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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代替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工程建设实施监控的一种专业化服务活动。

”“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建设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

”“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

与被监理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

”“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

”可见,监理是一种有偿的工程咨询服务;

是受项目法人委托进行的;

监理的主要依据是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合同及文件;

监理的准则是守法、诚信、公正和科学。

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属于国际上业主项目管理的范畴。

我国建设监理业20年的光辉历程20世纪80年代初,国内第一个采用FIDIC合同条件的项目——鲁布革水电站引水工程中,采用了工程师来监理工程的进度、质量和造价。

“鲁布革冲击”促使我国开始学习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工程采购招标文件和FIDIC合同条件等国际惯例。

借鉴世行贷款项目的先进管理经验,我国于1988年创建了“建设监理制”。

90年代中期,各部委颁布了一系列工程建设合同范本,它们几乎都参照了FIDIC合同条件,其中对业主方工程项目管理的理念以及监理工程师的地位和职责范围的规定,与FIDIC合同条件中的(咨询)工程师基本上是一致的。

我国建设监理行业经历了20年的风雨历程,监理队伍不断发展壮大。

目前全国监理企业已有6170家,监理从业人员达到48万多人,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13.2万人,其中注册监理工程师近8万人。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各地招商引资的进展,外资(合资、独资)建设项目不断增多,建设规模也愈来愈大。

可以预见,随着我国加入WTO,外资建设项目将会雨后春笋般地展现在我国各地的建筑市场。

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规定,中外合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监理,外商独资建设项目也建议实行监理。

如同国外建设项目采取委托专业咨询机构实施工程管理一样的做法,在我国境内投资的外资建设项目大多数也委托了中方监理单位来监督管理工程施工,但监理效果并不理想,流于形式的不少。

由于外资项目自身的特殊性,作为委托方的业主,在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其所思所想、所作所为,均与我国以内资为主体的业主有较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一、外资业主对我国开展建设监理的法规了解不多,他们所关注的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中自身所拥有的权利和对方所承担的责任及义务。

通常外资业主认为,建设项目投资是花自己的钱,办自己的事,事事都以少花钱、多办事、合己意为目的。

他们虽与中方监理单位签订了合同,但仍习惯于本国的工程施工管理模式,对中方监理的方式方法很不适应,对有着的监理法规规定也难以理解。

他们对建筑施工不一定懂,但在施工阶段经常以业主身份不断地提出这样或那样的要求和意见。

这些要求和意见有的不符合监理法规规定,有的则不符合设计、施工、监理合同的要求,使监理工作难以正常开展。

二、外资业主对已经审定的施工图纸以及设计文件内容常常随意修改,不遵守我国关于施工图纸及设计文件的变更个性需经监理单位审核签证、原设计单位同意的有关规定。

他们往往不经过监理认可,直接向承包商下达指令、签证工料费。

只要对设计图纸不满意,就擅自个性,很少与监理、设计单位沟通。

正因为如此,使得设计变更手续不齐全、不正规,也不符合竣工资料编制要求。

千万监理单位难以对质量、进度和造价进行有效地控制。

三、甲供材料的质量难以控制。

外资企业出于节约造价考虑,对于某些大宗材料,采取低价招标竞买等方式采购。

投资建设者对于材质有最终决定权,且监理是受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的,因此对于甲供材料,常疏于管理,或是勉强放行。

由于材料是低价购进,故材质往往有偏差,质量难以控制。

有时外资业主对非合同约定的施工用料随意指定品牌、厂家,硬性采购,尤其是机电五金、卫生洁具、装饰用料等。

四、外资业主不按时向承包商支付经监理签证的合法工程款,吹毛求疵地寻找借口扣减和拖欠工程款,甚至对监理签证的工程款额度任意修改。

监理方有口难言,难以进行组织协调工作。

五、业主工程师过多参与工程施工中的质量、进度控制以及合同、信息管理,以致与监理工作重叠交叉,甚至越俎代庖替代监理工作。

使得承包商不知该听谁的指示,常常是无所适从。

由于业主的特殊地位,多数情况下,承包商最终还是按业主的指示运行,而将监理处于“摆设位置”,监理也就难以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

六、部分外资业主利用政府吸引外资、保护外商的特殊性政策,对承包商和监理态度不恭,横加指责,动辄才罚款或向上报告相逼;

对有关建设监督管理的要求,则我行我素,不去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千万监理工作被动。

慑于外资业主的压力,监理常常难以公平、公正地调解合同争议。

在外资建设项目中,监理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利能否真正实现?

