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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另一方面,老师们又为提高学生的语文素养煞费苦心。

其实,只要应用得当,“死记硬背”与提高学生素质并不矛盾。

相反,它恰是提高学生语文水平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反违章管理规定

2015-06-01发布2015-06-15实施

大唐鸡西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发布

前言

根据大唐鸡西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公司)标准化委员会的安排,结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反违章管理规定》(简称本标准)。

本标准的编写目的是为了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完善安全生产奖惩机制,激励员工安全生产工作,促进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的完成。

自本标准发布实施之日起,本公司所有安全生产奖罚管理工作都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由大唐鸡西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安全监察部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安全监察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于凯军

本标准审查人:

王显亮

本标准批准人:

王永金

本标准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于2019年10月首次实施,2019年6月再次修改、审核并发布实施。

反违章管理规定

1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大唐鸡西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反违章管理的内容与要求,以及检查与考核的方法。

1.2本标准适用于大唐鸡西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反违章管理工作,亦适用于发承包工程和外委工程人员的安全管理。

2引用标准

2.1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2.1.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GB26860--2019

2.1.2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DL409—1991

2.1.3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GB26164.1—2019

2.1.4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93

2.1.5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大唐集团制〔2019〕17号

2.1.6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大唐集团制[2019]30号

2.1.7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反违章管理办法大唐黑电生[2019]1号

3定义和缩略语

3.1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1安全是指免遭不可接受的危险的伤害。

3.1.2事故是指造成死亡、职业病、伤害、财产损失或其它损失的意外事件。

3.1.3危害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

3.1.4违章是指违背作业标准、规程、规章或管理体系要求的行为或偏差。

3.2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标准:

3.2.1大唐鸡西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公司

3.2.2大唐鸡西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生产的部门和专业等二级机构——生产单位

3.2.3安全监察部——安监部

3.2.4安全监察人员——安监人员

3.2.5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安规

3.2.6工作票、操作票、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维护轮换制——两票、三制

4责任与权限

4.1反违章领导小组是公司反违章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见5.3)。

4.2安监部是公司反违章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反违章的检查与考核工作。

4.3各生产单位负责在本单位执行本标准。

5管理内容与要求

5.1指导思想和主题

5.1.1反违章工作的指导思想是: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体现“生命至上、细节安全”的安全理念,从提高认识着手,动员全体员工,自上而下培养遵章守纪的良好习惯,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深层次分析思考违章行为的危害,加强宣传,加强管理,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建立良好的反违章工作机制,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创造安全的生产和作业环境,杜绝因违章造成的事故。

保证员工的人身不受伤害,保证设备安全运行,保证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5.1.2反违章工作的主题是:

“树立零违章理念,创建无违章企业”。

5.2违章分类及违章行为

5.2.1违章分类

5.2.1.1严重违章行为:

是指一旦造成后果,不仅对本人,还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行为;

有可能造成设备严重损坏的行为;

违反《安规》中“严禁……”的行为;

检查人员根据规程、标准认定的违章行为。

5.2.1.2比较严重违章行为:

是指对自身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带来伤害的行为;

有可能造成设备停运的行为;

违反《安规》中规定“应……”的行为;

5.2.1.3一般违章行为:

是指违反规程、制度,尚未构成前两条规定的其它违章行为;

5.2.2严重违章行为(89条)

严重违章行为是指一旦造成后果,不仅对本人,还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行为;

违反《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严禁……”的行为。

违反省公司《安全生产十条禁令》即为严重违章行为,其它严重违章行为具体如下:

5.2.2.1误(漏)拉(合)断路器、误(漏)打开(关闭)阀门、误(漏)接(拆)线、误(漏)投(退)压板(连线、连片)、误(漏)装(拆)主要安全设施、误(漏)装(拆)试验用地线、误升(降)压或升(降)压超限(包括电气、热力)、误动、误碰、误设计、误计算、误整定,可能引起设备故障或人身伤害。

5.2.2.2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一次插头)、带电挂(合)地线(接地刀闸)、带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一次插头)、走错间隔(位置)、投(切)位置错误、错误操作引起非同期并列、发出错误调度令或误操作令、错用材料、配件或设备。

