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书范本3篇Word下载.docx
《工程合同书范本3篇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程合同书范本3篇Word下载.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在施工中,如遇设计变更超出原设计标准或规模时,应在施工前按审批程序重新报批,经审查处审核工程预算,经办银行审查投资后,并由甲乙双方签订协议,方可施工。
否则,任何一方不得强行施工。
3.在施工中,如遇中途停建、缓建,甲乙双方对在建工程,应商定做到安全部位。
4.在施工中,如发现甲方投资不足,不能按时拨付工程进度款,而中途停建、缓建,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承担。
三、乙方应严格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凡隐蔽工程完成后,必须经过验收作出记录,方能继续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一般隐蔽工程由乙方自行检查验收,并作好记录,重大或复杂隐蔽工程,应由乙方书面通知甲方和设计单位共同进行验收,并办理隐蔽工程验收手续。
如甲方未届时参加,乙方可自行检查验收,甲方应予承认。
四、甲乙双方在施工中遇到工程生项,应按定额管理办法报批。
变更工程协议所附的变更预算,应在施工前及时送经办银行,做为结算工程款之依据。
第六条竣工验收、结算与保修
一、乙方在单项工程竣工前5日将验收日期以书面通知甲方届时验收,如甲方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提前通知乙方取得乙方同意后,另订验收日期,但甲方须承认竣工日期,如再不按时参加验收,其所发生的管理费和各项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并偿付给乙方按预算造价每日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
二、竣工工程验收合格,从验收之日起3天内,乙方向甲方移交完毕。
如甲方不能按期接管、致使验收后的工程发生损失,应由甲方承担。
三、本项工程中的单位工程,如需单独移交甲方,在移交时,双方应办理中间验收手续,作为该单位竣工工程验收之依据。
四、在进行竣工工程验收中,如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乙方应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并在双方议定的措施和期限内完成。
经验收合格后,再行移交。
由此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乙方应偿付给甲方按预算造价每日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
五、工程已基本竣工,如遇某种材料或设备双方均无法解决,致使该项工程不能全部按期竣工,经双方研究同意,可做减项竣工,并对已完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和办理移交手续。
六、竣工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技师检验标准及施工图为依据。
在进行竣工验收时,乙方应在验收前10天向甲方提供以下文件:
1.增减变更文件和其他洽商记录;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中间交工验收记录;
3.工程竣工后,应绘制竣工图,工程变更不大的由施工单位在原施工图上加以说明,提交建设单位存档。
工程变更较大的,可以由建设单位自绘或委托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绘制竣工图。
七、乙方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后,属于民用建设项目应于竣工验收后15天内,属于工业建设项目,应于竣工验收后30天内,将竣工结算件送交甲方进行审查。
甲方应在接到竣工结算件后,民用建设15天内,工业建设20天内审查完毕,如到期未提出异议,由经办银行审定拨款。
八、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对施工的土建工程质量负责保修一年,采暖工程保修第一个采暖期内。
在保修期内,确由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屋面漏雨、管道漏水、漏气、堵塞等质量事故,乙方应负责无偿修理。
九、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七条违约责任和仲裁
一、由于乙方责任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日期竣工,每逾期一天,应偿付给甲方按预算造价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
属于包工不包料的,每逾期一天,应偿付给甲方按预算人工费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
二、甲乙双方不得借故拖欠各种应付款项,如拖期不付,按银行的短期贷款利率偿付给对方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实行合理化建议奖和提前竣工奖的,甲乙双方应根据有关政策的规定,另行协议。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申请各级城乡建设委员会或双方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解决不了的,可选择下述第项处理:
向建筑物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附则
一、预算审查手续,由建设单位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送市建设工程合同预算审查处审查。
要求鉴证的,可到建筑物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鉴证。
二、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双方签订的施工准备合同,可做为本合同之附件。
三、招标工程,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签订合同。
四、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合同附件
一、工程项目一览表。
二、全部施工图纸。
三、施工图预算。
四、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一览表。
五、有关协议:
六、有关补充合同:
第十条合同份数及有效期
