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规程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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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规程Word文档格式.docx

a.产品型式认可、工厂认可以及认可有效期内的年度审查;

b.船用产品取得认可后的日常监督检验;

c.对船用产品的个别检验;

d.仅要求对图纸和技术文件进行审查;

e.公正检验。

4.2申请者可向所在省局提出检验申请;

也可直接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机关进行协调。

境外申请者应直接或通过其国内代理商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也可通过省局协助办理申

请。

4.3申请者应根据验船部门的要求,提供检验所必须的资料;

初次提出申请的单位尚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营业执照》或相应机关的登记注册证明;

理商应出具委托证明。

5.申请的受理

5.1收到申请书后验船部门应对申请者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初步审查。

5.1.1确认申请者提交的资料种类符合本标准相应章节的规定;

5.1.2确认所写申请符合规定的格式;

5.1.3确认该产品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生产的产品,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1.4确认申请者的文件资料所反映的产品技术性能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和国家的强制性标准,以及我国政府承认的有关国际公约。

5.2申请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6.2.1工厂应具备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具备对其产品的基本性能进行测试的试验设备,从事生产、检测和试验的人员能够胜任其工作。

6.2.2申请者应给予检验工作积极配合,并已为验船师到现场进行检查做出适当安排、提供必要条件。

6.2.3申请者能够对其提供的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6.2.4申请者能够承担检验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a.经审查符合上述条件,验船部门需通知申请者受理其申请,并进一步商议检验的具体事宜;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者,应向申请者书面说明拒绝接受申请的理由。

6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批

6.2.3一般规定

6.3图纸和技术文件应在申请产品型式认可、工厂认可或个别检验时一同提交。

如仅仅申请验船部门对图纸和技术文件进行审批,则应填写《船用产品图纸审查申请书》。

6.1.2申请者提交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应能反映产品的结构、性能,符合本规程7.1.2、8.1.2以及附录的要求。

验船部门认为需要时,申请者应及时

补充其他资料。

但仅申请对图纸和技术文件进行审批时,上述资料只需提交一式两份。

6.3.1图纸和技术文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6.3.4.图纸的绘制和标注应符合国家标准或通行的准则;

6.3.5复制的图纸必须清晰。

如果是重要图纸,必须保持原图所标注的绘图比例

6.3.6技术文件必须是打印的,应字迹清楚,无随意涂改;

6.3.2申请者应是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合法拥有者。

申请单位所提交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应加盖印章,以证明其合法性。

6.2审查

a.验船师根据产品的预定用途对申请者提交的图纸和技术文件进行审查

7.1确认提交的图纸和技术文件齐全,完整;

7.2确认图纸和技术文件符合4.1.3的要求;

7.3确认产品的设计使其结构、性能、参数及所用材料适合渔船使用。

6.2.2对申请取得船用产品型式认可或工厂认可者,尚应确认申请者提交的产品型式试验大纲和产品出厂试验大纲中规定的试验项目、试验方法以及记录方式,能够对产品性能进行全面、准确的测试并得到正确地记录。

7.1.1对申请取得工厂认可者,除上述条款外,还需审查工厂的质量保证体系的各项制度。

7.1.2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验船师应及时与申请者交流;

所有对图纸和技术文件的修改要求和审查结论,应以图纸审查意见书的形式通知申请者。

a.批准

a.对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图纸和技术文件,验船部门应予批准,给予图纸审查批准号,并在重要图纸和技术文件上加盖图纸审查批准章。

验船部门应将一份图纸和技术文件退还申请者。

b.其余未退还申请者的图纸和技术文件,以及验船部门的图纸审查意见书等应存档备用。

6.3.3不予批准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应退回申请者,并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原因。

申请者如有异议,可向原审省局提出申诉,直至向主管机关申请裁决。

7.2.1产品的图纸和技术文件经一地验船部门审批后,如转至另一地生产时,可不必重新送审,但需将已批准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及原审图意见书提交生产地验船部门确认。

