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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研究成果表明,中国制造业工人的工资成本,仅相当于一些发达国家的1/10甚至1/20,而在制造业中农民工的工资水平比这个比例还要低得多。

2亿左右农民工的低工资,导致在国民财富分配中,劳动收入与财政收入、投资收益相比,所占份额明显偏低。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调查,近年来工资占GDP比例不断下降,1989年是16%,2003年则下降到12%。

农民工不仅工资收入水平低,而且还经常被拖欠。

尽管国家采取了追讨工资专项行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拖欠工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前清后欠现象仍较普遍。

据国家统计局2004年抽样调查,仍有10%的农民工人均被拖欠工资7个月。

克扣或变相克扣农民工工资现象也较为突出。

二是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较差,往往缺乏最基本的劳动保护。

农民工拿着最低的工资,却干着最重、最苦、最脏、最累、最危险的活,他们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劳动环境差、危险性高的劳动岗位,尤其是城里人不愿干的建筑施工作业、井下采掘、有毒有害、餐饮服务、环卫清洁等工作。

而且,许多企业使用缺乏防护措施的旧机器,噪音、粉尘、有毒气体严重超标,又不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劳保用品,对农民工不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致使其发生职业病和工伤事故的比例高。

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计,全国每年因工伤致残人员近70万,其中农民工占大多数。

农民工从业人数较高的煤炭生产企业,每年因事故死亡6000多人。

工伤和职业病已经成为一个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

三是超时间、超强度劳动现象非常普遍,休息权利没有保证。

据国家统计局2004年所作的典型调查,农民工日工作时间11个小时,每月工作时间超过26天。

76%的农民工在节假日加班未享受过加班工资。

有些企业甚至通过扣留部分工资做押金,强迫农民工加班加点。

四是农民工不能平等地获得就业权利和公共就业服务。

一些城市以优先保障市民就业为理由,仍在招工程序、招工比例、务工领域、行业工种等方面设置门槛和壁垒,使农民工遭受就业歧视。

一些企业主为降低人工成本,恶意逃避责任,滥用试用期,把农民工作为廉价的临时工使用,不愿意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对40个城市的抽样调查,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仅为12.5%。

农民工缺乏劳动就业培训的机会,技能素质不适应劳动力市场需求的问题十分突出。

现行“阳光工程”的培训对象主要是尚未外出的农民,城市政府组织的就业培训对象主要是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企业也不愿意对农民工进行在岗和转岗技能培训。

一些地方出现的“民工荒”,既反映农民工对低收入状况的不满,又折射出经过专业技能培训的农民工短缺问题。

(2)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待遇普遍缺失。

由于现行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以及城市政府和企业的认识差距等因素,绝大多数农民工享受不到基本的社会保障。

一是工伤保险参保率低,伤残医治赔偿困难。

工伤保险是目前惟一对农民工没有制度和政策障碍的保障项目。

但据农业部2005年快速调查,目前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参保率仅为12.9%,农民工面临巨大劳动安全风险,许多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得不到及时的治疗和经济赔偿,拖着伤残的身体回到原籍,成为农村新的贫困户。

二是医疗、养老保险空缺,后顾之忧难以解决。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调查表明,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参保率为10%左右,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为15%左右。

而基本养老保险由于不能跨地区转移,一些地方已参保的农民工也纷纷退保。

例如,东莞市2004年农民工退保40万人次,平均参保时间仅7个月。

农民工虽然眼下吃“青春饭”、养老问题不尖锐,但却把沉重的包袱留给了几十年后的政府、社会和家庭。

农民工生病时,由于无法承担城市高额的医疗费用,只能硬挺,或者到游医和其他私人诊所看病,因病重新返贫问题突出。

(3)农民工基本享受不到城市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

一是子女义务教育困难。

农民工子女上学难是农民工面临的最为突出的一个问题,很多地方没有将进城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义务教育体系。

