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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时应教育孩子不准给陌生人开门,不管她说她就是谁都不要开门,您可以隔着门告诉她,您爸爸在睡觉,让她过一会再来。

然后,给家长或邻居打电话,告诉她们有一个陌生人在家门外,让她们不要挂断电话,直到陌生人离开为止。

四、上下学家长要陪护

孩子上学与放学时,最好有家长接送,如果家长没空来接送可以让孩子跟她得同学一起回家,或者直接去同学家,家长晚上去同学家接就可以了,最好不要让孩子单独回家,以免发生意外。

五、教孩子学会拒绝

放学了,陌生人或者父母单位得同事接孩子回家。

只有父母或固定得几个亲友接送才能跟她回家。

如果需要其她人接送,一定要给孩子打电话,亲口交代今天将由谁代替接送。

或者打电话给老师,交代老师今天父母不来,由某某来接孩子。

六、报纸、电视中得案例作用

在日常生活中父母可以与孩子一起瞧报纸、电视,一方面既能增长孩子得知识,也可以让孩子知道社会上发生得各种不安全事故应该如何处理,提高孩子得忧患意识。

七、自我保护意识,家用电器得使用,电源插销,热水,煤气都不要动。

有时候在家里也会出现各种各样得事情,热水烫伤就是非常多见得,所以一定要让孩子远离热水。

召气与液化气也很危险。

教会孩子使用家用电器,这样孩子们就不会因为好奇心而出危险。

       济南市七里山幼儿园

         大二班

       二○一六年二月

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提高学前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教育法》、国务院《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得实施与管理。

  本规定所称学前教育就是指对3周岁以上不满6周岁学龄前儿童实施得保育与教育。

 本规定所称学前教育机构就是指承担前款所述得保育与教育得幼儿园。

第三条 学前教育就是国民教育体系得组成部分,就是重要得社会公益事业。

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充分体现公益性与普惠性。

第四条学前教育应当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尊重幼儿得人格与权利,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得原则,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促进其身心与谐发展。

 第五条省、设区得市人民政府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事业,负责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得学前教育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负主要责任,负责学前教育规划布局、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建设、教师配备与工资保障、经费筹措、学前教育管理等。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与管理相关责任。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社区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c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前教育机构之间保育教育条件与水平得差距,提升学前教育整体办学水平。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具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民政、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卫生、食品药品监管、价格与机构编制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参与学前教育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与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以及幼儿得安全。

 第九条 对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成绩显著得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济南市七里山幼儿园

      大二班

            二○一六年三月

第二章 设置与管理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得原则,将学前教育机构建设纳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规划与本地区教育专项规划,结合人口密度以及变动趋势、学前教育机构服务范围等因素合理规划学前教育布局,并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满足适龄儿童就近接受教育得需求。

中小学布局调整富余校舍与闲置公共资源应当优先用于举办学前教育。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优先新建、改建与扩建农村学前教育机构,并在财政投入、教师配备、表彰奖励等方面向农村学前教育倾斜。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乡(镇)中心学前教育机构建设,保障其正常运转及发展,并可以在有条件得农村中小学按照园舍独立、经费独立、人员独立、教学独立得原则附设学前教育机构。

  第十二条 城镇新建居住区学前教育机构以政府主导为主,并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政府委托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建设得,应当明确学前教育机构土地使用性质与经费来源渠道。

 城镇专项规划中涉及学前教育布局得,应当征求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得意见。

未按照城乡规划确定得学前教育布局与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安排学前教育机构建设得,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确权登记。

 第十三条 因城乡规划建设等原因需要征收学前教育机构土地、房屋得,设区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学前教育规划布局予以重建,或者依法予以补偿,补偿费应当用于学前教育机构建设。

需要异地重建学前教育机构得,应当先建设后征用;

需要原地重建学前教育机构得,应当做好学龄前儿童得安置工作。

第十四条设区得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划与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得学前教育机构基本条件标准建设公办学前教育机构。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学前教育机构,扶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发展。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在税费减免、登记注册、分类定级、职称评审、教师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学前教育机构享有同等地位与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购买服务、奖励补助、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与支持其提供普惠性服务。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特殊儿童学前教育。

特殊教育学校应当附设特殊学前教育机构。

            大二班

         二○一六年四月

第十七条依法实行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制度。

未经登记注册,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工作。

 中外合作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注册。

  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结果向社会公示,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得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报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八条对登记注册得学前教育机构,由登记注册机关核发许可证。

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办理《中华人民共与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第十九条 未经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将公办学前教育机构转制。

学前教育机构得变更或者停办,应当经教育行政部门与法人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条实行学前教育机构年度检验制度。

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前教育机构年度检验工作,学前教育机构年检合格后方可接收儿童入园,不合格并且限期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得,取消其办园资格。

第三章教职工队伍与经费保障

  第二十一条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按照国家与省相关规定配备园长、教师、保育员、医务人员、财会人员、安保人员等各类工作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编制标准为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得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核定教职工编制,并按照规定公开招聘各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学前教育机构教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教师资格,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得,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已经取得教师资格得,撤销教师资格。

对已在岗不具备相应资格得人员,应当限期取得资格;

限期内不能取得相应资格得人员,应当辞退或者调整岗位。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幼儿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制定培训规划,落实培训基地以及经费,做好培训工作。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激励机制,鼓励教职工提高学历层次与专业水平。

        大二班

     二○一六年五月

第二十四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教职工绩效考核制度,对教职工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工作量以及完成情况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用、职务晋升、工资分配、实施奖惩等方面工作得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保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得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教师工资足额发放,对利用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得学前教育机构以及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予以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公用经费标准以及财政拨款标准,并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改善学前教育机构办园条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以及培训园长与教师等。

 第二十六条 学前教育机构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确保必备得办园资金与稳定得经费来源,确保学前教育机构正常运转与园舍设施安全,并确保幼儿教师工资福利待遇与社会保险费缴纳。

  第二十七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与省规定得收费政策实施收费,加强收费管理,依法实施收费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与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与残疾儿童等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第二十九条学前教育机构收费收入应当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与改善办园条件,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统筹、截留、挤占与挪用。

 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学前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学前教育机构膳食费应当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幼儿膳食,并每月公布账目。

 第三十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实行财务公开。

经费预算与决算应当提交园务委员会或者教职工大会审议,并接受有关部门得监督检查。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规范资产管理,按照规定设置固定资产账薄,并做到手续完备,产权明晰。

 第三十一条新建、改建与扩建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普通中小学建设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学前教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等价格按照学校教学与学生生活用水、用电、用气相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学前教育机构接受社会团体与个人得捐资助学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与社会捐助教育经费得财务管理办法执行,并尊重捐赠人得意愿。

             大二班

      二○一六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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