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批量授信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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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批量授信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批量授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中小企业风险控制特点,服务中小企业,规范批量授信业务管理,依据《中国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批量授信,是指我行对具有相似特征的客户,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统一的风险控制方案,达到降低风险,从而做到批量处理,提高业务处理速度和降低操作成本的目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小企业业务边界范围内的业务。
第二章批量授信基本原则
第四条批量授信应符合中小企业事业部总体市场规划及授信政策的要求,坚持收益覆盖风险的原则。
第五条批量授信适用于具有共同控制措施的客户群,可有效控制资金流和物流,能有效覆盖授信风险敞口。
第六条批量授信应坚持贴近市场、区别对待,集中开发、整体授信,核定合理授信限额原则。
第七条中小企业批量授信主要包括批量授信的客户群、批量授信额度、期限、定价以及风险控制措施。
第八条批量授信可以根据客户群的风险特征,定制个性化整体风险控制方案,并按照《中国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经中小企业金融事业部审定后,可采取差异化的流程、授权、报告格式和合同文本,其中差异化的合同文本须经我行法律合规部门审查同意。
第九条对批量授信实行差异化的转授权,批量授信项下单户授信转授权权限要大于非批量授信项下单户授信转授权权限。
第三章批量授信流程
第一十条批量授信流程是指在市场调研、市场细分的基础上,从贷前调查、审查审批、放款到授信后管理的全过程。
(相关流程见附件一)
第一十一条市场调研是指经办机构对当地市场符合批量授信的目标市场容量、同业竞争状况、共同经营特征、金融服务偏好、担保方式等进行调查。
第一十二条市场细分是指从地域特征、行业特征、产业链特征、风险缓释特征、产品特征等不同维度对目标市场进行细分,找到产业关联且经营模式、盈利模式和风险控制模式相同或相近的客户群。
第一十三条经办行在明确市场细分基础上,调查细分市场的风险特征、风险缓释措施,制定差异化的授信方案,并由客户经理撰写批量授信调查报告。
风险经理出具风险评价意见,业务部负责人出具明确的意见后,上报分行中小企业风险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审批。
第一十四条批量授信审查审批是指中小企业风险管理部门根据业务部门上报资料出具相关授信方案,主要包括以下流程和环节:
(一)分行中小企业评审经理根据经营部门上报批量授信调查报告具评审报告。
评审经理完成评审报告后,提交派驻分行中小企业风险官。
(二)派驻分行中小企业风险官根据相关管理要求,组织审议批量授信方案,出具明确的意见后,提交中小企业金融事业部总部授信评审中心(以下简称:
总部授信评审中心),同时报备中小企业金融事业部市场营销中心。
(三)总部授信评审中心指定专人,研究分行提交的各项资料,与分行沟通、完善授信方案,组织审议批量授信方案。
(四)在必要时,可以商请总部市场营销或其他风险管理相关部门,就批量授信方案的可操作性、个性化的业务流程和资产监控要素等方面提出专业意见。
(五)风险总监在参考贷审会汇总意见的基础上,审核批量授信方案的风险程度,出具终审意见。
第一十五条批量授信放款是指客户经理按照批量授信审批意见,上报的单户授信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后,落实单户授信的放款要求,完善授信资料,经放款中心完备性审核后,可进行批量化放款操作。
第一十六条批量授信贷后管理指客户经理、风险经理、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分行贷后管理人员根据批量授信特点,进行“统一化、批量化”授信后管理。
第一十七条批量授信清收是指对批量授信客户群中出现多个或单个有问题及不良资产的处置。
第四章批量授信贷前调查
第一十八条批量授信实行差异化的贷前调查,分行中小企业业务经营部门在相关细分市场规划的基础上,选择具有共同风险控制特征的目标客户群,研究制定批量授信方案。
第一十九条授信调查应由客户经理、风险经理共同完成,其中客户经理是贷前调查的第一责任人,对授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撰写授信调查报告,风险经理对授信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撰写风险评价意见,业务部门负责人提供指导并审核批量授信方案。
第二十条调查报告应当明确批量授信方案的风险控制体,主要风险特征、具体客户适用范围、批量授信限额、额度项下融资主体客户数量、主要风险控制措施等。
第二十一条批量授信的调研、调查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批量授信项下所有单一承债主体是否具备某一共同的风险控制载体;该风险控制载体,是否可以作为银行对批量授信项下所有单一承债主体进行风险评价的重要抓手;
(二)风险控制载体的基本情况、发展前景、提供的增信支持方式、风险承担能力,风险缓释的有效性等;
(三)我行或同业具有可比性的存量资产状况及同业合作方式;
(四)批量授信项下,单一承债主体的风险特征及融资需求;
(五)批量授信项下,单一承债主体的适用范围、准入条件及合作限额;
(六)批量授信项下,具体业务的操作风险控制要点。
第二十二条批量授信项下单户调查重点主要包括是否符合批量授信方案单户的准入标准、在行业内的经营业绩、单一客户的资产负债结构及其主要风险特征、补充担保方式进行调查、能否满足批量授信方案的相关额度、担保措施和定价等相关要求,并可采用简化的调查报告格式。
第五章批量授信审查、审批
第二十三条批量授信方案审批原则
(一)批量授信的审查、审批流程采用一次评审,有权审批人根据授权予以终审。
(二)批量授信应坚持先行审批批量授信方案,在其框架要求下进行单户审批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批量授信的审查、审批重点关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批量授信的合规性,风险控制方案的有效性和风险承担能力;
(二)根据风险控制载体的风险承担能力、其他补充担保方式,确定的批量授信限额;
(三)批量授信项下的单户基本准入条件、相关要求,如单户授信额度、期限、定价措施、担保措施等;
(四)批量授信项下差异化的业务操作流程、合同文本、贷后管理等。
