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层公区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doc 37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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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层公区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doc37页
标准层公区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doc37页)
项目名称:
璧山同景国际城C组团
工程名称:
1-6号楼标准层精装修工程
合同编号:
1-6号楼标准层公区工程(标段)
施工合同
发包方:
重庆同景共好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地址:
重庆市南岸区宏声大厦九楼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第一条工程概况、承包范围、承包方式
第二条工程工期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第四条合同价款
第五条付款方式
第六条材料供应及管理
第七条工程结算
第八条工程质量要求(工程部出具意见)
第九条双方责任
第十条现场管理
第十一条工程变更
第十二条工程验收与移交(工程部出具意见)
第十三条各方代表
第十四条工程保修及服务承诺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合同解除和终止
第十八条争议的解决
第十九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二十条附件
第三条履约担保
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前10个工作日,以现金或转账支票方式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金额为RMB100000元(大写人民币拾万元元整)。
保证金在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如果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或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直接扣除相应的款项;
2、履约保证金是为保证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本工程的实施、完成和缺陷修复,如承包人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发生扣除履约保证金的14日内,承包人应补交相应数额给发包人,否则发包人将在下次工程款支付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以补足履约保证金。
3、如乙方未能提交履约保证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者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当采用从进度款中扣除时,乙方应承担约定履约保证金额10%的违约金。
第四条合同价款
1、本合同总价款暂定为RMB元(大写人民币元整)。
2、本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计价
2.1本工程固定综合单价包含完成全部合同内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被认为乙方已清楚了解并充分考虑了工地周围环境、交通道路、现场条件、招标文件、承包范围、施工图纸、施工技术标准要求、施工组织技术措施、安全围护、文明施工措施、实际工程量变化、人工物价涨跌、国家税费调整等各种因素和风险,同时结合乙方本身的技术水平、施工经验且满足施工规范及相关技术要求而确定的综合包干单价。
本工程固定综合单价不因任何情况而变化。
2.2工程变更项目计价:
2.2.1工程变更涉及调整主材档次的(主材种类不变),按甲方核定的材料价格调整清单中相应主材单价,而清单中的其他单价及费用均不作调整。
(讨论点此条是否有歧义)
2.2.2工程变更涉及增减承包范围和工作内容的,若变更涉及的项目在“合同清单”中有的则按“合同清单”中的单价执行;若变更涉及的项目在“合同清单”中有类似的则可参照“合同清单”中的类似单价作相应调整后执行。
2.2.3工程变更涉及的项目在“合同清单”中没有的项目,乙方应以清单确定的计价原则进行报价予甲方核定,变更涉及的材料价格,若“合同清单”中有的按清单价格执行,清单中没有的材料价格需由甲方认质认价。
2.3、本固定综合单价,不管合同及清单中是否列明,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
2.3.1满足本工程的工期条件发生的抢工措施费。
2.3.2超过国家规定的停水、停电造成的停窝工等损失费用。
2.3.3外界因素干扰(如交叉施工影响)而发生的费用。
2.3.4乙方承包本工程所产生的脚手架费、安全保险费等。
2.3.5修边补烂、塞缝费用及采用样板带路产生的费用。
2.3.6高温补贴费、雨天施工费、夜间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检验试验及检测费、工序及场地交接费、已完工程成品保护费。
2.3.7乙方所产生的建筑垃圾的清运费(包括建筑垃圾的挖、运、上车、环卫费、密闭费、弃渣费)。
2.3.8完工交付时的清洁标准达到交付接管验收标准所发生的清洁费。
2.3.9水电接驳费及施工用水用电费。
2.3.10材料、设备的下车费(含甲供材料)、采保费、二次及多次转运费。
2.3.11各种证件、手续办理费用和验收费用。
2.3.12风险费(包括但不限于人工物价上涨、实际工程量变化、国家税费调整等)。
第五条付款方式
1、本合同无预付款。
2、本工程完工后,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已完工程产值的80%
3、本工程结算经甲方集团审计部终审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终审结算金额的97%。
4、本工程保修期为2年,保修期从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保修期满无任何保修责任问题,7个工作日内,甲方退给乙方3%的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如保修期内发生有质量问题而乙方未对其进行修复,因此产生的第三方单位修复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
5、在每次达到合同约定甲方付款条件时,乙方应提前10日向甲方发出提示付款的书面通知,同时必须提供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发票金额按100%产值额提供)。
若乙方未提出书面付款通知或提供发票不符合规范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该笔款项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乙方应保证工程施工不得因此而停止,乙方提供的结算款发票必须含质保金金额。
6、乙方保证提供的发票真实、合法、有效,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合同价款。
如乙方提供虚假发票的,乙方必须承担如下责任:
