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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新建、技改(包括重组整合)等矿井。

4

第四条申报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基本条件(共6条,略):

第四条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煤矿必须同时具备《评分方法》设定的基本条件,有任一条基本条件不能满足的,不得参与考核定级。

即申请标准化等级的煤矿必须同时具备修订后的《评分方法》“总则”部分设定的四项基本条件,只要有一个条件不符合,该矿井即失去参与考核定级的资格,也就是设定了煤矿能否参与考核定级的否决项。

5

第5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90分及以上,且年度内无死亡事故。

井工煤矿通风、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90分,其他专业均不低于80分;

二级: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80分及以上,且井工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低于全国及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度平均水平。

井工煤矿通风、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80分,其他专业均不低于70分;

三级: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70分以上,且百万吨死亡率低于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度平均水平。

井工煤矿通风、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70分,其他专业均不低于60分;

第5条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3个等次,所应达到的标准为: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分90分以上(含,以下同),井工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通风、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部分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90分,其他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80分,正常工作时单班入井人数不超过1000人、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以下的矿井单班入井人数不超过100人;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分80分以上,井工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通风、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部分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80分,其他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70分;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分70分以上,井工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通风、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部分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70分,其他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60分;

一是与修订后的《评分方法》增设了“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两部分内容保持一致,在各个等级的达标指标上分别增加了对2个新增部分的分值要求:

一级矿井,与采掘机运通等专业一样得分不得低于90分,二级矿井不得低于80分,三级不得低于60分。

二是不再把申报矿井既往事故情况作为考核内容。

主要是解决原办法中存在的一部分事故矿井在事故后一年内无法参与考核定级的漏洞。

三是在一级矿井标准中增加了人数的限制,即单班入井最大人数大矿不能超过1000人,30万吨以下的矿井不能超过100人。

主要考虑,一级矿井理应是煤炭行业先进生产力的代表(目前的去产能过程中也是按照这一政策理解来操作的,后续的政策制订也将延续这一政策选择),其应首先在减少井下作业人数、降低职工劳动强度、为职工创造更好作业条件做表率、做示范。

6

第六条考核检查过程中发现申报煤矿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总则所列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时,应当立即责令其停产整改,待隐患排除后,重新申报。

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煤矿应撤消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具体见第9条)。

省经信委童春平解释:

发现存在重大隐患,停止生产约1个月,所以要防止各部分重大隐患发生,若出现重大隐患,矿井应及时停产整改。

7

第七条鼓励煤矿企业采用《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规范》(AQ/T1093—2011)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工作,其指标与《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对标确认,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后可引用,但考核评级工作须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煤矿企业采用《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规范》(AQ/T1093-2011)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的,可依据其相应的评分方法进行考核定级,考核等级与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应等级对等,其考核定级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8

第八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按年度分级考核。

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考核工作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具体的评审工作委托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承担;

二级、三级的考核工作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八条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实行有效期管理。

一级、二级、三级的有效期均为3年。

第六条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实行分级考核定级。

一级标准化申报煤矿由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考核定级。

二级、三级标准化申报煤矿的初审和考核定级部门由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一是明确对标准化等级实施有效期管理,所有等级的有效期均为3年。

最大限度减轻原办法要求一级每年考核一次给企业和主管部门带来的工作负担。

二是明确了不同等级的初审、定级责任部门。

有效期内,达到升级条件时,企业可以随时申请升级,不是必须达到3年了才能申请升级。

集团公司2个矿因去年发生事故降为二级,从今年3月份开始按新标准创建,达到一级标准时,7~8月份可申请提高一个等级,经信委提前做好前期申请准备工作。

9

第八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按照企业申报、现场考核、等级认定、公示发布、颁发证书的程度进行。

第七条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按照企业自评申报、检查初审、组织考核、公示监督、公告认定的程序进行。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部门原则上应在收到煤矿企业申请后的6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定级。

1.自评申报。

煤矿对照《评分方法》全面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填写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申报表,依拟申报的等级自行或由隶属的煤矿企业向负责初审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检查初审。

负责初审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经初审合格后上报负责考核定级的部门。

3.组织考核。

考核定级部门在收到经初审合格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审核合格后,进行现场检查或抽查,对申报煤矿进行考核定级。

对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煤矿,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取消其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资格,认定其不达标。

煤矿整改完成后方可重新申报。

4.公示监督。

对考核合格的煤矿,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部门应在本单位或本级政府的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考核不合格的煤矿,考核定级部门应书面通知初审部门按下一个标准化等级进行考核。

