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标16921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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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设施条件………………………………………………………………………………………3

9设备条件………………………………………………………………………………………4

 

前言

DB32/T1692-2010《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分为6个部分:

——第1部分:

——第2部分:

汽车快修业户

——第3部分:

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第4部分: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

——第5部分:

摩托车维修业户

——第6部分:

轮式专用机械车维修企业

本标准编写格式符合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

本部分为DB32/T1692-2010的第1部分。

本部分由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运输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运输管理局,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南通市运输管理处,扬州市运输管理处,镇江市运输管理处,南京市新焦点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

汪学君、田永生、范健、李云飞、闫枫逸、蔡健、黄峰、徐道荣、李训东、黄阳、邵宁、张强、王贵宝、门涛、杨登荣、王晓平。

第1部分: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必须具备的人员、组织管理、生产、环境保护、设施、设备等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一类、二类),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汽车整车维修企业行政许可和管理的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5624汽车维修术语

GB/T16739—200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GB/T21338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条件

DB32/T1227机动车维修服务质量规范

3术语和定义

GB/T562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

汽车整车维修企业theentenrprisesformotorvehiclemaintenanceandrepair

有能力完成汽车整车维修、总成修理、各级维护、维修救援及相关活动,使汽车的技术状况和运行性能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到原车的技术要求,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规定,经营范围分为乘用车整车维修、客车整车维修及货车整车维修的汽车维修企业。

按规模大小分为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3.2

乘用车passengercar

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含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

3.3

客车bus

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的商用车辆,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座。

3.4

货车goodsvehicle

主要为载运货物而设计和装备的商用车辆。

4人员条件

4.1应配备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检验员、价格结算员、业务接待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

4.2企业负责人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具备企业经营、管理能力,并了解汽车维修及相关行业的政策法规及技术规范,且经过有关培训,至少有1人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3技术负责人应符合GB/T21338的要求。

技术负责人员人数,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不少于2人;

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不少于1人,且经过有关培训,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4质量检验员应符合GB/T21338的要求。

质量检验员数量应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一类企业不少于3人、二类企业不少于2人,且经过有关培训,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企业应自定至少1名总检验人员,总检验人员应经过有关培训,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并从事检验工作2年(含)以上。

4.5价格结算员应符合GB/T21338的要求。

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不少于2人,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不少于1人,且经过有关培训,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6业务接待员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掌握汽车维修行业政策法规、汽车维修检测作业内容和相关操作技能,熟悉汽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具备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的能力。

业务接待员数量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不少于2人,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不少于1人,且经过有关培训,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7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应符合GB/T21338的要求,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维修的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维修技术人员持证总人数,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不少于16人,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不少于8人,且经过有关培训,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其中各工种维修技术人员分别至少有1人持证,企业每增加一种车型经营范围,则维修技术人员数量相应至少增加30%,其中机修、电器、钣金、涂漆各工种持证维修技术人员分别至少增加1人。

5组织管理条件

5.1经营管理

5.1.1应具有与汽车维修有关的法律法规等文件资料,并遵守机动车维修管理相关政策法规。

5.1.2应具有规范的维修作业流程,并明示DB32/T1227要求公示的相关内容。

5.1.3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设置技术负责、业务受理、质量检验、价格结算、文件资料管理、材料管理、仪器设备管理、投诉处理等岗位并落实责任人。

5.1.4应建立并执行维修经营许可证和标志牌悬挂制度、收费备案及公示制度、机动车维修记录制度、机动车维修合同制度、机动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制度、配件管理制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维修质量竣工检验与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机动车维修档案制度、统计信息报送制度等管理制度,按照DB32/T1227的要求提供规范化服务。

5.1.5应运用计算机进行维修业务接待、收费结算、配件、生产调度等管理,采用计算机打印全省统一格式结算清单,并按要求及时将统计信息报送至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5.2质量管理

5.2.1应具有汽车维修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相关技术标准。

5.2.2应具有所维修车型的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确保完整有效并及时更新。

5.2.3应建立并执行进出厂登记、进厂检验、过程检验、竣工检验、技术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及维护、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

5.2.4应具有合法有效的质量保证期制度,并在生产经营中得到实施。

5.2.5应建立维修登记台帐及汽车维修档案。

5.3配件管理

5.3.1应具有配件登记制度,建立配件登记台帐,登记配件检验、入库、保管、出库等记录,配件登记应标明车型、规格、零件号、产品名称、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等,配件入库前应进行检查、验收。

