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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轿顶、底坑)清洁,没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

(五)对井道进行了必要的封闭。

特殊情况下,电梯设计文件对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进行了专门规定的,检验现场的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应当符合电梯设计文件的规定。

7.检验仪器要求

电梯施工检验必备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表:

仪器设备或计量器具

精度要求

1.万用表

2.接地电阻测量仪

3.转速表及限速器测试设备

5.声级计

6.游标卡尺

7.钢直尺

8.卷尺

9.塞尺

10.线锤

11.弹簧秤

12.放大镜

13.验电器及常用电工工具

14.便携式检验灯

15.照相机

16.温湿度计

17.对讲机

18.警示牌

19.钳形电流表

20.绝缘电阻测试仪

除非有特殊规定,仪器和量具的精确度应满足下列要求:

a.质量、力、长度、时间和速度的检测误差应在±

1%范围内;

b.电压、电流检测误差应在±

5%范围内;

c.温湿度检测误差应在±

5%范围内。

8.检验流程图

9.检验项目、内容要求与方法

1技术资料

1.1制造资料

检验内容和要求:

电梯制造单位提供的用中文描述的出厂随机文件应当齐全,符合要求。

(1)制造许可证明文件,其范围能够覆盖所提供电梯的相应参数;

(2)电梯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或者报告书,其内容能够覆盖所提供电梯的相应参数;

(3)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电梯的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以及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号和编号等内容,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出厂日期;

(4)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

(5)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及井道布置图,其顶层高度、底坑深度、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井道下方人可以进入的空间等满足安全要求;

(6)电气原理图,包括动力电路和连接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

(7)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等方面操作说明的内容。

注:

上述文件的复印件必须经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

对于进口电梯,则应当加盖国内代理商的公章。

检验方法:

整理审查并提供齐全的资料。

在办理开工告知以后,将上述资料送至检验机构进行审查,不经检验机构审查或者审查结论不合格,不得进行电梯的安装施工。

1.2安装资料

安装单位提供的电梯安装资料应当齐全,符合要求。

(1)安装许可证和安装告知书,许可证范围能够覆盖所施工电梯的相应参数;

(2)施工方案,审批手续齐全;

(3)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4)施工过程记录和检验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5)变更设计证明文件(如安装中变更设计时),履行了由使用单位提出、经整机制造单位同意的程序;

(6)安装质量证明文件,包括电梯安装合同编号、安装单位安装许可证编号、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安装单位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竣工日期。

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安装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

(1)~(3)项在报检时提交检验机构审查;

第(3)项在检验机构进行其他项目检验时还应提供查验;

第(4)、(5)项在检验机构试验时提供查验;

第(6)项在竣工后提供查验。

1.3改造、重大维修资料

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提供的改造或者重大维修资料应当齐全,符合要求。

(1)改造或者维修许可证和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告知书,许可证范围能够覆盖所施工电梯的相应参数;

(2)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清单以及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的审批手续齐全;

(3)所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产品合格证、型式试验合格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如发生更换);

(4)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5)施工过程记录和检验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6)改造后的整梯合格证或者重大维修质量证明文件,合格证或者证明文件中包括电梯的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合同编号、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的资格证编号、电梯使用登记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竣工日期。

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

(1)~(4)项在报检时提交检验机构审查;

第(4)项在检验机构进行其他项目检验时还应提供查验;

第(5)项在检验机构试验时提供查验;

1.4使用资料

电梯的使用资料应当齐全,符合要求。

(1)使用登记资料,内容与实物相符;

(2)安全技术档案(包括1.1、1.2、1.3所述文件资料,定期检验报告、自行检查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内容完整、保管良好(本规则实施前已经完成安装、改造或重大维修的,1.1、1.2、1.3项所述文件资料如有缺陷,应当由使用单位联系相关单位予以完善,可不作为本项审核结论的否决内容);

(3)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事故与故障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等;

(4)与取得相应资格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5)按照规定配备的电梯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的施工检验时查验以上全部资料并提供检验机构审查;

●新安装电梯的施工检验应由使用单位提供(3)、(4)、(5)、

(2)项中所需记录表格制定情况等资料交检验机构审查[如使用单位尚未确定,应当由安装单位提供

(2)、(3)、(4)项查验内容范本,(5)项相应向使用单位提供相应的交接备忘录]。

2机房(机器设备间)与相关设备设施

2.1通道与通道门

(1)应当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够安全方便地使用通道。

采用梯子作为通道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通往机房或者机器设备区间的通道不应当高出楼梯所到平面4m;

②梯子必须固定在通道上而不能被移动;

③梯子高度超过1.50m时,其与水平方向的夹角应当在65°

~75°

之间,并不易滑动或者翻转;

