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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会应有明确的议题,并应在会前做好充分准备,提出初步意见,再提交会议研究决定。

会议讨论的文件由党委主要领导或有关部门准备。

除特殊情况外,会议一般不研究临时动议提出的问题。

(三)召开党委会的日期和议题,除临时召集以外,一般应在会前通知委员。

(四)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决定重要干部的职务任免或提名,必须有三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开会和表决。

(五)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前提出。

(六)党委会在决定问题时,应当进行充分的讨论,采取无记名投票、举手表决或口头决议等方式进行,赞成人数必须超过到会委员半数以上方能生效。

(七)党委会通过的决议和文件,经会议同意可在党内通报或传达。

未经会议批准传达,不得向外泄露,更不准把否定了的个人意见向外散布。

(八)每次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和委员的意见要如实记录,以便党内监督和备查。

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须传达时由书记签发,或由书记委托其他领导签发。

(九)任何人无权改变集体作出的决定,党委集体讨论的任何事项形成决议后要坚决执行,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催办,并将落实情况向党委汇报。

党务公开制度

为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保障党员权利,密切党群关系,构建民主,开放、和谐、规范的基层党务工作机制,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内容

在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前提下,所有党务工作应最大限度地向全体党员和群众公开。

党员、群众要求公开,但基层组织认为不便公开的,应书面提出理由,报上级党组织审定,并把上级党组织的意见向党员、群众反馈。

一般情况下,应当公开的主要内容有:

(一)党和国家的重要方针政策;

(二)本级党组织对重大问题决策的情况;

(三)领导班子年度党建工作目标及完成的情况,班子成员工作分工及完成的情况;

(四)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五)乡村党组织领导班子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六)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

(七)干部选拔任用、奖惩考核的情况;

(八)党内选举,发展党员,民主评议,评比表彰,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等基层党组织建设方面的情况;

(九)党员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情况;

(十)群众反映突出问题的解决落实情况;

(十一)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二、公开方式和时限

党务公开应根据不同内容确定公开范围,采取适当的公开形式。

适宜在党内公开的内容,可通过党内有关会议、文件等形式进行公开。

适宜向全社会公开的内容,可采取党务公开栏、有线电视等形式公开。

党务公开的时限也应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具体分为以下四种:

(一)长期公开。

主要指党的有关政策规定、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办事机构等长期性、固定性的内容。

(二)定期公开。

主要指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原则上每季度首月的15日公开一次。

(三)分期公开。

主要指动态性、阶段性的工作,应根据进展情况分期逐段公开。

跨年度的工作除按阶段公开外,还应在工作结束时进行总结性公开。

(四)即时公开。

主要指临时性工作,应根据情况随时进行公开。

三、公开程序

(一)制定公开方案。

(二)确定公开内容。

(三)实施公开。

(四)收集和处理意见。

(五)立卷和归档。

四、组织领导

各级党组织的主要领导是基层党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党务工作的负责同志是具体责任人。

乡、镇党委要加强对所辖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政务公开制度

为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不断加大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力度,建立健全廉洁、高效、勤政、务实的政务运行机制,促进党政机关和各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勤政为民,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推行政务公开的基本原则是:

(1)依法公开。

政务公开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

(2)真实公开。

公开的内容要真实可信。

(3)注重实效。

要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4)有利于监督。

要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

实施政务公开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形成制度,见到实效,努力达到以下目标:

(1)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和企业、事业单位办事。

(2)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格依法管理。

(3)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有效遏制消极腐败现象。

(4)进一步落实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

(5)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依据。

二、主要内容和形式

政务公开主要公开事权、财权、人权和办事依据、办事职责、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结果等。

重点公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和职责,中央和上级有关农村工作政策,党委和政府的廉洁规定,乡镇年度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上级下拨的专项经费及使用情况,乡镇的债权、债务情况,乡镇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有关政策性问题的审批条件、手续和程序(如计划生育、征兵等),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和信访接待日具体安排情况,所属机构部门的职能分工和调整变化情况,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等情况。