生产地验船部门在检验工作中发现图纸和技术文件存在缺陷,可要求现图纸拥有者进行修改,并将修改意见通告原审批单位。

7.2.2遇有以下情况验船部门将撤消图纸批准号,原审批意见即同时撤消。

验船部门应将此种撤消书面通知原申请者和有关各方:

a.已批准的图纸和技术文件不再满足现行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时;

b.发现申请者弄虚作假时;

c.图纸和技术文件有重大修改或发现产品有重大缺陷需对图纸和技术文件进行修改时。

7产品型式认可

a.型式认可申请

7.3.1申请者应填写《船用产品型式(工厂)认可申请书》。

申请书应经单位盖章,法人代表签字。

7.3.2申请者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三份供验船部门审查:

7.3.3工厂概况(包括产品的生产历史和现状,生产、检测设备的情况,技术人员状况);

7.3.4申请认可产品的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

7.3.5产品图纸;

7.3.6设计计算书

7.3.7产品技术标准;

7.3.8产品型式试验大纲及产品出厂试验大纲

7.3.9产品性能测试报告

7.3.10产品使用说明书

7.3.11产品的质量管理制度

7.3.3以下材料可作为送审资料的补充:

8.1产品鉴定材料;

8.2产品取得其他权威部门认可、检验、测试的有关资料;

8.3主要工艺文件;

8.4产品彩色照片。

b.型式认可现场审查

8.1.1验船师根据已审批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到现场检查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情况,抽取典型样品进行试验测试

8.1.2检查生产和质量管理

a.检查并确认工厂的生产和检测设备、工厂的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适合生产申请认可的产品;

确认工厂的生产和管理人员能够胜任他们的工作;

确认生产工艺符合已批准的技术文件。

b.检查分承包方提供的主要材料和重要零部件的《船用产品证书》或产品质量合格证;

验船师认为有必要时,可到分承包方进行核查,申请者应为此做出安排。

8.1.3抽样测试

a.在验船师监督下抽取试验样品。

样品在特征、特性、制造质量上应能够代表或覆盖申请认可的产品或产品系列,并应是以规定用于产品生产过程的方法和手段制造的。

b.如果工厂具备进行型式试验的设备和条件,经验船部门同意,型式试验可在工厂进行,但这些试验应在验船师监督下完成。

试验报告须经有关试验人员和验船

师签字,测试单位盖章。

试验报告一式两份,一份留申请者,一份交验船部门存档备查。

如果工厂只具备完成部分试验项目的条件时,经同意,可由申请者负责将样品送验船部门认可或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其余项目的试验。

c.如果工厂不具备进行型式试验的条件,或验船部门为评价工厂现有条件下检测的可靠性时,申请者应负责将样品送验船部门认可或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检测机构应出具试验报告一式两份,一份留申请者,一份交验船部门存档备查。

d.验船师应确认这些测试的内容、步骤和方法符合经批准的产品型式试验大纲

e.确认样品的结构、尺寸符合经批准的图纸,性能指标符合经批准的产品技术标准。

f.如确认某项试验的结果不符合取得认可的条件,验船部门可书面通知申请者暂停本次认可检验。

g.如果此时申请者仍要求获得认可,则申请者应在限定的时间内书面报告试验失败的原因和采取的纠正措施。

验船部门研究后可决定是否对工厂或产品增加某些要求,或再次派验船师参加有关试验,或正式终止本次认可检验。

c.型式认可批准

8.2.1

(工

验船师在完成现场审核、试验后应填写相应的《产品检验报告》,提出是否可以给予受检产品型式认可的明确意见,连同试验报告和记录交所在验船部门审核。

7.3.2验船师所在验船部门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者所填《船用产品型式厂)认可申请书》的相应栏内签署意见,连同《产品检验报告》、试验报告和纪录、申请者提交的一份技术文件和主要图纸报送主管机关审查;

a.主管机关审查后确认产品符合取得型式认可的条件,即可批准给予认可,并颁发认可证书。

如果审查后不满意,主管机关将责成有关验船部门通知申请者限期改正,或要求重新进行现场评定。

在限期内整改仍不能令人满意或重新评定仍达不到要求者不予认可,并书面通知申请者不予批准的原因。

8工厂认可

a.工厂认可申请

a.

