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议事规则Word最新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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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安排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确定公司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一般公司债券或配股、增发新股及其它融资方案。
(五)制定公司重大收购、兼并、重组方案及回购本公司股票、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六)确定公司工资福利方案、薪酬管理制度以及目标绩效考核方法。
(七)在出资人的授权范围内,确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八)确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确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制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确定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十三)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以及出资人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董事会实行董事会会议的方式议事并履行相应职责。
第五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依据须要刚好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条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年初召开,于会议召开前10日通知到每位董事和监事会。
第七条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到每位董事和监事会。
第八条出现下列状况,公司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提议;
(二)总经理提议;
(三)监事会主席提议;
(四)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提议;
(五)出资人要求;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其次章会议筹备第十条综合事务部负责董事会的日常工作,综合事务部对议案进行会议统筹,主动与议案提议人进行沟通,完善上会资料,做好会议打算工作。
第十一条打算工作就绪后,由综合事务部提出董事会会议方案并提请董事长审定。
第十二条董事会会议方案应当包括:
(一)会议具体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议程;
(三)须要审议和表决的事项;
(四)出席人员范围。
第十三条董事会会议方案经董事长审定后由综合事务部拟定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文件由综合事务部送达到每一位董事,并确认每一位董事收到会议通知和相关会议材料。
第十四条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形式;
(三)会议议程;
(四)会议议题;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六)其他应载明事项。
第三章会议议案、材料第十五条每次会议需经董事会审议表决或决策的事项应当形成相应文本法律文件,并附相关支持性文件。
第十六条综合事务部对上会文件进行汇总,并负责对议案文本及支持性文件进行形式要件审查,符合上会条件的,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议案及其相关材料,应随会议通知一并送达每位董事和监事会。
第四章会议实行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如期实行,每一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决议实行多数表决原则。
一般决议(法律特地列举规定的特殊决议以外的全部其他决议)要求超过半数董事出席会议,出席会议的董事表决权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特殊决议必需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会议,出席会议的表决权超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因出席人数达不到法定人数不能如期实行的,综合事务部应当刚好与各位董事沟通并报请董事长确定新的时间。
其次十条董事会临时会议由综合事务部制作表决看法确认书,须要作出决议的还应当制作董事会决议,由参会董事签署。
其次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当邀请监事会成员列席,并依据议程须要确定相关人员列席。
第五章会议记录其次十二条董事会会议由综合事务部记录。
会议记录内容应当全面客观反映会议审议表决具体事项的过程,具体包括:
(一)会议时间;
(二)会议地点;
(三)参会董事;
(四)主持人;
(五)列席人员;
(六)审议议题及决议事项;
(七)审议结果。
对于决议时发表不同看法的董事,应载明不同看法的具体内容。
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其次十三条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签名时可以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发言内容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六章审议、表决其次十四条董事依法独立行使表决权,董事对拟议决事项应当在表决前进行充分了解,并作出审慎推断,董事对行使职权的结果负责。
其次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决议违反党纪党规党法、国家法律、公司章程或决策程序致使公司遭遇重大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担当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录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其次十六条董事应当亲自行使表决权,董事因特殊状况不能出席会议的,可托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但托付人应当对受托人代为行使的表决行为担当责任。
其次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审议表决事项,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或代理人充分发表看法后再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其次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审议议案实行一事一人一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看法分为:
同意、反对、弃权三种。
其次十九条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条董事会会议在审议与董事有关联的事项时,关联董事应执行回避制度,不参与表决。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内容关系重大,如暂缓作出决议不至于影响该事项实质性进展的,与会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出再议建议的,应当暂缓作出决议。
当四分之一以上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以联名提出延缓召开董事会会议,或缓议董事会所议议题,董事会应予接受。
第三十二条对于董事会已表决的议案,拥有提出召开董事会会议权力的机构或人员发觉决议有可能存在决策错误时,可以提出复议建议,董事会应按程序组织召开临时会议复议,但复议不能超过两次。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在探讨确定有关公司改革、职工工资福利、平安生产、劳动保险、住房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和问题时,应当事先征求公司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看法,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会议。
董事会会议在探讨制定涉及劳动管理、薪酬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内容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征求公司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看法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会议不得临时动议对超出会议议题范围的事项作出决议。
董事会决议中应当写明每项议案表决的票数,出席会议的董事或代理人应当对董事会决议进行签署。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召集人可依据具体状况作出会议休会确定。
召集人在作出休会确定时,应当明确复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方式。
第三十六条会议期间与会董事不得中途退出会议,也不得拒绝投票,否则视为投弃权票。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次年年初送公司档案室保存,保管期限为二十年。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规则适用于贵州省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旗下分支机构。
贵州省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旗下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据此制定制度并通过内部决策程序审批后执行;
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则者,公司将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条本规则接受中国法律、法规、相关机构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约束。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及地区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则与国家及地区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一样的,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本规则由综合事务部负责说明。
第四十二条本规则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