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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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建设规划与校舍用房的组成

第三章 学校网点布局、选址与规划设计

第四章 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五章 校舍主要建筑标准

附加说明

附件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普通中小学教育现代化、教育改革与发展以及推进素质教育对校园、校舍条件与环境的需要,加强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合理确定并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不断提高中小学校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促进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包括建制镇)新建普通中小学校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建设。

改建、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根据需要与可能,正确处理好近期与远期结合的关系。

  第四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坚持先规划设计后建设的原则。

学校的规划设计要便于分期实施。

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已有设施和设备。

  第五条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设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学校建设规模与校舍用房的组成

  第六条 学校建设规模

  一、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学校规模、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确定。

  二、学校规模和班额人数

  1、完全小学:

12班、18班、24班、30班,每45人。

  2、九年制学校:

18班、27班、36班、45班,小学阶段每班45人、中学阶段每班50人。

  3、初级中学:

12班、18班、24班、30班,每班50人。

  4、完全中学:

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50人。

  5、高级中学:

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50人。

  第七条 校舍用房的组成

  一、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三部分组成。

  二、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1、完成小学:

设置普通教室;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2、九年制学校:

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技术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馆、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3、初级中学:

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技术教室等专用教室及辅助用房;合班教室、图书馆、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4、完全中学:

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技术教室等专用教室及辅助用房;合班教室、图书馆、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5、高级中学:

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技术教室等专用教室及其辅助用房;合班教室、图书馆、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三、办公用房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设置教学办公室、行政办公室、社团办公及广播室,会议接待室、德育展览室、卫生保健等管理用房。

  四、生活服务用房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应根据办学的实际需要设置教工单身宿舍、教工与学生食堂、开水房、汽车库、配电室、教工与学生厕所等用房;可设置学生宿舍、锅炉房、浴房、自行车库等用房。

  五、重点学校、示范性学校、民族学校以及有特殊要求的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增设本条未列出的其他用房。

第三章  学校网点布局、选址与规划设计

  第八条 学校网点布局

  一、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网点布局应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与人口分布,尤其是学龄人口数量及其增减的发展趋势,以及城市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新建住宅区内,要根据规划的居住人口及实际人口出生率,建设规模适宜的中小学校。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网点布局应符合下列原则:

1、学生能就近走读入学;2、学校应具有较好的规模效益和社会效益。

3、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二、学校服务半径要根据学校规模、交通及学生住宿条件、方便学生就学等原则确定。

中小学生不应跨越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车流量大、无立设施的城市主干道上学。

  第九条 校址选择

  一、城市新建的普通中小学校,校址应选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公用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源的地段。

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震断裂带、山丘地区的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河湾及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

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及通航河道等不得穿越校区。

  二、学校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公安看守所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第十条 校园规划设计

  一、校园的总体规划设计应因地制宜,合得利用地形、地貌,并根据需要适当预留发展余地。

教工住宅应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不应建在校园内。

  二、校园总平面设计宜按教学、体育运动、生活、勤工俭学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合理布局。

各区之间要联系方便、互不干扰。

教学楼应布置在校园的静区,并保证良好的建筑朝向。

校园内各建筑之间、校内建筑与校外相临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城市规划、卫生防护、日照、防火等有关规定。

  三、校园、校舍庆整体性强。

建筑组合应紧凑、集中,建筑形式和建筑风格要力求体现教育建筑的文化内涵和时代特色。

具有优秀历史文化重大价值的校园及校舍庆依法保护,并合理保持其特色。

校园绿化、美化应结合建筑景观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以形成优美的校园环境和人文景观。

  四、体育活动场地与教学楼应有合理的间隔,并应联系便利。

设有环形跑道的田径场地、球类场地,其长轴宜为南北方向。

  五、校园内的主要交通道路应根据学校人流、车流、消防要求布置。

路线要通畅便捷,道路的高差处宜设坡道,路上的地下管线井盖,应与路面标高一致。

  六、室外上下水、煤气、热力、电力、通讯等地下管线,应根据校园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布置,并按防火规范要求在适当位置设计室外消防栓供水接口。

