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总则第52条是什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19637379 上传时间:2023-01-08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9.6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我国民法总则第52条是什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我国民法总则第52条是什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我国民法总则第52条是什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我国民法总则第52条是什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我国民法总则第52条是什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我国民法总则第52条是什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我国民法总则第52条是什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我国民法总则第52条是什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我国民法总则第52条是什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关于收养

  收养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定途径。

收养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

收养人称为养父、养母,被收养人称为养子、养女。

收养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我国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

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收养行为是一种设定和变更民事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行为,它涉及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助以及财产继承等一系列民事法律关系。

收养这一法律行为的目的在于使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们之间产生拟制的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

一般说来,送养人为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收养人为养父和养母(单方收养时是养父或者养母),被收养人为养子或养女。

收养行为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便产生两个方面的法律效果:

一是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二是对被收养人及其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基于此的其他亲属关系同时消灭。

由于收养法律行为可以导致当事人人身关系和民事权利义务的变化,所以法律对于收养行为一般均规定比较严格的条件,其中包括对收养人条件的规定,对被收养人条件的规定以及对被收养人的送养人条件的规定等。

符合这些条件的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收养协议,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主管机关进行收养登记后,收养关系便产生法律效力。

  收养不同于寄养,寄养是父母因特殊情况不能直接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把子女寄托在他人家中生活的委托代理行为。

寄养不发生父母子女关系的变更,被寄养儿童与受托人之间不产生父母子女的法律关系。

  收养不同于抚养和赡养,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抚养是父母照顾、养育其子女的一种法定义务;

赡养是成年(孙子女,子女)照顾、关怀其父母或者祖父母的法定义务。

无论抚养还是赡养,都不引起人身关系和民事权利义务的变更,都不是变更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公民非因法定义务而自愿抚养他人子女也不属于收养的行为。

  ▲特征

  收养关系的成立和终止与自然血亲不尽相同,作为一种独特的法律关系,收养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收养不仅关系着当事人的利益,也涉及到社会的整体利益,因此,各国法律都对收养行为以及收养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

收养的成立、有效,除要求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

  

(2)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收养行为成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产生父母子女间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随之消灭。

但被收养人与生父母及其亲属间的血缘关系依然存在,关于禁止近亲结婚的法规对他们仍有约束力。

  (3)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和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

收养的目的是为了确立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收养行为只能发生在旁系血亲的长辈和晚辈之间或者发生在不具有任何血缘关系的人之间。

  (4)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通过收养使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产生如同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也叫“准血亲”,即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

拟制血亲关系不同于自然血亲,它可以依法产生也可以依法解除。

  ▲法律知识

  ▲1、收养和寄养的区别?

  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和亲生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基本相同,收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的行为,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

寄养是指父母因特殊原因不能直接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把子女寄托在他人家中生活的一种委托代养行为。

寄养不发生父母子女关系的变更。

  ▲2、哪些人可以被收养?

  我国收养法规定的被收养人是指由于特殊的原因无法和父母共同生活的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具体包括: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那些人可以作为送养人?

  收养法规定,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

  ▲4、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要提供哪些证明?

?

  a)收养人的收养申请;

  b)收养人所在单位的证明,证明有收入,有经济条件收养;

  c)收养人所在街道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证明是当地居民,有收养要求;

  d)收养人的体检,证明身体健康,有条件抚养孩子;

  e)收养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f)收养人所在地派出所的证明,证明收养人无犯罪记录;

  g)如果收养福利院的孩子,需要给福利院交一定的孩子抚养费。

  ▲5、收养法对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有何特殊要求?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

  ▲6、收养人能否收养成年子女?

