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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员工辞职应填写公司人事管理部门制作的《离职申请单》,按照公司规定填写辞职原因为“合同未到期,个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未按本制度规定填写离职单或填写不规范的,不视为正式的和有法律效力的书面通知行为;

11.2员工应通过公司0A系统提交离职申请,并将《离职申请单》交予公司人事管理部门。

人事管理部门收到员工《离职申请单》后,确认离职理由、是否签有服务期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或相关约定;

人事管理部门经确认员工离职符合本制度、服务期协议等相关规定的,提交离职流程并关闭该员工的0A系统;

11.3员工辞职经本部门(含分支机构)领导、人事管理部门和公司领导同意后,由人事管理部门通知辞职员工的交接事宜以及离开公司的确切日期;

11.4在确认交接事宜完毕后,人事管理部门开具《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证明单》,并送达辞职员工;

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的书面通知投邮时生效,通过其它方式的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无需对方签字认可;

11.5《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证明单》采取直接送达的,自送达之日起双方的劳动关系正式解除;

以邮寄方式送达的,自投邮之日起双方的劳动关系正式解除。

第十二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12.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

12.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12.3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12.4公司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12.5因公司的欺诈行为导致员工违背真实意思表示入职的;

12.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因公司过错致使员工被动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3.1员工向人事管理部门递交由本人签名的《离职申请单》,填写离职原因为“因公司过错导致员工被动离职”,并附上相关说明;

13.2人事管理部门在调查核实后将相关情况通报公司工会,并通过适当途径进行调解;

13.3若员工反映事实确凿并经调解无效后,由人事管理部门按第十一条规定的流程办理交接和离职手续。

第三节公司辞退

第十四条员工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4.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14.2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包括但不限于:

(1)涉嫌违反治安处罚法及构成犯罪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盗窃同事、公司财物(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对同事施以暴力、敲诈勒索或有重大侮辱威胁行为;

聚众闹事妨害正常工作秩序,在公司内聚众赌博的;

(2)月度内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月度内累计旷工5个工作日,或年度累计旷工10个工作日的;

(3)故意毁坏公司财物,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 

元及以上;

(4)利用职权受贿或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达人民币 

(5)严重违反各种安全制度,导致重大人身或设备事故;

(6)利用公司名义招摇撞骗,使公司蒙受名誉或经济损失达人民币 

(7)伪造公司公文或者公章;

(8)无正当理由,对季度、年中/年终考核结果未在规定期限内签字认可的;

(9)其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14.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导致公司遭受人民币 

元及以上的重大损失的;

14.4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由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14.5提供虚假信息或实施其它欺诈行为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14.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4.7员工被证明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本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14.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员工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5.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15.2员工经考核为不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在下一个考核周期仍考核为不胜任工作的,包括但不限于:

(1)管理、技术序列人员在一个考核年度内连续四次考核结果(含季度、年中及年终考核)为不胜任或两个考核年度内累计六次考核结果为不胜任(含季度、年中及年终考核);

(2)销售序列人员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季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经培训或转岗后下一季度考核仍为不合格的。

15.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十六条公司以非过错性辞退或过错解除而辞退员工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6.1由人事管理部门填写《解除劳动合同情况说明》,同时附上相关材料;

16.2将解除理由通报公司工会;

16.3按公司规定,呈报公司领导批准;

16.4由人事管理部门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至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

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的书面通知自送达员工时生效,通过其它方式的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无需对方签字认可;

16.5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按照交接清单所列项目逐项办理交接及离职手续。

第四节经济性裁员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裁减不足二十人但超过公司全辖员工总数10%以上的,公司提前30日向工会说明情况,听取公司工会意见后,裁减人员的方案向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7.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17.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17.3公司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17.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17.8裁减人员时,应优先留用以下人员:

(1)与本公司订立较长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扶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

第十八条经济性裁员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8.1人事管理部门梳理裁减人员方案,核实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及在程序执行和经济补偿方面是否有遗漏,核实裁减人员中是否有不得解除或终止的情形;

18.2提前30日将裁员方案(草稿)通知工会,并同时提交所在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8.3在提前通知期届满前根据工会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意见进行完善,在30日的提前通知期届满后实施裁员,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五节劳动合同终止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9.1劳动合同期满的;

19.2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的;

19.3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19.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19.5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公司提前解散的;