甲方已支付合同价款的,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的时间内更换真实、合法、有效发票,乙方逾期更换的,每逾期一天由乙方按该发票金额万分之五计算支付违约金。
同时每发生一次,由乙方按该虚假发票金额的10%且每次不低于2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税务机关认定该发票虚假不同意甲方进入成本费用,致使甲方多支付的税费、滞纳金及罚款等)。
前述违约金及损失,甲方可以直接在应付乙方的合同价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部分,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后7日补足,逾期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支付滞纳金。
7、所有款项均以支票或电汇方式支付。
乙方确认收款帐户为:
账户名:
开户行:
账号:
。
如有变更,应在合同规定的相关付款期限前二十天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
由于乙方未按时通知或通知有误而影响结算给甲乙任何一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8、甲方应按约定支付工程款。
但在甲方确因资金周转不畅等客观情况发生致使工程款不能如期支付的情况下,本着相互理解的精神,乙方同意自甲方逾期付款之日起90日内,保证工程施工正常进行,而不拖延工期,甲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如甲方拖延付款日期超过90日,则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甲方拖延付款日期最迟不得超过120日(从甲方逾期付款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材料供应及管理
6.1甲供材料
6.1.1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由乙方现场内下车及堆码,清点数量,验收质量,收集相关材料质量证明,并将验收的数量、质量结果情况书面提交给甲方;如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到现场后乙方不及时组织下货,从而造成甲方的费用增加,该费用由乙方承担(如现场塔机人力等不能保证及时下货,应采取其它方式及时下货,材料到场时间的联系应充分考虑现场生产因素及夜间施工因素)。
乙方每次收到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实物后三天内应将入库验收单提供给甲方,否则每延误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200元的违约金,依此类推。
所有甲方供应的材料及设备由乙方负责保管。
6.1.2甲方供应的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时除供货方提供合格的产品合格证、试验检验报告外,乙方都应按规范规定取样进行试验检验,其费用由乙方负责。
甲方供应的材料实物进入现场时由乙方按规范取样试验不合格,由乙方按规范加倍取样试验,不论加倍取样试验的结果是否合格加倍取样试验的试验费由甲方承担,不合格的材料由甲方及时调运出现场,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6.1.3甲方供应的材料,由乙方按甲方提供的材料供货周期时间表约定时间再提前一周提出准确的需用计划,以便有充分的准备和采购时间,具体材料供货周期见附表。
乙方应对需求计划的准确性(包括但不限于需求数量、时间)负责,若因此造成的成本费用增加(设计变更或其他非乙方原因除外)概由乙方承担。
6.1.4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不能按甲方审定的乙方的计划要求时间按时供应,延期5个工作日内(含5个工作日),乙方不能就工期和费用提出索赔,延期5个工作日以上且延误的工作项目是关键工序,甲方按实际延期时间扣除5个工作日后向乙方签证,延误的工期顺延,不作其他任何补偿。
6.2乙供材料
6.2.1工程量清单中暂定价或变更新增的材料价格由甲方认质认价(认质认价的价格为货到现场价,包含采管费)乙方自行进行采购,乙方应按甲方认定的价格与甲方认可的供应商签定采购合同,按签订的采购合同中约定的条款采购及支付相应货款,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该款项代为支付给供应商。
乙方不得有向供货方索要折扣、佣金及管理费、利润、税金等违规行为。
6.2.2甲方认质认价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由乙方负责下车及堆码保管。
6.2.3乙方供应的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时除供货方提供合格的产品合格证、试验检验报告外,乙方都应按规范规定取样进行试验检验,其费用由乙方负责。
乙方应用在本工程中的材料须满足国家规范、标准、技术规程及合同要求。
6.3材料结算
6.3.1甲供材料设备:
当定额规定量<甲供数量≤(定额规定量×1.05)时,乙方按材料运至施工现场的实际采购成本扣还给甲方;甲供数量>(定额规定量×1.05)时,其超出部份乙方按材料运至施工现场的实际采购成本(包括材料费、运费、采管费、上下车费等,以发票为准)的120%扣还给甲方。
乙方结算时甲供材数量≤(定额规定量×0.95)时,乙方应说明原因,不得出现质量问题。
若乙方采取措施并同时满足规范要求后节约甲供材时,节约量由甲乙方按4:
6比例进行分配,乙方因此采取的措施费甲方也不予补偿。
6.3.2乙供材料的结算:
甲方以现款现货方式核定乙供材料品牌、质量、价格,乙方承担非现款现货方式价格上产生的其他费用,乙方对核定价格如有异议,应在3天内提出,否则视为认可甲方的核价;甲方接到乙方异议后应在3天内回复,否则视为认可乙方的报价;乙方自收到双方认可的此部分材料价格核定单之日应立即与供货单位签订合同,由于乙方延迟签订订货合同造成的价格上涨,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仍按照原核定价格执行;乙方对核定价格有异议经甲方核实认定能够采购时,乙方还是有异议时,乙方可提出由甲方采购,甲方按核定给乙方的价格进行采购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此批材料价20%的违约金。
应由乙方采购的材料,因乙方资金周转等原因不能按时采购,或因乙方违约不愿采购的材料时,甲方向乙方发出限期采购通知,如乙方3日内不予明确书面答复,甲方有权选择自行采购此部份材料。
该部分材料结算价按材料实际采购数量×(采购发票价+运杂费+下车费)×120%计取,从乙方结算总造价中扣除。
第七条结算
1、工程按要求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完移交后,甲方向乙方发出《工程结算办理通知书》后60日内,乙方须向甲方提交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及竣工结算书,甲方对结算资料核对完成后,在乙方提交的《工程合同结算申请表》上进行签署确认。
2、竣工结算须经过甲方项目初审和集团终审,并以集团终审金额作为最终结算金额。
结算审核时间从签署资料移交确认书时开始计算,初审时间为40个工作日,终审时间为30个工作日,乙方须积极配合甲方完成工程结算的审核工作,因乙方原因造成延迟,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报送的结算金额与终审金额,审减率超过5%以上(不含5%)时,其咨询费中的审减效益费由乙方全部承担,费用的计算以甲方与咨询公司的咨询费结算为准,在甲方支付乙方结算款时扣除。
4、为了便于甲乙双方在工程结算中能明确掌握工程造价的构成,要求乙方在编制工程结算时将所有甲供材料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