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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章

  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时一般下位法无效,但下位法属于特别法时例外。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新法只能未来适用,无追溯力。

 实体法无溯及力,但程序法有一定溯及力。

2010年12月1日起开始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新法实施后适用新法,实施前适用旧法。

  注意:

以新法“生效实施”为标志而不是“公布”。

08年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后所得税税率为25%,对于08年之前的所得仍然适用于原规定税率。

  例外:

新旧法属于普通法和特别法关系时,以及部分程序性税法引用“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时。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下位特别法效力>上位普通法效力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程序法有一定追溯力。

08年1月1日企业所得税税率从33%调整为25%,纳税申报期从4个月延长至5个月。

则纳税人在08年汇算清缴07年年度所得税时适用税率仍为33%,但申报期限为5个月。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先完税,后争诉。

有争议的税款应先按程序法完税后再进行复议或申诉。

  三、税法的效力与解释

  

(一)税法的效力: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对人的效力

  1.空间效力

  全国范围有效(个别特殊地区除外)、地方范围有效(地方立法或中央立特别法地方适用)。

  个别特殊地区:

港澳台及保税区等

  2.时间效力

效力

具体规定

生效

(1)税法通过一段时间后开始生效

(2)税法自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最常用于重要税种个别条款修订和小税种设置(及时性、准确性)。

(3)税法公布后授权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施日期——管理权下放。

失效

(1)以新税法代替旧税法——最常见

(2)直接宣布废止某项税法

(3)税法本身规定废止的日期——很少采用

溯及力

溯及力:

新法实施后,实施前纳税人的行为是否适用。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例外: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3.对人的效力

  属人、属地、属地兼属人原则。

 我国采用的是属地兼属人原则。

  

(二)税法的解释

  1.法定解释的特性:

 法定解释应严格按照法定的解释权限进行,任何有权机关都不能超越权限进行解释。

——专属性

  法定解释具有与被解释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同的效力。

——权威性

  法定解释大多是在实施过程特别是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具体法律条文、事件或案件做出的,所以具有针对性,但其效力不限于具体的法律事件或事实,而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

  2.解释原则

  文义解释原则、立法目的原则、合法合理性原则、经济实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3.税法法定解释分类

  

(1)按解释权限分类

解释类型

解释主体

立法解释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

国务院

地方人大常委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两高联合解释

行政解释

(执法解释)

国家税务行政主管机关(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立法解释:

  1.解释效力=被解释的法的效力

  2.可作判案依据

  3.立法解释通常是事后解释

  司法解释:

  1.有关具体办理税务刑事案件和税务行政诉讼案件所作出的解释或正式规定。

  2.司法解释具有法的效力可作办案和适用法律和法规的依据。

  3.司法解释在我国,仅限于税收犯罪范围。

“两高”在审判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不产生解释的效力。

  行政解释:

  1.是我国税法解释的基本部分,以“文件”、“通知”构成。

  2.执行中有普遍约束力,但原则上不能作为法庭判案直接依据。

  3.对于具体案例,税务机关的个别性行政解释不得在诉讼提出后作出,或者说不得因为给一个已经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寻求法律依据而对税法作出解释。

  

(2)按解释尺度分类

解释方法

举例

字面解释

个税中的“居民”居住满一年的条件的解释。

限制解释

个税中“习惯性居住”解释为“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扩充解释

个税中“一次劳务报酬”解释为“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四、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1.税法与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它是制定所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和章程。

税法依据宪法原则或精神制定。

  2.税法与民法

  联系:

税法借用了民法的概念、规则和原则。

  区别:

调整对象不同、法律关系的建立及其调整适用原则不同、调整程序和手段不同。

  3.税法与行政法

税法为义务性法规,而行政法多数为授权性法规。

  4.税法与经济法  税法为义务性法规,而经济法多数为授权性法规。

  5.税法与刑法

  税收犯罪和刑事犯罪司法调查程序一致。

  区别:

  ——调整对象不同—刑法调整犯罪和罪犯惩罚问题;

  ——法律性质不同—税法是义务性法规,刑法是禁止性法规;

