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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三检及交接检制度………………………………………………26

21.搅拌站及计量设置………………………………………………26

22.档案管理制度……………………………………………………27

23.企业质量技术部门资料管理制度………………………………27

24.项目部资料管理制度……………………………………………28

25.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制度…………………………………………29

26.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编制、审批制度……………30

27.检测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检测制度……………………36

28.监视和测量装置的管理、维护及检定校准制度………………37

29.竣工图编制管理制度……………………………………………38

 

一、图纸会审制度

(一)、目的:

为优化设计,保证图纸质量,保障工程质量、进度,建立完整的图纸会审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本公司施工的各类建设项目。

施工图纸包括:

施工图纸、设计审图意见书、设计变更联系单、施工技术联系单及其他技术要求文件。

(三)、制度:

1、施工图纸控制:

在施工招标或与建设单位签定合同时特别强调设计图纸的各个专业设计人员的图纸会签制度,以尽量减少图纸中各个专业的矛盾错误。

建设单位按照合同条款提供给施工企业完整、一定数量设计图纸。

公司质量技术部门、技术负责人、总工对其设计图纸进行会审,并将结果与分公司、项目部汇总整理。

2、图纸接受制度:

现场技术负责人负责接受建设单位提供的图纸,检查图纸质量,要求清晰明确,设计及相关人员签字,设计院盖章,现场技术负责人做好图纸接受记录及存档图纸保管。

3、图纸发放制度:

现场技术负责人负责向施工员及相关人员发放施工图纸并做好图纸发放记录,记录清楚发放图纸名称、图号、份数、接受单位、接受时间及接受人签字。

接受的图纸的人员必须有公司技术部门盖施工图纸专用章。

4、图纸会审人员:

下列人员必须参加图纸会审

建设方:

现场负责人员及其他技术人员;

设计方:

设计院总工程师、项目负责人及各个专业设计负责人;

监理方:

项目总监、副总监及各个专业监理工程师;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程师及各个专业技术负责人;

其他相关单位:

技术负责人。

5、图纸会审时间控制:

设计图纸分发后三个工作日内由建设(监理)单位负责组织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设计交底后十个工作日内由建设(监理)单位负责组织上述单位进行图纸会审。

6、图纸会审:

施工单位、监理所单位及其他各个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针对自己发现的问题或对图纸的优化建议以文字性汇报材料分发会审人员讨论。

7、图纸会审会议由业主或监理主持,主持单位应做好会议记录及参加人员签字。

8、图纸会审每个单位提出的问题或优化建议在会审会议上必须经过讨论作出明确结论;

对需要再次讨论的问题,在会审记录上明确最终答复日期。

9、图纸会审记录由监理负责整理并分发各个相关单位执行、归档。

10、图纸会审可采用全部图纸集中会审、分部图纸会审、分阶段图纸会审及分专业图纸会审,具体会审形式由监理确定。

11、各个参建单位对施工图、工程联系单及图纸会审记录做好备挡工作。

12、作废的图纸设计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公司、项目部按照公司《质量程序文件》中《文件控制程序》、《记录控制程序》自行处理,不得影响施工。

二、技术交底制度

1、技术交底在使工程从图纸向实体的逐步转化过程中起媒介和保障作用。

通过技术交底使操作者(基层管理人员、领工员、班组长、工人)掌握工艺流程、施工方法,了解技术标准,按交底的几何尺寸将工程付诸实施,完成工程从图纸向实体的逐步转化。

2、项目经理、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交底,对施工调查和设计文件审核中发现的问题提交建设、设计单位解决。

3、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及各专业负责人应组织向其他生产、管理工作人员和作业层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进行本工程综合性技术交底。

交底前应作充分准备,以会议宣讲和书面形式讲清设计意图和主要标准、施工安排、技术措施、工程的特点和特殊要求。

4、技术人员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大量、长期反复进行交底工作,在其工作量中占有很大比例的份额,是技术工作重要的组成部分。

