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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棉花储备库按单位面积储存量、商品保管损失率、差错率等指标进行考核,其指标由承储单位核定。

第十二条 棉花储备库在坚持搞好棉花储备,确保储备棉安全的基础上,应充分利用库区的设施和设备,挖掘内部潜力,开展“以储为主,多种经营,以库养库”活动,逐步增强企业活力,改善职工生活条件。

第十三条 棉花在保管中含水率不得超过1O%,库内相对湿度不得超过70%,温度要求在30℃以下,最高不得超过35℃。

所有库房均须配备温、湿度计,随时掌握气候变化,定时检查、记录库内温、湿度,在高温、高湿季节,须采取降温、散湿措施,保证库内温、湿度和棉花含水率不超过规定标准。

明库,每日测定一次库房内温、湿度和相对湿度,雨天和雨后初晴,应关闭门窗,防止棉花受潮。

洞库,在封闭季节,每两周测定一次温、湿度,并计算出绝对湿度与库外进行对照,库外空气的绝对湿度大于库内空气的绝对湿度时,应将门窗封闭,反之应开启库门,进行通风散潮。

第四章 进出库管理

第十四条 棉花储备库要按照承储单位下达的出入库计划、轮库计划规定的数量、等级等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动。

第十五条 棉花储备库接到出入库计划后,要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汇报,取得支持和配合。

要安排好短途运输工具、装卸搬运劳力和苫垫、消防器材。

第十六条 棉花储备库对入库的棉花要认真清点,采取全部抄码、验证、抽验、抽磅的办法,逐批验收。

发现污损情况立即通知发货单位并报承储单位妥善处理。

发现货证不符、批次混乱、丢失短少等问题要及时与发货单位、铁路运输部门联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解决。

第十七条 储备的棉花要按产地、批次、等级分别存放,按消防规定合理堆垛。

堆垛要整齐稳固,“五距”符合要求,不露白,分垛挂签,标记清楚,安全通风,方便出入。

“五距”指仓库消防安全规定:

明库,安全通道宽2米,棉垛距门2米,距墙O.5米,距柱O.5米,距顶梁1米,垛与垛之间走道1米;

洞库,棉垛间距1米,棉垛两侧人行道各约O.6米。

第十八条 棉花入库验收准确无误后,应按《棉花质量检验证书》所载等级、件数、准重记入储备棉保管明细帐,并将码单、证书、发票、卡片按库分垛整理,建立垛位档案,便于查核。

第十九条 棉花储备库对出库的棉花要做到批次完整、票证齐全、包装完好、货证相符。

储备棉出库时要按验收结果实行原进原出的原则,依据《棉花质量检验证书》所载等级、水杂和重量结算,除霉烂变质和其他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外,不再重新检验过磅。

第二十条 储备棉出库后,应及时调整储备棉保管明细帐,并将出库执行情况及时报承储单位。

第五章 消防安全

第二十一条 棉花储备库主任是该库安全负责人,对储备库的安全工作负全部责任。

全体职工是义务消防员。

做好防火、防盗、防汛、防雷、防虫蛀鼠咬、防霉变等工作,确保安全。

第二十二条 要建立专业与群众相结合的治安保卫和消防组织,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区划片,分级归口,层层管理。

储备库要定期开展消防训练和灭火演习,做到每个干部职工都会报警,都能正确使用消防器材,不断提高消防业务素质。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下列制度

(一)库区和生活区严格分离,库区实行封闭式管理。

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库区,进入库区人员必须认真登记。

(二)按消防要求管理火种、火源、电源。

不准将火柴、打火机、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

库区和其他物资储存场所严禁吸烟和明火照明。

(三)储备棉进入库区,必须指派专人观察二十四小时;

进出库时要手续完备。

出入库的车辆必须配备防火罩,门卫要认真检查。

(四)警卫、消防人员要熟悉业务,坚守岗位,严格交接-班制度。

(五)库内消防器材齐全、性能良好,消防管道形成网络、水源充足。

消防设备、器材不准挪用外借,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加强维修保养。

消防车及其它消防器具,除灭火、训练、保养外,严禁开出库区,冬季必须定期开机检修。

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避雷装置进行全面检修、测试,保持有效状态。

(六)储备库职工实行轮休制度,保持足够人员在岗。

节假日、夜间,领导和管理人员要轮流值班,查岗、查哨。

库内人员不得随意抽调、缺岗。

(七)储备库如发生火警或其他事故,要立即组织抢救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尽快查明原因,严肃处理。

