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屋修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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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砖墙掏开洞口

3.6钢筋网片水泥砂浆面层加固砖墙

3.7墙体节能修缮工程

第四章混凝土工程………………………………………26

4.1模板工程

4.2钢筋工程

4.3混凝土工程

4.4混凝土构件

4.5混凝土结构的加固

4.6混凝土加固砖墙面

4.7混凝土圈梁、抗震附壁柱加固多层砖房

4.8喷射混凝土补强加固

4.9外粘钢板工程

4.10粘贴纤维复合材工程

4.11外包型钢工程

4.12结构后锚固工程

第五章钢、木结构及金属构配件工程…………………38

5.1基本规定

5.2木桁架、梁、柱

5.3屋面木骨架

5.4木楼梯、木走廊

5.5木门窗

5.6金属构件和配件工程

5.7金属及塑料门窗

第六章装饰装修工程……………………………………48

6.1一般规定

6.2一般抹灰工程

6.3装饰抹灰工程

6.4清水砌体勾缝

6.5特种抹灰

6.6饰面板安装工程

6.7饰面砖粘贴工程

6.8暗龙骨吊顶工程

6.9明龙骨吊顶工程

6.10板材隔墙工程

6.11骨架隔墙工程

6.12活动隔墙工程

6.13玻璃隔墙工程

6.14裱糊工程

6.15色漆涂饰工程

6.16清漆涂饰工程

6.17水性涂料涂饰工程

6.18玻璃安装工程

6.19大理石(花岗石)台面板、窗台板镶安

6.20打蜡工程

6.21玻璃幕墙工程

6.22金属幕墙工程

6.23石材幕墙工程

第七章地面和室外工程…………………………………92

7.1一般规定

7.2地面垫层(基层)

7.3水泥砂浆面层

7.4水泥混凝土面层

7.5现制水磨石面层

7.6饰面砖面层

7.7天然大理石、花岗石面层

7.8活动地板面层

7.9坡道、台阶、地面斩假石面层

7.10散水

7.11建筑物无障碍设施

7.12围墙工程

第八章屋面及防水工程…………………………………111

8.1瓦屋面

8.2卷材屋面

8.3防水涂料屋面

8.4波形瓦屋面

8.5屋面保温层、找平层

8.6防水混凝土

8.7水泥砂浆防水

8.8卷材防水

8.9墙体渗漏

8.10有水房间的防水

8.11修堵地下防水渗漏

第九章电气工程…………………………………………126

9.1低压接户线安装

9.2明管敷设

9.3暗管敷设

9.4管内穿线与换线

9.5导线连接

9.6塑料护套线敷设

9.7槽板配线

9.8照明灯具安装

9.9低压电器安装

9.10照明配电箱(盘)检修与安装

9.11接地装置安装

9.12接闪器安装

9.13建筑物等电位联接

9.14电气照明故障检修及电气设备元器件维修

第十章水暖工程…………………………………………147

10.1基本规定

10.2室内给水系统

10.3室内排水系统

10.4卫生器具安装

10.5室内采暖系统安装

10.6建筑中水系统

10.7通风与空调系统

条文说明……………………………………………………154

1.总则

1.0.1为了加强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管理、统一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订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的验收,并作为房屋修缮工程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

1.0.3房屋修缮工程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其它现行的国家、地方及行业的相关规范和标准。

2.术语

2.0.1房屋修缮工程Houserepairingproject

房屋修缮拆、改建的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所进行的查勘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2.0.2房屋修缮工程质量Projectqualityofhouserepairing

反映房屋修缮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和合同规定的要求,包括在其安全、使用功能及其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2.0.3验收Confirmation

房屋修缮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验收的基础(上),参与修缮活动的有关单位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验收规范)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0.4进场验收Marchintothearenaandconfirm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0.5检验Inspection

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2.0.6见证取样检测Witnessandtakeasampletomeasure

在监理单位或修缮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2.0.7交接检验Handoverandexamine

由施工的承接方与完成方经双方检查并对可否继续施工做出确认的活动。

2.0.8主控项目Topmanagementproject

房屋修缮工程中对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2.0.9一般项目Generalproject

除主控项目外的检验项目。

2.0.10抽样方案Schemethatsample

根据检验项目的特性所确定的抽样数量和方法。

2.0.11计数检验Countandexamine

在抽样检验的样本中,记录每一个体有某种属性或计算每一个体中的缺陷数目的检查方法。

2.0.12计量检查Measuretheinspection

再抽样检验的样本中,对每一个体测量其某个定量特性的检查方法。

2.0.13观感质量Impressionsquality

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2.0.14返修Reprocess

对工程不符和标准规定的部位采取整修等措施。

2.0.15返工Dooveragain

对不合格的工程部位采取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

3.基本规定

3.0.1房屋修缮施工前必须对基础及上部承重结构进行查勘鉴定,必要时应采取技术措施,确保房屋完好和施工安全。

3.0.2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

3.0.3修缮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修缮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