技术交底的偶然疏漏就有可能造成极大的损失,技术人员应加强责任心,仔细核对交底内容,技术交底执行技术复核制。

5、技术交底要求:

5.1公司质量技术部门对施工项目的项目部主要负责人进行综合技术交底,交底内容一般由施工现场管理、技术文件资料管理、建筑材料管理与控制、质量检查与验收、关键施工工序管理与控制等其他要求,公司总工程师等共同参加。

5.2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应组织对作业层(项目队、工区)进行综合性技术交底。

综合性技术交底的内容:

工程主要技术条件、设计标准;

工程部位及组成;

主要的施工方法及施工步骤,施工场地布置;

施工准备工作;

使用的机具设备;

材料的规格、数量、质量要求及使用部位;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使用部位及配合比;

劳力组织;

创优计划、主要质量措施;

安全措施、文明施工及环保措施;

科研项目和实施计划;

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等。

6、技术负责人组织对分部技术人员进行单项技术交底。

7、现场技术交底必须有书面资料,交底书内必须有工程质量标准和安全操作注意事项,且有交底人、技术负责人、接受人签字,并标注日期。

8、严格执行技术交底复核制。

8.1综合性技术交底由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并复核,总工程师签发。

8.2作业层技术交底由分部技术人员编制,分部技术负责人复核。

8.3各级技术人员应仔细核对交底内容,确保技术交底正确无误。

9、各级技术人员不得将设计文件、标准图、施组文件等不加标注和修订简单复印分发,必须对原图和资料进行分解,重新组合并附加解释,对可能疏忽的细节要特别说明,提出工艺标准、质量标准和克服通病的措施;

对于重要、复杂的工艺等,要制定专项技术交底或作业指导书予以明确。

对基层的技术交底必须要有明确的工艺标准及操作要求。

10、施工过程中公司质量技术部门工作人员、项目施工技术人员有权监督作业班组按技术交底书、《企业技术标准》、作业指导书和专项技术措施的要求进行施工,发现偏差及时进行纠正;

特殊情况下,有权暂停施工,并在事后提供相关书面报告。

10.1特殊工序的技术交底,除应有书面交底外,还应加强施工现场的技术指导和跟踪检查。

10.2分项工程技术交底中应指出该分项中工程所使用材料的规格、品种或数量,对于应检验的材料和项目应加以注明。

10.3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设计变更或其他更改施工工序的情况,应及时进行补充技术交底,并应有连续性。

11、技术交底书面资料应填写清楚复制若干份。

交底人和接受人应当面交接、解释明白确认无误后双方签认,其中一份由交底人留存备查。

12、工程技术人员应建立工程范围内技术交底台帐。

技术交底应按《文件控制程序》、《记录控制程序》中有关规定编号发放。

13、公司质量技术部门、项目经理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施工队交底书面资料和台帐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业务评比范畴之中。

三、质量检查制度

(一)、严格执行质量验收评定标准,评定工程质量:

1、质检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查工作。

2、在验评质量等级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借口降低标准。

(二)、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检查方法:

1、公司每月组织一次检查,分公司或项目部每个施工段检查一次,班组每天检查,将结果公开。

2、“六到位验收”也作为定期检查内容,即:

验槽、基础验收、一层钢筋、次层钢筋、结构验收、竣工验收。

3、不定期抽查:

公司质量管理部门不定期对在建项目进行巡查“不定时、不定项目”发现问题及时下发质量检查意见书,要求进行纠正。

4、采取“自检、互检、交接检、专检”制度;

以自检为主,操作工人应对自己操作的项目质量负责,要将隐患消灭在操作之前。

互检是指班组与班组之间,项目部与项目部之间的交流检查,相互督促、相互勉励。

交接检是由工地质检小组或专职质检员牵头组织的专项检查,检查上一步工序的质量,发现问题及时修复,杜绝不合格的工序进入下一轮施工过程。

专检是指项目经理牵头由专职质检员负责的专项检查,评定分项工程质量等级。

四、工序质量检查制度

(一)、总则

1、所有分部分项工程地施工过程中都必须经过检查,工序检查的程序可分为自检、互检和专检。

2、项目部应准备一套完整的检查工具、表格、国家强制性《标准》、企业《标准》、《图集》等。

(二)、自检:

1、项目部质检员组织施工员、专业班组长共同进行分项工程质量自检、自查。

2、自检的范围包括单位工程的所有分项。

3、自检的依据是现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及《企业技术标准》对分项工程的质量要求。

4、质检员根据检查情况如实记录检查数据,并进行评定,参验人员及时签字认可,内容应详细真实,不得擅自捏造检查结果。

(三)、互检:

1、项目部质检员负责组织工程班组间互相检查和班组交接检查。

2、互检的依据是《国家强制性标准》、《企业技术标准》及图集、图纸要求。

(四)、专检:

1、由公司质量技术管理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组织项目经理、质检员、施工员等进行专项检查。

2、专检的内容是由组织专检单位(部门),根据分项工程的重要性来决定,内容可包括:

分承包方承包的单项工程、重要分项的自查、技术交底的实施、质量通病的防治措施等。

3、专检是在项目部自检并已形成结论的基础上进行,同时核查项目部自检的真实性。

4、由专检的组织单位对专检的情况出具检查意见书,指出存在问题。

(五)、对检查存在的问题项目部应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积极整改并制订相应的预控措施。

五、重要分部分项验收制度

1、重要分部分项是指技术相对复杂,且对工程质量有着重要影响分部分项工程,其具体应包括:

单位工程的地基子分部、桩基子分部、基础分部、主体分部、预应力子分部、钢结构(网架)子分部及屋面分部。

2、验收的人员组织及组成,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监进单位、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部门代表,地基子分部、桩基子分部还应组织地质部门,由公司质量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项目部负责人、技术人员、重要分项的分包单位共同对验收项目进行验收。

3、验收程序:

项目部对验收项目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通知公司质量技术管理部门对自检情况进行核查,质量技术管理部门同时对工程的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存在问题列出并督促整改意见,由项目部负责整改,合格后公司质量技术部门负责通知建设单位约定验收时间,并由建设单位通知有关各方。

4、验收前项目部应准备验收项目的汇报材料,汇报材料应包含验收项目的概况、施工过程、质量自评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情况,并准备验收会议室等设施。

5、验收的结论:

参验各方在现场进行讨论并形成统一意见,对工程存在的问题进行讲评,项目部记录存在的问题并逐一整改,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问题严重的,有关各方应再次组织复验。

6、项目部质检员对验收情况进行记录,并办理有关验收手续,参验各方现场签字认可

六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制度

1、隐蔽工程是指项目施工后将被下道工序隐埋、遮盖,其质量状况竣工验收后无法进行评价的分部、分项。

2、隐蔽工程检查的人员组成,根据隐蔽项目性质的不内可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a.一般性质的的隐蔽工程项目,在隐蔽前必须经建设单位代表、监理单位代表,施工单位代表,施工单位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共同检查验收。

b.基础、主体、屋面、安装等分部分项隐蔽工程,必须经建设单位代表、监理单位代表、施工单位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公司质量技术部门共同验收。

c.工程的重要分项,如基槽开挖、钢筋绑扎等分项验收,必须经建设单位代表、监理单位代表、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公司质量技术管理部门、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共同验收,行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验收程序。

d.工程开工时,公司质量技术管理部门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划定各项隐蔽验收的人员组成。

3、隐蔽工程检查验收程序:

a.所有隐蔽工程项目必须经项目部、施工员、技术负责人(技术员)、质检员、专业班组长共同自查合格后,报请有关各方进行验收。

b.重要分项须行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人员参加验收的,必须经有关各方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报请行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验收。

4、隐蔽工程检查由项目部现场质检员或技术员作记录,内容应如实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如存在的缺陷、必须整改的内容,整改结论、验收结论等、主要检查内容、数据应作详细叙述,参验各方在验收合格后应及时签字认可。