做到原因不明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二十四条 坚持安全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做到违章必究,奖惩分明。

库内要组织经常性的检查。

承储单位每年组织一至二次全面检查、评比。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召开全国储备棉工作会议,对先进储备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先进储备库的条件是:

(一)正确执行棉花国家标准和有关法规 

、政策,认真贯彻国家棉花储备政策和有关规定,经承储单位检查考核各项指标合格。

(二)全库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警惕性高,责任心强,警卫、消防做到组织、思想、措施三落实,常抓不懈,不发生任何事故。

(三)储备棉堆码整齐,数量准确,质量完好,按期安成进、出库任务;

有一套科学的管库方法,做到“四无”仓库(无火灾盗窃,无霉烂变质,无虫蛀鼠咬,无差错事故)。

(四)全库职工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服从指挥,服从调动,爱护国家财产,关心集体,团结互助。

(五)以储为主,多种经营成绩突出。

第二十七条 先进个人的条件是: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

(二)热爱棉花储备工作,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

积极钻研业务,有开创精神;

工作中有突出成绩,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能够团结同志,较好地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在工作中未出现任何责任事故。

(四)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关心集体,爱护国家财产。

第二十八条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表彰的先进储备库和先进个人产生程序:

由承储单位根据条件,在评选的基础上,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报批。

第二十九条 对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火灾、盗窃、霉烂变质、虫蛀鼠咬及其他事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一)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二)按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 

规给予处分;

(三)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承储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管理细则,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棉麻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商业部颁发的《棉花储备库管理条例》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棉花加工厂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2015-06-0516:

28|#2楼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棉花加工厂(以下简称棉厂)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国务院批准颁发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结合棉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棉厂安全消防工作必须依靠群众,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接受当地消防部门的监督。

第三条公安消防部门要将棉厂作为消防保卫的重点,督促其落实消防措施。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供销商业系统的棉花加工厂(轧花厂、絮棉厂),棉花仓库,棉花露天货场,棉花转运站,棉花收购站;

国营农垦、兵团系统的棉厂;

同时适用于乡镇、农民个体或联营办的'

棉厂。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各级供销合作联合社、棉麻公司和棉厂领导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把消防安全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做到及时研究、布置和检查,年终进行总结、评比和奖惩。

第六条各级供销合作联合社和棉麻公司必须有一名领导分管棉花的消防安全工作,经常了解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棉厂要组成以厂长为首的安全委员会(或安全领导小组)领导安全消防工作,其中有一名分工安全工作的厂长参加专门管理,检查日常安全工作,消除不安全因素。

厂长及消防人员必须熟悉安全业务知识,学会消防指挥技术。

第八条棉厂要有健全的义务消防组织。

凡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职工都要编入义务消防组织,并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各种专业消防组。

义务消-防-队的主要任务是:

贯彻执行消防规章制度,经常进行防火宣传教育和防火安全检查,维护保养消防器材,扑灭初起火灾。

由消防技术人员组成的专业小组,专管消防机械车辆的维修保养和使用。

并负责义务消-防-队的技术训练。

第九条棉厂消防安全工作实行厂、班组、岗位三级负责制。

一、棉厂负责人和分管防火安全负责人的职责: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消防法规 

以及上级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和指示。

2.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3.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4.划分防火责任区、责任车间、仓库、堆垛,指定区域、车间、库、垛防火负责人。

5.及时指导对消防器材设备的配置、维修、保养和管理。

6.部署和组织本单位的防火宣传教育,并做好对新职工、临时工和外来人员的防火安全教育,普及消防知识。

7.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险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8.领导专职和义务消防组织的工作,加强管理教育,定期组织消防训练和演习。

9.组织和代领职工、警卫、消防人员进行护厂值班和夜间巡逻。

10.组织制订灭火方案,带领职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追查火警事故,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11.负责对消防有功和失职人员实施奖惩。