④靠近梯子顶端应当设置把手。

(2)通道应当设置永久性电气照明;

(3)机房通道门的宽度应当不小于0.60m,高度应当不小于1.80m,并且门不得向房内开启。

门应当装有带钥匙的锁,并且可以从机房内不用钥匙打开。

门外侧应当标明“机房重地,闲人免进”,或者有其他类似警示标志。

目测或测量相关数据。

2.2机房(机器设备间)专用

机房(机器设备间)应当专用,不得用于电梯以外的其他用途。

目测。

2.3安全空间

(1)在控制屏和控制柜前有一块净空面积,其深度不小于0.70m,宽度为0.50m或屏、柜的全宽(两者中的大值),高度不小于2m;

(2)对运动部件进行维修和检查以及人工紧急操作的地方有一块不小于0.50m×

0.60m的水平净空面积,其净高度不小于2m;

(3)机房地面高度不一并且相差大于0.50m时,应当设置楼梯或者台阶,并且设置护栏。

检查并测量相关数据。

2.4地面开口

机房地面上的开口应当尽可能小,位于井道上方的开口必须采用圈框,此圈框应当凸出地面至少50mm。

2.5照明与插座

(1)机房应当设置永久性电气照明;

在机房内靠近入口(或多个入口)处的适当高度应当设有一个开关,控制机房照明;

(2)机房应当至少设置一个2P+PE型电源插座;

(3)应当在主开关旁设置控制井道照明、轿厢照明和插座电路电源的开关。

检查操作验证各开关的功能。

2.6断错相保护

每台电梯应当具有断相、错相保护功能;

电梯运行与相序无关时,可以不装设错相保护装置。

●断开主开关,在其输出端,断开三相交流电源的任意一根导线后,闭合主开关,检查电梯能否启动;

●断开主开关,在其输出端,调换三相交流电源的两根导线的相互位置后,闭合主开关,检查电梯能否启动。

2.7主开关

(1)每台电梯应当单独装设主开关,主开关应当易于接近和操作;

无机房电梯主开关的设置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如果控制柜不是安装在井道内,主开关应当安装在控制柜内,如果控制柜安装在井道内,主开关应当设置在紧急操作屏上;

②如果从控制柜处不容易直接操作主开关,该控制柜应当设置能分断主电源的断路器;

③在电梯驱动主机附近1m之内,应当有可以接近的主开关或者符合要求的停止装置,且能够方便地进行操作。

(2)主开关不得切断轿厢照明和通风、机房(机器设备间)照明和电源插座、轿顶与底坑的电源插座、电梯井道照明、报警装置的供电电路;

(3)主开关应当具有稳定的断开和闭合位置,并且在断开位置时能用挂锁或其他等效装置锁住,能够有效地防止误操作;

(4)如果不同电梯的部件共用一个机房,则每台电梯的主开关应当与驱动主机、控制柜、限速器等采用相同的标志。

●检查主开关的设置;

●断开主开关,观察、检查照明、插座、通风和报警装置的供电电路是否被切断。

2.8驱动主机

(1)驱动主机工作时应当无异常噪声和振动;

(2)曳引轮外侧面应当涂成黄色;

(3)曳引轮轮槽不得有严重磨损(适用于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如果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应当进行曳引能力验证试验。

●对驱动主机进行检查,各部件工作应无异常;

●认为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进行8.11项试验,对于轿厢面积超过规定的载货电梯还需进行8.12项试验,综合8.6、8.10、8.11、8.12项试验结果验证轮槽磨损是否影响曳引能力。

2.9制动装置

(1)所有参与向制动轮或盘施加制动力的制动器机械部件应当分两组装设;

(2)电梯正常运行时,切断制动器电流至少应当用两个独立的电气装置来实现,当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应当防止电梯再运行。

●对照型式试验报告,查验制动器;

●根据电气原理图和实物状况,结合模拟操作检查制动器的电气控制。

2.10紧急操作装置

(1)手动紧急操作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对于可拆卸盘车手轮,设有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最迟在盘车手轮装上电梯驱动主机时动作;

②松闸扳手涂成红色,盘车手轮是无辐条的并且涂成黄色,可拆卸盘车手轮放置在机房内容易接近的明显部位;

③在电梯驱动主机上接近盘车手轮处,明显标出轿厢运行方向,如果手轮是不能拆卸的可以在手轮上标出;

④能够通过操纵手动松闸装置松开制动器,并且需要以一个持续力保持其松开状态;

⑤进行手动紧急操作时,易于观察到轿厢是否在开锁区。

(2)紧急电动运行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依靠持续揿压按钮来控制轿厢运行,此按钮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按钮上或其近旁标出相应的运行方向;

