得存款证实书后,资产托管人保管存款证实书原件。

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银行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

5、其他账户(若有)

委托资产投资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时,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开立相关账户,并负责管理账户,委托人提供协助。

账户的开设、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账户开立后管理人应及时将账户资料复印件加盖经授权的管理人业务专用章后交付托管人留存。

(二)委托资产专用账户的管理

1、委托资产专用账户内的资产归委托人所有,管理人、托管人通过委托资产专用账户为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对委托资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并保证委托资产与管理人、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其他客户资产相互独立。

2、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权利和义务

委托人名称:

公司地址:

邮编:

电子邮箱:

1、委托人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追加或提取委托资产,取得委托资产的收益和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投资收益等;

(2)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询委托资产的资产配置、价值变动、交易记录等相关信息;

监督委托资产的管理和托管情况;

(3)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从管理人处获取定向资产管理相关业务报告、从托管人处获取委托资产托管相关业务报告;

(4)享有委托资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5)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义务

(1)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管理人、托管人交付委托资产;

(2)向管理人、托管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合法的资料、信息,资料、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管理人、托管人;

(3)授权并协助托管人办理托管账户的开立、使用、转换和注销等手续,并不得将前述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4)当发生应当履行公告、报告、要约收购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义务的情形时,及时向管理人发送履行相应义务的书面指令,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及委托资产承担,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5)除依据本合同约定提取委托资产外,不得提取委托资产。

不得对托管账户进行挂失、变更操作,如发生该类情况而使托管账户实际脱离托管人的控制,托管人对由此导致的各类损失免责;

(6)委托人应承担投资标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审查,确保投资标的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委托人自行承担交易对手及投资标的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管理,以及与投资标的相关的各类风险。

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损失、自行处理与投资相关的费用支出、争议及纠纷,不得以非签约方或者不知情为由追究管理人责任,但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委托人处理相关争议和纠纷;

(7)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税费,并按时、足额支付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并承担因委托资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负债及费用;

(8)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资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9)符合《银证合作通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中关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委托人的资格要求;

(10)委托人承认,对于委托人下达投资指令要求管理人购买的资产,将由委托人对拟进行投资的标的进行尽职调查及交易协议审查,管理人不承担调查所投资对象的风险控制能力、对投资项目或交易对手进行尽职调查是否充分、担保措施是否完善、后期管理措施是否得当的义务,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责任;

(11)接受管理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进行投资的结果,自行承担投资损益;

(12)合同期限届满、提前终止或委托人提取委托资产时,管理人有权以委托资产现状方式向委托人返还;

(13)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管理人名称:

住所地:

1、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对委托资产进行投资运作及管理;

(2)依据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取管理费;

(3)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其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委托资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同时通知委托人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5)委托人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和本合同的,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

(6)管理人不承担调查所投资对象的风险控制能力、对投资项目或交易对手进行尽职调查是否充分、担保措施是否完善、后期管理措施是否得当的义务,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并处理相关纠纷;

(7)合同期限届满、提前终止或提取委托资产时,管理人有权以委托资产现状方式向委托人返还委托资产;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管理人的义务

(1)办理本计划的备案手续及其他监管机构要求办理的手续;

(2)诚实信用、审慎尽责,以专业技能管理和运用委托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委托资产;

(4)为每个委托人建立业务台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则进行会计核算,与托管人定期对账,及时准确办理委托资产的清算交收;

(5)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委托人提供对账单等资料,对报告期内委托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交易记录等情况做出说明;

(6)发生变更投资主办人等可能影响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提前或在合理时间内告知委托人;

(7)向委托人充分揭示资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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