一、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并分别报送双方业务主管部门副本一份。
二、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并结清尾款后失效。
建设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工单位:
看了工程合同书范本
附送:
工程合同样本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确定乙方为奥体中心铝合金窗工程承包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款”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经双方共同确认,签订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3.范围和内容:
铝合金窗工程的设计、加工、运输、安装。
4.合同价款:
元
5.工作量及单价(见价格表及报价说明)
6.开工日期:
201X年X月X日
7.结算办法:
按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二次设计加工图实际洞口面积计算。
二、设计依据: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下列建筑图。
A、门窗大样图;
B、平面图;
C、立面图;
D、剖面图。
2.乙方进行二次设计的依据是上述图纸和技术文件及国家的有关规范标准。
三、材料选定:
详见报价说明。
四、工程进度:
1.乙方于201X年X月X日进入施工现场,工期为工作日。
(注:
工期以乙方收到预付款之日起计算)。
因下列情况之一者,乙方工期相应顺延。
A:
甲方未能按期按额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
B:
甲方在合同签订后,未能向乙方提供图纸。
C:
因停用升降设备,停电等原因造成乙方停工。
D:
因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乙方停工时。
E:
因设计变更所造成的因素。
五、付款方式:
1.双方签订合同三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总价款30%的预付款。
铝框进现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玻璃进场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工程交验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
3.留工程总价的5%做为质保金,保修期满一年后三日内,甲方支付乙方质保金。
六、工程质量验收及保修
1、工程质量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执行验收,乙方提供验收标准及规范。
2、乙方在工程竣工后,以书面形式申请甲方质检部门对该工程进行单项验收,甲方在接到乙方的验收通知书后三日内组织有关人员验收。
3、本工程保修期为一年,自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在保修期内若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乙方给予维修,超过保修期的维修只收取成本费。
七、甲方责任:
1、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安装时,甲方无偿提供半成品存放组装现场,附件存放封闭库房等条件。
2、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安装前,甲方向乙方提供水平线、垂直线、中轴线及相关技术资料,由乙方核对后施工。
3、甲方负责对不符合图纸规定的洞口需按工期进度的要求做好剔除工作。
4、甲方负责对乙方产品安装后的墙体、洞边、沿口与门窗框之间的水泥填充,勾缝和抹灰等工序。
5、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电源,垂直起吊设备,安装脚手架。
6、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施工具体进度计划,若有变化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及时组织工程阶段验收。
7、甲方协助乙方做好成品保护及帮助乙方处理相关事宜,已安装的产品如因其它原因或其它单位损坏,乙方提供申请并确认损坏产品责任者后,甲方应负责追回损失。
〖范文该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原出处所有。
〗
8、负责各分包单位的协调工作。
八、乙方责任:
1、施工本合同规定范围的工程,并负责全面技术管理工作。
2、严格按照甲方的施工进度要求,认真组织施工。
3、遵守甲方的现场施工管理条例,接受甲方及监理公司的监督管理。
4、实行项目经理制,委派项目经理及管理班子,并提供相关人员上岗证。
5、乙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施工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违反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而发生质量等事故。
6、严格遵守甲方有关施工现场的一切规章制度。
7、施工人员食宿自理。
8、特种作业人员提供上岗证件。
九、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按合同条款实施执行。
2、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各种问题,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十、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工程款付清后失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
乙方:
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201X年X月X日201X年X月X日
案号(201
6)浦民二(商)初字第660号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本案被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经认真研究本案相关事实,证据及有关法规,我们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三:
1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2货损原因?
3是否属保险责任范围?