5.2.2.3运行值班人员随意离岗、在岗睡觉。

5.2.2.4不认真交接班,交接内容有遗漏、错误和记录不全等现象。

5.2.2.5无票操作或使用不合格操作票,操作中遗漏或颠倒操作项目。

5.2.2.6操作票、工作票未进行危险点分析、交底。

5.2.2.7操作时监护人不认真监护,与操作人一起操作或脱离岗位去从事其他活动。

5.2.2.8未经考试合格批准的人员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监护人、操作人。

5.2.2.9设备检修无票或使用不合格工作票,工作负责人和许可人不认真履行工作票手续。

5.2.2.10检修工作中途换人,未在工作票中体现,未进行安全交底。

5.2.2.11未经运行人员同意,擅自操作运行设备或扩大检修工作范围。

5.2.2.12作业中工作负责人不在现场或监护不到位,工作负责人不按工作票要求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未向工作组成员安全交底便开始工作。

5.2.2.13操作前不核对设备名称和编号,操作时不唱票、不复诵。

5.2.2.14工作班成员未撤离工作现场甚至还在工作,就提前办理工作终结手续。

5.2.2.15现场工作负责人(监护人)不到位,负责人临时离开现场,未临时委托能胜任人员代替且未通知工作组成员。

5.2.2.16不按工作票要求一次性做好安全措施,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不共同到现场检查、交待安全措施执行情况便许可工作。

5.2.2.17动火区未办理动火工作票手续而进行明火作业,或动火工作票安全措施不完善、不落实。

5.2.2.18私自使用万能钥匙进行解锁操作。

5.2.2.19不按规定时间抄表,抄表时伪造数据。

5.2.2.20约时停送电。

5.2.2.21电焊工、架子工、起重工、驾驶员等特殊工种人员,不按规定持证上岗。

5.2.2.22使用没有检验合格证的各种电动、起重工具及安全工器具。

5.2.2.23责任部门对外来人员未按规定履行现场准入手续,且又无人监护,允许其进入生产现场。

5.2.2.24非电工接临时电源或不正确使用电源箱,乱拉乱接临时线,接线不符合规定,电线绝缘破损漏电及使用的临时电源线无漏电保护装置。

5.2.2.25不核对设备名称、盘柜名称、线路名称和编号就盲目进行检修、试验、调试。

5.2.2.26不按规定时间、路线巡回检查,检查不到位,应发现的问题未发现。

5.2.2.27高空作业、设备清扫、倒闸操作时,应设专人监护而未设。

5.2.2.28现场楼板平台、扶梯、栏杆、孔洞盖板、照明、通道等安全设施不完善,应设遮拦、围栏、标示牌而不设。

5.2.2.29检修开工及设备现场无安全护网、围栏、遮拦等安全措施。

5.2.2.30高压试验时不装设临时围栏、标示牌,加压过程无专人监护和呼唱。

5.2.2.31氧气、乙炔同车运输,气瓶缺少安全防护帽、减振胶圈、使用氧气瓶、乙炔瓶未按规定垂直立放,固定牢靠,距离小于5米等。

5.2.2.32未按规定存放油料、涂料、气瓶等易燃易爆品。

5.2.2.33随意移动安全标示牌、警示牌。

5.2.2.34未经许可动用或损坏消防设备、消防器材(火警除外)。

5.2.2.35违反油区、氢站等重点防火区域的相应规程、规定进入相应区域或进行作业。

5.2.2.36厂内机动车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或超速行车。

5.2.2.37对外委工程无合同、无安全协议、未经安全培训或雇用无施工资格的单位。

5.2.2.38着装不符合劳动保护要求,生产工作现场穿裙子、短裤、背心、高跟鞋、拖鞋、凉鞋等。

5.2.2.39启动输煤设备前,不进行联系,不通知,不打警告铃,不到现场检查。

5.2.2.40登杆作业时,不核对线路名称,不检查杆根;

5.2.2.41交叉跨越线路停电作业时,跨越的带电线路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即开始工作。