尽管中央三令五申,但一些地方公立学校仍然向农民工子女收取借读费,小学每学期收取借读费600~800元,初中每学期收取借读费1000元左右。

农民工子弟学校基本得不到当地政府的财政支持,只有依靠高收费维持运转,加重了农民工的子女教育负担。

另外,农民工家庭父母长期在外打工,留守农村的孩子缺乏良好教育,辍学、失学人数增多。

二是居住条件比较恶劣,生活质量低下。

很多农民工处于居无定所的状况。

根据部分城市调查,在制造业和工矿企业中,虽然不少企业有集体宿舍,但居住拥挤不堪,经常是几十人拥挤在同一个棚屋中,卫生安全条件脏乱差;

从事建筑施工工作的,一般居住在建筑工地的简易工棚、地下室和未竣工的房屋中;

大量自找住房的农民工住在相对廉价的“城中村”和郊区农民搭建的棚屋中,环境卫生和食物安全条件很差。

农民工的城市生活处于“孤岛化”状态,他们穿最廉价的衣服,用最廉价的商品,吃最廉价的食物,住最廉价的房子,业余文化生活贫乏单调。

很多农民工长期夫妻分居,有的虽同地打工,但因居住限制不能过正常的家庭生活。

三是未能完全纳入城市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公共卫生服务不到位。

目前城市的计划生育工作,主要针对本地城镇居民。

农民工的计划生育工作,一直是一个难点和盲区。

农民工计划免疫和妇幼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普及性很低。

即便是在农民工服务工作比较好的上海市,2004年外来儿童的免疫接种率也只有65%,而当地户籍儿童的接种率已达到99%以上。

(4)农民工维权工作困难重重。

一是维权法制不健全。

目前,涉及农民工的高发侵权案件,主要是工伤和劳资纠纷。

按照《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必须经过劳动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诉。

但现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60日的规定太短,使得众多农民工延误维权的时机。

此外,仲裁、诉讼环节过多,必要程序全部走完一般需要1~2年,有的到案件终结时用人单位已不存在或相关责任人已无从查找,迫使农民工到处申诉告状。

二是很难正常行使民主权利。

农民工在企业里缺少主人翁的地位,劳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没有得到执行。

许多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还没有建立工会组织。

很多农民工在企业工作多年,成为技术骨干,但职位很难升迁。

一些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把农民工划入另册,与原有的城镇职工待遇差别大,有的还不能参加职工(代表)大会,不能行使正常的民主管理权利。

农民工作为城镇社区居民的民主权利也难以实现,很多农民工虽然已经成为当地常住人口,但不能参加社区民主选举和参与社会事务管理。

三是侵犯人身权利的事时有发生。

有些企业对农民工实行“封闭式”管理,限制人身自由,有的采取扣留身份证、搜身检查等非法手段,有的甚至随意体罚、打骂农民工。

(5)农民工身份转换难。

一是由于农民工就业稳定性差、流动性强,多数企业都还没有把农民工当作稳定的产业工人,农民工自身也缺乏这个意识。

农民工大多在劳动密集型的加工业和建筑业就业,这些行业的很多就业岗位会随着产业更替和市场周期而频繁流动和变化。

另外一些就业岗位,如某些服务业本身就是非固定、非正规的,需求大时农民工就要迅速增加,而需求急剧下降时他们又不得不返乡。

在就业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许多农民工面临随时被解雇的风险。

二是依附于现行户籍制度上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等方面存在的一些不合理安排,使得进城农民工只能作为城市的临时暂住人口,不能享受与城镇居民平等的权利,难以成为在城镇中安居乐业的市民。

2.上述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

农民工是当前中国人数最多、社会奉献最大的劳动群体之一,也是合法权益最容易受到损害的弱势群体之一。

农民工面临诸多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是产生农民工问题的体制根源。

从根本上说,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造成了农村与城市、农民与市民种种不平等。

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是许多地方政府把外来人口和劳动力列在服务对象之外的主要原因。