二、班组防火负责人职责

1.负责本班组的防火安全工作,认真执行有关防火安全制度、规定。

2.组织学习防火知识、文件,检查岗位防火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3.及时制止违章行为,落实防范措施,并向领导汇报火险隐患情况。

4.具体安排值班、巡逻工作。

三、岗位防火负责人职责

1.严格执行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或向领导提出改进意见。

2.做好交接-班过程中的防火安全工作。

组织本岗位职工下班时要关好门窗,检查火源、电源的管理情况,彻底清扫落地棉、飞绒、尘杂、垃圾等易燃物,保持工作场所清洁。

3.认真学习防火、灭火知识,积极参加消防训练和各项安全活动,定期组织本岗位职工维修保养责任区内的消防器材。

4.发现火情要及时报警,并参加扑救,保护好火灾现场,如实地向调查人员反映着火前后的情况。

第三章宣传教育

第十条各级供销合作联合社、棉麻公司和棉厂要把对职工、群众的防火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的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并主动同当地居民搞好联防。

第十一条要充分利用壁报、黑板报、有线广播、训练班、大字标语等形式进行宣传教育。

主要内容是:

一、国家和公安消防部门制定的有关消防法规。

二、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制定的消防安全条例、规定、制度等。

三、棉花消防业务和养护知识。

四、消防安全和棉花养护的经验及典型事故案例 

第十二条对生产旺季招收的季节工,要严格按照《棉花加工厂用工办法暂行规定》的要求,择优录用。

进厂前必须进行政治审查和体格检查,挑选责任心强、纪律性强、体力能适应棉厂工作的青壮年入厂。

开工前要组织职工特别是季节(临时)工人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安全和法制教育,学习安全知识,学习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结合分配的工种边操作、边表演、边讲解,并经过考核合格才能上岗位。

第十三条安全教育要制度化。

棉厂每月要确定一至两天为“安全活动日”,分析安全情况,学习有关规定、文件和消防知识,解决消防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明确消防工作的重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义务消-防-队在开工前和加工中期要进行消防演习。

每年对全体职工进行一次消防知识考核。

第十四条要向外来人员宣传防火安全知识和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制度。

第十五条发生火灾后,要适时召开现场会,进行现场教育。

第四章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各级供合作联合社和棉麻公司要对棉厂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

省、(市、自治区)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地市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县至少每季检查一次,要实行棉厂月检查,班组日检查,消防安全员随时检查的制度。

第十七条每次消防安全检查都要有记录,并明确整改的措施、期限和负责人,整改后要作整改记录。

对暂时无力整改的重大火险隐患,要制定临时安全措施,列入整改计划。

公安消防部门对棉厂的检查情况要记入重点单位的防火档案。

第十八条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要根据实际需要,对重大火险隐患,向棉厂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第五章建筑管理

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的棉厂厂房、仓库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乡村和农民的棉花仓库(以下简称棉库)必须符合《农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条棉厂的生活区应与生产区、储存区分开,各区之间设墙分隔。

第二十一条棉库不得作为它用。

露天货场内不得搭建其他房屋。

第二十二条电瓶车充电室、机动车库和油库,必须建在储存区外的安全地点。

第二十三条仓库、货场的设置。

一、储存区宜设在厂内加工旺季季风的上风方向,以尽量避免烟囱等火星随风飘落。

二、仓库建筑应该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屋顶承重构件和外墙均为非燃烧体时,可不受此限。

三、每幢仓库最大允许占地面积;

单层库为6,000平方米,每1,500平方米要设防火墙。

四、每露天货场总贮量,如超过5,000吨易分设堆场,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为30米。

五、露天货场每个棉垛的占地面积不应超过150平方米。

六、露天货场堆垛必须分组。

每组不应超过8个棉垛,垛与垛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4米。

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10米。

七、露天、半露天堆场的棉垛与其他堆场、建筑、烟囱、明火作业场所、架空电力线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八、棉库区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设置消防车通道。

