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写作主题及答案绝对物超所值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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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牛珍珠,女,37岁,×
小学四年文化。
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试题分值:
50分)参考答案:
评分要求:
(一)首部(5分)1.标题(1分)。
2.自诉人基本情况,要求事项齐全(2分)。
3.被告人基本情况,要求事项齐全(2分)。
(二)正文(40分)
1.案由和诉讼请求(6分):
要求案由明确(3分),诉讼请求明确具体(3分)。
2.事实与理由(29分):
(1)事实(15分):
要求对原材料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剪裁,以时间为顺序把事实记叙清楚,舍弃无用的材料(10分),文字通顺,语言简洁(5分)。
(2)理由(14分):
援引刑法条款,认定罪名(7分);
论述从严惩处理由并写明结束语(7分)。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5分):
按提供的材料写明证据情况。
(三)尾部(5分)
1.致送用语(2分):
格式正确(1分),法院名称按材料提供的书写(1分)。
2.自诉人署名(2分):
根据材料按规定的要求书写。
3.起诉日期(1分):
要求按材料提供的日期书写。
2、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年5月10日,×
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郭×
民诉被告郭×
平财产继承一案,并依法组成了合议庭,于2021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郭×
民、被告郭×
平以及证人王×
、李×
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之父郭×
松,男,1942年出生,1968年结婚,1970年得一子,名叫郭×
民。
郭×
松高中毕业后一直在×
镇小学任教员,后任校长,住×
镇东大街10号。
2021年妻子病故。
民初中毕业后在县城当工人,现在县城当×
私企老板。
郭×
松一家人原住两间平房,过着淡泊的生活。
儿子现在县城工作,并在县城安家落户,平时儿子对他生活不闻不问,只是逢年过节回来看看。
因此郭×
松平时生活困难不少,幸运的是他得到了邻居同宗近房侄儿郭×
平的照顾。
平既是他的侄儿,又是他的学生,二人关系密切。
平对郭×
松很尊敬,虚心向他学习文化,在生活上十分关心他,经常帮助郭×
松家干重活、脏活、累活。
特别是郭×
松退休后,郭×
平对他关怀备至,使他感到心情舒畅,生活愉快。
平照顾郭×
松,得到了群众的赞扬。
由于郭×
松办学有方,使×
镇小学成为县和市先进单位,多次受到表扬。
他本人也被评为先进教师,多次得到县、市以及镇上的奖励。
2000年,他用多年积蓄翻建了三间新瓦房,室内也装修一新。
2002年正式办了退休手续,在家安度晚年。
松为了对郭×
平多年来的无私帮助表示谢意,于2021年10月1日邀请本镇副镇长王×
、现任镇小学校长李×
到家,当着他们的面自书遗嘱一份,并请他们做遗嘱的见证人和执行人。
王、李二人同意,并在遗嘱上签了字。
10月10日还到县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
遗嘱一式四份,王、李二人各执一份,另两份由县公证处保存。
松在遗嘱中写明:
“我去世后,三间瓦房和家具等日常生活用品全部由郭×
平继承,他人不得干涉。
”
2021年3月1日,郭×
松突发脑溢血死亡。
因郭×
民去外省市做生意,未回家为父亲送葬。
丧事由郭×
平办理。
平按照遗嘱继承了郭×
松的房屋和家具等日常生活用品。
5月1日,郭×
民回来,因父亲遗产继承问题,与郭×
平发生纠纷,并于5月10日到×
县人民法院状告郭×
平。
民诉称:
(一)被告郭×
平对原告父亲郭×
松的所谓照顾,并非“学雷锋,做好事”,而是居心不良,其目的就是通过对父亲的“帮助”,取得我父亲的信任和好感,从而使父亲糊里糊涂立下遗嘱,将房屋赠与他,达到夺取我家财产的目的。
被告夺取我父亲全部遗产的举动,已使他照顾我父亲的卑鄙动机和目的昭然若揭。
(二)我是郭×
松的亲生儿子,是其财产的法定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当然有权继承父亲的全部遗产。
我只认法律,不认遗嘱。
遗嘱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而应当服从于国家法律。
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办事,以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
(三)郭×
松是我生身之父,有血缘关系,我虽在外工作,逢年过节常回家看望他老人家,父子关系不错,他不可能剥夺我的继承权。
因此,我怀疑这份遗嘱不是我父亲真实意思的表示,很可能是在被告欺骗利诱下书写的,恳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真相,宣布遗嘱无效,确认我的继承权,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被告郭×
平辩称:
(一)原告说答辩人对郭×
松的关心与帮助居心不良,其目的是夺取他的财产。
这种说法纯粹是一派胡言,没有事实根据。
松是答辩人本家伯父和老师,彼此有深厚的感情。
答辩人关心、照顾郭×
松是自觉自愿的,从不图什么回报,更没有鼓动郭×
松立遗嘱将财产赠给自己。
(二)答辩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郭×
松完全有权通过立遗嘱的形式,将自己的财产赠与答辩人。
答辩人根据上述法律第五条之规定,按照郭×
松立的遗嘱继承他的财产,是真正的依法办事。