农民工既难以享受城镇职工的待遇,无法成为产业工人的“正规军”,也难以享受当地市民的待遇,不能融入城市社会成为新市民。

现行的城市社会管理体制还带有计划经济年代的烙印和明显的城市偏向,没有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劳动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和其他公共服务之内。

(2)现行相关法律不健全、法制不完善,是产生农民工问题的制度缺陷。

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中国在劳动保障立法上空白较多,已有的一些法规政策中还存在限制农民工的歧视性条款有待进一步清理,许多法律法规对改革开放以来新出现的农民工群体缺乏明确的法律保护条款。

现行涉及劳动权益保障的具体规定,有的只是部门规章,立法层次较低;

有的没有上位法的依据,处罚条款过轻,不足以阻止企业主的违法侵权行为;

特别是有法不依的状况相当严重。

《劳动法》、《劳动监察条例》、《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对于农民工作为企业职工的工资标准、劳动安全、工伤医疗保险、劳动时间、休假权利和民主权利等都有明确规定,但事实上却存在普遍违法的现象。

由于劳动执法体系不健全,执法监察力量严重不足,造成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时有发生。

全国目前劳动保障监察专职人员合计为1.7万人,而全国用人单位约2700万户,涉及劳动者3亿人,平均到每名监察人员身上,是1600户用人单位和17000名劳动者。

深圳市宝安区现有各类工厂企业22500多家,外来务工人员300多万人,按规定全区需要配备300多名执法监察人员,但目前只有15人。

此外,农民工依法维权的组织体系不健全,维权渠道不畅,维权环节复杂,维权成本过高,法律援助不力,尚未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一个依法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大环境。

(3)政府管理和职能转变不到位,是产生农民工问题的机制障碍。

一些地方政府对于农民工的公共管理和服务严重缺位,在城市基础设施、社会保障、劳动就业、教育卫生、住宅建设等方面,都没有考虑到农民工的需要,在公共财政预算安排上也没有得到体现。

20世纪90年代中期,城市建立或确定的对外来流动人口管理机构及管理重点是维护社会治安和稳定,管制多于服务,防范多于保护。

特别是一些地方受片面追求经济增长速度的传统发展观和偏重于经济增长的干部考核体系等因素影响,只强调亲商、爱商、富商,而忽视亲民、爱民、富民,在处理劳资关系时往往偏向投资者和企业主一边,缺乏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

加之一些地方领导往往把廉价劳动力和土地作为吸引投资的条件,认为提高劳动力工资和社会保障水平会削弱本地的经济竞争力、影响企业发展和外贸出口,所以对一些企业侵害农民工合法利益的事情重视不够。

(4)农民工自身素质和组织化程度低,也是产生农民工问题的重要因素。

与城市劳动力相比,农民工的文化水平不高,他们绝大多数外出前不掌握必要的专业技能,不了解工业生产的基本规范,不熟悉城市生活情况,往往只能从事体力劳动和技术简单的工作,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没有与用人单位讨价还价的资本。

农民工自身也往往因为劳动时间过长、劳动强度过大,客观上缺少学习的时间和条件,主观上也往往缺少自学成才、改变命运的意识和动力。

尤其是很多农民工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懂得通过合法手段和渠道保护自己,往往都是忍气吞声,有的则采取过激行为。

总之,多数农民工自身既缺乏产业工人的意识,也缺乏产业工人必备的文化知识和技能素质,与工人阶级新成员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综上所述,农民工作为中国社会生产力中最积极、最活跃的群体,他们收入低下和权益缺失的状况如果不能尽快地得到有效改变,他们中的多数人如果不能逐步转化为正规的产业工人和安居乐业的市民,中国城乡差距、地区差距和贫富差距扩大的趋势就不可能得到根本改变和扭转,农业弱质、农村落后、农民弱势的问题也不可能得到根本解决,将会延误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的进程。

因此,要充分认识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解决农民工问题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同时,又要看到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

农民工问题,是在改革发展进程中出现的,必须用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办法来解决,必须从政治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统筹解决,必须积极稳妥、循序渐进、有针对性地逐步解决。

3.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

我国进入新世纪以来,“三农”问题已经衍生为“四农”问题,那就是农业、农民、农村问题加上农民工问题。

为什么把农民工问题单独列出来?