申请书应经单位盖

申请者应填写《船用产品型式(工厂)认可申请书》。

章,法人代表签字。

b.申请者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三份供验船部门审查:

8.3.1工厂概况(产品生产历史和现状等);

8.3.2申请认可产品的类别、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

8.3.3产品图纸;

8.3.4设计计算书

8.3.5产品技术标准;

8.3.6产品型式试验大纲及产品出厂试验大纲;

8.3.7产品性能测试报告;

8.3.8产品使用说明书

8.3.9有关质量管理的文件;

8.3.10试验测试人员情况和检测设备情况;

8.3.11重要岗位(无损检测、焊接等)人员的任职资格材料;

8.3.12主要工艺文件;

8.3.13主要生产设备清单和现状。

c.以下材料可作为送审资料的补充:

9.1产品鉴定材料;

9.2工厂或产品取得其他权威部门认可、检验、测试的有关材料

9.3产品彩色照片。

b.工厂认可现场审查

9.1.1验船师到生产场所抽取典型样品进行试验测试、检查生产流程、审核质量保证体系的实际运行情况。

9.1.2抽样测试

b.如果工厂具备进行型式试验的设备和条件,经验船部门同意,型式试验可在工厂进行。

但这些试验应在验船师监督下完成。

试验报告须经有关试验人员和验船师签字,测试单位盖章。

d.验船师应确认这些测试的内容、步骤和方法符合已批准的产品型式试验大纲

e.确认样品的结构、尺寸符合已经批准的图纸,性能指标符合已批准的产品技术标准。

g.如果此时申请者仍要求获得认可,应在限定的时间内书面报告试验失败的原因和采取的纠正措施。

验船部门研究后可决定是否对工厂或产品增加某些要求,或再次派验船师参加有关试验,或正式终止本次认可检验。

9.1.3检查生产流程

a.到有关的部门、车间、储备场所、试验室等处所进行检查,并跟踪、见证典型产品的主要制造、检验和试验过程,确认符合已批准的技术文件;

b.确认经批准的重要制造工艺得到正确执行。

c.确认工厂具备与产品制造要求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和环境条件。

9.1.4审核质量保证体系

9.1.4确认工厂的质量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责明确、职权到位;

9.1.5确认工厂已制定并严格执行了对检测、试验设备的使用、维修制度、这些设备适用、有效;

9.1.6确认工厂的图纸资料、技术文件得到有效管理;

9.1.7确认工厂对原材料和外购、外协零部件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未经检验或检

验不合格者不能投入使用;

确认重要原材料和外购、外协零部件已经取得验船部门认可;

9.1.8确认重要岗位的人员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9.1.9检查工厂的检验记录,确认成品、半成品符合已批准的技术标准;

9.1.10确认不合格品有明显的标志,并予以隔离,不能转入下道工序,不能与成品混淆;

9.1.11确认产品标识的可追溯性

9.1.12检查售后服务、质量跟踪、用户意见处理情况。

8.3工厂认可批准

a.验船师在完成现场审核、试验后应填写相应的《产品检验报告》,提出是否可以给予申请者工厂认可的明确意见,连同试验报告和记录交所在验船部门审核。

b.验船师所在验船部门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者所填《船用产品型式(工厂)认可申请书》的相应栏内签署意见,连同《产品检验报告》、试验报告和纪录、申请者提交的一份技术文件和主要图纸报送主管机关审查;

c.主管机关审查后确认工厂符合取得认可的条件,即可批准给予认可,并颁发工厂认可证书。

如果审查后不满意,主管机关将责成有关验船部门通知申请者限期改正,或要求重新进行现场评定。

在限期内整改仍不能令人满意或重新评定仍达不到要求者不予认可,并书面通知申请者不予批准的原因。

9.认可的保持和撤消

a.认可保持

10.1为保持认可证书的有效性,证书持有者应使工厂和产品保持批准认可时的状况和质量,并按时申请年度审查和再次认可。

在认可证书有效期内,若工厂和产品的状况和质量不再满足认可条件时,证书持有者应采取有效纠正措施。

10.2在认可证书有效期内,证书持有者应每年申请船检部门进行一次年度审查,年度审查一般安排在认可证书有效期起始的周年日前后三个月内完成。

年度审查可结合产品的日常检验进行。

在审查中发现的有疑义的地方,验船师应及时与工厂交换意见。

年度审查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0.2.1证书持有者向验船部门提出申请,并为此做好准备;

