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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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横向科研项目是我院广大教师为促进企事业单位的科技进步和地方经济发展而承担的科学研究,对提高我院整体实力、增加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条高等学校要从学校自我发展和增强为国家、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的显示度和贡献率的高度出发,确立科技工作的重要地位,因此,学院特设立鞍山师范学院科学研究基金。
第五条健全科研项目管理体制,实行院系(部、院)两级管理。
学院科技处是管理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职能部门,各系部应密切配合科技处对本单位科研项目进行综合管理。
第二章科研项目的类别和来源
第六条纵向课题:
国家各部、委、办和省、市各部、委、办、局审批的科研项目。
第七条横向课题:
与厂、矿、院(所)合作项目、产学研项目,以及不需要向拨款部门列报收支决算的项目。
第八条国际合作课题:
受国内或国外驻华机构委托或合作进行的项目。
第九条学院课题:
由学院科学研究基金资助的项目。
第三章纵向科研项目的申报
第十条纵向科研项目的选题
1、要求申报者对所申报项目主管单位的科技计划和申报指南、项目指南有一定的了解,提出的项目要参照国家及地方的科技发展纲要和规划,符合项目主管单位提出的主要研究方向和研究领域,符合我院学科建设的发展要求;
2、要求申报者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一定的研究基础,申报材料有比较详实的资料和充分的论据;
3、要求申报者对申报学科的前沿研究领域有较深的了解,提出的研究项目具有必要性和创新性;
4、要求申报者对所申报项目领域的地方市场需求有所了解,提倡学院内部跨学科以及以我院为主的校外跨学科、跨行业的联合申报。
第十一条纵向科研项目申报条件及原则
申报条件:
1、所申报项目符合项目申报指南。
2、申报人符合项目主管部门申报条件。
3、项目负责人所承担的项目未按合同要求按时结题,不得申报新的科研项目。
原则:
学院优先申报具有学科方向稳定、研究队伍合理的项目。
第十二条纵向科研项目申报程序
1、申请人根据立项部门当年发布的立项指南,结合自己原有工作基础和具备的实验条件,填写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填写内容应实事求是。
2、申请书及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等填写完毕后,各系(部、院)学术委员会审查,统一报送学院科技处。
3、科技处按申报原则和有关要求进行初步审查,并交由院学术委员会评审推荐,报主管院长签署意见并盖章,按规定统一报送有关部门。
第四章院内科研基金项目的申报及审批
第十三条院科研基金项目每年评审一次,上一年度12月中旬由科技处下发立项通知,各部门按照要求认真组织申报,当年1月中旬或3月初申报工作结束。
第十四条院科研基金项目的起始时间为当年的4月份。
第十五条申请院科研基金的项目负责人,必须认真填写《鞍山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申请书》(原则上应计算机录入打印),经所在系(部、院)学术委员会严格审查,主管科研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统一报科技处。
第十六条院科研基金项目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遵纪守法,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党的教育事业。
2、具有讲师(或相当于讲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否则,一般须有两名同专业的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的书面推荐。
3、往年获准学院科研基金项目的项目主持人及课题组骨干成员,在项目完成前,不得申请新项目。
4、申请人只能申请一个项目。
5、多人参加研究的课题组申请人,应是该课题的主要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必须是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第十七条申报院科学基金项目应符合的条件:
1、有较重要的学术价值和实际意义,有一定的前期准备和研究基础。
2、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
3、项目课题应有合理的学术梯队,申报项目应有助于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术梯队的建立、特别应注重中青年教师的培养,有助于学科建设。
4、科研基金的重点项目有申请市级以上科研基金的发展前景。
5、申请项目经费预算应实事求是,具备能够满足科研工作所需的条件,包括课题组学术水平、实验条件、时间保证等。
第十八条科技处收到申请书后,于每年3—4月份组织专家评审和答辩工作,4月份经院学术委员会审批完毕后,科技处以书面形式通知下达当年的科研基金研究项目及院拨的经费指标。
第十九条科技处首先对申请书进行初审,初审通过者,由科技处聘请1—2位同专业的专家进行审查筛选,并由院学术委员会委托专家评审组负责答辩后,专家评审组向学术委员会汇报答辩情况,最后,由学术委员会审批该年度科研基金项目。
第二十条专家评审组分理科和文科两个组,对于有些院内不具备评审条件的基金项目,可外聘专家评审。
第二十一条为了有利于发现和培养人才,对35周岁以下青年教师申请的项目给予适当倾斜。
第二十二条鼓励系(部、院)与系(部、院)之间,系(部、院)与厂、(矿)院、所间的联合,进行应用与开发项目的研究。
对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能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的研究项目优先考虑。
第二十三条学科评审组应严格掌握标准,本着公正和择优资助的原则进行评审。
院学术委员会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下同)委员出席方能进行评审。
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方为通过。
第二十四条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领导、工作人员,遇到与本人有关的项目时,应实行回避。