凡涉及安全、使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进行复验,并应经修缮单位项目负责人或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2.各工序应按施工工艺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

未经修缮单位项目负责人或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修缮工程中电工、焊工、起重吊装工和电气调试人员等,按照有关要求持证上岗;

安装和调试用计量器具,应检测合格并在有效使用期内。

3.0.4修缮工程施工质量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修缮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修缮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查勘、鉴定、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责任主体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7.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并在检测前制订抽样方案。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鉴定检测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知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4.修缮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4.0.1修缮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

4.0.2单位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及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4.0.3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

4.0.4分项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安装类别等进行划分。

4.0.5修缮工程面积较大时分项工程可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

5.修缮工程质量验收

5.0.1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质量均应符合各分部的质量验收规范所规定的合格标准。

2.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设备安装修理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范。

3.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4.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5.0.2当修缮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分项分部工程,应重新进行验

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能够达到查勘设计要求的分

项、分部工程,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达不到查勘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复核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项、分部工程,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

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0.3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修缮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6.0.1分项工程应由房产经营管理单位代表(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的质量、技术和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6.0.2分部工程应由房产经营管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涉及主体结构的分部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也应参加验收。

6.0.3单位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初步验收,确认工程质量合格后,向房产经营管理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6.0.4房产经营管理单位收到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6.0.5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检查初验,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

6.0.6修缮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房产经营管理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相关文件,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一章拆除工程

(不参与分部工程质量评定)

1.1.1本节适用于依据查勘设计要求及拆除方案确定的建筑物室内动力及照明电气设备拆除工程质量验收。

检查数量:

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但不少于3间。

主控项目

1.1.2电气必须拆除方案顺序进行,拆除彻底、干净。

不得有遗漏。

不能破坏仍继续使用电气设备。

检验方法:

观察,现场检查。

一般项目

1.1.3拆下的电气件、电料等,应及时清理干净,并将拆下的料才清点、记数退场。

观察检查。

一般规定

1.2.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的设备、管件的拆除不参与分部工程的质量评定。

1.2.2质量检验时的检查数量一般为全数检查。

1.2.3钢管的拆除凡有活接头的管段尽量不进行切割。

拆落的管段不得扭弯、带支杈(支管)和保温层等。

现场观察检查。

1.2.14各种支架拆除,遗留部分不得凸出建筑物的表面。

全数检查。

1.3.1按计划任务书指定的建筑物,必须全部、干净的拆除完。

检查方法:

1.3.2拆下的旧料及预制楼板、构件等应及时按查勘设计、修缮施工方案和有关规定,清整干净退场。

1.3.3碎砖、木料、落房土等,应清理运净。

场地平整至查勘设计和有关规定的标高。

观察、尺量或用水准仪检查。

第二章地基及基础工程

2.1.1地基工程的修缮要遵照修缮方案进行,要尽量采用原地基采用的材料,材料强度等技术参数要严格按照修缮方案控制。

2.1.2灰土土料、石灰或水泥(当水泥代替灰土中的石灰时)等材料及配合比应符合查勘设计要求,灰土应拌和均匀,颜色一致。

2.1.3施工过程中应检查分层铺设的厚度、分段施工时上下两层的搭接长度、夯实时加水量、夯压遍数、压实系数。

2.1.4施工结束后,应检查灰土地基的承载力。

2.1.5灰土地基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1.1的规定。

表2.1.1灰土地基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及允许值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1

地基承载力

查勘设计要求

按规定方法

2

配合比

按拌和时的体积比

3

压实系数

现场实测

石灰粒径

mm

≤5

筛分法

土料有机物含量

%

实验室焙烧法

土颗粒粒径

≤15

4

含水量(与要求的最优含水量比较)

±

烘干法

5

分层厚度偏差(与设计要求比较)

50

水准仪

2.2.1砂、石等原料质量、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砂、石应搅拌均匀。

2.2.2施工过程中必须检查分层厚度、分段施工时搭接部分的压实情况、加水量、压实遍数、压实系数。

2.2.3施工结束后,应检验砂石地基的承载力。

2.2.4砂和砂石地基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2.1的规定。

表2.2.1砂和砂石地基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设计要求

检查拌和时的体积比或重量比

砂石料有机质含量

焙烧法

砂石料含泥量

水洗法

石料粒径

≤100

含水量(与最优含水量比较)

分层厚度(与设计要求比较)

50

2.3.1施工前应对土工合成材料的物理性能(单位面积的质量、厚度、比重)、强度、延伸率以及土、砂石料等做检验。

土工合成材料以100㎡为一批,每批应抽查5%。

2.3.2施工过程中应检查清基、回填料铺设厚度及平整度、土工合成了得铺设方向、接缝搭接长度或接缝状况、土工合成材料与结构连接状况等。

2.3.3施工结束后,应进行承载力的检验。

2.3.4土工合成材料地基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3.1的规定。

表2.3.1土工合成材料地基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土工合成材料强度

置于夹具上做伸拉试验(结果与设计标准相比)