政务公开的形式,要结合实际,灵活多样,注重效果,主要采取设立政务公开中心和固定的便于群众观看的政务公开栏,召开会议,印发文件、宣传资料、办事手册和明白卡,利用广播、有线电视以及群众喜闻乐见的其它形式公开。

三、工作程序和时间

一是把好内容审核关,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公开内容,提出公开意见,选择公开形式予以公开。

二是实行“预公开”制度,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在正式决定或办理之前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并进行调整,再予正式公布。

实行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对政府的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等到要经过人代会审议通过后再予公开;

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的任免、重要工程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要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后公开。

实行定期审计制度,对财政预决算情况和大额度资金收支、管理、使用情况等,要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公开。

三是注重公开时效,对岗位职责、工作范围、办事依据、程序、办事纪律、服务承诺、收费项目、标准等时效长、内容较为固定的公务事项,进行长期公开;

对于年度工作计划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期限较长的进行年度公开;

对于阶段性工作要分段公布,重大事项和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对一般性固定事项和财务坚持半年和年终各公开一次。

四是开展民主监督评方,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群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将收集的意见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反馈,及时研究整改,并将落实情况予以公开。

村务公开制度

为深入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全面推行民主管理,保障农民群众对村级事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制定本制度。

村务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

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名单,本村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及完成情况,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情况,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宅基地审批、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使用情况,上级下拨的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和村干部报酬情况,土地征用补偿标准、金额和社会抚养费的收缴及分配情况,村集体债权债务、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还草款物兑现情况,以及国家其他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政策落实情况和村内各种资产、资源的发包、租赁和转让等情况。

要继续把财务公开作村务公开的重点,所有收支必须逐项逐笔公布明细账目,让群众了解、监督村集体资产和财务收支情况。

农民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也应该公开。

二、公开时间

村务公开的时间要适时、及时、准时,主要分为:

1、定期性公开:

村级财务实行按季公开,公开时间为每季第一个月初;

村年度工作计划实行一年一公开,公开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

2、常规性公开:

计划生育、农民负担、宅基地管理、年度性聘用人员确定等常规性工作实行一事一公开制度。

3、全程化公开:

建设工程招投标、集体资产经营承包、租赁等重大事项要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

4、即时性公开:

上级制度及下发的各种政策规定、村民反映强烈的村级事务要规定程序随时公开。

5、点题公开:

村民对本村的政务、财务和群众生产生活、经济发展等方面有的不清楚或者有疑问时,可以要求点题公开。

点题公开要做到群众问什么,村干部就要回答什么;

群众点什么,村里就公开什么;

群众提出什么合理化建议,村里就想办法解决什么问题。

三、公开形式

村务公开栏是村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全县统一名称为“×

×

乡(镇)×

村村务公开栏”,可分为橱窗式或板报式两种,板报式必须搭设防雨设施,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既要实用,又要美观,并设在村中便于群众观看的醒目位置。

同时,各村可根据公开内容、公开对象和公开范围的不同,利用召开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民主听证会等形式进行公开。

有条件的村可积极探索如下公开形式:

1、印刷品公开形式。

包括告村民书、通报、明白纸、村报、材料汇编等。

2、电子技术公开形式。

包括电子触摸屏、电视屏墙、微机网络等。

四、公开程序

村务公开的基本程序是:

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提交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并通过,报乡(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备案后公开,且在村务公开栏落款处有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全体成员签名公开才有效。

五、公开场所

公开栏设置在村委会、村主要交通路口、群众聚集点等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对一些区域范围比较大的村,要实行多点公开。

六、公开监督

村务公开的监督主要是通过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来实现,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负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

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和村财会人员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

“村帐乡(镇)代理”制度

为规范村级集体财务管理,强化会计监督职能,维护集体和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制度。

一、代理范围和内容

1、实行村帐乡(镇)代理,乡代理中心要对照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要求,按会计核算主体统一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统一记账方法,统一会计科目,统一记账时间,实行财务报表和村级财务收支情况定期反馈制度,以便各村及时进行财务公开。