②一旦进入检修运行,紧急电动运行装置控制轿厢运行的功能由检修控制装置所取代;

③进行紧急电动运行操作时,易于观察到轿厢是否在开锁区。

(3)在机房内应当设有清晰的应急救援程序。

●检查紧急操作装置各部件情况;

●通过模拟操作检查电气安全装置和手动松闸功能;

●通过模拟操作检查紧急电动运行装置功能;

2.11限速器

(1)限速器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规格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和型式试验合格证、调试证书内容应当相符;

(2)限速器或者其他装置上应当设有在轿厢上行或者下行速度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之前动作的电气安全装置,以及验证限速器复位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

(3)使用周期达到2年的电梯,或者限速器动作出现异常、限速器各调节部位封记损坏的电梯,应当由经许可的电梯检验机构或者电梯生产单位对限速器进行动作速度校验,并且由该单位出具校验报告。

方法:

●对照检查限速器型式试验合格证、调试证书、铭牌;

●检查电气安全装置的设置;

●对需要进行校验的限速器交由经许可的电梯检验机构或者电梯生产单位进行校验,并向检验机构提交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报告。

2.12接地

(1)进入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起供电电源的中性线(N)与保护线(PE)应当始终分开。

(2)所有电气设备及线管、线槽的外露可以导电部分应当与保护线(PE)可靠连接。

(3)测量各接地电阻数值。

将测量数据填至《曳引驱动电梯施工自检报告》中。

2.13电气绝缘

动力电路、照明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的绝缘电阻应当符合要求。

标称电压/V

测试电压(直流)/V

绝缘电阻/MΩ

安全电压

≤500

>500

250

500

1000

≥0.25

≥0.50

≥1.00

由施工或者维护保养单位测量,并将测量数据填至《曳引驱动电梯施工自检报告》中。

2.14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规格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和型式试验合格证内容应当相符;

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应当在控制屏或者紧急操作屏上标注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动作试验方法。

●对照检查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合格证和铭牌;

●检查动作试验方法的标注情况。

●按动作试验方法进行试验。

3井道与相关设备设施

3.1井道封闭

除必要的开口外井道应当完全封闭;

当建筑物中不要求井道在火灾情况下具有防止火焰蔓延的功能时,允许采用部分封闭井道,但在人员可正常接近电梯处应当设置无孔的高度足够的围壁,以防止人员遭受电梯运动部件直接危害,或者用手持物体触及井道中的电梯设备。

测量井道相关数据,并将测量数据填至《曳引驱动电梯施工自检报告》的表4中。

3.2井道顶部空间

(1)当对重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①轿厢导轨有不小于0.1+0.035v2(m)的进一步制导行程;

②轿顶可以站人的最高面积的水平面与相应井道顶最低部件的水平面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1.0+0.035v2(m);

③井道顶的最低部件与轿顶设备的最高部件之间的间距(不包括导靴、曳引绳附件等)不小于0.3+0.035v2(m),与导靴或滚轮、曳引绳附件、垂直滑动门的横梁或部件的最高部分之间的间距不小于0.1+0.035v2(m);

④轿顶上方有一个不小于0.50m×

0.60m×

0.80m的空间(任意平面朝下均可)。

当采用减行程缓冲器并对电梯驱动主机正常减速进行有效监控时,0.035v2可以用下值代替:

①电梯额定速度不大于4m/s时,可以减少到1/2,但是不小于0.25m;

②电梯额定速度大于4m/s时,可以减少到1/3,但是不小于0.28m。

(2)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对重导轨应当有不小于0.1+0.035v2(m)的制导行程。

●测量轿厢在上端站平层位置时的相应数据,计算确认是否满足要求;

●用痕迹法或其他有效方法检验对重导轨的制导行程。

3.4井道安全门

(1)当相邻两层门地坎的间距大于11m时,其间应当设置高度不小于1.80m、宽度不小于0.35m的井道安全门(使用轿厢安全门时除外);

(2)不得向井道内开启;

(3)门上应当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当门开启后不用钥匙能够将其关闭和锁住,在门锁住后,不用钥匙能够从井道内将门打开;

(4)应当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门的关闭状态。

●测量相关数据;

●打开、关闭安全门,检查门的启闭和电梯启动情况。

3.5井道检修门

(1)高度不小于1.40m,宽度不小于0.60m;

(3)应当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当门开启后不用钥匙能够将其关闭和锁住,在门锁住后,不用钥匙也能够从井道内将门打开;

●打开、关闭检修门,检查门的启闭和电梯启动情况。

3.6导轨

(1)每根导轨应当至少有2个导轨支架,其间距一般不大于2.50m(如果间距大于2.50m应当有计算依据),端部短导轨的支架数量应当满足设计要求;