土工合成材料延伸率

≤3

般项目

土工合成材料搭接长度

≥300

用钢尺量

土石料有机质含量

实验室烙烧法

层面平整度

≤20

用2m靠尺

每层铺设厚度

25

2.4.1施工前应掌握有关技术文件(注浆点位置、浆液配比、注浆施工技术参数、检测要求等)。

浆液组成材料的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注浆设备应确保正常运转。

2.4.2施工中应经常抽查浆液的配比及主要性能指标,注浆的顺序、注浆过程中的压力控制等。

2.4.3施工结束后,应检查注浆体强度、承载力等。

检查孔数总量的2%~5%,不合格率大于或等于20%时应进行二次注浆。

检验应在注浆后15d(砂土、黄土)或60d(粘性土)进行。

2.4.4注浆地基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5.1的规定。

表2.5.1注浆地基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原材料检验

水泥

查产品合格证书或抽样送检

注浆用砂:

粒径

细度模数

含泥量及有机物含量

<2.5

<2.0

<3

实验室实验

注浆用粘土:

塑性指数

粘粒含量

含砂量

有机物含量

>14

>25

<5

粉煤灰:

细度

烧失量

不粗于同时使用的水泥

水玻璃:

模数

2.5~3.3

抽样送检

其他化学浆液

注浆体强度

取样检验

各种注浆材料称量误差

抽查

注浆孔位

20

注浆孔深

100

量测注浆管长度

注浆压力(与设计参数比)

10

检查压力表读数

2.5砌砖基础

2.5.1检查数量:

接由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但不少于3间,每间不少于2处,柱基础不少于5个。

主控项目:

2.5.2砖、水泥、砂石的品种、标号、性能质量等,必须符合查勘设计和有关规定。

其砂浆强度,同品种、同强度等级各组试块的平均强度不得低于设计标号;

任一组试块的最低强度值,不得低于设计强度等级的75%。

检验方法:

检查强度试验报告。

2.5.3砌体砂浆必须饱满密实。

水平灰缝砂浆饱满度不得低于80%。

竖缝砂浆严实。

用百格网检查砖底面与砂浆的粘结痕迹面积,每步架抽查不少于3处,每处掀3块砖取其平均值。

2.5.4组砌方法正确。

外墙的转角处不准留直槎,其他部位留直槎必须按规定加拉结筋。

基础加固,利用旧砖填心,必须符合查勘设计和有关规定。

观察,尺量检查。

2.5.5构造柱留设位置正确,大罗汉槎先退后探,尺寸准确,上下顺直,残留砂浆清理干净。

2.5.6防潮层(带),按查勘设计砂浆垫层平整、密实抹压光平;

钢筋混凝土做法的,其尺寸符合查看设计,混凝土配合比准确,搅拌均匀,振捣密实、平整,表面压实抹光。

一般项目:

2.5.7预埋件、预留孔洞的位置、尺寸,应符合查勘设计和有关规定。

2.5.8砖砌基础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5.1的规定。

表2.5.1砖砌基础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

(mm)

检验方法

轴线位移

用经纬仪或拉线尺量检查

基础顶面标高

15

用水准仪和尺量检查

垂直度

用2m托线板检查

表面平整度

8

用2m靠尺和塞尺检查

检测数量:

按独立基础的个数抽查10%,但不少于5个,带形基础每20m抽查1处,但不少于3处。

2.5.9防潮层(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6.9的规定。

表2.6.9防潮层(带)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钢筋混凝土防潮带厚度

-5

用钢钎插入和尺量检查

第三章砌体工程

3.1.1本章适用于砌体结构局部拆除、维修和加固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3.1.2房屋砌体的修缮工程必须进行查勘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

3.1.3砌体修缮工程所用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

块材、水泥、钢筋、外加剂等尚应有材料主要性能的进场复验报告。

3.1.4砌体工程验收是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施工方案、技术交底记录、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和其它必要的文件和记录。

3.1.5施工脚手眼补砌时,灰缝应填满砂浆,不得用干砖填塞。

3.1.6在潮湿环境或化学侵蚀性介质环境中,设置在砌体灰缝内的钢筋应采取防腐措施。

3.1.7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品种、搅拌方法应符合查勘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3.1.8砂浆应随拌随用,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应分别在3h和4h内使用完毕;

当施工期间最高气温超过30℃时,应分别在拌成后2h和3h内使用完毕。

3.1.9砌体修缮工程不得降低墙体的节能效果。

当砌体修缮工程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该项目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在实施前办理设计变更手续。

3.1.10承担墙体节能修缮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现场应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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