10.2.2验船师到现场抽取样品进行必要的测量和试验,确认产品性能符合经批准的图纸和技术标准;

10.2.3检查工厂检验、试验记录,确认一年来产品质量稳定

10.2.4确认一年来工厂的各项管理保持了批准认可时的状态;

10.2.5确认工厂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遵守主管机关的规定;

10.2.6工厂应将产品质量反馈信息、一年来的销售情况提供给验船师参考;

10.2.7验船师在认可证书的相应栏目内签署意见,加盖“检验签证章”。

验船师应将审查情况写入《产品检验报告》,经批准后存档备查。

9.1.3工厂或产品取得认可后〜发生下述情况时应及时报告验船部门。

验船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对工厂提交图纸和技术文件重新进行审查〜派验船师监督、见证有关试验〜以证实工厂符合主管机关认可的有关条件。

a.改变产品设计,

b.改变重要工艺流程;

c.有关质量控制的管理办法、工作程序和措施有重大变化;

d.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e.发现产品有非偶然缺陷;

f.发现产品存在可能影响安全的重大隐患;

g.认可产品的技术标准发生变更。

b.

6个

认可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

在个别情况下,经主管机关批准可展期月。

a.证书持有者应向验船部门书面提出认可展期申请,说明要求展期的理由。

展期申请至少应在认可期满前3个月提出。

b.验船部门对展期申请进行审查。

如果验船部门认为展期理由不充分,应将该项申请退回申请者;

如果认为申请理由充分,应派验船师到工厂进行检查;

c.验船师按年度审查的要求对工厂的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填入《产品检验报告》

d.验船部门将展期申请的审查意见,附上验船师的《产品检验报告》及证书持有者的申请,报送主管机关;

e.主管机关对所报资料审查同意后,将批准展期事宜书面通知申请者。

主管机关审查认为不能批准展期时,应将有关资料退回报送验船部门,并说明原因,由验船部门通知申请者。

9.1.5认可有效期届满,证书持有者仍希望保持认可时,应向验船部门提出再次认可申请。

验船部门按照《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规定,办理再次认可检验手续。

此时,如果证书持有者的条件和产品没有发生变化,图纸和技术文件不必重新审批,本规程第7章、第8章规定的程序可以简化。

主管机关根据验船部门的审查情况和报送的材料,决定是否给予再次认可及颁发新认可证书。

再次认可申请一般应于认可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提出,以便保持认可的连续性。

9.2认可的撤消

在认可有效期内出现下述情况时,主管机关将撤消已颁发的认可证书,并在原公布的范围内予以通告。

10.3.1.取得认可的产品现已属于国家淘汰或禁止的产品;

10.3.2转让、涂改认可证书,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10.3.3用户反映产品质量有严重问题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10.3.4违反验船部门有关认可的规定,且不听从劝告的;

10.3.5发生9.1.3条的情况,经审查工厂已不再满足认可条件时。

10产品的日常检验

a.日常检验方式

船用产品的日常检验方式包括:

在工厂认可或产品型式认可基础上的制造检验、出厂检验和不定期检验。

具体产品的检验和试验要求遵照本规程附录的规定。

b.制造检验

10.4.1制造检验是验船师对产品的制造过程进行监督的一种监督检验方式。

验船师在产品的制造过程中到工厂对主要原材料、零部件、工序质量进行检查,见证有关的试验、测量,包括产品完工后的试验等。

10.4.2下列产品应进行制造检验:

a.锅炉和受压容器;

b.大型柴油机(缸径大于等于200mm或功率大于等于441kW);

c.传递能力大于0.735Kw/r/min的齿轮箱;