5.公告认定。

对公示无异议的煤矿,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部门应确认其等级,并予以公告。

一是将原标准的考评定级修改为考核定级;

二是规定煤矿在自评合格后可以随时向标准化考核定级部门申报等级认定,考核定级部门原则上在60个工作日(约3个月)内完成考核定级。

三是要求考核定级部门在考核合格后应通过政府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在公示无异议后以公告(文件)的形式进行认定,不再设置“颁发证书”环节。

四是对于经考核定级部门考核不合格的煤矿,明确考核定级部门应书面通知初审部门按下一个标准化等级进行考核。

五是对主管部门在考核过程中发现企业弄虚作假、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如何处置进行了规范。

发现企业弄虚作假后,考核定级部门终止其申报定级资格,煤矿企业在整改完成后重新申报。

六是明确初审单位在提交初审合格说明前,必须做到对所有申报矿井的现场检查全覆盖,不能仅凭书面材料和企业的说明做出初审意见;

同样地,对于考核定级部门,也要求在对上报的材料审核合格后,组织现场检查,对于现场检查,办法规定的是“现场检查或抽查”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意含全覆盖,第二种方式是按比例,不要求全覆盖,需要各级部门据实际情况掌握。

从国家局层面,我们对于一级矿井将按照全覆盖的要求进行。

10

第十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检查考核。

1.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采取动态检查。

全国煤炭行业每年进行一次;

省(直辖市、自治区)每半年抽查1次;

矿每月进行1次全面自查。

2.对被取消和未取得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的煤矿,须责令其停产整改;

对逾期未整改达标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第九条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煤矿的监管。

1.对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煤矿应加强动态监管。

各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结合属地监管原则,每年按照检查计划按一定比例对达标煤矿进行抽查。

对工作中发现已不具备原有标准化水平的煤矿应降低或撤消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煤矿应撤消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2.对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煤矿,各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立即降低或撤消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一级、二级煤矿发生一般事故时降为三级,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时撤消其等级;

三级煤矿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时,撤消其等级。

3.降低或撤消煤矿所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时,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原等级考核定级部门,并由原等级考核定级部门进行公告确认。

4.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被撤消的煤矿,实施撤消决定的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进行整改,待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申请。

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撤消等级的煤矿原则上1年内不得申报二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5.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煤矿应加强日常检查,每月至少组织开展1次全面的自查,并在等级有效期内每年由隶属的煤矿企业组织开展1次全面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依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向相应的考核定级部门报送自查结果。

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的自评结果报送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由其汇总并于每年年底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报送1次。

6.各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每年至少通报一次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情况,以及等级被降低和撤消的情况,并报送有关部门。

强化了动态监管。

一是明确各级主管部门要结合“属地监管”原则,每年都要按一定比例对辖区内的各个等级的煤矿(包括不是本部门考核定级的煤矿)进行检查,对于检查和平时工作中发现已不具备原有等级标准的煤矿,任何一级主管部门都有权降低或撤消其等级。

二是明确了达标煤矿发生死亡事故后的处理方法。

即:

一级、二级煤矿,发生死亡1-2人的事故后降为三级、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的事故后撤消其等级;

三级煤矿,发生死亡事故即撤消其等级。

对于被撤消等级的煤矿,规定原则上1年内不得申报二级及以上的标准化等级,以示惩戒。

三是督促煤矿开展自查,要求其在有效期内必须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全面自评,并提交自评报告。

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第1部分总则

新《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

备注(参考《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矿井试点工作座谈会讲话提纲》)

一、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基本条件

1.依法开采,证照齐全有效。

2.煤矿不应存在以下情况:

(1)生产矿井没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采煤工作面没有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

(2)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3)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4)存在超层越界开采等现象;

(5)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系系统)未按规定建设,未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要求;

(6)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未达到规定要求;

(7)存在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安全隐患。

一、基本条件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煤矿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齐全有效;

2.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取得考核合格证;

3.不存在各部分所列举的重大事故隐患;

4.建立矿长安全生产承诺制度,矿长每年向全体职工公开承诺,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投入,持续保持煤矿安全生产条件,保护矿工生命安全。

关于第四个条件,考虑到各地煤矿的差异,在制订这项规定时,给各地主管部门留出了政策解读和实际操作空间,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承诺方式,可由各地灵活掌握。

二、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基本要求

2.建立和保持

通过科学管理、健全制度、规范行为、优化设计、控制质量、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加强培训与监督等方面的持续改进与完善,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基本要求,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三、工作要求

1.建立和保持

煤矿是创建并持续保持标准化动态达标的责任主体。

应通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范行为、控制质量、提高装备和管理水平、强化培训,使煤矿达到并持续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标准,保障安全生产。