2、村级集体财务实行村账乡代理制度,必须在财务移交前,对村级财务进行全面清理,内容包括盘点现金、核实收款收据、清查收支、落实债权债务、清查集体财产物资等。

清理结果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3、所有村级集体使用的资金都必须纳入村级会计核算,包括:

(1)有关部门拨款及转移支付资金;

(2)村民“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

(3)村级经营和发包及租金收入;

(4)土地征用补偿费;

(5)各级财政项目补助、扶贫款以及社会捐赠收入;

(6)其它属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

4、村级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按照专款专用、量入而出、勤俭节约、互不挤占的原则办理。

5、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村账乡代理”,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报账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严格审批手续,明确审批权限。

6、实行“村账乡代理”前的村级会计账本、凭证、报表等一切会计资料档案仍由各村保存。

实行“村帐乡代理”后的会计档案资料,由乡代理中心统一建档保管。

二、操作程序

1、村级财务的现金管理要严格实行账款分离制度,由村报账员负责现金的收支保管。

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为500元,现金收入必须及时缴入银行。

2、村级所有集体资金的支出所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严格控制白条)都须具备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三人或三人以上签名,各项开支实行由村委会主任一支笔审核签字盖章,村民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后由组长签字盖章。

3、村报账员于每月将原始收支凭证报乡代理中心,并填好现金余额报告单。

4、乡代理中心必须于每月20日前审核记账,装订会计凭证,并制作财务报表分送各村及有关部门。

5、乡代理中心,必须对各村账目建立完整的台账,以供查阅。

6、村报账员每月必须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三、监督管理

1、实行村级财务“村账乡代理”,由乡政府从本乡选调专业会计人员,负责村级资金结算、会计核算等相关财务工作。

2、财务人员要定期核对账目,发现问题要及时做出处理,切实履行好会计职责。

3、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成立民主理财小组,由村民代表5至7人组成。

村委会成员不得担任组长。

4、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收入和支出,灾情减免、民政优抚、一事一议、村组干部报酬等经过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和组长签字盖章后,再入账向村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5、强化审计监督职能,村财乡代理领导小组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每年至少审计一次;

对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积的干部离任审计,应当及时进行;

对村民反映的问题,应重点进行审计,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和处理。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农村资产、资源管理,保护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等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制定本制度。

一、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资产、资源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二、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三、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经营、管理

(一)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所拥有的各种财产、债权和其它权利,包括流动资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

(二)农村集体资产应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明晰产权、登记造册,确认其所有权和使用权,该发证书的一定要核发证书,以免形成集体资产所有权的争议。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式,可以实行承包、租赁、联营股份制、股份合作、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及独资经营等方式经营。

集体经营性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以及农村经济组织所有的荒山、荒地、水面的承包、拍卖均应采取公开招标等有偿转让方式确定经营者,并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转让收取的资金归农村集体经营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所有。

(四)禁止村干部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或者出租集体资产。

(五)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承包款的租金。

(六)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保证投资者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保证投资的安全和合法收益。

(七)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争议,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农村集体资源的所有权、经营、管理

(一)农村集体资源是指一切可被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和利用的物质、能量和信息的资源。

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人力资源、信息资源等。

(二)农村集体资源一定要依法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保护。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法申请后办理登记,有偿取得采矿权,采矿权可以转让,但是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省、市、县有关规定进行开采和转让开采,采矿权人应依法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要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对因开采资源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地质灾害进行植被恢复、土地复垦,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三)坚决制止无证开采矿产资源,违法买卖出租、转让矿产资源。

(四)土地、森林、水利、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资源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占有、使用集体资产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度,实行政务公开、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六、农村集体的承包款和租金、股金、分红以及征地的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应当专户储存,主要用于发展生产或者安置被征地的农民、严禁挪作他用。

七、农村集体的资产、资源所有权属,未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其所有权。

八、违反本制度规定,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

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所在的组织、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督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村务民主决策制度

为避免村务决策的失误,增强决策人员的责任意识,保障农民群众的决策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村务决策的内容包括学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的决定决议和工作部署,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村集体的土地承包和租赁、集体企业改制、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村干部报酬、村公益事业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等,都属于村务决策的内容。