19.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终止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20.1公司应在合同终止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除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失踪的情形外);

20.2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的书面通知自送达该员工时生效,通过其它方式的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无需对方签字认可;

20.3由人事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节不得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实施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或经济裁员:

21.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

21.2在本公司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1.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21.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21.5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21.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期满,有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但涉及工伤员工的,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离职交接手续管理

第一节工作交接

第二十三条员工应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确定的离职日的当日前往所属部门、人事行政管理部(分公司综合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及信息技术部等部门,将其工作职责、所经管的财物及事务、未办及未了事项、保管的文件等,进行工作交接。

该工作交接无误,才可以视为其已经办结工作交接。

第二十四条重要岗位人员离职,公司可安排离职审计,经审计无误,并且其依第二十三条完成工作交接的,才可以认为其已办结工作交接。

第二节债务清算

第二十五条离职人员办理工作交接后凭《离职交接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到人事管理部门领取《离职薪资结算表》,并据此发放工资。

离职人员薪酬结算截止日为员工离职流程审批完结之日,薪酬支付、福利发放按《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福利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可在培训服务期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中约定,员工违反协议约定应支付违约金:

26.1公司与员工订立有培训服务期协议或条款的,员工辞职或公司因员工过错辞退员工的,应依据协议的相关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26.2公司与员工订立有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的,在公司依约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下,应依据协议的相关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七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需要依据法律法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在员工办结工作交接时,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7.1员工在试用期提前3日或正式合同期间提前30日解除劳动合同的;

27.2员工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公司辞退的;

27.3合同到期,公司在不降低现有劳动待遇的前提下征求继签意愿时员工表示不续签的;

27.4员工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

27.5若员工动议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经济补偿按员工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

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员工月工资高于公司(分公司)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按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向其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二十八条公司或员工任何一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员工或公司造成损失的,均应按照法律或合同的规定或约定支付赔偿金。

28.1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经公司核实确认解除理由不充分的,公司应当继续履行;

若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的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公司依照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赔偿金。

28.2员工违反法律法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公司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员工拒不履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员工基于实际损害原则或者劳动合同或专项协议的约定支付赔偿金。

若劳动合同或专项协议载有违约金条款的,员工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后,违约金不足以抵充实际和预期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支付赔偿金。

第三节离职证明、档案及社保办理

第二十九条离职人员按照本制度规定办结工作交接后的3日内,公司向其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

第三十条公司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15日内,为离职人员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第四节离职面谈

第三十一条员工因辞职而离职的,所在部门负责人或机构负责人应进行离职面谈,了解离职原因、听取员工意见,并做好记录。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总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于颁行之日开始施行。

附件一: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由 

(甲方/乙方)动议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劳动合同日期

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为:

日。

二、经济补偿金

甲方按照乙方工龄支付乙方的工作年限,支付乙方 

(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其他)共计人民币 

元,并于协议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至乙方账户。

乙方银行账户信息

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甲方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薪资结算

薪资结算至 

日,并于(当日/次月)发薪日支付。

四、其他相关事项

五、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六、协议份数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签署时间:

甲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签字):

附件二: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离职申请单

姓名

岗位名称

部门

合同到期时间

拟离职时间

离职原因

合同未到期,个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签名:

日期:

因公司过错导致员工被动离职。

所在部门

接到申请日期:

最后工作日期:

人事行政

管理部

附件三:

(适用于员工提前通知解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公司留存)

先生/小姐:

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您于 

日提出解除此前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您订立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

自 

日起至 

日止)。

您说明的解除理由是:

预告解除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您的劳动合同于 

日解除。

您需要结算以下薪资和补偿金事项:

一、您薪资结算至 

日;

计人民币 

元;

二、此种情形下,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您需要办理以下交接手续:

详见辞职交接表;

以上事宜完成后,按照公司离职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在此确认:

本人与公司已无任何劳动争议及经济纠纷,并已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一份。

员工签名:

......................................................................................................................................................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员工留存)

一、薪资结算至 

附件四:

(适用于员工随时通知解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

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公司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

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此种情形下,公司需要支付您相当于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计人民币 

元。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附件五:

(适用于员工动议协商解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的相关规定,您于 

日与公司提出协商解除此前 

日止),公司予以同意。

经协商一致后,您的劳动合同于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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