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险宣传范文关于重疾险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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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险宣传范文关于重疾险Word格式.docx

多次赔付产品,一般形态会有会有重疾多次赔付,重疾单次+轻疾多次赔付,也有重疾多次+轻疾多次,故名思议,就是首次“生病”之后,在规定间隔期后再次“生病”,能获赔一定比例的保险金。

当然两次生什么病,也是有严格定义的。

通过阅读条款不难发现,多次赔付需要注意的“猫腻”,有以下3个关键点:

1.疾病分组

我们可以发现,多次赔付重疾险,是对疾病分组的多次赔付。

对每一组别,只要发生其中一种“疾病”的理赔,分组中的其他疾病就都失去了再次获赔的机会。

多数保险公司会根据病理、严重程度等将所有病种进行分组,比如同一部位或同种病理的疾病会分在一组,分组的意义其实在于降低赔付率。

所以所谓“再次患病”,也并不是什么病都可以赔。

2.赔付等待期

保险公司在两次赔付之间加入了严格的等待期要求,一般以90天至1年期不等。

如果是针对癌症这种单一疾病的多次赔付,等待期会更长,通常是3-5年期间,两次赔付期间还加上了严格的康复要求,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医疗证据,证明上一次癌症病灶已经或者曾经完全消失过。

严肃来讲,等待期的加入,也体现了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思路,避免一下子赔付率过高,保险公司“吃不消”。

但是从消费者的角度说,等待期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保障的实用性。

3.责任赔付顺序

多次赔付重疾险,条款可能会这样约定:

“在赔付首次重疾保险金以后,轻症疾病责任、死亡责任、全残和终末期疾病责任都会无效,保单现金价值归零”。

这个约定怎么理解呢?

事实上,重疾险除了重疾责任外,还可以包含死亡、全残、疾病终末期、轻疾这四种责任,按照赔付比例、赔付顺序等考虑因素进行划分,会有一个赔付的优先级,重疾、死亡、全残、疾病终末期这四种旗鼓相当,均大于轻疾,排列大概如下:

重疾=死亡=全残=疾病终末期>

轻症疾病

这四种责任,有且仅赔付一次,一旦赔付任何一种,很遗憾,轻疾的责任都将无效。

所以,多次赔付重疾险,在首次赔付重疾保险金以后,虽然至少还有一次重疾赔付的机会,合同依然有效,但按照合同规定,死亡、全残、疾病终末期和轻症疾病责任都会效力终止。

同时这张保单也不再支持退保,因为现金价值已经被削减为零。

简单来讲,就是你的多次给付重疾“豪华套餐”,赔过一次之后,轻症等责任都会受到影响,最后只剩重疾保障,且保病不保死,还不能退保。

能合法约定保证续保的只有寿险公司才可以,财险公司是不能做保证续保的,就算私下承诺你,没有合同条款载明,就不会受到法律保护,你能相信吗?

一年期重疾险的保障期间还要除去一段不算短的等待期,也叫观察期,长达1~数月,是保险公司用来看你是否带病投保的关键。

观察期内发生重疾保险公司是不保的,会退还保费,保险责任终止。

观察期后的保障期间只有几个月了很快就保障责任到期了,续保时又是一轮健康告知,如果中间停过没有续保,再次投保时还要再经过观察期。

然而一个健康体是很难在过了观察期的几个月内身体发生急剧变化的,都是随着时间消逝逐渐出现病灶的,只要有关联病灶出现,你续保时的健康告知就必须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可以拒保,不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可以用未如实告知后果自担来拒赔。

反倒不如购买更实用的长期重疾险,投保时直接约定好保障期限,长达10年至终身可选,只要投保时如实告知一次就OK了,能名副其实的发挥重疾险的保障功能。

分20年期交,每年保费交的也不多,一旦出险,保险公司是确诊即付,付清重疾保险金后保险合同终止,剩余未交保费自然也都不用交了,比一年期重疾险保障性功能更强更省事儿,也不会让你多花钱。

商业保险的重大疾病全国使用的同一规则,是xx年由保险同业公会和中华医师学会制定,各家保险公司的所有重大疾病保险全部为一个规则,规则规定其中的三点为:

1、所有被作为重大疾病保险销售的险种,必须包含前面六种;

2、所有超过6种达到25种的重大疾病险,除必须有前6种外,其后的25种重大疾病必须是统一的病种,不得变更;

3、25种重大疾病的定义必须按保险同业公会和中华医师学会统一的标准,包括彩页、宣传用语、合同定义、病理解释等,都必须一字不差的按规定发布。

所有超过25种以上的疾病由各公司自行拟定。

25种重大疾病如下:

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7)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2)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3)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须三岁后申请理赔

14)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须三岁后申请理赔

15)瘫痪—永久完全

16)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18)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9)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0)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3)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须三岁后申请理赔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外周血象须符合一定条件

25)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都说重疾险是第一刚需,为什么?

