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利率互换集中清算业务规则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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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利率互换集中清算业务规则资料

人民币利率互换集中清算业务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要求)为规范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集中清算业务,防范清算风险,提高清算效率,维护参与主体合法权益,保障利率衍生产品市场稳定,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指定机构)上海清算所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人民币利率互换集中清算机构,作为中央对手方(CCP)为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提供集中清算及相关服务。

第三条(清算定义)人民币利率互换集中清算业务

(以下简称利率互换业务或本业务),是指市场参与者将其达成的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提交上海清算所进行集中清算,由上海清算所作为中央对手方承继交易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并按照多边净额方式计算各清算会员在相同结算日的利息净额,建立相应风险控制机制,保证合约履行、完成利息净额结算的处理过程。

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应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系统确认。

第四条(清算会员)符合上海清算所相关资质要求的市场参与者,可申请成为本业务清算会员,直接参与利率互换业务。

其他市场参与者可通过清算会员代理方式,参与利率互换业务。

利率互换代理清算业务,由上海清算所另行规定。

第五条(清算方式选择)利率互换交易双方可自主选择集中清算或双边清算,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结算原则和最终性)上海清算所根据集中清算结果,按照先收后付的原则,组织完成上海清算所与各清算会员之间的利息净额结算。

结算一旦完成不可撤销。

第二章清算产品

第七条(产品定义)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的一定期限内,根据约定数量的人民币名义本金交换利息额的金融合约。

上海清算所暂仅接受固定利率对浮动利率的互换交易,即交易一方有义务支付固定金额,为固定利率支付方;交易另一方有义务支付浮动金额,为浮动利率支付方。

浮动端参考利率为SHIBOR_O/N、FR007、SHIB0R_3M等。

其他形式利率互换交易的集中清算业务上海清算所将另行规定。

第八条(合约要素)提交集中清算的利率互换交易应符合上海清算所合约要素规定,包括参考利率、成交日、名义本金、起息日、到期日、期限、支付日、支付周期、计息天数、计息方式、计息基准、参考利率重置周期、参考利率重置日规则等。

第三章利息计算

第九条(计算机构)上海清算所是本业务的利息计算机构。

上海清算所遵循独立客观、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约要素和相应利息计算细则,计算合约双方的应收或应付利息。

第十条(利息计算)上海清算所对各清算会员持有的利率互换合约,逐笔计算每个合约在整个存续期内每个结算日的固息端利息金额、浮息端利息金额,再汇总轧差得到各结算日的利息净额。

第十一条(固息端利息金额)固息端利息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固息端利息金额=名义本金X固定利率X计息基准

第十二条(浮息端单利利息金额)各计息周期浮息端单利利息金额等于其包含的各重置期利息金额之和:

n禾誓d・

浮息端利息金额=名义本金xE惨考利率值+卫二)><玉

10000N

其中:

i=l,2.....表示上一定期支付日到该定期支付日间第,个重置期;n表示该计息周期内的重置期的数S;仏表示第:

个重置期的实际天数,算头不算尾;N表示该参考利率对应计息基准的年度天数。

第十三条(浮息端复利利息金额)各计息周期浮息端复利利息金额通过各重置期利息金额进行复利计算而得:

浮息端利息金额二名义本金x{官[1+(参考利率值+需將)X-1•

其中:

/=1,2.....12,表示上一定期支付日到该定期支付日间第,个重置期;n表示该计息周期内的重置期的数目;4•表示第「个重置期的实际天数,算头不算尾;N表示该参考利率对应计息基准的年度天数。

第四章清算会员及账户设置

第十四条(会员条件)上海清算所普通清算会员可直接申请参与本业务。

其他市场参与者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成为本业务清算会员:

(一)符合管理部门规定,可以从事利率衍生品交易;

(二)具有规范的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和健全的技术系统,可以支持参加集中清算业务;

(三)遵守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发生重大风险事件;

(四)具有较好的持续经营能力,未被采取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撤销、关闭等监管或处罚措施,未启动接管、破产、重整、清算的行政或司法程序等;

(五)上海清算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市场参与者申请参与本业务,应认可和遵守上海清算所关于利率互换业务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参与准备)清算会员参与利率互换业务前,应与上海清算所签订《人民币利率互换集中清算协议》,交纳利率互换业务最低保证金和清算基金,并完成与上海清算所的联网及上海清算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账户规定)清算会员应指定或开立资金结算账户,用于集中清算后的资金结算,并授权上海清算所对该账户进行直接借记或贷记处理;上海清算所为清算会员开立利率互换业务保证金账户,用于存放和管理清算会员缴纳的保证金。

资金结算账户可以选择清算会员在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以下简称大额支付系统)开立的清算账户,也可以选择在上海清算所开立的资金结算专户。

第十七条(清算专员)清算会员应指派两名以上清算专员,代表其与上海清算所进行利率互换业务联系。

清算专员需参加上海清算所组织的利率互换业务培训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

清算会员对其指派的清算专员在上海清算所的利率互换业务活动负责。

第十八条(上海清算所账户)上海清算所以自身名义开立清算资金账户、违约处置资金账户。

清算资金账户用于办理上海清算所与各清算会员的净额资金结算;违约处置资金账户用于存放清算会员违约时上海清算所暂不交付清算会员的应收资金。

第五章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风险管理制度)上海清算所采取风险敞口限额、保证金、风险监测、清算基金和风险准备金等制度,严格管理利率互换业务风险。