(三)原告怀疑遗嘱真实性毫无根据。
松立遗嘱时身体健康,神志清楚,具有立遗嘱的民事行为能力;
他立遗嘱完全自觉自愿,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受到任何人的胁迫和欺骗;
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
自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
且遗嘱经过公证。
因此,郭×
松立的遗嘱合法有效。
以上事实,有王×
证人证言,以及遗嘱复印件和公证书为证,足以认定。
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虽系郭×
松亲生儿子,但多年来在外经商,对父亲生活上的困难不闻不问,父子间缺乏应有的感情。
而被告是郭×
松的本家侄儿,又是其学生,多年来相互帮助,彼此间建立了深厚的情谊。
松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交给被告继承,此种行为亦在情理之中。
原告指责被告关心、帮助其父,其目的是为了夺取他家的财产,此种说法无事实依据,故不予支持。
原告说他是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遗产;
又说他只认法律,不认遗嘱。
此种说法,似乎有理,其实是不能成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根据这一法律规定,郭×
松完全有权通过立遗嘱的形式,将自己的财产赠与被告。
继承法第五条规定:
“继承开始,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上述法律说得很明白,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
法律规定明确地告诉我们,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被告按照郭×
松的遗嘱继承其遗产,是依法办事,应予支持。
原告上述说法,是对法律的曲解,是不了解法律规定的精神。
原告怀疑遗嘱的真实性毫无依据。
松所立遗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遗嘱有效条件。
据此,人民法院确认郭×
综合上述事实和理由,×
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和第五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松的遗产三间瓦房和家具等日常生活用品全部由被告郭×
平继承。
当事人情况:
民,男,43岁,初中毕业,汉族,×
市×
县人。
私企老板,住×
街×
号。
被告郭×
平,男,37岁,初中毕业,×
厂工人。
汉族,×
住×
镇东大街14号。
合议庭成员:
审判长王×
,审判员李×
,张×
。
书记员赵×
县人民法院宣判时向当事人交代了上诉权、上诉法院和上诉期限。
判决书签发日期是2021年6月2日。
诉讼费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试题分值:
答案要点及评分要求:
(一)首部(10分)1.标题(1分);
2.编号(2分);
3.原、被告基本情况(4分);
4.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3分)。
(二)正文(包括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三部分,共35分)1.事实(20分)
(1)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争议的事实与理由,先写原告诉称的内容(4分),后写被告辩称的内容(4分)。
(2)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先写法院认定的事实(8分),后写法院认定的证据(4分)。
【要求:
叙述纠纷过程及始末情况清楚,主要情节具体,行文条理明晰,文字简洁。
】2.理由(10分)
(1)阐明判决的理由(8分);
(2)援引法律条款(2分)。
根据事实和法律阐明判决的理由,说理要充分;
援引法律条文准确、具体;
对原、被告的诉讼意见是否合理、合法,应作出评判。
】
3.判决结果(5分)
(1)写明判决的标的(3分);
(2)写明财产由谁继承(2分)。
1.诉讼费用的负担(1分);
2.交代上诉事项(2分);
3.合议庭成员署名(1分);
4.书记员署名和判决签发日期(1分)。
【说明:
不符合教材所述写作要求的,酌情扣分。
3、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起诉意见书。
案情材料如下:
犯罪嫌疑人陈×
,系×
省×
县人,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后经人介绍到×
公司当勤杂工。
陈×
在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经常违反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经理许×
等领导的批评教育。
2021年8月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
,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2021年9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八包、衬衫一件和250元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
2021年2月,公司发2021年度奖金,陈×
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许经理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
2021年5月10日早上,犯罪嫌疑人陈×
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