因为意外(身故)是一了百了,而重疾(失能和伤残)是没完没了。

这不是段子,一个人得了重大疾病意味着什么?

意味着长达好几年的住院治疗,意味着巨额的医疗开支,意味着没完没了的营养和护理费,不止自己没了收入还会连累家人,总之,这种经济及精神的压力对很多中产家庭来说都是毁灭性的,更何况还有很多工薪家庭。

而重疾险的存在可以解决:

虽然目前的很多重疾险产品,重疾的种类动不动就去到80种,100种,但实际只有行业规定的那25种才是最重要的。

因为这25种疾病囊括了最常见、最高发的重大疾病,合计占理赔比例的95%以上。

这25种重疾里,包含6种既定的疾病,以及其他19种统一规定的疾病,而且无论哪家保险公司的产品都是一个标准,包括理赔也都是一个标准,没有例外。

其他多出来的就是各家保险公司自定义的病种了,完全可以理解为是保险公司用来包装产品的噱头,或是让你掏钱掏的更安心的一种手段。

所以大家在看待重疾种类时:

如果“加量不加价”可以选择种类多的;

如果价格差异太大,就没有必要纠结这个种类的多而广了。

不过,随着国内重疾险的迅速发展,目前也有轻症,中症的概念,将高发的重疾的一些早期症状列入了轻症或中症的疾病中。

虽然没有规定哪些轻症是必保的,但如果一款产品将6种必保的重疾对应的轻症都有涵盖,那可以算是比较优秀的了。

我们都知道,合同才是理赔的依据,什么疾病什么情况下赔,怎么赔,在合同里都是有详细说明的,只是很多人并不会太仔细去查阅条款就是了,买保险的时候也大多是想着反正都一样,看也看不出什么花来,但如果你有仔细看过条款就会发现,这25种疾病在合同里有3种不同的理赔标准:

甲状腺癌,直肠癌都属于恶性肿瘤,只要确诊,无论哪家的重疾险都是可以确诊即赔的。

再强调一句:

只要是规定的25种疾病,所有的产品,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是同一个释义,同一个标准。

看到这里,大家可能会觉得重疾的理赔要求是不是太严格了,其实并不,这些要求不过是按照疾病的严重程度,按是否不能承受来规定,是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专业性的。

为什么要达到这个状态才赔?

因为只有达到这种状态后患者才会面临失能,或是需要有人长期照顾,这才是符合重疾险的意义。

比如脑中风,很多轻微的状态是可以治好的,如果是中了就赔付你50万,那这个市场就乱了。

所以,在某种角度来说,这样的规定是有一定的道理的,毕竟保险不是用来挣钱的,行业协会既然如此要求其目的也绝不是为了坑消费者,不过是为了维护这个行业的良性循环。

不过在蜗牛君看来,有些标准还是可以适当降低的,也有在做一些尝试、争取。

而且,一个完整的风险保障体系,从来都不是靠单一险种能够解决的,单纯去买个重疾险,单纯的以单品为思维去思考重疾险其实是会存在很大纰漏,所以这种时候,医疗险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我们需要有多个风险的搭配,把人生的各个缺口弥补上,小的问题用社保医保以及自留的形式去解决,大的自己解决不了的用保险来解决,而且还必须是各险种一起搭配使用,这样才能称为一个完整的风险保障方案。

(保险专业防坑,就看蜗牛君知乎号:

蜗牛说保险)

“轻度重疾”,在重大疾病保险中,指的是比“重疾”理赔门槛更低的一类保险责任,它可以是症状较轻的重大疾病,也可以是更加先进、经济的治疗手段。

从医学上讲,目前除了癌症、因意外事故导致的疾病,以及少部分医学无法有效干预的重大疾病,这些可能在前期没有任何征兆,又或者干预失败,无法避免发展为非常严重的疾病,其它大部分的疾病,都有一个共同特点:

从轻到重、可以早期发现、有效干预。

无论是心脑血管疾病、神经系统疾病还是与器官受损相关疾病,体检等手段可以及时发现异常,通过早期干预,一般能让疾病得到控制,避免发展到非常严重的状态。

重疾,要达到比较严重的程度才可以理赔,其理赔门槛通常比较高。

而轻度重疾,则有效化解了重大疾病在轻度阶段,需要治疗但无法理赔的尴尬。

从这个角度看,对于大部分疾病而言,轻度重疾的实用性是比较强的。

因为没有人愿意为了获得重疾理赔,任凭疾病恶化到更加严重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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