第二十四条棉库、露天货场周围要经常清除垃圾、杂草、落叶等物,保持清洁,不得堆放易燃物。

储存区下水道必须保持畅通。

第二十五条棉厂内必须装置避雷设备。

第六章车间生产

第二十六条棉厂必须采用能够清除特殊杂质的工艺和设备,要利用气力输送落杂、磁铁、清花机、人工挑拣等多项技术及管理措施,保证将易产生火星的特殊杂质、火柴、石子、砖头、瓦片、铁丝、铁片等在进入轧花机工作厢前排出。

第二十七条要健全加工机器设备的维修、保养和使用的制度。

按照标准检修机器设备,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防止机器运转中磨擦起火。

第二十八条机器设备的传动、转动部分必须设置安全罩、安全架,并尽量做到密封。

地沟盖板必须配齐,安全牢固。

车间要设工具箱,工具不得乱放,并保持整洁。

防止落棉、尘杂缠绕转动部位引起生温和工具等硬质物件掉入地沟碰撞和磨擦起火。

第二十九条在生产过程中,打包车间应边生产边运棉花,存放皮棉不得超过200市斤。

下班后打包车间不准存棉也不得有落棉及其他物件。

第三十条进入车间的工人身上不准围、披裹包皮布,不准带手套,不准穿高跟鞋、拖鞋、钉铁掌的鞋。

女工的发辫不得露在外面,不准蒙头巾、戴围巾,必须戴工作帽,以防人身事故和铁掌碰擦引起火星。

第三十一条当班工人上班前必须认真检查主机及传动设备。

生产中做到勤听、闻、看、摸,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下班后必须彻底清理轧花机,剥绒机的工作箱,清除箱内的一切特殊杂质,彻底打扫工作现场,搞好交接-班,对不使用的车间(包括下班后不接着开工的车间)、仓库必须认真检查后切断电源,关好窗,锁好门。

第七章储存包管

第三十二条棉花实行专仓堆存,不得与其他物品混存。

棉厂储存区应划分籽棉货区、皮棉货区、棉籽货区、棉库区。

第三十三条成包皮棉入库前,必须在收、发货区观察二十四小时以上,并派专职或义务消防人员监护。

第三十四条棉花入库前要进行认真检查,如发现火种、水湿霉烂、变质、油渍、包装破损等异状,要及时处理。

第三十五条堆垛要垫好垫基,露天货垛要堆人字顶,并封盖严密。

垛底必须通风,以防潮湿霉烂。

第三十六条堆垛时包要放平,一般不得竖放,上下层应交叉压缝。

露天堆垛,垛高不得超过8米,库内堆垛,垛高距房梁不小于1米。

第三十七条库内堆垛与堆垛之间应留出必要的通道。

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其他通道不小于1.5米,垛距墙不小于0.5米,距柱不小于0.2米。

第三十八条储存区及库内通道上禁止存放任何物品。

装卸、搬运工作的现场和通道要保持整洁、平坦。

第三十九条装卸、堆垛、卸垛作业结束后,要对储存区和站台进行彻底检查,排除异常情况。

新堆的垛,在二十四小时内要加强巡回检查。

第四十条棉库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不准非保管人员随便进入,如确需设办公室时,必须用防火墙隔开,防火墙上不得设门窗。

第四十一条要加强棉花养护工作。

堆垛要及时封顶,要定期测温,下雨前后必须查库。

要根据天气变化对棉花温、湿度的影响,适时采取通风或倒垛措施,防止霉烂变质。

皮棉、籽棉、棉籽垛的温程超过38℃或籽棉水分超过12%时要及时处理。

第八章火源管理

第四十二条棉厂除生活区及指定的吸烟室外,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信号弹。

第四十三条严格门卫登记制度,收留一切进入生产区和货区人员携带的火种。

第四十四条运输棉花的车、船上严禁烟火,在厂外运输时必须用篷布封盖严密,并配备灭火器材。

车辆进入厂区前,棉厂要有专人检查,严防将火种带入厂区。

第四十五条进入厂区的机动车辆必须装置防火帽(或熄火),并不准进入棉库。

第四十六条进入厂区的蒸气机车必须装置防火罩,并要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厂区停留或清炉。