(2)支架应当安装牢固,焊接支架的焊缝满足设计要求,锚栓(如膨胀螺栓)固定只能在井道壁的混凝土构件上使用;

(3)每列导轨工作面每5m铅垂线测量值间的相对最大偏差,轿厢导轨和设有安全钳的T型对重导轨不大于1.2mm,不设安全钳的T型对重导轨不大于2.0mm;

(4)两列导轨顶面的距离偏差,轿厢导轨为0~+2mm,对重导轨为0~+3mm。

检查并测量相关数据,将测量数据填至《曳引驱动电梯施工自检报告》的表7、表8中。

3.7轿厢与井道壁距离

轿厢与面对轿厢入口的井道壁的间距不大于0.15m,对于局部高度小于0.50m或者采用垂直滑动门的载货电梯,该间距可以增加到0.20m。

如果轿厢装有机械锁紧的门并且门只能在开锁区内打开时,则上述间距不受限制。

●观察轿厢门锁设置情况。

3.8层门地坎下端的井道壁

每个层门地坎下的井道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形成一个与层门地坎直接连接的连续垂直表面,由光滑而坚硬的材料构成(如金属薄板);

其高度不小于开锁区域的一半加上50mm,宽度不小于门入口的净宽度两边各加25mm。

3.9井道内防护

(1)对重(或者平衡重)的运行区域应当采用刚性隔障保护,该隔障从底坑地面上不大于0.30m处,向上延伸到离底坑地面至少2.5m的高度,宽度应当至少等于对重(或者平衡重)宽度两边各加0.10m;

(2)在装有多台电梯的井道中,不同电梯的运动部件之间应当设置隔障,隔障应当至少从轿厢、对重(或平衡重)行程的最低点延伸到最低层站楼面以上2.50m高度,并且有足够的宽度以防止人员从一个底坑通往另一个底坑,如果轿厢顶部边缘和相邻电梯的运动部件之间的水平距离小于0.5m,隔障应当贯穿整个井道,宽度至少等于运动部件或者运动部件的需要保护部分的宽度每边各加0.10m。

测量相关数据。

3.10极限开关

井道上下两端应当装设极限开关,该开关在轿厢或者对重(如有)接触缓冲器前起作用,并且在缓冲器被压缩期间保持其动作状态。

●将上行(下行)限位开关(如果有)短接,以检修速度使位于顶层(底层)端站的轿厢向上(向下)运行,检查井道上端(下端)极限开关动作情况;

●短接上下两端极限开关和限位开关(如果有),以检修速度提升(下降)轿厢,使对重(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检查极限开关动作状态;

3.11随行电缆

随行电缆应当避免与限速器绳、选层器钢带、限位与极限开关等装置干涉,当轿厢压实在缓冲器上时,电缆不得与地面和轿厢底边框接触。

将测量结果填至《曳引驱动电梯施工自检报告》ZFT-7.5

(2)-05中。

3.12井道照明

井道应当装设永久性电气照明。

对于部分封闭井道,如果井道附近有足够的电气照明,井道内可以不设照明。

检查井道照明设置情况并保证照明功能。

3.13底坑设施与装置

(1)底坑底部应当平整,不得渗水、漏水;

(2)如果没有其他通道,应当在底坑内设置一个从层门进入底坑的永久性装置(如梯子),该装置不得凸入电梯的运行空间;

(3)底坑内应当设置在进入底坑时和底坑地面上均能方便操作的停止装置,停止装置的操作装置为双稳态、红色并标以“停止”字样,并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

(4)底坑内应当设置2P+PE型电源插座,以及在进入底坑时能方便操作的井道灯开关。

●检查底坑情况;

●操作验证停止装置和井道灯开关功能。

3.14底坑空间

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底坑空间尺寸应当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底坑中有一个不小于0.50m×

1.0m的空间(任一面朝下即可);

(2)底坑底面与轿厢最低部件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0.50m,当垂直滑动门的部件、护脚板和相邻井道壁之间,轿厢最低部件和导轨之间的水平距离在0.15m之内时,此垂直距离允许减少到0.10m;

当轿厢最低部件和导轨之间的水平距离大于0.15m但不大于0.5m时,此垂直距离可按线性关系增加至0.5m;

(3)底坑中固定的最高部件和轿厢最低部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0m。

测量轿厢在下端站平层位置时的相应数据,计算确认是否满足要求。

3.15限速绳张紧装置

(1)限速器绳应当用张紧轮张紧,张紧轮(或者其配重)应当有导向装置;

(2)当限速器绳断裂或者过分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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