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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工作制度…………………………………………………………………38

3.3政务公开制度……………………………………………………………39

3.4首办责任制………………………………………………………………39

3.5办事接待制度……………………………………………………………40

3.6信访工作制度……………………………………………………………40

3.7廉政建设制度……………………………………………………………41

3.8财务管理制度……………………………………………………………41

4、本单位确定对内公开事项………………………………………………10

二、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1、社会团体登记流程图……………………………………………………43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流程图……………………………………………44

3、社会福利企业年检流程图………………………………………………45

4、社会福利企业初审、上报流程图………………………………………46

5、申请办理城市低保流程图………………………………………………47

6、申请办理农村低保流程图………………………………………………48

7、残疾军人残疾等级鉴定审批流程图……………………………………49

8、革命烈士审批流程图……………………………………………………50

9、退伍军人接收安置流程图………………………………………………51

10、复退军人、三属享受定补抚恤流程图…………………………………52

11、农村五保审批流程图……………………………………………………53

12、农村贫困家庭大病医疗救助审批流程图………………………………54

13、城市困难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流程图………………………………55

14、村(居)民委员会设立、撤销、范围调整流程图……………………56

15、收养登记流程图…………………………………………………………57

 

一、应当公开事项:

序号

项目

类别

依据

公开

形式

公开范围

公开时间

收费

标准

承办

单位

备注

1

民政局

工作职能

机构

职能类

版面

面向

社会

长期

不收费

办公室

附件1

2

内部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附件2

3

机关工作人员姓名、照片及岗位职责

附件3

二、重点公开事项:

公开形式

收费标准

承办

社会团体登记

行政许可

管理条例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6)1602号

申请手续费

10元

登记费

90元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登记

40元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4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附件4

5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附件5

6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版面公开

面向社会

长期公开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2115号

100元

附件6

7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事项变更登记

附件7

8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附件8

9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附件9

10

社会福利企业的初审、上报

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福利

企业

管理

附件10

11

结婚登记

收费类

婚姻法

婚姻登记条例

计价格(2001)523号

9元/对

婚姻

登记

大厅

附件11

12

离婚登记

2元/对

附件12

13

收养登记

收养法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20元/份

附件13

工本费

调查费

220元

14

地名命名、更名

晋城市地名管理办法

附件14

15

县城公墓使用

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市场成本价

附件15

16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省、市、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附件16

17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

阳城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附件17

18

残疾军人残疾等级鉴定审批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

晋市民字

[2006]

47号

伤残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先行垫付,如评定为新残疾等级的,待省厅审批结束确定后,体检费用按规定报销。

未被省厅审定为残疾或提高等级的,所有鉴定费用自理

附件18

19

复退军人、“三属”享受定补、抚恤审批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附件19

20

革命烈士审批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晋政办发[2000]107号

附件20

21

退伍士兵接收

兵役法、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附件21

22

优待安置证审批发放

民发(2002)156号、民发(2002)157号

附件22

23

农村五保户审批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附件23

24

农村贫困户大病医疗救助审批

阳城县农村贫困家庭大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阳城县农村贫困家庭大病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附件24

25

城市困难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批

阳城县城乡困难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阳政办发[2007]91号

附件25

26

村(居)民委员会设立、撤销、范围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基层

政权

建设

附件26

27

遗属补助审批

阳政人字

(2004)

30号

附件27

28

一次性抚恤金审批

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1)

317号

附件28

29

各类民政事业费的拨发情况

随时公开

30

城乡低保保障标准

网络公开

三、确定公开事项:

范围

基本

规则

资料

工作

制度

政务公开制度

首办责任制

办事接待制度

信访工作制度

廉政建设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四、确定对内公开事项:

收费标准

承办单位

机关财务收支情况

公示栏

内部

定期

公室

大额资金使用情况

公开栏

随时

局办

固定资产处置情况

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会议公开

机关工作人员考核奖惩情况

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晋升、任免情况

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情况

机关内部管理制度

资料公开

一、应当公开事项

附件1:

民政局工作职能

一、拟定全县民政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研究提出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县性社团的登记和管理,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

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负责县、乡级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管理;

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

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负责全县优待抚恤工作,负责评残、追烈的报批和烈士褒扬工作;

组织、指导全县拥军优属活动,承担县爱国拥军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全县复员退伍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接收和安置工作;

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和开发使用工作。

六、组织、协调全县救灾工作;

组织核查灾情,发布灾情,管理、分配全县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

七、建立、健全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组织和指导全县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

指导全县社会救济工作。

八、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全县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指导村民委员会建设,推动村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