明确了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定位。

7.持续改善

煤矿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是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在考核定级时,对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现状的测评,是对煤矿执行《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的考核认定。

取得等级的煤矿应在取得的等级基础上,有目的、有计划地持续改进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管理措施,规范员工安全行为,进一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使煤矿持续保持考核定级时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长效机制。

新增。

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体系

四、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中新设了“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2个独立部分。

1.新增的两部分的权重值各为20分,原有的标准化部分的权重值维持在80分。

2.把“风险分级管控”定位在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上。

(1)抓大放小,突出对瓦斯、水、火、煤尘、顶板、冲击地压及提升运输系统等容易引发重特大事故的危险因素进行辨识和管控,建立可能引发群死群伤事故的重大安全风险清单。

对于煤矿大量存在的一般风险不作规定,由煤矿自行探索。

(2)抓住关键人物,督促煤矿决策层尽快树立安全风险意识。

也就是将相关工作内容明确由矿长、总工程师和矿级分管负责人等煤矿决策层来承担(副总工程师以上,约15人以内,各矿存在差异),不涉及众多的岗位人员。

(3)没有直接明确分级的要求。

仅通过内容的设置体现出重大安全风险的概念,意涵分为重大、其他风险两类。

具体其他风险是否需要再分级,各级风险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并没有做出要求。

原标准权重:

通风(0.18)、地测防治水(0.12)、采煤(0.1)、掘进(0.1)、机电(0.1)、运输(0.09)、安全管理(0.08)、

职业卫生(0.08)、应急救援(0.06)、调度(0.05)、地面设施(0.04)。

新标准权重: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0.1)、事故隐患排查治理(0.1)、通风(0.16)、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0.11)、采煤(0.09)、

掘进(0.09)、机电(0.09)、运输(0.08)、职业卫生(0.06)、安全培训和应急管理(0.06)、调度和地面设施(0.06)。

三、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第2~12部分

(一)共性

原标准各专业基本条件中“矿井不应存在以下情况”修改为新标准中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共41条否决项,其中总则4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7条、通风9条、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3条、采煤9条、掘进2条、机电5条、运输2条)。

专业

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

矿井不应存在以下情况

本部分重大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1.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2.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3.未分别配备矿长和分管安全的副矿长的;

4.将煤矿承包或者托管给没有合法有效煤矿生产证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5.煤矿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合同而进行生产的;

承包方(承托方)未按规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承包方(承托方)再次将煤矿承包(托管)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6.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承包(托管)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

7.改制煤矿在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而进行生产的,或者未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

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而进行生产的。

通风

1.瓦斯超限作业;

2.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3.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治突出措施;

4.矿井未建立安全监控系统,或者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5.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瓦斯抽采不达标;

6.通风系统不独立,不完善、不可靠;

7.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1.通风系统重大事故隐患:

(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2)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工作能力不匹配的;

(3)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4)没有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或者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

(5)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的;

(6)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7)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2.局部通风重大事故隐患: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3.瓦斯管理重大事故隐患:

(1)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

(2)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4.突出防治重大事故隐患:

(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的;

(5)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6)出现瓦斯动力现象,或者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了突出,或者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非突出矿井,未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的除外)。

5.瓦斯抽采重大事故隐患:

(1)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

(2)突出矿井未装备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3)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6.安全监控重大事故隐患:

(1)突出矿井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2)高瓦斯矿井未按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的,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

(3)高瓦斯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恢复的,或者对系统记录的瓦斯超限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屏蔽的。

7.防灭火重大事故隐患:

(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2)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3)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8.井下爆破重大事故隐患:

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或者裸露放炮的。

9.基础管理重大事故隐患:

没有配备矿总工程师,以及负责通风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

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原标准为地测防治水)

1.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措施;

2.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措施。

1.煤矿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技术管理重大事故隐患:

(1)未配备地质测量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的;

(2)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和配备专门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

2.煤矿防治水重大事故隐患:

(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2)在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3)未按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4)有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5)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的;

3.煤矿防治冲击地压重大事故隐患:

(1)首次发生过冲击地压动力现象,半年内没有完成冲击地压危险性鉴定的;

(2)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3)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或采取的防治措施没有消除冲击地压危险仍组织生产的。

采煤

1.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0%的;

2.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

3.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或者标高而进行开采的;

4.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而开采的;

5.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6.采煤工作面不能保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的;

7.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8.图纸作假、隐瞒采煤工作面的;

9.未配备分管生产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

掘进

1.开拓煤量、准备煤是、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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