  收养法对亲属间收养成年子女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7、由哪个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法定条件

  根据中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行为有一般收养和特殊收养两种,因此,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亦可分为一般收养成立的条件和特殊收养成立的条件。

  ▲

(一)一般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

  一般情况下,收养行为涉及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三方,法律对此三方民事活动的主体条件分别做出了要求:

  ▲1、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依据《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被收养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被收养人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收养的对象,是为了有利于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和培养亲子感情,从而促使收养关系的稳定和发展。

  

(2)被收养人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这里的“孤儿”是指父母双亡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弃婴和儿童”是指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丢弃而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3)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因为他们已经初步具备了判断、辨明一些事务后果的能力。

因此,收养他们时应当征求、尊重其本人的意愿,取得其同意,这样才能更好的建立和睦的养父母子女关系。

  ▲2、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

收养的目的是为了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确立父母子女关系,因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应有合理的年龄差距。

  

(2)收养人无子女。

基于《宪法》和《婚姻法》关于计划生育的要求,《收养法》要求收养人无子女。

这里的收养人无子女是指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因不愿生育或不能生育而无子女,或者是因所生子女死亡而失去了子女,或者是指收养人因无配偶而没有子女的情况。

  (3)有抚养教育被抚养人的能力。

为了保证被抚养人的健康成长,对收养人抚养、教育能力的要求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收养人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第二,收养人有保证被抚养人健康成长的物质条件;

  第三,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双方共同抚养。

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被抚养人能在一个和睦、温暖的家庭环境中健康成长,以免因夫妻单方收养而造成另一方不接纳孩子,进而影响到夫妻感情的和睦,影响到养子女的身心健康。

  (5)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对收养人的这一要求,是为了贯彻,推行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

  ▲3、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中国《收养法》所认可的送养人,包括下列公民和社会组织;

  

(1)孤儿的监护人。

当被收养人的父母死亡后,由孤儿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可以作为孤儿监护人的包括下列人员:

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近亲属;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人的,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

在没有前面人员的情况下,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所兴办的慈善机构。

那些因父母死亡,其他亲属又无力抚养的孤儿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由社会福利机构收容抚养。

当收养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自愿收养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孩子时,社会福利机构即可成为送养人。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种义务在通常情况下是不能免除的,但如果父母确实有特殊困难(如重疾、高残、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等情况)无力承担抚养义务,法律允许生父母将自己的子女送养他人。

依《收养法》的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时,无论双方是否离婚,都必须共同送养;

除因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者查找不到时,才允许单方送养;

生父母一方死亡的,生存方可单方送养。

  ▲

(二)法律规定之不足

  中国《收养法》只对收养关系的实质要件作了系统规定,而没有详细规定成立收养关系的禁止要件,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一人不能同时被两家收养,防止亲子关系发生矛盾;

  2、监护人不得收养被监护人,此乃出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3、直系亲属间和兄弟姐妹间不得收养,避免造成亲属关系的混乱;

  4、有关收养的宗教性禁止规定、政治性禁止规定等等。

这些方面,对成立收养关系的合法性,从相反方面加以限制,更能防止不符合收养条件的收养关系的发生。

因此,我认为在修改《收养法》时,应对此作出补充规定,以完善立法。

  (三)特殊收养成立的条件

  基于收养关系主体身份的多样性,从有利于收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正常发展的需要出发,《收养法》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收养条件,也相应作了特殊规定。

  1、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

这一规定的目的,旨在保护被收养人的人身权利,防止日后发生违反社会公德的事件;

同时,对于单身男性收养养女的,除年龄的特殊规定外,还必须适用一般收养的各项条件。

  2、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中国《收养法》第7条规定:

“年满30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4条第3项,第5条第3项,第9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3、对孤儿、弃儿或者残疾儿童收养的特殊规定。

《收养法》规定: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收养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的,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法律之所以放宽此类收养的条件,是因为这些收养行为具有援助弱者的人道主义性质,国家实际是鼓励此类收养的。

放宽条件,并不是没有条件,为了确保被收养人能够健康的成长,收养人除不受上述条件限制外,《收养法》对收养人的其他条件限制仍然适用。

  4、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收养。

《收养法》第14条规定: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的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4条第3项,第5条第3项,第6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即不受以下条件的限制:

  

(1)不受被收养人为生父母由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不满14周岁的条件限制;

  

(2)不受送养人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的条件限制;

  (3)收养人不受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以及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等条件的限制。

  综上所述,小编认为收养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它所牵扯到的法律发面的相关知识是及其多的。

当父母被宣告死亡时,其子女的收养应被严肃对待,事后应严格遵守▲民法总则第52条的有关规定,不能随意对收养关系进行非法的改变行为。

想要收养孩子的人应该好好考虑清楚后再进行收养行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PPT模板 > 其它模板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