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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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

GB/T7481 

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T7483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GB/T7484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7485 

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7486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吡啶-巴比妥酸光度法

GB/T7487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异烟酸-吡唑啉酮光度法

GB/T7490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T7494 

水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GB/T11889 

水质苯胺类的测定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GB/T11890 

水质苯系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11893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1903 

水质色度测定稀释倍数法

GB/T11906 

水质总锰的测定高碘酸钾分光光度法

GB/T11911 

水质总锰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1912 

水质总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T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16488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

GB/T16489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

HJ/T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4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6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77 

多氯代二苯并二恶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率毛细管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J/T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CJ3082-1999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DB37/599-2006 

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7/656-2006 

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7/664-2007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7/675-2007 

山东省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7/676-2007 

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术语及定义

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钢铁工业

指以黑色金属(铁、铬、锰3种金属元素)作为主要冶炼及压延加工对象的工业企业,包括以金属矿石为原料采用高炉、转炉炼钢的长流程钢铁联合企业和以废钢铁为原料采用电炉炼钢加工生产各种钢材产品的短流程企业。

本标准按钢铁工业生产工艺结合生产产品包括以下7类14种:

a) 

烧结:

烧结和球团;

b) 

炼铁:

炼铁;

c) 

炼钢:

转炉炼钢和电炉炼钢;

d) 

连铸:

连铸;

e) 

轧钢:

钢坯、型钢、线材、热轧板带、钢管和冷轧板带;

f) 

铁合金:

铁合金冶炼;

g) 

钢铁联合企业:

指烧结、焦化、炼铁、炼钢和轧钢等工艺配套的钢铁企业。

3.2 

标准状态

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

3.3 

常规污染物

指企业正常生产时的主要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指标包括:

颗粒物、二氧化硫;

水污染物指标包括:

pH、化学需氧量、悬浮物、石油类、氨氮、挥发酚、总氰化合物、六价铬、总锌。

3.4 

特定污染物

指企业排放的除常规污染物外的其他需要监控的污染物。

3.5 

排放浓度限值

3.5.1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指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每1小时平均排放浓度不得超过的限值。

3.5.2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指水污染物日均排放浓度不得超过的限值。

3.6 

吨产品排水量限值、吨产品污染物排放量限值和禁排

3.6.1 

吨产品排水量限值指生产1吨产品在厂总排口或多个排放口合计,排水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3.6.2 

吨产品污染物排放量限值指生产1吨产品的污染物排放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3.6.3 

禁排指某流程所产生废水全部循环利用或采用清洁生产技术杜绝废水产生。

3.7 

无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3.7.1 

无组织排放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物料堆放,开放式物料输送产生的扬尘,管道和设备的含尘气体泄漏等。

3.7.2 

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指监控点的大气污染物浓度任何1小时内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8 

二恶英、二恶英毒性当量(TEQ)(Dioxintoxicequivalencequantity)

3.8.1 

二恶英指多氯代二苯并-对-二恶英(Polychlorinateddibenzo-p-dioxins,简称PCDDs)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Polychlorinateddibenzofurans,简称PCDFs)的总称,简写为PCDD/Fs。

3.8.2 

二恶英毒性当量(TEQ)用来定量评价二恶英类污染物的毒性,将2,3,7,8-四氯代二苯对二恶英(TCDD)毒性当量因子定义为1,各种PCDD/Fs异构体的含量(浓度)乘以其相应的毒性当量因子(TEF)并加和,单位为ng-TEQ/Nm3。

其计算公式为:

TEQ=Σ(二恶英毒性同类物浓度×

TEF)。

3.9 

TEF(ToxicityEquivalencyFactor)

毒性等价系数(2,3,7,8-T4CDDToxicityEquivalencyFactor),是二恶英毒性同类物与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恶英对Ah受体的亲和性能之比。

技术要求

4.1 

基本规定

4.1.1 

钢铁企业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Ⅰ类、Ⅱ类水域保护区和Ⅲ类水域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在《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中的一类海域保护区以及《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599-2006)规定的核心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原有废水排放口在第一时段内拆除或迁出。

4.1.2 

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规定的一类、二类(一般工业区除外)环境质量功能区内,禁止新建钢铁企业。

4.1.3 

执行时段

4.1.3.1 

本标准按时间分两个时间段,在不同时段分别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第一时段:

2008年2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执行本标准第一时段排放限值;

第二时段:

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第二时段排放限值。

4.1.3.2 

特定污染物的排放限值不分时段执行本标准。

4.1.4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企业直接执行第二时段排放限值。

4.1.5 

山东省境内钢铁企业除执行本标准外,污染物排放总量还应满足当地总量控制要求。

当排放单位依据本标准排放污染物超出所进入环境总量要求时,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容量总量控制原则,对有关单位规定严于本标准的排放控制要求。

4.2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4.2.1 

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及总量控制指标按不同时段执行表1的规定。

4.2.2 

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限值及总量控制指标按不同时段执行表2的规定。

4.2.3 

特定污染物限值

生产流程排放的大气特定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总量控制指标执行表3的规定,未标明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的规定。

4.2.4 

排气筒(烟囱)

4.2.4.1 

排放速率

排气筒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4.2.4.2 

高度

排气筒(烟囱)高度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距离范围内有建筑物的,排气筒的高度应高于最高建筑物3m以上。

若现有排气筒达不到规定的高度,其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

4.2.5 

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颗粒物浓度执行表4规定的限值。

4.3 

其他规定

4.3.1 

企业自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根据锅炉类型分别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664-2007)。