企业应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等。

5.3.2应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等配件分类标识,实施明码标价制度。

5.3.3应建立旧配件管理制度。

6安全条件

6.1企业应具有与其维修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保护设施、消防设施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6.2企业应有各工种、各类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将安全操作规程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

6.3使用、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腐蚀剂,压力容器等均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

6.4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应符合安全和消防等各项要求。

7环境保护条件

7.1企业应具有废油、废液、废蓄电池、废轮胎、废刹车片及垃圾等有害物质集中收集、有效处理和保持环境整洁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有害物质存储区域应界定清楚,必要时应有隔离、控制措施。

7.2作业环境以及按生产工艺配置的处理“三废”(废油、废液、废料)、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均应符合有关规定。

在居民楼下从事钣金、涂漆的,应提供符合相关规定的环境评估报告。

7.3涂漆车间应设有专用的废水排放及处理设施,采用干磨工艺的,应有粉尘收集装置和除尘设备,应设有通风设备。

7.4调试车间或调试工位应设置汽车尾气收集装置。

8设施条件

8.1企业应有接待室(含客户休息室)、停车场、生产厂房等设施,接待室、停车场、生产厂房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厂房场地

序号

项目

一类

二类

其它要求

乘用车

客车

货车

1

接待室

(含客户休息室)

不少于40m2

不少于20m2

应整洁明亮,并明示DB32/T1227要求的相关内容,有客户休息的设施

2

停车场

不少于200m2

不少于400m2

不少于150m2

不少于300m2

地面应平整坚实,区域界定清楚,标志明显,不得占道经营

3

生产厂房

不少于800m2

不少于1000m2

不少于500m2

应平整坚实,工位布置合理,能满足维修生产工艺规范的要求

8.2生产厂房内应设有总成维修间,一类企业总成维修间面积不少于30m2,二类企业总成维修间面积不少于20m2,并设置总成维修所需的工作台、拆装工具、计量器具等。

8.3生产厂房内应设有预检工位,预检工位应有相应的故障诊断、检测设备。

8.4经营货车、客车整车维修的企业,应具有地沟设备(如客车维修企业具有客车整车举升机,则相应数量的地沟不作要求),地沟设施应能满足车辆使用要求。

8.5企业如申请2个以上车型的经营范围(含2个),每增加一个车型停车场及生产厂房的面积应不少于单个车型所要求面积最大者的150%。

8.6企业的生产厂房、停车场地等应具有合法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企业租赁厂房场地等设施,其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9设备条件

9.1企业应配备与其所承修车型相适应的机工具、手工具及计量器具,计量器具应定期进行检定。

9.2企业应配备表2、表3、表4中所要求的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检测设备等,其规格和数量应与其生产纲领和生产工艺相适应。

表2通用设备

钻床

安装固定

电焊

表2通用设备(续)

气焊

4

气体保护焊设备

5

压力机

6

空气压缩机

7

砂轮机

表3专用设备

废油收集机

齿轮油加注设备

液压油加注设备

轮胎轮辋拆装设备

轮胎螺母拆装机

制动液更换加注器

车轮动平衡机

可外协

8

四轮定位仪

9

转向轮定位仪

激光或红外检测

10

制动鼓、制动盘维修设备

11

汽车空调冷媒加注回收设备

12

总成吊装设备

13

汽车举升机

一类不少于5台,二类不少于2台;

其中四柱举升机一类至少有2台,二类至少有1台

14

地沟设施

一类不少于2个,二类不少于1个

15

车用数字式万用表

16

电脑解码仪

17

喷油嘴检测清洗设备

18

正时仪

19

无损探伤设备

20

外部清洗机

表3专用设备(续)

21

打磨抛光设备

22

除尘除垢设备

23

曲线锯或型材切割机

24

车身整型设备

25

车身校正设备

26

柴油机故障诊断设备

27

喷烤漆房及设备

28

柴油喷油器压力试验设备

表4检测设备及计量器具

轮胎花纹深度尺

激光测距仪或塔尺

轮胎气压表

外径千分尺

内径千分尺

量缸表

游标卡尺

客车、货车应为500mm,乘用车为300mm

燃油压力表

气缸压力表

真空表

液压油压力表

声级计

排气分析仪或不透光度计

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

侧滑试验台

制动检验台

悬架试验台

车速表检验台

注:

√—要求具备,——不要求具备。

9.3各种设备、工具、计量器具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技术条件等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的要求。

9.4各种设备、工具、计量器具应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的要求和使用要求。

维修检测设备应定期进行检定。

9.5允许设备外协的,应具有合法有效的书面合同书,并附有能证明其技术状况符合9.3和9.4的要求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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