5、检查存在问题的整改及复验:

隐蔽工程检查时,检查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把存在问题,分为必须整改项目和建议改进项目。

必须整改项目,项目部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返工,整改结束后通知有关各方进行复验,直至合格为止。

建议改进项目,项目部应积极组织班组人员进行交底培训,并加强予控措施及过程控制,在下次检查时,如出现建议改进项目所列问题,作为必须整改内容处置,制定纠正预防措施。

6、所有未按以上条款规定进行隐蔽工程检查验收或验收时,不符合要求而进行隐蔽的必须返工,重新验收直至到合格为止。

7、隐蔽工程故意隐蔽不报验,拒不接受隐蔽工程检查验收或拒不整改强行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公司质量技术部门将给予停工处罚或不给予基础、主体、竣工验收等处罚措施。

七、建设工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样制度

取样是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从检验(测)对象中抽取试验样品的过程;

送样是指取样后将试样从现场移交给有检测资格的单位承检的全过程。

取样和送样是工程质量检测的首要环节,其真实性和代表性直接影响检测数据的公正性。

为保证试件能代表母体的质量状况和取样的真实,制止出具只对试件(来样)负责的检测报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关于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及《安徽省建筑工程材料试验有见证取样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样制度,,即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见证下,由施工人员在现场取样,,送至试验室进行试验。

国家规定质量检测业务内容

一、见证取样检测

(一)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测;

(二)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

(三)砂、石常规检验;

(四)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和试块强度检验;

(五)砌墙砖、空心砌块、加气砼砌块检验;

(六)简易土工试验;

(七)混凝土掺加剂检验;

(八)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

(九)沥青和沥青混合料检验;

(十)防水材料常规项目检验;

(十一)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的检测。

二、专项检测

(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1、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

2、桩的承载力检测;

3、桩身完整性检测;

4、锚杆锁定力检测;

(二)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

1、混凝土、砂浆、砌体强度现场检测;

2、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

3、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测;

4、后置埋件的力学性能检测;

(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1、建筑幕墙的气密性、水密性、风压变形性能、层间变位性能检测;

2、硅酮结构胶相容性检测;

3、硅酮结构胶剥离粘结性检测。

(四)钢结构工程检测

1、钢结构焊接质量无损检测;

2、钢结构防腐及防火涂装检测;

3、钢结构节点、机械连接用坚固标准件及高强螺栓力学性能检测;

4、钢网架结构的变形检测;

5、钢材、钢铸件力学性能检测。

(五)室内环境质量检测

1、土壤氡浓度检测;

2、室内空气中氡、甲醛、苯、氨及TVOC浓度检测;

3、室内装饰材料有害物质浓度检测。

(六)建筑节能检测

1、建筑外门、外窗的“七性”及传热系数检测;

2、建筑构件热阻或传热系数检测;

3、建筑材料导热系数检测;

4、外墙外保温系统的耐候性与抗风压检测;

5、建筑节能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检测项目。

二、见证取样送样的范围和程序

(一)见证取样送样的范围

对建设工程中结构用钢筋及焊接试件、混凝土试块、砌筑砂浆试块、水泥、墙体材料、骨料及防水材料等项目,实行见证取样送样制度。

见证范围如下: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8)混凝土强度现场检测;

(9)承重砌体砂浆强度现场检测;

(10)外墙外保温原材料抽样复试和系统现场检测;

(11)幕墙三性试验;

(12)门窗三性试验;

(13)钢结构焊缝探伤检测、高强螺栓扭矩系数试验、抗滑移系数试验;

(14)桩基承载力、完整性检测;

(1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的检测。

(16)建设单位也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须见证取样的试验项目。

(二)、见证取样送样的程序

1、工程质量检测一律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检测机构进行。

建设单位应与检测机构订立书面检测委托合同,受委托的检测机构应有安徽省建设厅核准的检测机构资质。

2、检测(试验)费用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给检测单位,取费标准参照合肥市造价站《关于工程造价中检测试验费的调整通知》(合造价[2007]002号)等的有关规定执行,所检测项目必须为技术监督部门确定的计量认证范围