监理作为建设主体的第三方能否“独立、公平、公正”地开展工作,对建设项目的“三控、两管、一协调”实施专业化监督管理?

建设监理潜伏外资建设项目中能否有效执行?

这些都需要我们去认真的研究和总结。

在外资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现有的监理法规已为监理工作的开展创造了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怎样监理目标,不仅是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的方式方法问题,也是监理单位依法监理的工作责任心问题。

依据监理合同的委托要求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职责要求,独立、公正地为业主提供专业化监理服务,既维护业主利益又不损害承包商利益,努力提高监理效果,实现监理目标,是监理工作的全部宗旨所在。

要达到这一目的,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组建外资项目监理机构要模式合理、人数适当、专业配套,监理人员责任心要强,整体素质要高,应能够适应外资业主的严格要求。

二、所派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熟悉监理依据(监理法规、监理及施工合同、相关文件等),熟悉监理“三控、两管、一协调”的理论和方法,专业知识扎实,监理经验丰富,现场控制力和协调能力强,最好有监理外资建设项目的经历,能够适应所监理项目的需要。

对外资业主和承包商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及违规行为,应言之有据,辩之有力地加以说服和制止,在他们面前树立起自己的形象与威信。

要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正确行使监理合同赋予的权力,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做到公平、公正、独立地开展工作。

三、明确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承建单位的关系。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关系是平等的合同约定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

监理单位所承担的任务由双方事先按平等协商的原则确定于合同之中,监理委托合同一经确定,建设单位不得干涉监理工程师的正常工作。

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合同中建设单位授予的权力行使职责,公正独立地开展监理工作。

监理单位与承建单位之间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承建单位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并为监理单位开展工作提供方便,监理单位应为项目的实施创造条件,按时按计划做好监理工作。

监理单位与承建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监理单位之所以具有监理职能,一是建设单位的授权;

二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已经事先约定;

三是国家建设监理法规赋予监理单位具有监督实施有关法规、规范、技术标准的职责。

建设单位应将项目管理重点转向协调、监督与检查监理工作,避免权责不明、责任不清、建设单位有意无意干涉监理工作。

四、完善监理制度,提高监理水平。

一是拓宽监理领域,发展全能监理,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监理;

二是加强对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建立公平有序的监理市场;

三是适当提高监理取费标准,制止监理企业恶性竞争;

四是加大培训教育力度,提高监理人员的整体素质。

五、监理人员应严格遵守监理职业道德和监理的服务,不被承包商的吃、喝、玩、乐及小恩小惠所迷惑利诱,不与承包商串通一气对付业主。

对外资业主及承包商的态度应不卑不亢,对他们的违规违章行为,要敢于指出,不能违反监理原则,决不姑息迁就,既不能成为外资业主的附庸而唯命是从,亦不能对承包商放任自流或蛮不讲理,应在监理工作开始时就按法规严格办事,形成良性监理氛围。

六、对于甲供材料的质量控制,监理单位应参与材料招标的资质审查,避免不合格材料参与竞标。

对进场材料,应会同建设单位严格按供货合同与质量检验标准进行质量检验。

在我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必须遵守《建筑法》,该法对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则具体规定了的监理工作的职责、范围和标准。

因此,作为外资建设项目的监理方,监理单位就应理直气壮地依法行事。

倘若监理软弱无能,唯唯诺诺,敷衍行事,外资业主就会视你为多余。

这样做,一方面会损害监理单位的形象,而使监理形同虚设,但是出了进度、质量问题反过来又向监理诘难,动辄会讲“要监理干什么”。

由于外资业主的特殊性,使得如何依法做好监理工作,取得良好监理效果,实现监理目标,并达到外资业主满意的问题,成为监理单位开拓外资项目监理市场关键所在。

如果监理单位能够做到以上所述几点,严以律已,依法监理,始终按“独立、公正、公平”的监理原则开展工作,以一种执法护法、严肃服务的精神和让外资业主、承包商尊重、信赖的姿态开展工作,相信定能取得优异的监理效果,既能使外资业主和承包商满意,也能为监理单位树立起良好的监理形象。