第二十五条终审同意的批量授信方案是单户授信审查、审批的主要依据,也是我行与客户签订有约束力的整体合作协议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单户审批
(一)批量授信项下单户审查审批重点主要包括是否符合批量授信方案单户的准入标准、在行业内的经营业绩、能否满足批量授信方案的相关额度、担保措施和定价等相关要求,并可采用简化的评审报告格式。
(二)批量授信项下单一客户的授信方案应严格执行批量授信方案设定的相关授信条件。
第六章批量授信放款
第二十七条批量授信项下单一客户授信可以按照民银发[2008]364号文《中国民生银行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的要求,经我行法律合规部门审查同意后,采用简约的合同文本。
第二十八条批量授信放款操作应按照“集中审核、批量实施”方式办理。
第二十九条批量授信项下单一客户授信放款前,应落实批量授信方案的审批条件,分行放款审核部门不得忽略对批量授信方案审批条件落实情况的审核。
第七章批量授信授信后管理
第三十条各经营机构应按照《中国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授信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规定,落实批量授信授信后管理责任,做好批量授信的授信后管理和报告工作,批量授信实行差异化的授信后管理,应根据统一的风险控制方案,统一进行授信后管理。
第三十一条批量授信授信后管理应根据批量授信涉及的产品、客户数以及风险控制措施,确定检查频次,可分次、分批进行授信后检查。
第三十二条对批量授信方案项下单户授信的授信后检查,应予以简化,重点关注单户授信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交易结算的变化状况。
第三十三条批量授信应重点检查批量授信方案的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批量授信方案中设定条件及要求的执行。
(二)单户授信条件执行与批量授信方案授信条件执行的一致性。
(三)批量授信方案中核心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及变化情况。
(四)系统性风险。
第三十四条各经营机构每季度对批量授信项下单一授信客户的检查覆盖率应达到100%,完成《中国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授信后检查报告(批量授信)》并存档。
对批量授信方案,各经营机构资产监控部门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批量授信方案执行情况检查评估,并出具评价意见。
第八章批量授信不良资产清收
第三十五条批量授信有问题及不良资产处置的原则
(一)快速处置的原则。
批量授信有问题及不良资产的规模相对较小,资产缩减较快,同时也较易处置,必须加快处置速度。
(二)集群内部消化原则。
批量授信一般具有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同一产品的“三同一”特点,可通过转让资产(如应收账款、存货、机器设备等)、担保单位代偿,或者让集群内其他效益好的企业收购、兼并等,达到化解不良资产的目的。
(三)价值最大化的原则。
在处置过程中尽量使有问题及不良资产价值最大化,减少信贷资产损失。
(四)尽量采用非诉讼手段的原则。
要优先选择债务重组、资产重组、协议处置、委托处置、打包处置等非诉讼手段。
在非诉讼手段无法处置时,如债务人实际控制人失踪及故意逃避银行债务等,可及时采取诉讼处置。
第三十六条批量授信有问题及不良资产处置方案必须逐户上报中小企业金融事业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分行在制订处置方案时,在坚持处置价值最大化,同时兼顾处置效率,处置时间不宜过长,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原有内部规定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规程为准。
本办法由总行中小企业金融事业部负责制订、解释、修订。
附件:
1、批量授信流程图
1、批量授信审批表
3、参考批量授信模式
4、批量授信授信后检查报告格式
附件一:
批量授信流程图
附件2:
批量授信方案审批表
编号:
项目名称
业务申报
申报机构
申报批量授信方案
客户经理(签字):
风险经理(签字):
业务部负责人(签字):
审查审批
分行中小企业风险管理部门
评审经理(签字):
派驻分行中小企业风险官(签字):
总部授信评审中心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总部授信审查委员会意见
秘书长(签字):
风险总监意见
风险总监(签字):
附件3参考批量授信模式
根据风险控制载体的不同,批量授信模式可分为核心客户上下游批量授信、专业市场批量授信、产业集聚批量授信和政府风险共担平台批量授信。
一、核心客户上下游批量授信
(一)特征
1、核心客户对其上下游企业具有较强的谈判能力,具有稳定的供应关系。
2、核心客户能为上下游企业提供增信支持,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担保、回购担保、应收账款担保、付款担保、回款路径确认或向我行开放信息系统等。
3、主要基于核心客户的信用支持方式和风险承担能力,确定整体合作方案和授信限额。
(二)授信政策
1、优先支持在我行已获得授信额度,且能对上下游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应收账款确认或能与我行签订相关“三方协议”的核心客户上下游企业批量授信。
2、择优支持先期未与我行开展授信合作,但能对上下游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应收账款确认或能与我行签订相关“三方协议”的核心客户上下游企业批量授信。
3、控制核心客户不对上下游企业授信提供担保,也不与我行签订相关协议,不对我行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的核心客户批量授信,此类授信原则上按单户上报审批。
二、专业市场批量授信
(一)特征
1、专业市场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拥有成熟的运行模式,制度完善,经营的产品相对稳定。
2、专业市场的实际控制人对市场内的经营商户具有较强的控制能力,商户需接受市场的统一管理,遵守市场运行的统一规定。
3、专业市场能对市场内的商户提供信用支持,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市场的信用担保、抵押担保、保购、调剂销售和系统监管等。
4、根据专业市场的资产实力、风险承担能力、风险缓释方式和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