4.3.2 

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996)的规定。

表1 

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及总量控制指标

技术内容

第一时段

第二时段

最高允许

排放浓度

mg/m3

吨产品

排放量

kg/t·

产品

烧结、球团设备

90

0.50(以烧结、球团产品计)

50

0.20(以烧结、球团产品计)

其他尘源

70

30

高炉出铁场

100

0.4(以生铁计)

0.12(以生铁计)

热风炉

20

60

转炉(一次烟气)

80

电炉

35

热轧精轧机

拉矫机

焊接机

酸再生

加热炉

精炼炉

4.2

3.0

矿热炉

全封闭炉

0.6

0.5

半封闭炉、敞口炉

3.6

回转窑

注:

加热炉掺风系数或过量空气系数规定为1.7。

表2 

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限值及总量控制指标

烧结

球团设备

600

2.00

200

炼铁

250

0.10

150

0.05

轧钢

工业炉

铁合金

回转窑(焙烧窑、锻烧窑、干燥窑、烧结、熔化炉)

1000

300

表3 

大气特定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总量控制指标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吨产品排放量

氮氧化物

0.70

氟化物

0.011

二恶英

0.5ng-TEQ/m3

氮氧化物(以NO2计)

350

0.05(以生铁计)

炼钢

转炉(一次)

氟化物(以总氟计)

转炉(二次)

其他含氟废气

0.2ng-TEQ/m3

酸洗机组等

铬酸雾(以Cr计)

0.070

盐酸雾

10

废盐酸再生

硫酸雾

碱洗机组等

碱雾

轧机等

乳化液、油雾

二恶英指排放废气(含烟尘)中的测定均值。

表4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及浓度限值

项目

场所

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浓度限值amg/m3

颗粒物

原料、辅助原料和燃料堆场

厂(场)界外20m处

1.0(扣除参考值b)

一氧化碳

高炉、焦炉和转炉

300(扣除参考值b)

a浓度限值指监控点处一小时平均浓度值;

b参考值含义见本标准4.4.2.1。

4.4 

大气污染物监测

4.4.1 

排气筒监测

废气排放量大于或等于60000m3/h(标态)的排气筒,应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76)的规定,安装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连续监测装置。

废气排放量小于60000m3/h(标态)的排气筒,应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的规定,设置永久采样孔和采样测试平台,进行监测采样。

4.4.2 

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的监测

4.4.2.1 

在厂界外20m处(无明显厂界,以车间外20m处)上风方与下风方同时布点采样,将上风方的监测数据作为参考值。

4.4.2.2 

监测方法执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55)的规定。

4.4.3 

大气污染物分析方法见表5。

表5大气污染物分析方法*

序号

分析方法

方法标准号

1

重量法

GB/T16157

2

二氧化硫

1)碘量法

HJ/T56

2)定电位电解法

HJ/T57

3

1)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2

2)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43

4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67

5

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HJ/T44

6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率毛细管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J/T77

*其他未标明特定污染物分析方法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

4.5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4.5.1 

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除外)、IV类、V类水域和《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中二、三、四类海域的钢铁工业废水,吨产品排水量、污染物排放浓度和吨产品排放量按不同时段分别执行本标准规定的限值。

4.5.2 

常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排水量控制指标按不同时段执行表6的规定。

4.5.3 

特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执行表7的规定,未作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执行《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599-2006)、《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56-2006)、《山东省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75-2007)、《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76-2007)的规定。

4.5.4 

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应执行《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

在确保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标的前提下,钢铁企业可与城镇污水处理厂签订委托处理合同,钢铁企业的污水排放应按合同规定执行。

表6常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排水量控制指标

分类

控制项目

单位

禁排

排水量

m3/ta

1.0

pH

无量纲

6~9

化学需氧量(CODcr)

g/tb

mg/L

悬浮物

(SS)

石油类

120

50

氰化物

0.3

总砷

总铬

1.5

总铅

2.0

0.1

总镍

0.2

六价铬

总锌

化学需氧量(CODCr)

30

5

氨氮

(NH3-N)

挥发酚

总氰化合物

1.5

a吨产品废水排水量。

b吨产品污染物排放量。

表7特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污染物名称

总汞(按Hg计)*

0.005

总镉(按Cd计)*

总铬(按Cr计)*

总砷(按As计)*

总铅(按Pb计)*

总镍(按Ni计)*

7

总铜(按Cu计)

8

总锰(按Mn计)

9

磷酸盐(以P计)

氟化物(按F计)

11

苯胺类

12

硝基苯类

13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14

色度(稀释倍数)

15

硫化物(按S计)

0.8

16

17

甲苯

*属于第一类污染物,要求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监控。

4.6 

水污染物监测

4.6.1 

各废水排放口应按《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15562.1-1995)的要求设置永久性排放口标志。

4.6.2 

日排水量大于6000吨的废水排放口应安装废水自动在线监测装置;

日排水量6000吨以下的废水排放口应安装废水水量计量装置。

4.6.3 

采样点设置、采样频率和采样方法按照《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92)的规定执行。

4.6.4 

混合废水数值的确定

不同工艺单元的企业生产废水混合排放时,其污染物排放按附录A确定的方法计算。

4.6.5 

水污染物分析方法见表8。

表8 

水污染物分析方法

玻璃电极法

GB/T6920

色度

稀释倍数法

GB/T11903

悬浮物(SS)

GB/T11901

红外分光光度法

GB/T16488

重铬酸盐法

GB/T11914

氨氮(NH3-N)

1)蒸馏和滴定法

GB/T7478

2)纳氏试剂比色法

GB/T7479

3)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T7481

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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