5.2.2.42制粉系统检查、锅炉除焦、带压补漏等作业不戴防护面具、不穿防护服和不戴防护手套者。

5.2.2.43高压带电设备附近用导电的金属或非绝缘用具测量或进行其它工作。

5.2.2.44高处作业、交叉作业没有安全措施。

5.2.2.45在杆塔上或特高作业不使用带保险绳的安全带。

5.2.2.46将运行中的转动设备防护罩或遮栏打开,将手或其它物件伸入防护罩或遮栏内,以及在其它的裸露的转动部位进行清扫或其它工作。

5.2.2.47作业人员随吊物上下或吊重物行走不鸣铃。

5.2.2.48处理磨煤机入口着火时,不停磨或不按规定进行处理。

5.2.2.49跨越使用中的钢丝绳。

5.2.2.50在备用的转动设备上工作,未履行工作票手续或未采取防误启动的措施。

5.2.2.51水上作业不穿救生衣。

5.2.2.52进入油区、氢站作业,未使用铜制工具或未在非铜制金属工具上涂抹黄油。

5.2.2.53在管道或容器内电焊或使用电动工具作业时,不穿绝缘鞋,不做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全。

5.2.2.54用湿抹布擦带电的电气设备或电灯。

5.2.2.55在传动、转动机械的保护罩上坐、立、行走。

5.2.2.56容器内作业时无监护人。

5.2.2.57擅自使用临时工,或不按规定使用外包工。

5.2.2.58在无栏杆的构架上行走,登高作业不穿胶底鞋。

5.2.2.59无证启动吊车或驾驶机动车辆。

5.2.2.60在没有装设栏杆的楼梯、平台或脚手架上作业。

5.2.2.61进入封闭容器或地下空间及可能存在有害气体的工作地点未进行通风或小动物试验。

5.2.2.62危险点分析未落实或工作组成员未进行安全交底。

5.2.2.63进入油区带火种,使用电炉子,穿带铁钉的鞋,机动车辆不装防火罩,油区、开关室、升压站、变压器围栏门不及时上锁。

5.2.2.64站在起吊物件下方,起重现场不设专人指挥。

5.2.2.65装设地线前不验电或未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要求装设接地线。

5.2.2.66酒后上岗、酒后作业、酒后驾车。

5.2.2.67在易燃品及重要设备上进行焊接时无人监护,未采取防火措施。

5.2.2.68在裸露的孔洞周围未安装遮栏和设置警告标志就开始工作。

5.2.2.69机械设备检修不停电。

5.2.2.70在高处平台、孔洞边沿休息或倚坐栏杆。

5.2.2.71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述设施时不设明显标志。

5.2.2.72使用割炬、气焊时,明火点与乙炔瓶(氧气瓶)距离不到10米的。

5.2.2.73使用破损的氧气表、乙炔表。

5.2.2.74吊氧气瓶、乙炔瓶不使用吊篮。

5.2.2.75检修工作开始前没有唱票。

5.2.2.76进入油区、制氢站进行检修作业,不使用防爆工具。

5.2.2.77受限空间作业前,未将作业的受限空间与其他空间、管道等进行可靠隔离;

5.2.2.78受限空间作业前,未视空间情况进行清理、清洗(如,腾空空间、清扫空间、中和危害物)、置换、通风等,使用通氧气的方法解决缺氧问题;

5.2.2.79受限空间作业未设立外部设监护人,监护人与作业人员无有效的联系方式;

5.2.2.80非作业组成员参加受限空间作业;

5.2.2.81对长期不通风,且可能存在有机物的受限空间,未检测硫化氢、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气体浓度;

或未根据空间的大小、与其他空间及管道连接情况,进行强制通风;

或未使用活体动物进行试验;

5.2.2.8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人员未佩戴好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工作服、工作鞋、防毒面具或空气呼吸器等);

5.2.2.8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工器具不符合要求;

进入金属容器和特别潮湿、工作场地狭窄的非金属容器内作业,照明电压大于12V,需使用电动工具或照明电压>12V时,未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

5.2.2.84作业环境存在爆炸性液体、气体等介质的,未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12V的防爆安全行灯,作业人员未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

5.2.2.85高温作业时,未配备相应的防暑降温药品和充足的饮用水,未采取强行机械通风的措施来降低人员中暑的可能性;