  ——法律责任不同—税法责任追究形式多样,刑事责任采用自由刑和财产刑二种。

  6.税法与国际法  国际法高于国内法。

  

1.2 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两种学说:

“权力关系说”和“债务关系说”

  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

  1.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

征税主体固定

  2.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

  税收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消灭不以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

  3.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实体利益和法律程序上不对等,但法律地位平等。

  4.具有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的性质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征纳双方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税收法律事实会导致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法律关系产生:

  出现相关法律事实——纳税主体出现应税行为。

  法律关系变更

  1.由于纳税人自身的组织状况发生变化——合并分立

  2.由于纳税人的经营或财产情况发生变化——工业企业变身服务业

  3.由于税务机关组织结构或管理方式的变化——国地税分税制

  4.由于税法的修订或调整——取消或新增减免税

  5.因不可抗拒力造成的破坏——特殊原因下批准的减税

  法律关系消灭

  ——1.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完税

  ——2.纳税义务因超过期限而消灭——通常3年追征期限

  ——3.纳税义务的免除——批准免税

  ---4.某些税法的废止——“烧油特别税”

 ---5.纳税主体的消失——企业注销

  免税导致法律关系消灭,减税导致法律关系变更。

 

1.3 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

  税收实体法——税法的核心部分(一税一法、固定性)

  税收程序法——步骤、方式、时限、顺序

  

  一、税收实体法

  税收实体法要素主要包括:

  

(一)纳税义务人

  纳税人(纳税主体):

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单位:

纳税人的有效集合。

如个税可以以个人或家庭等作为纳税单位。

  比较:

纳税人与负税人

身份

特点及举例

说明

纳税人

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例如:

销售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二者一致:

直接税,如所得税

二者不一致:

间接税,如增、消、营

负税人

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增值税纳税人将税款转嫁给最终消费者

✧  比较:

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义务人)

  1.代扣代缴义务人:

支付款项时扣留税款, 如工薪个税由发放单位从员工工资中代扣

  2.代收代缴义务人:

收取款项时代收税款, 如受托加工消费品时从委托方代收消费税款

  3.代征代缴义务人:

受托代征税款

  

(二)课税对象——基础性要素

  1.计税依据(税基)

  课税对象——质(明确对什么征税)

  计税依据——量(确定拿什么依据去算税)

  价值形态:

金额(从价定率征收)。

  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一致。

如所得税计税依据为所得额。

  实物形态:

数量、重量等(从量定额征收)。

  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不一致。

如车船税、土地使用税等。

  2.税源

  税款最终来源,或税收负担的最终归宿,表明纳税人的负担能力。

  所得税课税对象与税源一致,多数税种的税源不等于课税对象。

  3.税目

  ---列举税目:

细列举、粗列举。

  ---概括税目:

小概括、大概括。

  (三)税率——核心和灵魂

  比例税率:

  1.产品比例税率(如增值税、消费税)

  2.行业比例税率(如营业税)

  3.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如城市维护建设税)

  4.幅度比例税率(如营业税娱乐业税率)

  定额税率:

  1.单一定额税率

  2.差别定额税率

  ①地区差别,如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等.

  ②分类分项

  累进税率:

  1.超额累进税率,如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所得

  2.超率累进税率(如土地增值税)

  3.超倍累进税率:

  计税依据为绝对数时=超额累进税率

  计税依据为相对数时=超率累计税率

  其他形式税率比较

  1.名义与实际税率  通常名义税率>实际税率

  产生原因:

  

(1)计税依据与征税对象不一致;

  

(2)税率差异;

  (3)减免税手段的使用;

  (4)偷逃税;

  (5)错征。

  2.边际与平均税率

  边际税率是指再增加一些收入时,增加的这部分收入所纳税额同增加收入之间的比例。

  比例税率下:

边际税率=平均税率

  累进税率下:

边际税率≥平均税率

  3.零税率与负税率

  零税率:

纳税人负有纳税义务但无需缴纳税款。

(一般为免税,增值税中为免税并退税)

  负税率:

是指政府利用税收形式对所得额低于某一特定标准的家庭或个人予以补贴的比例。

  (四)减税免税

  减免税分类:

法定减免、临时减免、特定减免

  减免税的基本形式:

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税额式减免

  1.税基式减免(使用最广泛)

  具体包括:

  

(1)起征点:

征税起点。

 达不到不交税,达到或超过全额纳税。

  

(2)免征额:

免征数额。

 达不到不交税,超过就超过部分纳税。

  (3)项目扣除

  (4)跨期结转

  2.税率式减免  包括重新确定税率、选用其他税率、零税率等。

  3.税额式减免

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免率、抵免税额、另定减征税额等

  税收附加与税收加成——加重税负

  1.税收附加(地方附加) 如教育费附加。

  2.税收加成  如劳务报酬一次收入畸高的加成征收个税。

  (五)纳税期限

  1.决定因素

  

(1)税种的性质

  

(2)应纳税额的大小:

税额越多,纳税期越短

  (3)交通条件

  2.具体形式

  按期纳税;

增、消、营

  按次纳税;

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部分个税

  按年计征,分期预缴或缴纳:

企业所得税、经营性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税收程序法

  

(一)主要制度

  回避制度、职能分离制度、听证制度对行政程序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

主要制度

作用

表明身份制度

防止假冒、诈骗或越权、滥用职权

回避制度

公正

职能分离制度

公平、公正

听证制度

公平、公开、公正

时限制度

行政效率

  

(二)税收征收程序

  1.税款征收:

是征管的目的;

核心环节;

具有关键地位;

是税收征管的出发点和归宿。

  

(1)应纳税额核定制度:

依法核定。

  

(2)欠税管理制度:

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日止按日征收欠缴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

制度

适用情况

具体规则

退还

正常情况下多缴;

技术原因的多征;

计算错误的多缴

应退金额:

多缴税款+利息

有欠税:

先抵顶欠税和滞纳金

无欠税:

可按纳税人的要求留抵下期应纳税款

追征

税务机关责任

追征期:

3年

追征金额:

税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责任

一般为3年,特殊为5年,偷税、抗税、骗税的无限期

税款+滞纳金

  2.税收保全措施——仅适用于纳税人。

  前提条件

  

(1)行为条件:

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包括:

转移、隐匿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等。

  

(2)时间条件:

规定的纳税期届满之前和责令缴纳税款的期限之内。

如在纳税期满后仍未完税则不再保全,而是强制执行。

  (3)担保条件:

在上述两个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纳税人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具体内容

  

(1)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3.税收强制执行

  适用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前提条件:

  ---

(1)超过纳税期限。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纳税或者解缴税款。

  ---

(2)告诫在先。

必须先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3)超过告诫期。

逾期仍未缴纳的。

  具体内容

  

(1)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包括扣押查封和拍卖变卖二个动作) 强制执行应同时执行未缴纳的滞纳金。

  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比较

  --1.扣押、查封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在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中都有涉及。

  --2.二者适用范围不同。

强制执行适用范围更广。

   

1.4 税法的运行

  一、税收立法

  

(一)理解税收立法

  1.税收立法核心问题——立法权的划分。

(而不是立法程序)

  2.制定税法是税收立法的重要部分,但不是全部,修改、废止税法也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

  ——“废、改、立”

  

(二)税收立法权及程序

  1.立法权类型:

国家立法权、专属立法权、委托立法权、行政立法权、地方立法权。

  2.划分税收立法权的直接法律依据:

《宪法》与《立法法》的规定。

  3.立法级次

 

立法机关及程序

法律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程序:

一般国务院提案——人大审议——表决通过——公布

(主席令,人大公报)

人大:

《企业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法》

常委:

《税收征收管理法》《车船税法》

法规

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

地方立法机关(地方人大及常委会)。

决定制,非表决制。

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实施。

公布后30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条例、暂行条例

《营业税暂行条例》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直属机构);

地方政府。

规定、办法、规则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税务规章相关规则

  1.权限范围

  --

(1)上位法已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制定税务规章;

(除非国务院明确授权)

  --

(2)税务规章的目的是执行上位法,而不能另行创设上位法所没有规定的内容;