后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小朱在干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朱×
同意,从木工房拿走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
中午12时许,陈×
混进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
1时许,许×
经理走进三层办公室午休(333室),1时30分许,陈×
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办公室外屋沙发上经理秘书侯×
正在休息,于是陈×
灵机一动,轻轻推醒侯×
,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
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
侯走后,陈×
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入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木工凿刺扎十余下,致使许×
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
陈×
杀人后逃离现场,先逃到×
市长途汽车站,企图乘车逃回老家,后又到×
火车站,企图坐火车逃往上海、杭州等地,因形迹可疑,当日晚8时许被公安人员审查,并执行刑事拘留,5月13日被批准逮捕。
市公安局认为,犯罪嫌疑人陈×
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将本案移送至×
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请求依法起诉。
本案有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以及作案工具为证,犯罪嫌疑人陈×
亦供认不讳。
,男,19×
年×
月×
日生。
公司勤杂工,住×
公司平房3排13号。
2021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经×
市人民检察院批准,5月13日由×
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押于×
看守所。
附项:
本案卷宗×
卷×
页,凶器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
附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3.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3分)、违法犯罪经历(2分)和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2分)。
(二)正文(35分)1.办案简况(5分)
(1)案件来源(3分);
(2)一段文字:
“犯罪嫌疑人×
涉嫌×
案,现已侦查终结”(2分)。
2.案件事实(15分)
(1)以“经依法侦查查明:
”为开头语,引出事实叙述(2分);
(2)写明事实要素(13分)。
3.证据(5分)
4.有关量刑的犯罪情节(3分)
5.犯罪性质的认定和移送审查起诉的法律依据(7分)
(1)援引刑法条款,认定涉嫌的罪名(5分);
(2)援引刑诉法条款作为移送审查的法律依据(2分)。
1.文书致送用语和送机关名称(1分);
2.加盖局长印、公章和日期(2分);
3.附项(2分)。
4、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年10月28日,×
监狱向×
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假释建议书,建议对罪犯孙×
桐予以假释。
该建议书记载了以下内容:
罪犯孙×
桐入监以后,不仅认真改造自己,而且积极维护监规纪律,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2021年7月1日,新入监罪犯王×
桦排队打饭,罪犯胡×
珉不遵守纪律,加塞儿站在王的前面,王说:
“你到后面排队去。
”胡非但不听,反而举手就打王×
桦,在场的罪犯知道胡×
珉平时霸道,蛮不讲理,都有点惧怕他,因此无人说话。
此时,目睹了眼前情景的孙×
桐勇敢地站出来,上前制止了胡的非法行凶打人的行为,并将胡拉到监区办公室,交干警处理。
同年10月5日,罪犯们都在紧张地劳动,忙着挖土抬土,抢修马路,惟有胡×
珉坐在路边休息,小组长李×
仁批评了他几句,他立即耍起了威风,对李拳打脚踢,欲置之死地而后快,此时,孙×
桐和其他几个罪犯一起上去制止了胡×
珉的违法行为。
晚上召开罪犯小组会,在会上孙×
桐当面批评了胡的错误行为,维护了监规纪律的严肃性。
干警和罪犯们一致赞扬孙×
桐的行为。
胡×
珉因犯故意杀人罪(未遂)、抢劫罪、盗窃罪,经数罪并罚,决定对他执行有期徒刑20年。
胡入监几年来,非但不认罪悔罪,而且顶撞干警,不服从管教;
经常打骂其他罪犯,违反监规纪律;
劳动中投机取巧,耍滑偷懒,总之,是一个不愿意接受改造的犯罪分子,与孙×
桐分在同一罪犯小组。
桐入监后,经过教育,认清了自己的罪行,决定进行脱胎换骨的改造,重新做人,在学习和生产劳动中均有突出的表现。
在政治学习中,能认真学习文件和报刊上的文章,积极发言,并联系自己的思想找差距,进行自我批评。
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能认真看书,努力做作业,在考试和考核中取得了优良的成绩。
在生产劳动中,埋头苦干,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并利用业余时间加班加点,据统计近两年利用业余时间生产的砖坯达100万块,为国家创造了几十万元的财富。
2021年和2021年孙×
桐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2021年9月8日,罪犯孙×
桐路过×
厂房时,忽然听到有人大喊:
“失火了!