5.2.2.863人及以上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未制定应急救援措施;

5.2.2.87施救人员不熟悉救援环境、救援技能和方法;

5.2.2.88进入油区、氢站作业,未使用铜制工具或未在非有色金属工具上涂抹黄油;

5.2.2.89安监人员按照规章制度认定的第一类违章行为。

5.2.3比较严重违章行为(59条)

比较严重违章行为是指对自身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带来伤害的行为;

或违反《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应……”的行为。

比较严重违章行为具体如下:

5.2.3.1单人巡检时,发现电气设备缺陷,不注意安全距离,擅自进行处理。

5.2.3.2工作负责人安排情绪激动和明显精神状态差的工作组成员从事危险性工作。

5.2.3.3进出配电室或电子设备间等重要部位不随手关门、锁门。

5.2.3.4应设临时拉线而未设,松动承力拉线或挖开杆基后上杆作业。

5.2.3.5电气工器具外壳未接地、不使用带地线的插头插座;

使用移动式电动工具未装设符合要求的漏电保护器。

5.2.3.6使用不合格的梯子或不正确使用梯子,梯子与地面的夹角过大或过小,将梯子放在不稳固的支持物上就蹬高作业,或人在梯子上工作时移动梯子。

5.2.3.7在压力容器内工作不按规定使用电压等级的工器具或用氧气通风。

5.2.3.8不按工种要求着装和佩戴安全防护用具,如电焊工不穿电焊工作服;

高压验电不戴绝缘手套等。

5.2.3.9脚手架不按规定敷设立栏、斜(横)撑、不满铺跳板、不检验挂牌,不注明承载能力。

5.2.3.10在运行或备用的输煤皮带上行走、跨越、站立及传递各种工具等。

5.2.3.11钻越、跨越设备围栏和作业现场的临时围栏。

5.2.3.12安排外委队伍作业,现场不设监护人或监护人不在现场。

5.2.3.13高处作业或交叉作业向地面扔物件、工具。

5.2.3.14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或将安全带挂在不牢固的物体上,或挂在低于站立的工作面的物体上低挂高用。

5.2.3.15起重机吊物时,在起吊重物下行走或停留。

5.2.3.16进入现场不戴安全帽。

5.2.3.17司机劳累驾车或在行车中与旁人谈话精神不集中。

5.2.3.18斗轮机工作时,人员进入抓斗活动范围。

5.2.3.19领导和管理人员对违章不劝阻、不制止,视而不见,听之任之。

5.2.3.20不按规定进行脚手架验收审批而使用者。

5.2.3.21登设备构架拆装接地线者。

5.2.3.22生产现场随意乱拉电源。

5.2.3.23使用绝缘工具前不认真检查者。

5.2.3.24不采取安全措施在生产现场点火、动用电、火焊等。

5.2.3.25没有审批手续,私自制造和使用压力容器。

5.2.3.26作业时不按规定戴防护眼镜。

5.2.3.27发承包工程作业人员不经安全培训和安全资格审查就进入现场工作。

5.2.3.28电焊机二次线连接不使用快速接头及电焊线绝缘不合格或外壳未接地,零线、二次线过热。

5.2.3.29使用不合格的起重工器具,起重作业地面周围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就进行工作。

5.2.3.30无证人员使用电焊、火焊。

5.2.3.31起重作业不设专人指挥。

5.2.3.32电焊机一次线接线裸露、漏电。

5.2.3.33低压操作不戴线手套,高压操作不戴绝缘手套,操作时应使用专用工具而没有使用者。

5.2.3.34对工作票所列的安全措施不全、不当、许可人不补充、不纠正。

5.2.3.35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及移动式潜水泵不装设漏电保护器者。

5.2.3.36危险点分析不全,安全措施不全,漏洞较大。

5.2.3.37没有或不正确使用保护用品,使用无防护罩的砂轮机、切割机等。

5.2.3.38凭借栏杆、脚手架、瓷架等起吊重物。

5.2.3.39高空作业、起重作业、深沟深坑、拆除工程等四周无安全警示设施。

5.2.3.40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5.2.3.41操作人不等监护人发令即进行操作。