3、建设单位应向工程受监质监站和工程检测单位递交“见证单位和见证人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写明本工程现场委托的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姓名及“见证员证”编号,以便质监机构和检测单位检查核对。

4、施工企业取样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块制作时,见证人员必须在旁见证。

5、见证人员应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施工企业取样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或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送样。

6、检测单位在接受检验任务时,须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见证人员应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字。

7、检测单位应在检验报告单备注栏中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姓名,发生试样不合格情况,首先要通知工程受监质监站和见证单位。

8、工程开工前,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共同编制工程质量检测方案,并报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存档。

9、工程质量检测方案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名称,委托单位、检测单位名称;

(2)监理、施工单位名称;

(3)监理(建设)单位见证人姓名及会签、施工单位取样员姓名;

(4)见证取样材料的取样的方法、部位、数量,送样的流程;

(5)专项检测的检测部位的确定方法。

10、各类见证取样检测的数量不得少于此类检测的30%;

11、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取样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配备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取样员。

12、监理(建设)单位负责取样、封样、送样的现场见证工作。

监理(建设)单位应配备具备见证取样资格的见证人员。

13、见证取样检测实行见证人随样送检制度。

检测机构在接样时,应检查来样的封样标识是否完好。

见证人应在检测委托单上签名,证明来样的真实性。

14、非见证取样试件送至公司选定的委托试验室规定如下:

14.1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

14.2合肥市建设工程检测中心

14.3合肥建徽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三、见证人员的基本要求和职责

(一)、见证人员基本要求

1、必须具备见证人员资格

(1)见证人员应是本工程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

(2)必须具备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建筑施工专业知识。

(3)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见证员证”。

2、必须具有建设单位的见证人书面授权书。

3、必须向质监站和检测单位递交见证人书面授权书。

4、见证人员的基本情况由行业部门备案,每隔三年换证一次。

(二)、见证人员的职责

1、单位工程施工前,见证人员应会同施工项目负责人共同制定送检计划。

2、取样时,见证人员必须在现场进行见证。

3、见证人员必须对试样进行监护。

4、见证人员必须和施工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

5、有专用送样工具的工地,见证人员必须亲自封样。

6、见证人员必须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字,并出示“见证员”证书。

7、见证人员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有法定责任。

8、发现见证人员有违规行为,发证单位有权吊销其“见证员”证书。

四、见证取样送样的组织和管理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工作的主管部门。

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工作由合肥市建委组织监督管理和安徽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证,由合肥市建委具体实施和考核。

2、各监测机构试验室在承接送检试样时应核验见证人员证书。

对无证人员签名的检验委托一律拒收;

未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姓名及编号的检验报告无效,不得作为质量保证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由质监站指定法定检测单位重新检测,其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建设、施工、监理和检测单位凡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者,将按有关法规、规章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各检测机构应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坚持“科学、公正、准确”的原则开展检测、试验工作,坚决杜绝“假检测”、“假报告”的现象,严格执行检测(试验)不合格报告管理制度。

八、技术复核制度

1、施工过程中的重要施工参数必须经技术复核。

2、施工技术复核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组织实施,项目部施工员及技术操作人员不得兼任技术复核员。

3、所有的技术复核过程必须请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代表见证,重要部位的技术复核必须通知公司质量技术部门现场监督实施。

4、一般工程项目应作以下复核:

(a)建筑物轴线复测;

(b)建筑物标高复测;

(c)建筑物垂直度复核;

(d)结构尺寸复核

5、所有技术复核结果依据验评标准进行统计评定,并把复核情况及时传达给施工人员,严重的误差应以报告形式告知有关各方,商榷处理方案。

6、所有技术复核必须形成记录,并经有关人员签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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