11.1额定负荷大于40kN(3.92t)的起重设备;

11.2容量大于等于50kVA的配电板

11.3功率大于等于300kW的发电机及励磁装置;

11.4扭矩大于等于29.4kN?

m的舵机;

h.直径大于等于的3.0m螺旋桨。

10.4.3制造检验时验船师应进行下述工作:

审查申请者提交的《船用产品检验申请书》;

审核工厂所做原材料、外购件的理化试验报告,审阅重要原材料、外购件的船用产品证书,有疑问时进行复验;

检查主要零部件的质量,审查重要工序的检验记录或见证其试验、测量;

见证每件产品的出厂试验,确认该试验符合经批准的出厂试验大纲;

审查试验报告和原始记录,确认产品性能符合经批准的技术标准;

填写《产品检验报告》。

首制产品的检验报告应经省局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其它产品可经省局指定的验船师审查批准

逐台签发船用产品证书,并在产品的相应部位标注检验标志。

证书正本交申

请者,证书副本连同《产品检验报告》、检验记录等材料一起存档备查。

c.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是验船师在每批产品出厂前对产品进行逐台检验或抽样检验,监督、见证产品的性能试验及必要拆检的一种监督检验方式。

如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比例为3%,5%,但不应少于两台(件)。

出厂检验时验船师应进行下述工作:

审查工厂在生产过程中的试验记录;

审查原材料、外购件的《船用产品证书》或产品质量合格证或工厂的检验记录;

逐台见证工厂所做出厂试验,必要时抽样进行拆检,确认产品的性能符合已批准的产品技术标准;

或者抽样检验,见证样品的出厂试验及必要的拆检,审查本批其它产品的出厂试验报告;

确认本批产品的性能符合已批准的产品技术标准;

如果抽样试验中有某项试验不合格,验船师可允许加倍抽样,重复该项试验,以证明失败是缘于偶然因素;

与此项试验相关联的试验也应重做;

重做的所有试验都合格时,可认为该批产品合格;

若重做试验中有任一项不合格,则可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不予发证。

以上情况应记录在《产品检验报告》中。

填写《产品检验报告》,并经省局指定的验船师审查批准;

在确认合格的每台产品的相应部位标注检验标志;

逐台(件)签发船用产品证书。

也可按批签发证书,此时应在每台(件)产品的出厂合格证上加盖检验方章,出厂合格证上应有产品编号;

验船师应确认产品、出厂合格证、产品证书能一一对应。

产品证书正本交申请者,副本及其他资料一起存档备查。

10.4不定期检验

不定期检验是根据产品的生产方式和工厂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授权工厂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产品的日常检验的一种监督检验方式。

执行不定期检验的条件

产品应工艺严格、质量稳定,工厂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良好;

验船师可以随时到工厂对同类产品进行检查和抽查,这种检查和抽查不必是为了签发船用产品证书,被抽查的产品也不一定用于渔船。

不定期检验的工作程序

a.验船部门将日常检验工作正式授权给工厂的质量管理部门。

工厂质量管理部门应有专人保管检验标志;

b.工厂申请船用产品证书时只需将《船用产品检验申请书》、质检部门所做检验报告和标有产品编号的产品合格证提交验船部门;

验船师审查工厂的申请书、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后,认为符合发证条件的,即可逐台签发证书,也可按批签发证书并在产品合格证上加盖检验方章。

验船师应将发证事宜记录在案,将证书副本等资料存档。

由工厂的质量管理部门将检验标志标注在已取得证书的产品的相关部位

验船师根据工厂的生产情况,不定期到工厂审查其试验报告、检测记录,并取样进行全部或部分试验。

验船师应将检验事宜填写《产品检验报告》,存档备查。

发现产品质量有非偶然的缺陷,或发现工厂违反验船部门的规定时,验船部门可随时撤消授权。

11个别检验

个别检验是对尚未按要求取得认可或认可已失效或认可未覆盖的产品,以及一些特殊情况下的产品进行检验的一种检验方式。

个别检验的一般程序

a.申请者填写《船用产品检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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