5.2.3.42高空作业时上下抛投工具材料或抛物。

5.2.3.43擅自拆除“禁止合闸有人操作”等警告标志牌。

5.2.3.44机动车违章载人。

5.2.3.45邻近带电设备作业应设而未设专人监护。

5.2.3.46工作票所列工作任务与实际不符。

5.2.3.47未得到工作负责人开始工作命令即开始工作。

5.2.3.48应设临时拉线而未设,松动承力拉线或挖开杆基后上杆作业。

5.2.3.49特殊危险作业,未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措施和应急预案,未执行审批、监护制度。

5.2.3.50脚手架搭设完毕后,未挂《脚手架验收合格证》或未在《脚手架验收合格证》上签字就开始登架工作。

5.2.3.51临时电源线、移动电缆盘的电源线、行灯电源线搭在易燃易爆的物品上如:

油桶、氧气乙炔瓶上。

5.2.3.52高处气割时,未采取防止熔渣落地的安全措施。

5.2.3.53一吊栏内同时坐两个人以上工作。

5.2.3.54从事酸、碱作业现场不设急救用水和毛巾、药棉及中和用的溶液。

5.2.3.55在生产现场吸烟。

5.2.3.56班前会、班后会、安全例会、安全日活动未开展。

5.2.3.57问题库中的问题6个月内未进行整改;

或春、秋检、专项检查等查出问题3个月内未进行整改,且未上报原因。

5.2.3.58发生一类障碍及以上未及时上报。

5.2.3.59安监人员按照规章制度认定的第二类违章行为。

5.2.4第三类违章行为(30条)

一般违章行为是指违反规程、制度,尚未构成前两条规定的其它违章行为。

一般违章行为具体如下:

5.2.4.1未经班长或领导同意私自调班及连班。

5.2.4.2已执行的工作票、操作票,漏项、错项、开关设备未使用双重编号。

5.2.4.3从事电气工作人员在工作现场未穿绝缘鞋。

5.2.4.4电焊机接地线接到运行设备上。

5.2.4.5电动起重吊车用后不停电、不上锁。

5.2.4.6向停止运行的输煤皮带上堆积垃圾杂物及煤粉等。

5.2.4.7检修作业现场照明不充足。

5.2.4.8生产现场、办公室使用电炉子、电热器未执行审批手续。

5.2.4.9不在现场规定地点进行交接班。

5.2.4.10接触粉尘工作不按规定戴防尘口罩。

5.2.4.11在检修现场睡觉。

5.2.4.12进入生产现场着装不符合要求。

5.2.4.13低压电源开关、刀闸无防护盖,保险丝不合格,导电部分外露。

5.2.4.14防误闭锁钥匙不按规定使用。

5.2.4.15操作票执行完或办理“两票”中代替他人签字者,考核2000元。

5.2.4.16进入工程师站、电子设备间、继电保护室内接、打手机、使用对讲机者(特殊情况由领导批准)。

5.2.4.17不按规定电压使用行灯或使用不合格行灯。

5.2.4.18运行人员脱岗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看与工作无关的书报。

5.2.4.19运行监盘人员闲谈或长时间占用生产电话闲谈。

5.2.4.20积雪不及时清扫即攀爬斗轮机外楼梯。

5.2.4.21使用无标签或无醒目标签的化学药品。

5.2.4.22问题整改闭环单已闭环,实际未整改的;

5.2.4.23发生异常、二类障碍未及时上报;

5.2.4.24管理人员没有在集团公司规定的一种工作票上进行到位签字。

5.2.4.25坐在安全帽上或进入现场不戴好安全帽,如:

不系下颌带、戴不正、戴不紧、佩带破损或不合格的安全帽;

5.2.4.26、厂区内移动吸烟;

5.2.4.27戴手套或单手抡大锤及使用不合格大锤。

5.2.4.28当班期间打扑克、麻将。

5.2.4.29在楼梯、平台、通道上随意堆放杂物。

5.2.4.30安监人员按照规章制度认定的第三类违章行为。

5.3反违章管理机构

5.3.1反违章领导小组和职责:

5.3.1.1领导小组

组 长:

总经理

副组长:

党委书记 

生产副总经理 

经营副总经理

纪检委书记兼工会主席

总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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