”孙闻声后,立即跑到现场,将一床棉毯浸水后盖在油池上。
但火势太猛,孙急中生智,让其他犯人关闭电源,自己驱车去仓库拉来灭火器。
此时火势已蔓延到屋顶,十分危险。
孙不顾个人安危,冒着浓烟,冲进厂房,与其他罪犯一起将易燃物品抢出厂房,用灭火器将大火扑灭。
孙在此次救火中表现突出,受到了记功奖励。
桐,男,35岁,汉族,×
县人,因盗窃罪经×
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0日以(2021)×
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6年,于2021年10月21日送×
监狱执行劳动改造。
此时已服刑4年零4个月,所剩刑期还有1年零3个月。
监狱认为,罪犯孙×
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参加各项学习活动,成绩优良;
能完成生产任务,并能利用业余时间为国家创造财富;
能遵守监规纪律,并能与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斗争;
在火灾事故面前,不怕危险,勇于抢救国家财产,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对其实行假释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为此,×
监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请×
中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对罪犯孙×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规定:
(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试题分值:
(一)首部(7分)1.标题(1分)。
2.编号(1分)。
3.罪犯基本情况(3分)。
4.案由表述用语(2分)。
(二)正文(38分)
1.悔改和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25分)。
(1)写学习和生产劳动中的表现(7分)。
(2)写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的情况(9分)。
(3)写救火中的立功情况(7分)。
(4)写已服刑期和剩余刑期(2分)。
2.假释理由(7分)。
(1)以“综上所述”作理由部分的开头语,接着对悔改和立功的具体事实加以概括,概括要简明扼要,与事实相符(5分)。
(2)指出假释符合刑法的有关规定(2分)。
3.法律依据及监狱意见(6分)。
(1)引述《监狱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条款(3分)。
(2)监狱意见和提请事项(3分)。
正文部分不按上述顺序行文的,漏写重要内容或多写了无用文字的,援引法律条款有差错的等,可酌情扣分。
1.致送用语(2分)。
2.加盖公章(1分)。
3.日期(1分)。
4.附项(1分)。
5、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起诉书。
2021年4月20日19时许,被害人蔡×
江应约到被告人李×
秋家中。
李倒了一杯温水,在厨房将事先压碎的20片安眠药片放入杯中,并加了两汤匙白砂糖,搅拌后,递给蔡喝了。
蔡喝水后不久,便熟睡不醒。
此时,李×
秋将藏在屋后的帮手史×
山叫出来。
李将事先从×
镇百货店购买的尼龙绳取出,挽成一个套子,套在蔡的颈部,与史各拉绳子的一头,二人用力猛拉,直到蔡机械性窒息死亡。
接着将蔡穿的×
牌西服上衣和裤子剥下,取出上衣口袋中的500元钱,李自己留下300元,将余下的200元钱和蔡的衣裤给了史。
李与史合计了一番,就用李家的塑料床单将蔡的尸体包起来,并用尼龙绳扎紧。
等到夜深人静约23时许,李、史二人将蔡的尸体放在一辆手推车上,李在前面领路,史推车随后,一直推到×
村×
水库边,二人共同用力将蔡的尸体沉入水中,企图毁尸灭迹。
被害人蔡×
江,男,42岁,初中毕业后在家务农一年,后到镇办鞋厂当工人,因工作积极,2021年被提升为副厂长,经济较富裕,与被告人李×
秋同村居住,与被告人李×
秋的丈夫赵×
贤同在鞋厂当工人,经常到赵家串门聊天,被告人李×
秋与蔡×
江有机会接触,并于2021年秋天二人便勾搭成奸。
被害人为了有更多的机会与被告人李×
秋一起寻欢作乐,当了副厂长以后,便利用职权“提升”赵×
贤当推销员,经常让赵到外地去推销产品,以方便他与李通奸。
蔡、李的来往引起了赵×
贤的怀疑,最近赵对李几次提出警告,要求李与蔡断绝来往。
李怕与蔡私通一旦被丈夫抓住,其后果不堪设想,因此提出与蔡断绝来往,蔡不同意,经常来纠缠李,甚至以暴力强迫李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于是李对蔡怀恨在心,决定除掉这一“祸害”。
李事先购买了安眠药片和尼龙绳等作案工具,趁丈夫出差之机邀约了邻居史×
山当帮手,并给了史×
山3000元钱作报酬。
4月25日,村民胡×
民在水库打鱼时将“塑料包”捞上岸,打开一看发现是一具男尸(已经腐烂),立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经侦查破案,×
市公安局于5月20日依法逮捕了李×
秋和史×
山(另案处理),二人对所犯罪行均供认不讳。
市公安局于5月30日将案件移送×
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被告人李×
秋,女,1973年7月出生,住×
村,农民,初中文化,汉族。
同案犯史×
山,男,32岁,小学文化,住×
村,农民,汉族。
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
秋涉嫌故意杀人罪,犯罪手段残忍,情节严重,触犯了我国《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因此于2021年6月26日依法向×
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法院依法惩处。
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