指导全县社区服务和建设工作。

九、指导全县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拟定全县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负责全县行政区划工作,承办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报批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地名管理工作,指导地名标志和门牌的设置与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与邻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协调,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内乡(镇)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十三、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

拟定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设施标准;

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

负责全县福利企业的审核报批,研究提出全县社会福利企业扶持保护政策并监督落实;

研究提出全县福利彩票(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发展规划、发行额度和管理办法,管理本级福利资金及资助项目的审批工作。

十四、负责全县殡葬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

十五、负责全县儿童收养登记工作。

十六、负责全县收容遣送工作。

十七、负责全县民政事业财务、统计工作,指导、监督全县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八、指导全县基层民政组织建设和民政系统干部培训、教育、表彰等工作。

十九、承担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附件2:

(一)办公室工作职责

协助局领导协调和处理政务工作,并进行督办;

组织草拟全县民政工作政策、法规和规章,草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综合性文件;

负责局机关公文处理、新闻宣传、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管理、信访工作,承办局重要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

负责局机关行政后勤工作。

负责全县民政事业费、局机关行政经费和局直属单位经费的预决算和日常管理;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基建投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负责局机关及下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和老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负责全局干部职工的考核、任免、交流、培训、奖惩;

指导基层民政组织建设和全县民政系统干部的培训、教育和表彰工作。

(二)基层政权建设股工作职责

指导《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全县的贯彻落实,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研究拟定全县社区建设的政策和意见,推动社区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发展;

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干部的培训和表彰工作。

(三)社会事务股工作职责

负责全县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查处民间组织的违法行为和非法民间组织。

负责全县行政区划工作,编制县改市、乡改镇预测与规划;

承办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报批工作;

负责与邻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协调;

调解处理本县行政区域内乡(镇)的边界争议。

负责全县地名的命名、更名和标准化处理,指导地名标志和门牌的设置,负责地名档案的收集、整理、更新和储存。

负责全县殡葬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工作,倡导文明节俭新风;

负责全县儿童收养登记工作;

负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监督指导婚姻登记处的登记工作。

(四)社会保障股工作职责

拟定全县救灾和社会救济工作的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负责查核灾情,上报灾情,慰问灾民,并组织灾区开展生产自救;

组织和接收救灾捐赠、管理,拨发全县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组织和指导全县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全县社会救济工作;

拟定全县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救济的政策,并指导实施;

负责管理本级福利资金及资助项目的审批工作;

负责城乡贫困家庭大病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五)优抚安置股工作职责

拟定全县拥军优属、优待抚恤的政策、规章并监督落实。

主管现役军人的优待;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死亡抚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残抚恤,残疾军人的伤残抚恤,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复员退伍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

负责优待、抚恤、补助标准的提高和落实;

负责评残、追烈的报批和烈士褒扬工作;

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建设和管理;

指导全县开展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县爱国拥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政策,负责全县转业士官、复员退伍军人的接收、教育、安置工作;

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的接收安置;

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建房和军休干服务站的管理工作;

附件3:

岗位职责

一、局长

1、主持民政局全面工作;

2、全面贯彻落实各项民政政策法规;

3、抓好全局思想作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4、主管人事、财务和安置工作;

5、办理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事项。

二、副局长

1、协助局长抓好拥军优属、优待抚恤、烈士褒扬和陵园建设管理工作;

2、分管优抚安置股和太岳烈士陵园管理所;

3、联系老年人协会工作;

4、协助局长完成其他工作事项。

三、副局长

1、协助局长抓好救灾救济、五保供养、城乡贫困居民大病医疗救助,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管理;

2、分管社会保障股、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所和社会福利企业服务公司;

3、协助局长完成其他工作事项。

四、副局长

1、协助局长抓好全县基层政权建设和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指导全县村务公开工作;

抓好光荣院管理服务工作;

2、分管基层政权建设股和光荣院;

3、负责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五、副局长

1、协助局长抓好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婚姻登记、收养登记、殡葬改革、行政区划调整、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地名管理等专项社会事务工作和军队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

2、分管社会事务股、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和机关行政管理工作;

六、办公室主任

1、负责办公室全面工作;

2、接待基层来信来访,搞好机关各股室协调工作;

3、负责各类文件的起草、编写;

4、负责本局经费、档案、公物和车辆的管理工作;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七、办公室副主任

1、协助办公室主任搞好日常工作;

2、负责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及各类函信的开具;

3、负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审批;

4、负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

八、办公室副主任

1、协助办公室主任开展日常工作;

2、负责全局财务、统计工作;

3、承担会计凭证的填制、装订、帐簿登记、结账及入档工作;

4、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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