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基本原则通用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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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基本原则通用版Word文档格式.docx

那么,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不能“自愿”地不去办理。

诚实信用

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这里讲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

也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

还表现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诚实信用,主要包括三层含义:

一是诚实,要表里如一,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

二是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复无常,也不能口惠而实不至。

三是从当事人协商合同条款时起,就处于特殊的合作关系中,当事人应当恪守商业道德,履行相互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

在起草合同法过程中,有的同志提出规定等价有偿原则。

等价有偿是商品交换的规则,作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合同法,公平原则已经包含等价有偿的内容。

公平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有价值相等的意思。

我认为在合同法中还是用公平原则代替等价有偿原则为好。

等价有偿作为商品交换的规律,并不表现在每次商品交换中,每一次商品交换的不是商品价值,而是商品价格。

只有在长时期的商品交换中,在价格围绕着价值的上下波动之中,才表现出等价有偿的规律。

公平原则既表现在整个社会的交易秩序方面,更表现在个别的具体的合同之中,任何一个合同都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体现公平原则的精神。

由于合同种类广泛性,有的合同属于无偿合同,用公平原则比等价有偿涵盖更宽一些,更能照顾千姿百态的各类合同的需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的适用面愈来愈宽。

有人认为,按照恪守商业道德的要求,诚实信用原则包含公平的意思。

除合同履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外,合同法规定诚实信用还适用于订立合同阶段,即前契约阶段,也适用合同终止后的特定情况,即后契约阶段。

《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43第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该二条规定的是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基本依据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该条讲的是后契约义务,履行后契约义务的基本依据也是诚实信用原则。

公共利益

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该条规定,集中表明二层含义,一是遵守法律(包括行政法规),二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遵守法律,主要指的是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一般都纳入行政法律关系或者刑事法律关系。

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国家通过强制手段来保障实施的那些规定,譬如纳税、工商登记,不得破坏竞争秩序等规定。

法律的任意性规定,是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或者排除适用的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当事人的个人利益或者团体利益。

当然,法律的任意性规定,不是永远不能适用。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对合同的某个问题,当事人有争议,或者发生合同纠纷后,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达不成补充协议,又没有交易习惯等可以解决时,最后的武器就是法律的任意性规定。

合同法的规定,除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第38条有关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等规定外,绝大多数都是任意性规定。

法律约束力

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

《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该条规定主要适用于合同履行,为什么要写到合同法第一章一般规定之中,给予高度重视呢?

中国在转轨时期,由于缺乏搞市场经济的经验,管理水平不高,法律意识不强,经济秩序上有些混乱,合同履行率较低。

针对这种情况,强调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实意义很大。

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首先是对当事人说的。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对行政机关说的。

行政机关不得干涉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违法变更甚至撕毁当事人订立的合同。

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对审判机关说的。

审判机关应当像遵守法律一样保护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

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如果在实际生活中得到普遍贯彻,那么,合同这一法律手段,必将大大推进中国的现代化建设。

所以说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纲领,它的作用不仅表现在某一章节、某一制度,而贯穿整部合同法。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二大作用,其一是指导作用。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指导立法工作者如何制订各项规定,对审判人员如何适用合同法也起着指导作用。

基本原则是正确理解具体条文的关键。

基本原则的第二个作用是补充作用。

对合同法的某个问题,法律缺乏具体规定时,当事人可以根据基本原则来确定,审判机关可以根据基本原则解决纠纷。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包括2个方面:

第一、确实当事人的合法的合意具有优先于法定的任意性规范适用的效力;

第二、尊重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确定合同内容和形式、确定违约责任等方面的选择自由。

应当指出的是我国合同法确定的合同自由是一种相对的自由,而非绝对的自由。

首先我国《合同法》第四条强调自愿原则必须依法,其次当事人所享有的合同自由也必须受到法律的必要的限制。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的规定的义务。

在大陆法系国家,它通常被称为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帝王规则”

合法原则包括第一要求当事人在订约和履行中必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第二在合同订立方面,我国《合同法》第38条规定:

“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签订合同。

”;

第三合法原则还包括当事人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鼓励交易原则,合同法在如下几个方面充分体现了鼓励交易原则,1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2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3严格区分了无效和效力待定的合同,4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生效,5合同订立制度充分体现鼓励交易原则,6合同法将合同的形式作为证明合同存在的标准,7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合同的解释制度,8合同法严格限制了违约解除的条件。

关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_合同法基本原则介绍

那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下面一起来看看: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2: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3: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4:

[关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_合同法基本原则介绍]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阅读精选

(1):

1.平等原则。

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一方不得将自我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各方应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订立合同。

2.自愿原则。

自愿是贯彻合同活动整个过程的基本原则,在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公平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任何当事人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在合同中规定显失公平的资料,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与违约职责的承担。

4.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善意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有欺诈等恶意行为。

在法律、合同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清的状况下,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解释法律和合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5.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阅读精选

(2):

(一)平等原则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3.合同当事人务必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二)自愿原则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自愿原则是贯彻合同活动的全过程的,包括:

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当事人依自我意愿自主决定是否签订合同;

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在签订合同时,有权选取对方当事人;

第三,合同资料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状况下自愿约定;

第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能够协议补充、协议变更有关资料;

第五,双方也能够协议解除合同;

第六,能够约定违约职责,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能够自愿选取解决争议的方式。

总之,只要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有权自愿决定。

当然,自愿也不是绝对的,不是想怎样就怎样,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公平原则

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

具体包括:

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

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职责。

(四)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

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包括:

第一,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第二,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带给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

第三,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称为后契约义务。

(五)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合同法》第7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阅读精选(3):

【合同法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更被准则,贯穿于整个合同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有以下原则:

(一)平等、自愿自由原则

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指的是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订立合履行合同两个方面,一方不得将自我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合同法的自愿原则,既表此刻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能够撤销,也表此刻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那里讲的实体法,都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涉及社会公共秩序。

(二)公平、诚实信用正义原则

那里讲的公平,既表此刻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能够撤销;

也表此刻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职责;

还表此刻极个别的状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一是诚实,要表里如一,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能够撤销。

三是从当事人协商合同条款时起,就处于特殊的合作关系中,当事人应当恪守商业道德,履行相互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

(三)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该条规定,集中证明二层含义,一是遵守法律(包括行政法规),二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鼓励交易原则

合同法主要是调整交易关系的,其一般规则就是规范交易过程并维护交易秩序的基本规律,各类合同制度也是保护正常交换的具体准则。

所以,鼓励交易自然就成为合同法的基本规则。

但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中,鼓励交易原则的强制性最弱。

当事人约定合同变更的条件、合同解释的条件、附停止条件等,原则上都应当有效。

鼓励交易原则的功能主要不在于据此判定当事人的约定有效与否,而在于合同立法时应当贯彻其精神,立法者设计合同无效、合同撤销、效力待定、合同的履行等制度时,应当尽量承认合同的效力,鼓励合同的适当履行。

当然,鼓励交易,首先是指应当鼓励合法、正当的交易;

其次、是鼓励自主自愿的交易,亦即在当事人真实意思一致的基础上产生的交易;

再次,是鼓励能够实际履行的交易的。

(五)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我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中国在转轨时期,由于缺乏搞市场的经验,管理水平不高,法律意识不强,经济秩序上有些混乱,合同履行率较低。

针对这种状况,强调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实好处很大。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应当履行自我的义务,如果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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