二、村务决策的基本组织形成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三、民主决策的程序:

(一)方案的提出。

由村党组织、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分之一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方案;

(二)受理议案。

由村党组织统一受理议案,并召集“两委”联席会议讨论,研究提出具体的意见或建议;

(三)征求意见。

村党组织就方案的内容,广泛征求党员群众的意见,并就其合理性、合法性问题咨询有关部门,在提交会议决策前将方案内容提前三天对村民公布;

(四)讨论方案。

由村委会将方案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讨论时要让村民或村民代表充分发表意见;

(五)表决方案。

凡是会议表决的内容均应按照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规定的参会人会、表决人数、表决形式和有效票来进行;

(六)监督执行。

由村党组织、村委会组织实施村务决策事项的办理,并将表决结果、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及时向村民公布,自觉接受村民的监督。

四、集体决定作出的决策,除发生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外,不得随意更改。

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更改的,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每次村务决策的具体内容,要形成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

五、建立村务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为无效,村民有权拒绝,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事一议”管理制度

为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扎实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制定本制度。

一、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范围:

村级范围内兴办水利、农田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和桥梁、植树造林、村容村貌整治、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

二、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员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

男性18周岁至60周岁,女性18周岁至55周岁的劳动力。

三、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原则,应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上限控制、使用公开”的原则。

四、“一事一议”的审批程序:

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项目、数额及减免等事项,年初村委会提出预算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政府审核,送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执行。

五、经过审批的筹资筹劳一律填入负担卡,由村委会按卡组织收取,按议事的用途使用。

六、“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属村集体所有,所收资金全部交乡镇财务代理中心代管。

七、村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完工后,要及时办理决算,对“一事一议”资金的收支情况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鄱阳县廉政谈话制度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纪委关于“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认腐败的力度”和“对有一般性错误的干部,要批评教育,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的精神,充分发挥全县各党风廉政部门的监督职能,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规定的谈话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党风廉政建设方面问题的提示性谈话;

2、虽有轻微违纪但不够党纪政处分的廉政教育谈话;

3、信访中属于廉洁自律方面问题的打招呼谈话。

二、谈话的主要内容

1、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

2、领导干部在贯彻执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

3、对谈话对象进行党纪政纪的党风廉政教育,提出其错误事实或应注意的事项,提出改进的意见和要求。

三、谈话的组织和分工

1、谈话的组织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分别进行;

2、谈话分工的原则:

对正科级领导干部的谈话由县纪委书记或分管副书记负责;

对副科级领导干部的谈话由县纪委分管副书记或分管常委负责。

四、谈话的工作程序

1、根据掌握的情况和工作需要,由承办部门填写《党风廉政教育谈话请示单》,报有关领导审批;

2、谈话对象确定后,承办部门须提前以适当方式将谈话的时间、地点、内容通知谈话对象,并安排至少两人参加对谈话对象的谈话;

3、谈话中涉及的重要问题需要谈话对象作出书面答复的,应要求谈话对象限时提供书面说明材料;

4、如有必要,谈话情况可向谈话对象所在单位领导进行通报;

5、谈话结束,承办部门应将谈话纪录、当事人提供的文字材料等整理归入个人廉政档案。

五、各乡(镇),参照本制度,制定对村及下属单位的廉政谈话制度。

附:

《党风廉政建设教育谈话请示单》

廉政谈话请示单

谈话对象

姓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

职务

谈话原因

谈话提纲

拟定谈话时间地点及

谈话人

年 

月 

承办部门

负责人意见

领导审批

意见

鄱阳县诫勉谈话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及时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央和省、市纪委全会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谈话范围和对象

(一)党员领导干部有违纪问题而具备不予纪律纪律处分情况的;

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追究作而具备从轻追究理由的;

案件调查、信访初查、执法监察、纠风工作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等各项工作中发现的有轻微违纪行为的;

在干部考核中个人廉洁从政状况民主测评群众满意率比较低的。

(二)党政领导班子,在执行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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