  --(3)税务规章原则上不得重复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

  2.制定程序:

审议通过后报局长签署后予以公布,在国家税务总局公报上刊登的税务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3.税务规章适用

  --

(1)施行时间:

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

(2)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税务规章解释与税务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3)效力:

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4.冲突裁决

  --

(1)税务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对同一事项的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

(2)适用地方性法规的,税务规章不再适用;

  --(3)适用税务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5.监督

  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税务规章可以“参照”适用,对不适当的税务规章不能宣布无效或予以撤销,但有权不适用。

  (四)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

  1.制定主体:

县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

  【提示】县级以下税务机关以及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

  2.规范性文件特征

  --

(1)非立法行为的行为规范。

  --

(2)适用主体的非特定性。

  --(3)不具有可诉性。

  不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不构成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但税务行政相对人在提请行政复议时,可附带提请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制定机关对该文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作出答复。

  (4)向后发生效力的特征。

  3.权限

  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事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收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4.制定

  起草——合法性审核——签署发布

  

(1)3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送备案;

  

(2)未经公告不具有约束力;

  (3)每二年定期清理。

 二、税收执法

  

(一)税收执法的特征:

  --1.税收执法具有单方意志性和法律强制力

  --2.税收执法是具体行政行为

  --3.税收执法具有裁量性——自由裁量权

  --4.税收执法具有主动性——税收司法具有被动性,“不告不理”。

  --5.税收执法具有效力先定性

  --6.税收执法是有责行政行为——违法行政赔偿

  

(二)税收执法基本原则:

  1.税收执法合法性原则

  包括执法主体法定、执法内容合法、执法程序合法、执法根据合法。

  2.税收执法合理性原则。

  主要适用于自由裁量权行政行为。

  (三)税收执法监督:

  1.特征

  --

(1)税收执法监督主体是税务机关。

(审计机关监督不属于税收执法监督范围)

  --

(2)监督的对象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税务稽查对象是税务行政相对人)

  --(3)监督的内容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职务行为)。

  事前监督——如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度

  事中监督——执法权力分解,相互制约。

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

  事后监督——如税收执法检查、复议应诉等。

  2.税收执法检查

  特点:

职权性、事后性、全面性、灵活性等。

  3.税收执法责任制

  过错责任追究应当按照《税收执法过错追究办法》的统一规定实施。

  对过错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适用《税收执法过错追究办法》,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税务检查、稽查和税务执法监督不同,前者是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而后者是税务机关对内,自己检查自己的执法行为。

三、税收司法

  1.司法权行使的主体: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部分司法权)。

  2.税收司法的基本原则:

  --

(1)独立原则:

法院体制上独立于行政机关;

审判权行使不受上级法院干涉。

  --

(2)中立性原则。

3.税收司法内容  包括行政司法、刑事司法、民事司法。

  行政司法:

(行政诉讼)

  

(1)司法审查受案范围:

包括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和保全处罚等其他行为共计11类。

  

(2)司法审查的特点:

  --①审查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

  --②仅限于合法性审查。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既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又包括抽象行政行为。

  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一并提出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抽象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但可申请复议和赔偿诉讼。

  民事司法

  

(1)税收优先权

  --①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②欠税在前的,税款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执行。

  --③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税收代位权、撤销权——前提是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

  代位权——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撤销权——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情的

1.5 国际税法

  一、国际税法概念及原则

  

(一)国际税法的概念

  1.国际税法的重要渊源:

国际税收协定,典型形式是“OECD范本”和“联合国范本”。

  2.国际税法的主要内容:

税收管辖权、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避税与反避税等。

  3.国际税法的效力高于国内税法。

  

(二)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税收主权原则

  2.国际税收分配公平原则:

税权划分

  3.国际税收中性原则:

税收体制不应对区位选择和企业组织形式造成影响

二、税收管辖权

  

(一)税收管辖权的概念和分类

  1.特点:

明显的独立性和排他性。

  2.税收管辖权的分类:

来源地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

  

(二)约束税收管辖权的国际惯例

  1.自然人居民身份(一般)

  

(1)住所标准:

永久性或习惯性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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