第四十七条进入棉库的电瓶车、铲车、叉车及上垛用的吊车,必须有防止打出火花的安全装置。

第四十八条各种机动车辆在装卸棉花时,排气管的一侧不准靠近棉花。

任何车辆都不得在货区和棉花内停放和修理。

第四十九条原则上不准在生产车间、货区、仓库及附近烧电焊。

在生产车间、离储存区30米以内需要临时进行明火作业时,必须经防火负责人或保卫部门审查,报告厂部研究批准,将作业场所附近的机器设备、地沟等处的油污、棉绒及飞绒清扫干净,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指派专人在场监护。

作业结束后要认真检查,不得落下火种。

有风(五级以上)天气不准明火作业。

第五十条在棉厂的维修工房安装和使用火炉,必须符合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经防火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领导批准,指定专人看管,备足灭火器材,做到人离火灭。

对厂内各种用火设备要定期检查、维修。

第五十一条不准用易燃、可燃液体引火,不准在火炉附近堆放或烘烤易燃、可燃物品。

炉内炽热灰烬,必须用水浇灭后倒在指定的安全地点。

火炉烟囱不准顺向货区安装。

第九章电源管理

第五十二条棉厂生产区、储存区与生活区的用电线路必须分开。

电线和电器设备必须由正式电工按照电力设计技术规范安装和维修。

第五十三条棉厂用电线路应采用地下电缆。

车间、货场的电线,一律改用暗线,不用明线。

老化了的和安装不合要求的电线,必须更换。

第五十四条车间照明必须用有防护罩的灯具和壁开关,不得使用无防护罩的灯具和拉线开关。

露天货场的照明灯杆距棉垛不应小于杆高的1.5倍。

电灯应有防雨措施。

货场使用吊车后必须加接地线,以防雷击。

第五十五条棉库内禁止安装电器设备,如需临时照明作业,应采用橡皮电缆工作灯、工作灯要加防护罩,插座必须设在库房外,用完后及时拆除。

第五十六条棉库内不准架设临时电线,储存区如需架设临时电线,必须经防火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领导批准。

使用后及时拆除。

第五十七条储存区的电源应当设总闸和分闸,每个库房应当单独安装开关箱;

开关箱应当设在库房外,并安装防雨防潮等保护设施。

第五十八条在储存区使用电器机具时,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电线要架设在安全部位,免受撞击、碰砸和车轮碾压。

第五十九条打包机、上垛机等设备,不得使用倒顺开关,必须改用离合器或电磁开关。

车间及货区原则上不得装设熔断器、闸刀开关及插座,如确需装设,必须加有防火密封装置。

储存区工作结束时必须切断电源。

第六十条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严禁用铜丝、铁丝、铝丝代替保险丝。

车间的保险丝装置要有防护罩。

电器设备和电线不准超过安全负荷。

第六十一条对电器设备除经常检查外,每年应至少进行两次绝缘摇测,发现可能引起打火、短路、发热和绝缘不良等情况时,必须立即修理或更换。

对避雷装置也必须经常检测、维修。

第十章消防设施

第六十二条棉厂,棉花仓库,露天货场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消防给水的规定,设置消防给水设施,保证供水。

其中棉厂应设置应急用的消防蓄水池和水塔,容积不小于下表的要求:

(表格省略)

第六十三条固定抽水泵要安装双套设备,一套通向水塔,一套通向管网;

同时安装两套动力(电机和内燃机)。

棉厂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机动泵。

要做到消防泵天天发动,周周出水。

第六十四条车间、货场、库房要配置适当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安放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并严禁移作它用。

消防器材设备附近,严禁堆放棉花短绒及其他物品。

第六十五条消防车、泵及其他消防器材设备要建立档案。

明确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持完整好用。

寒冷季节,要对消防水池、消防水缸、消防栓、消防管网、灭火器等消防设备采取防冻措施。

第六十六条棉厂应安装消防通讯和信号报警设备。

第十一章扑救与奖惩

第六十七条一旦发生火灾,要立即组织扑救。

同时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报警,指定专人保护现场。

第六十八条发生火灾事故后,要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十九条对发生火灾事故。

要迅速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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