FIDIC制定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已经为国际承包市场普遍认可和广泛应用,对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商的责任、权利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是工程建设项目有序进行的保证书,我国也开始参照执行。

随着监理制度在工程建设中的广泛开展,监理作为工程建设的第三方,其作用和位置正日益显著。

当前监理工作的误区由于我国的建设监理制起步较晚,旧的建设体制和经济体制还在现在的建设工程之中产生着深远的影响,从而导致了在监理工作已经非常普遍的情况下仍存在着一些误区。

1 监理制度仅局限于施工阶段监理制度应该贯穿工程建设项目的始终,包括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施工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含保修阶段)。

但目前,我国监理工作一般仅限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监理人员接受委托后,工程马上开工,没有充足的时间对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深入的调查了解,也没有时间预先全面熟悉图纸,与设计人员进行必要的沟通,造成了监理人员边干边熟悉情况,边消化图纸,不利于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2 对业主行为无规范业主行为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项目能否顺利进行、建设目标能否如期实现。

有的业主对监理工作干预较多,有的不通过监理工程师,直接给承包商下达指令,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误解。

其实,监理工程师应该是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的唯一管理者,业主委托了监理,就应由监理工程师去实施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与管理,业主的意见和决策,均应通过监理工程师实施,监理工程师应该在项目的建设中能够代表业主行使其合同范围内的所有权力,全面地对项目进行有序的管理,而业主所要做的,是如何做好对监理的管理及和监理工程师的沟通,而非直接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

业主不规范,在我国的建筑市场上已经是一个普遍的现象。

这就要求监理人员必须熟悉监理委托合同,审时度势,正确处理好与业主的关系,从大局出发,顾客第一,为业主服务,对业主负责。

只有这样,才能取得业主的信任,以利监理工作的开展。

规范业主的行为,使业主转变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观念,是确保工程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的先决条件,可以通过对业主招投标或业主代理招投标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

3 把监理工程师当作质检员监理工程师是作为公正的第三方,依据监理合同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进行监理,不是承包商的质检员。

这是对于监理工作的理解问题,这涉及到职责问题,还涉及到验收程序。

各项验收,必须在承包商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请监理工程师验收。

在承包商未提供自我检查结果的相关资料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可以拒绝为其进行验收。

承包商有确保提供合格产品的责任,监理负责检验工程产品,承包商不能把监理当作自己的质检员,监理自己也不能把自己等同于承包商的质检员,监理的检查要全面

4 工程质量是监理出来的现在,有一种说法,工程中有事情找监理。

工程有问题,监理首当其冲,这种认识未免偏颇。

监理是按照业主的授权,依据监理合同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监理的质量责任可以理解为,在设计阶段有设计质量问题的,设计监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在施工阶段,由于施工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不论监理是否检测到和发现承包商的不合格产品,监理应承担相应责任,但是不能因此而免除承包商的责任。

因为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承包商须向业主提供产品的质量标准,这需要“三方”端正思想意识。

总之,针对当前我国实行业主方项目管理与委托监理并行的项目管理现状,一方面呼吁建设监理机制尽快健全与规范,推行全过程监理:

另一方面对业主方项目管理和委托监理并行的管理模式进行探讨,解决外资企业项目管理自身存在的问题,同时理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承建单位之间的关系,将业主方项目管理的重点转向协调监理工作。

以此建立更加科学、合理、有效的项目管理模式,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土建工程

电气工程

建筑电气是建筑工程的重要组部分,是整个工程项目中的一个方面。

民用或工业建筑电气工程的任务是展示使用功能或实现高效的生产运行,尤其是现代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电气更显得重要。

要做好电气施工监理工作,一般来说,要从五个方面入手。

1 正确认识电气工程特点

  

随着电气设备及其安装技术的不断更新,特别是微机技术的普及和先进电子技术的应用,使得建筑电气包含的内容越来越多,涉及面愈加宽广,从而成为一门内容繁多、技术复杂和更新较快的综合应用技术。

电气本身又分强电和弱电两大类,涉及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也多,它与土建、给排水、暖通等专业密切配合,有机地构成了一个功能完善、动作协调的统一体。

电气工程师应抓住这些电气特点,结合实际,编制好监理实施细则,做好监理工作。

2 不断提高监理工程师自身的综合素质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新产品、新工艺不断涌现。