可以从三个角度说明其重要性。

(1)农民工问题关系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

我国农村现在是一家一户承包土地经营,全国18.37亿亩耕地,人均1.41亩,2.49亿农户户均7.3亩,耕地块数5.8块。

数以亿计农户的土地微小规模经营,汪洋大海的传统小农经济,要想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繁荣非常困难。

农民工现象与这种状况密切相关,他们外出打工是不得已而为之,是对传统农业、小农经济、落后农村的“突围”。

从这个意义上说,农民工问题实际上是“三农”问题的一个关键性瓶颈。

因为解决“三农”问题,归根到底是要减少农民,只有减少农民,才能富裕农民,才能提高农业整体效益,才能繁荣农村。

如何减少农民?

通过什么渠道减少农民?

鼓励农民外出务工,切实保护农民工权益,及时转换农民工身份,无疑是一条最重要的渠道。

目前,我国有4.9亿农村劳动力,除了已经转移出来的劳动力,起码还有1.5亿有待转移。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破解“三农”问题就必须抓住农民工这个关键,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在新的领域中实现新的突破。

(2)农民工问题关系到工业化、城镇化和“以工补农、以城促乡”。

在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实现“以工补农、以城促乡”,缩小城乡差距,农民工是一支不可替代的生力军。

农民工问题解决好了,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步伐就会大大加快,一些难点问题也会迎刃而解。

换一个角度说,中国的工业化和城镇化,绕不过农民工这道“坎”。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业怎样反哺农业?

城市怎样支持农村?

其实还有一条捷径可走,就是以近2亿农民工为“反哺”与“支持”的桥梁和纽带,紧密工农关系,疏通城乡血脉。

比如,四川省今年上半年农民工的劳务收入经银行和邮局汇回农村287.4亿元(不含卡汇等取到),净增134亿元,增长88%。

这些劳务收入是农民工用勤劳和智慧创造的“反哺”和“支持”,不需要任何中间环节、不需要政府投资和企业赞助,成本最低、效率最高、实效最强。

过去的岁月里,农民工为工业化、城镇化作出了非凡贡献;

未来的年代中,农民工还将成为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重要载体。

(3)农民工问题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在制约和谐社会建设的诸多矛盾中,农民工问题最为复杂。

特别是一些地方及企业对外来务工人员的不平等待遇,使农民工与企业主的劳资关系紧张,与城市居民的关系不融洽,与社会管理不和谐,有的地方农民工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

广大农民工虽然创造了大量的社会财富,但在城市仍处于边缘化的状态,难以融入城市生活。

尤其在就业环境差的地方和劳资矛盾尖锐的企业,农民工的逆反心理和苦闷情绪很强烈,农民工高伤亡率、高犯罪率等社会问题突出。

比如,南方某地级市每年有1万名农民工因公致残,有近5000名农民工因交通事故伤亡;

流动人口犯罪率占犯罪总数的97%,抢劫、偷盗等刑事治安案件主要是农民工所为。

由此可见,如果没有农民工与城市的和谐相处,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

我国的农民工现象持续多年,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农民工已经渗透到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不仅是一个重大社会现实问题,还是一个重大政治理论问题。

在实践中,我们对农民工问题的认识不断深化,理论层面的探讨也取得了一些成果。

现在看来,有必要把农民工问题提升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大理论和实践的高度,来加以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4.农民工的主要特点

(1)以初中文化的青壮年为主。

据统计,2004年,全国农民工中16~30岁的占61%,31~40岁的占23%,41岁以上的占16%;

农民工的平均年龄为28.6岁;