原告在保险合同中并无可保利益,因此保险合同无效。
此外,货损一不属自然灾害,二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所致,充分的证据表明系因承运人的过失或托运人过错导致。
亦即:
因绑扎不当及包装不当所致。
依相关保单,保险条款及法规,不属保险责任范围,属于保险除外责任。
依法保险人不负保险赔偿责任。
兹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为便于合议庭客观公正审理案件,兹归纳本案基本事实如下:
201X年10月30日原告与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订立“汽车运输协议”约定:
在运输途中设备如有损坏,由承运人全权负责;
接受货方委托,代办货物保险(原告证据
2);
201X年11月1日原告向被告投保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综合险,保险标的为:
“吊车200吨”。
被保险人为原告(原告证据
1)。
11月2日原告将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的7200型履带吊车运送至济南钢厂。
11月3日货运抵目的地后,经货,运双方派员查看,发现吊车臂杆磨损,并签发一份“货物运输签收单”。
(原告举证附件三会签纪录第6行提及此签收单)确认因运输绑扎等原因货物有以下部件磨损(被告证据
11月7日,货主,承运人,日本供方及进口商四方经现场勘验,确认有21处磨损。
其中副臂头杆和臂杆主弦管严重磨损报废。
另七根腹杆严重磨损需修复。
其余部分需油柒修补。
同时确认:
在运输中出现磨损(原告证据
3)。
201X年6月托运人收到原告赔偿款人民币130,722元(原告证据8)。
一本案保险合同因原告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而无效。
本案投保人是承运人,承运人对运输中的货物并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不能投保货运险;
货运险性质上属财产保险,其保险标的为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或灭失引起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
承运人对该运输中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并无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但承运人对其承运的货物负有保管,照料之责,对由于货损造成的损失对货方负有赔偿之责,而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法第50条)。
因而可以投保货运责任险。
原告作为承运人本应投保货运责任险,却向保险人投保一般货运险,并以自已作为被保险人。
其事先明知只能代货主投保。
在其与货主订立的汽车运输协议第8条约定接受货方委托,代办货物保险。
且事先已向货主收取了保险费24000元。
由于承运人对运输中的货物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原告对本案保险标的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依保险法第12条相关规定,本案保险合同无效。
第12条规定: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就货运险而言,货主(买卖双方)作为货物所有权人,当然对货物的财产及与财产权有关的其他权益具有保险利益。
而承运人仅对货运中对第三者的责任具有保险利益,对货物本身的财产权并不具有保险利益。
因此承运人对货运险不具有保险利益而本案保险合同属货运险而非货运责任险。
因此。
保险合同依法无效。
假设承运人是为货主代办保险,那么被保险人是货主而非承运人,承运人仍无权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主张赔偿。
只能由货主自已依保险合同向保险人主张保险理赔。
由于货损原因是承运人的过失所致,而运输合同约定:
在运输途中,设备如有损坏,由承运人全权负责(原告证据
2)。
此外,相关的法规亦明确规定,虽然货主可依保险合同向保险人主张赔偿,但保险人理赔后可依法向承运人行使代位追偿权。
承运人最终仍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而若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经取得的赔偿金额(第45条)。
因此,无论原告是否为货主代办保险,也无论保险合同是否有效,承运人均不能通过货运险保障自已的风险责任。
承运人应当代办保险,同时自已应向保险人投保货运责任险,才能为自已依法依约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提供相应的保险保障。
二本案货损原因是因为承运人绑扎不当及因为包装不当。
绑扎不当及包装不当两者均系保险除外责任,保险人依法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此节事实有下述相关证据证实。
(1)201X年11月3日承运人与货主签定的:
货物运输签收单确认:
因绑扎等原因(被告证据
1);
(2)11月7日之会签纪录承认会签了:
货物运输签收单。
确认:
发现7200吊车臂杆在运输中出现磨损;
发现7200吊车全车臂杆中有13节臂杆共存在21处运输过程中造成的磨损(原告证据
3);
(3)12月30日货主致函原告称:
因你公司之故,造成运输货物破损。
(原告证据
5);
(4)201X年11月12日原告致函被告承认:
在运输过程中造成货物损坏。
6);
(5)201X年2月4日原告致进口商函承认:
发现7200履带式起重机臂杆在运输过程中出现了多处磨损。
(原告证据8);
上述五方面的证据相互印证证实,运输过程中发生了货损,货损发生于运输期间;
货损的原因是因为绑扎不当及包装不当。
该货损原因不是保单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而是属于保险除外责任。