作为一名电气监理工程师对建筑电气安装分部工程的监控,对建筑电气安装工程中常用的器材、设备质量认证的依据,特别是智能化大厦中实现门禁控制,即停车场管理、考勤管理和收费管理等所谓的一卡通管理系统的一些问题,都对建筑电气工程监理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提高监理工程师的素质和责任心,将直接体现工程的监理水平和监理质量,从而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提高监理工程师的综合素质,不仅要多读专业技术资料,掌握新技术的发展动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成为“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

而且还要在具体实践中充分留意工程建设项目的系统构成、工艺和规范要求,深化知识,积累经验,使工程质量控制工作扎实有效。

并且有较高的技术水平,踏实认真的敬业精神,以及还要有一定的表达能力和协商技巧。

商谈中,既要显示出解决问题的诚意和友善态度,又要坚持正确的意见,切不可意气用事。

只有这样,才能有足够的技术储备和先进的管理能力,保持监理队伍的素质和技术优势,才能适应建设事业的发展需要。

3 严把材料进场检验关

材料是工程质量的基础,加强施工现场的材料管理,确保材料的质量已成为大家关注的课题,对材料的进场质量控制应引起监理单位的足够重视。

对进入现场的材料品种、规格必须合格且符合设计要求,还要保证在工程施工中所使用的材料符合要求。

也就是说,材料进场报验制度是及时掌握材料进场情况的重要措施,一定要严格执行。

工程材料品种、规格繁多,数量之大,施工单位一般应有组织、有计划地进场,插上待检标牌,并出具书面通知。

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将不合格材料撤出现场。

当日进场材料情况应及时记入当天的监理日记,认真审查质量证明文件,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对材料实物,包装、标志进行抽检核对,并检查材料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这样就能有效地控制材料的质量,保证施工中使用的材料合格并符合设计要求。

4 严格依据设计图纸和规范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监理单位进场后,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施工图进行自审,书面记下各项疑难问题,在设计交底会逐一解决。

由于施工图是项目建设合法依据,必须按图纸尺寸、技术、标准要求来进行施工。

对重点的施工工序,设置质量监控要点,对关键的工序实行旁站监理,严格监控施工质量,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地方应重点检查。

对隐蔽的暗敷配管、防雷接地、电气设备安装、调试等等,电气专业监理人员按照设计图纸、规范要求,应用各种检测工具,通过实测、实量等手段,不断提高控制效果。

为此,只有认真坚持按设计图纸、规范、标准的要求检查和验收工程,才能据理力争,使施工单位心服口服。

5 造价控制也不可忽视

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应该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进行控制,鉴于目前监理工作在建设工程投资决策阶段尚未形成成熟的经验,需要进一步通过实践、研究、探索,而仅以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为突出。

然而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造价控制也不容忽视,因为做好造价控制,能够对总造价进行有效控制,降低工程成本,那造价控制要从哪里着手呢?

当然还要从施工和设计两方面做起。

施工方面,在工程计量上要认真核对,防止重算、多算;

对套用定额,特别是取费上应认真审查,防止套错;

因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返工和材料上的损失,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不予另算;

工程设计变更造成费用的增加,应控制在总造价范围内;

设备材料订货应采用招标制,尽量订购质优价廉的产品。

在设计方面,如果委托监理合同不包括设计监理,监理工程师可对设计上的投资浪费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报告,由业主转交设计单位参考。

通过多个项目工程的比较,发现电气设计方面存在浪费现象,设计保守,超标准,造成不必要的投资浪费。

如电缆的截面积过大,10kW载人电梯用35mm2铜芯电缆,消防火灾报警线路用2.5mm2铜芯导线等。

在设计上留有余量,从安全和今后的使用功能上的考虑,是正确的,但是要有适当“限额”,否则就是浪费。

有人把质量控制和投资造价对立起来,甚至认为管好质量就行了,总认为造价控制可有可无,这种认识是非常片面的,是错误的。

其实,质量控制与造价控制是相辅相成的,造价控制工作同样也要做好。

6 结语

电气工程的监理工作贯穿于整个工程的始末,任重而道远。

坚持超前主动监理思想,防患于未然,并对工程安全负责,以严字当头,建立和谐的监理气氛,使电气的监理工作得到全社会的普遍关注,监理的地位和效益才能真正得以提高。

精装修工程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施讯(年),男(汉族),就职于重庆公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担任总监职务,取得高级工程师、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全国注册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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