对评审过程及未经院学术委员会授权公布的评审结果要严格保密,以免评审工作受到干扰。
第五章横向科研项目的洽谈及合同签订
第二十五条横向科研项目要根据委托方提出的要求,由科技处、各系(部、院)组织项目组,或项目组本身代表学院制定技术方案与合作单位交流、洽谈,并就项目研究开发经费、成果归属、风险责任等达成一致意见。
第二十六条双方同意后,签订协议书,由合作单位及其负责人签字盖章,并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注明研究成果的归属及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经科技处审查合格、报主管院长签署意见后,方可立项。
第二十七条与技术需求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后,必须将双方盖章生效的合同或协议交科技处留存。
第二十八条横向科研项目的立项以课题经费划拨到学院财务帐户为依据,未有经费划入学院财务帐户的项目,不予登记承认。
第六章科研项目的实施
第二十九条各类科研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即学院与立项部门签订科研合同后,科技处分别与项目所在单位、项目主持人签订《科研项目合同书》,并以此作为项目检查、划拨经费及项目结题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条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批准后应立即组织力量实施,按合同要求编制项目研究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三十一条获得经费资助的项目,原则上要进行开题,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充分论证。
第三十二条项目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项目负责人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任务,中途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变动项目计划中的内容。
因故需修改任务指标或更换课题组重要成员,应及时向科技处提交申请,经下达项目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七章科研项目的检查、延期及中止
第三十三条为保证项目研究质量,达到项目预期效果,科技处每年对各类科研项目进行一次集中检查。
检查程序为:
1、各类科研项目自检,并填写《项目年度进展情况表》,系(部、院)签署意见后,统一报学院科技处备案。
2、系(部、院)对本单位正在进行的各类科研项目全面检查,并形成项目年度进展情况总结,以书面形式报学院科技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对项目进行检查的内容为:
1、项目进展情况,项目是否按项目申请书中预定的计划进行及指标完成情况如何。
2、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有无变更,是否按规定开展研究工作。
3、已取得的阶段性研究成果有无学术价值,是否坚持正确的理论指导。
4、经费使用是否符合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实事求是地阐明延期原因,提交书面申请,并经系(部、院)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科技处和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延期时间不得超过该项目研究时间的1/2。
在项目延期过程中,项目主持人不得申报新的科研项目。
第三十六条科研项目的中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项目视为中止:
(1)项目进展过程中,国内外同行已率先取得了科研成果;
(2)严重违反科研经费管理制度;
(3)拒不接受项目检查,拒交检查报告和成果;
(4)按合同规定无法结题或没有通过结题的项目;
(5)没有办理延期手续,或超过延期时间的项目等。
宣布中止的项目,视其情况要求退还或赔偿全部或部分项目经费,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一般不许申报科研项目,项目组成员一年内一般不许申报科研项目。
第八章科研项目的结题
第三十七条根据科研合同全部完成课题任务,并达到预期目标,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下达部门的要求,及时提出结题申请,实事求是地填写项目结题申请表,并提交工作总结及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八条项目结题分鉴定结题和非鉴定结题两种形式。
申请鉴定结题的项目,应提交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项目合同书、鉴定大纲、科研报告、技术报告、查新检索证明、测试大纲、用户使用报告、经费决算报告、效益分析报告及其他说明材料。
需要进行现场成果演示的项目应事先做好准备。
申请非鉴定结题的项目,需提交项目合同书、研究(技术)资料或调查报告、应用单位证明、科技成果查新证明、有关出版的书籍及所发表的论文、科研经费使用决算报告等材料。
第三十九条重点项目原则上必须以会议评审或通讯评审形式结题。
第四十条纵向科研项目的结题,由立项部门审批。
获准结题的项目,一般由立项部门办理项目结题证书。
第四十一条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一般情况以验收的方式结题,由项目组如实填写《鞍山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结项申请书》,由委托方出具验收报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项目组将科技结题表及委托方出具的验收报告送交科技处。
科技处组织专家对结题项目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符合结题条件的项目,予以结题。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课题研究工作时,须由所在部门及时提出报告,送交科技处,科技处根据情况协调商定解决办法。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相关管理文件废止。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学院科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