绑扎不当显然属承运人责任。
查第11条:
承运人责任:
货物要捆扎牢固,苫盖严密。
第五十九条搬运装卸作业完成后,货物需绑扎苫盖篷布的,搬运装卸人员必须将篷布苫盖严密并绑扎牢固;
而保单约定的保险条款第四条规定:
被保险人的过失所致货损属保险除外责任。
本案原告既是承运人又是被保险人。
包装不当则属于托运人责任。
第156条和第306条明确规定:
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
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对此第11条及第35条亦有相似规定。
而包装不当属于保险条款第4条3款明确列明的保险除外责任。
三本案货损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保单约定的保险条款为:
94年.规定:
承保因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质言之,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有二:
一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
二是因该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并非任何损失均属保险责任范围。
本案保险条款之综合险与国际货运险中的一切险不同,后者被保险人仅需证明货物因外来原因导致损坏即可,前者举证责任属索赔方,亦即,原告首先负有证明货损原因是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致之举证责任。
仅证明货物受损并不足够。
迄今原告并未举出任何证据证明货损系由于列明风险所致。
反之,有充分的证据证实货损系由于承运人的原因,亦即因绑扎不当所致。
该保险之基本险中包括列明的五种情形,并不包括本案之在运输过程中受损的情况。
只有当货损是由于此种列明风险之一所致时,保险人才应依约承担保险责任;
而综合险列明的四种情形亦不在其列。
同理只有在货损是由于此种列明的四种情况之一者,保险人才应承担保险责任。
反之,除外条款明确规定:
由于包装不善,由于被保险人的过失所致的货损,属保险除外责任。
本案货损不是因自然灾害所致,此点属不争之论。
货损也非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所致,。
反之,充分的证据证实货损的原因是由于承运人绑扎不当及包装不当。
而包装不当及绑扎不当无论是托运人过错还是承运人过失均是保单条款明确约定的保险除外责任。
而除外责任除非另有相反约定,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综上所述:
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因原告对保险标的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而无效。
即便原告是代托运人办理保险,因货损原因是由于承运人的过失及包装不当所致,既不是基本险也非综合险承保范围,且属保险除外责任,当然不属保险责任范围。
托运人已经从货损责任人处取得赔偿,依法保险人不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敬请合议庭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公司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
201X年X月X日
中国电子企业协会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授权乙方在授权乙方在乙方向甲方每年交纳注册费用人民币一万元整。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学员试卷及学员名录之后,及时组织专家阅卷并为通过考试的学员颁发《IC设计师证书》。
参加乙方培训班并考试合格的学员资料放入中国电子人才网的人才库中。
协助乙方培训IC设计师教师。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对乙方在项目运作过程中的不当之处采取批评、警告直至终止协议的措施。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因其责任而使甲方蒙受的经济、名誉损失进行赔偿。
甲方收取乙方培训费的15%作为管理费。
乙方权利与义务签署本协议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以下资料:
乙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乙方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E-MAIL、乙方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乙方详细的项目运作计划书招生前,将该期培训班的《办班通知》传真给甲方备案。
培训班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学员名单、试卷快递给甲方。
乙方在申领准考证时将当期培训班的管理费、认证费、考试费电汇至甲方指定账户。
有权在协议规定的区域内按甲方的统一标准招生、培训、考试。
乙方本着实事求是的做法,不得有损于此项目的推进和发展。
四、违约责任协议双方如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名誉损失的应当给与对方赔偿。
五、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其他约定尽事宜由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北京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甲方:
签字代表:
日期:
201X年X月X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