初中文化程度的占66%,接受过各种技能培训的占近24%。

可以看出,外出农民工平均年龄比较轻,也是农村劳动力中受教育程度比较高的群体。

他们思想活跃,向往城市生活,有强烈的外出就业冲动,也较为容易适应现代工业生产要求,但是总体素质仍然偏低,多数只能从事简单体力劳动。

(2)以自发性外出为主。

目前,农民外出务工主要依托以亲缘、地缘关系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社会信息网络。

据调查,88%的农民工通过自发方式外出,有组织外出的仅占12%。

自发性外出主要靠亲友介绍或帮带,就业成本低且成功率高,这也与农民工获得就业信息的渠道少、对社会职业中介机构诚信的认同感低有关。

近年来,通过政府或中介机构组织和介绍外出就业的农民工逐步增多,但仍然不是主要渠道。

(3)以来自中西部地区为主。

2004年,中部地区外出农民工4728万人,占全国农民工总量的40%;

西部地区外出农民工3161万人,占26.7%。

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等9省(区、市)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占本省(区、市)农民工总量的60%以上,占全国跨省流动农民工总量的81%。

四川、河南两省农村外出务工劳动力均超过了1000万人。

安徽、江西、湖北、重庆、四川等5个省(市)的外出务工农民占农村劳动力数量的30%以上。

(4)以制造业、建筑业和服务业就业为主。

2004年,农民工在制造业就业的占30.3%,在建筑业就业的占22.9%,在社会服务业就业的占10.4%,在住宿餐饮业就业的占6.7%,在批发零售业就业的占4.6%。

但在不同地区,农民工就业的主要行业有所不同。

在东部地区制造业的比重最大,占37.9%;

在中部和西部地区建筑业的比重最大,分别为30.1%和37%。

(5)以到东部地区和大中城市就业为主。

东部地区、大中城市就业容量大、收入高,吸引了大量农民工。

2004年跨区域流动的农民工占76%,其中跨省流动的占51%,在省内县外的占25%。

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到北京、天津、上海、浙江、江苏、广东、福建等7个省市的占82%,到大中城市务工的农民工超过60%。

跨区域流动的农民工,在直辖市的占9.6%,约1140万人;

在省会城市的占18.5%,约2190万人;

在地级市的占34.3%,约4060万人;

在县级市的占20.5%,约2420万人;

在建制镇的占11.4%,约1350万人。

(6)以在城乡间双向流动为主。

中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限于城乡分治的户籍制度,主要特点是职业与身份相分离、城乡之间双向流动,即所谓“亦工亦农、亦城亦乡”。

这种“候鸟式”的流动有两种形式:

一是“钟摆式”,以年为周期在城乡和地区之间流动。

二是“兼业式”,以农业生产季节为周期,利用农闲时间外出打工。

2004年,季节性外出打工的人数约占农民工总量的20%。

5.保护农民工权益保护相关措施

2006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

他们户籍仍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产业,有的在农闲季节外出务工、亦工亦农,流动性强,有的长期在城市就业,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

维护农民工权益是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

《意见》还提出了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的几项措施:

(1)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

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要有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权利。

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并通过适当方式行使民主权利。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

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打骂、侮辱农民工的非法行为。

(2)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逐步地、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农民工的户籍问题。

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要适当放宽农民工落户条件;

大城市要积极稳妥地解决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户籍问题,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应优先准予落户。

具体落户条件,由各地根据城市规划和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改进农民工居住登记管理办法。

(3)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

土地不仅是农民的生产资料,也是他们的生活保障。

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

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纠正违法收回农民工承包地的行为。

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但不能撂荒。

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

(4)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

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完善日常巡视检查制度和责任制度,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

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有关部门要认真受理农民工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

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

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简化程序、加快审理,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要优先审理。

起草、制定和完善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

(5)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

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

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

有关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应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农民工的诉讼活动、非诉讼协调及调解活动。

鼓励和支持律师和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民工委托,并对经济确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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