交配电系统应独立设置,规划设计用电负荷应当留有余量。

室外多种管线的敷设应用地下管沟暗设。

  七、学校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应便于学生就学,有利于人流迅速疏散,不宜紧靠城市主干道。

校门外侧应留有缓冲地带和设置警示标本。

  八、旗杆、旗台应设置在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等显要位置。

  九、校园应有围墙,沿主要街道的围墙宜有良好通透性。

第四章  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一条 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一、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分规划指标和基本指标两部分。

学校若分期建设,首期建成校舍的建筑面积不应低于基本指标的规定。

  重点学校、示范性学校、民族学校以及有特殊要求的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增列的校舍用房,可另行增加面积指标。

  二、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筑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指标如表4-1。

  表4-1

(1)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表        单位:

m2

 项 目 名 称

基 本 指 标

12班

18班

24班

27班

30班

36班

45班

完全小学

面积合计

3569

4684

5812

-

6912

-

-

生均面积

6.6

5.8

5.4

-

5.2

-

-

九年制学校

面积合计

-

5500

-

7328

-

9425

11588

生均面积

-

6.5

-

5.8

-

5.6

5.5

初级中学

面积合计

4772

6379

7972

-

9605

-

-

生均面积

7.9

7.1

6.7

-

6.4

-

-

完全中学

面积合计

-

6495

8120

-

9734

11387

-

生均面积

-

7.3

6.8

-

6.5

6.3

-

高级中学

面积合计

-

6602

8247

-

9892

11537

-

生均面积

-

7.4

6.9

-

6.6

6.4

-

  表4-1

(2)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表         单位:

m2

 项 目 名 称 

基 本 指 标

12班

18班

24班

27班

30班

36班

45班

完全小学

面积合计

5382

6714

8464

-

9689

-

-

生均面积

10.0

8.3

7.9

-

7.2

-

-

九年制学校

面积合计

-

7789

-

9867

-

13334

16197

生均面积

-

9.3

-

7.9

-

8.0

7.8

初级中学

面积合计

6802

9084

11734

-

13542

-

-

生均面积

11.4

10.1

9.8

-

9.0

-

-

完全中学

面积合计

-

9207

11865

-

13654

15764

-

生均面积

-

10.3

9.9

-

9.1

8.8

-

高级中学

面积合计

-

9287

11959

-

13775

15897

-

生均面积

-

10.4

10.0

-

9.2

8.9

-

  注:

①上表建筑面积以墙厚240mm计算,寒冷和严寒地区学校的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可根据实际墙厚增加。

    ②表中不含自行车存放面积。

自行车的存放面积应按1m2/辆计,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另行增加,并宜在建筑物内设半地下室解决。

  第十二条 教学用房的配置标准

  

(一)普通教室。

每班设1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得小于61m2。

  

(二)专用教室。

应配置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等专用教室及辅助用房。

城市普通完全小学专用教室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4-2的规定。

  表4-2城市普通完全小学专用教室使用面积   单位:

m2

 用房名称

基本指标

规划指标

备注

12-18班

24-28班

12-18班

24-28班

套数

面积

套数

面积

套数

面积

套数

面积

自然教室

1

147

1

147

1

147

2

258

 

音乐教室

1

169

1

169

1-2

96-169

2

169

 

美术教室

-

-

-

-

1

109

1

109

 

书法教室

-

-

-

-

1

86

1

86

 

语言教室

1

109

1

109

1

109

1

109

 

计算机教室

1

109

1

109

1

109

2

195

 

劳动教室

1

109

1

109

1

109

2

218

 

  注:

每套用房面积中包括辅助用房面积。

  (三)公共教学用房。

应配置多功能教室、图书室等公用教学用房及辅助用房。

城市普通完全小学公共教学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4-3的规定。

  表4-3城市普通完全小学公共教室用房使用面积表   单位:

m2

 用房名称

基本指标

规划指标

备注

12班

18班

24班

30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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