同业拆借中心与上海清算所协商联合发布利率互换收益率曲线。

第二十条(风险敞口限额)上海清算所根据清算会员的申请和业务开展情况,对每一个清算会员设置利率互换业务的风险敞口限额。

第二十一条(风险敞口计算)清算会员利率互换业务的风险敞口,由上海清算所按照如下原则计算:

在任意市场条件下,清算会员发生违约时,上海清算所在平仓处理时间内按照市场价格将其利率互换合约进行平仓操作可能产生的预期损失值。

第二十二条(保证金种类)清算会员参与利率互换业务,应向上海清算所交纳保证金,包括最低保证金与变动保证金。

其中,变动保证金包括盯市保证金和超限保证金等。

第二十三条(最低保证金)最低保证金是清算会员事先交纳的现金或上海清算所认可的有价证券或资产,用于弥补清算会员在风险敞口限额范围内可能发生违约而产生的最大预计损失。

最低保证金要求=清算会员风险敞口限额X清算会员资信因子。

清算会员资信因子由上海清算所评估确定。

第二十四条(盯市保证金)盯市保证金是清算会员根据上海清算所对纳入集中清算的利率互换合约逐日盯市结果交纳的现金。

清算会员某一参考利率合约组合的盯市保证金要求,等于该合约组合当日的盯市亏损。

第二十五条(超限保证金)超限保证金是当清算会员利率互换合约组合的总风险敞口超出其风险敞口限额时,需缴纳的现金。

超限保证金要求=(总风险敞口一风险敞口限额)X清算会员资信因子x可变倍数

第二十六条(风险监测)上海清算所每日对市场风险因素、清算会员信用风险和市场流动性风险进行监测,包括回归测试、压力测试、会员资信评估、市场流动性评估等。

第二十七条(特别风控措施)根据风险监测情况,上海清算所有权采取以下风险控制措施:

(一)调整清算会员风险敞口限额,并相应调整其最低保证金要求;

(二)调整清算会员资信因子,并相应调整其最低保证金要求、超限保证金要求;

(三)调整风险敞口计算方法或计算参数,并根据重新计算的风险敞口值调整清算会员最低保证金、超限保证金要求;

(四)在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会员合约组合异常、节假日等特殊情况下,计算上海清算所面临的风险,并要求清算会员在规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

(五)限定清算会员总风险敞口或某一参考利率合约组合风险敞口最大值,并对超出风险敞口最大值的合约采取强行平仓或强制提前终止等措施;

(六)上海清算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条(清算基金)清算基金是清算会员参与利率互换业务前交纳的现金,以弥补清算会员违约时保证金不足以覆盖的损失。

清算基金要求=清算会员风险敞口限额X清算基金比例。

清算基金的管理按照上海清算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是上海清算所按利率互换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的专项基金,用于弥补清算会员重大违约及与上海清算所业务及技术系统相关的重大风险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以保证清算活动正常进行。

风险准备金的管理按照上海清算所规定执行。

第六章清算与结算

第三十条(数据接收与合约替代)上海清算所利率互换集中清算系统(以下简称清算系统)实时接收经交易双方确认提交集中清算的利率互换交易数据,并进行合约替代,承继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但不符合上海清算所要素规定和风控要求的除外。

上海清算所于当日日终生成并发布清算通知单,并据此作为与清算会员办理资金清算的有效凭证。

第三十一条(提前终止与清算退出)已纳入集中清算、未到期的利率互换合约,清算会员可申请提前终止或清算退出,上海清算所审核通过后生效。

交易双方自愿发起提前终止的,应通过同业拆借中心系统确认。

提前终止与清算退出完成后,上海清算所不再对相应的合约承担任何支付管理、担保交收等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二条(日终清算)每日数据接收截止时点,清算系统停止接收利率互换交易、提前终止及清算退出申请,并进行日终处理,计算下一工作日应结算资金、保证金等,生成资金结算清单、保证金清单,发送至清算会员客户端。

清算会员应严格按照保证金清单、资金结算清单履行保证金结算、资金结算等权利与义务。

如有异议,清算会员应在下一工作日规定时点前向上海清算所提出。

第三十三条(保证金扣收)上海清算所于结算日

(SH)9:

00至11:

00组织保证金结算。

清算会员保证金账户余额不足的,上海清算所将通过主动从清算会员指定资金结算账户扣收相应保证金的方式,完成保证金结算。

清算会员应确保在保证金追加通知规定时点前备足所需资金。

第三十四条(资金结算)上海清算所于结算日(S0)13:

00至16:

00组织资金结算。

结算日13:

00至15:

00,上海清算所根据结算日前一工作日(S

完成清算会员应付资金扣收后(结算日15:

00至16:

00),上海清算所向清算会员划付其应收资金。

第七章违约处理安排

第三十五条(违约情形)清算会员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情形时,上海清算所有权认定该清算会员违约:

(一)资金结算违约情形:

清算会员未在规定时点前在指定账户备足相应资金,导致资金结算失败。

违约金额为实际未交付金额。

(二)保证金结算违约情形:

上海清算所发出日终(或日间)保证金追加通知后规定时间内,清算会员未在指定账户备足相应资金,导致保证金结算失败。

违约金额为实际未交付金额。

(三)其他上海清算所认定的违约情形。

第三十六条(违约处理)清算会员出现资金结算或保证金结算违约情形的,上海清算所有权立即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一)暂停接受违约清算会员后续利率互换业务;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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