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总复习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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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中慨括为:

(1)企业违反企业程序规定的法律责任;

(2)企业产品质量责任;

(3)企业领导人滥用职权的法律责任;

(4)企业和政府部门领导人及工作人员的过失或玩忽职守的法律责任;

(5)职工或其他个人妨碍企业公务、扰乱企业秩序的法律责任;

(6)企业违反其他经济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

(7)一切组织或个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6简述公司上市的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在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比例为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7简述要约的要件。

  作为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要件:

其一,内容具体确定。

是指要约应当包含足以使合同成立的全部必要条款。

其二,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受要约人只要发出承诺,要约人就不得撤销。

发出的承诺送达后,合同成立,要约人就要受合同的约束。

  8简述商标权的内容。

  商标权是商标法保护的核心。

各国商标法中对于商标权的内容都有详细的规定。

商标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同样具有排他或专有效力。

其具体内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l)商标权人拥有使用其商标的专有权利。

  

(2)商标权人有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权利。

  (3)商标权人有权处分其商标权。

  9不当有奖销售行为有哪些?

  不当有奖销售行为,是指不利于公平竞争或者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有奖销售行为。

下列有奖销售行为属于不当有奖销售行为:

  

(1)采取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的有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10公司解散的原因有哪些?

  公司可因下列情形之一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11简述代理的法律特征。

  代理的法律特征是:

  

(1)代理是一种法律行为。

  

(2)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即代替被代理人进行的法律行为。

  (3)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授权范围内所为的独立意思表示。

  (4)代理人在代理授权内进行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代理人与第三人确立的权利义务(甚至于代理的不良后果和损失),均由被代理人承受,从而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确立了法律关系。

  12简述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条件。

  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条件:

  

(1)缔结合同的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产生的法定义务。

如不欺、不诈,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不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等。

  

(2)当事人有过错

  当事人于缔结合同之际有故意或者过失。

缔约责任是过错责任。

  (3)相对人有损失

  承担缔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是赔偿,因此要求受害一方有损失。

  13简述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销售者直在其保管和销售产品期间对产品的合格状态负责。

  

(1)销售者承担进货检验责任

  销售者应在进货时对产品进行验收检查,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志。

销售者的进货验收责任的范围是产品处于表面合格的状态。

如果产品存在销售者无法直接辨认的内在品质缺陷,销售者不承担责任;

  

(2)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保持责任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销售者应按产品自身性质和特性保管产品,使产品一直处于符合生产者要求的环境,并在有效期内保持质量合格状态;

  (3)销售者对销售不合格产品负责

  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失效产品通常指已过保质期的产品,如过期食品和药品等等;

变质产品是指产品已经丧失了应有的使用功能,不管是否已过有效期;

  (4)销售者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①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②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③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14劳动法调整的对象是什么?

  劳动法是以劳动关系以及为实现或保护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其它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部门。

在这两类社会关系中,劳动关系居于核心地位,它是劳动法的基本调整对象,劳动法调整的其它社会关系服务于劳动关系。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有偿提供劳动力,从而实现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

  劳动法调整的其它社会关系包括:

因政府促进就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就业服务等产生的就业方面的社会关系;

因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事务进行管理产生的劳动行政关系;

因工会组织依祛履行维护劳动者权益之职责而发生的各种涉及工会组织的社会关系;

因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处理劳动争议产生的劳动争议处理关系。

  15简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合同自由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16简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是:

  

(1)合营企业的主体一方为中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但不包括个人;

另一方为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因有外国合营者的股权和参加经营管理,故也属多国企业或多国公司。

  

(2)位于中国境内,按中国法律规定取得法人资格,为中国法人。

  (3)为有限责任公司。

  (4)合营各方遵照平等互利原则,共同出资、共同经营、按各方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

17简述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公司法》第73条规定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起人的最低限额为5人以上,且其中应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起人可少于5人,但应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2)发起人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厅元。

法律只规定最低限额,如需高于上述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18什么是“三同时”制度?

它有哪些内容?

  “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根据《环境保护法》和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三同时”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2)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放试运行。

  (3)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4)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19简述我国社会审计的特点。

  社会审计是基于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独特地位及其作用而发展壮大起来的。

与其他类型的审计相比较,社会审计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1)社会审计是一种独立的审计。

  

(2)社会审计是一种受托审计。

  (3)社会审计是一种职业权威性较高的审计。

  (4)社会审计是一种职业自律性较强的审计。

  (5)社会审计的审计报告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

  20简述专利权保护的对象及其含义。

  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1)发明

  发明是指人类在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过程中所创造出的具有积极意义并表现为技术形式的新的智力成果。

  

(2)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专利是我国专利法保护技术方案的又一种方式。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形状和构造的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也被称作工业品外观设计,或者简称为工业设计。

它是指关于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结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21简述代位权的特征和成立条件。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1)代位权的特征

  ①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使债权人直接获得清偿。

  ②代位权是主体的代位,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来行使代位权。

  ③代位权行使的具体方式,是裁判(法院审判)方式。

  

(2)代位权成立的条件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到期;

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③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④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⑤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都是金钱之债。

  22简述授予专利的条件。

  各国都根据自己的国情,在专利法中规定了授予专利的条件。

这些条件可分为消极条件和积极条件。

  

(1)消极条件。

  ①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

  ②科学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

  ③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

  ④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被授子专利。

  ⑤动物和植物品种不能被授予专利。

  ⑥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能被授予专利。

  

(2)积极条件。

  ①新颖性。

  ②创造性。

  ③实用性。

  23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哪些?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国家工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将第(3)种行为又具体分为两类:

一是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是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此外,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述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24行政诉讼起诉应具备哪些条件?

  起诉应当具备四个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

直接起诉的,应当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5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下列十一种表现形式:

  

(1)假冒行为;

(2)虚假广告行为;

(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4)商业贿赂行为;

(5)不当低价销售行为;

(6)不当搭售行为;

(7)不当有奖销售行为;

(8)商业诽谤行为;

(9)滥用优势地位行为;

(10)滥用行政权力行为;

(11)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26简述我国经济法对经济法律关系管理和保护的特点。

  依法确立的法律关系在其运行的全过程,法律都是要以国家强制力予以保护的,经济法也是如此。

但是,经济法对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有着自己的特点:

  

(1)经济法对经济法律关系不只是保护,而且要管理;

不只要保证经济法律关系有一个安全的外部环境,排除一切妨碍和干扰,而且由外及里地进行指导、规划和管理,为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和运行,打好坚实的内部基础。

  

(2)经济法对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不是等发生问题后再去保护,而是从其产生及运行的全过程,自始至终地进行管理和保护,在管理中予以事先的切实的保护。

  (3)经济法对经济法律关系的管理和保护,即是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直接或间接地保证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的实现。

  (4)经济法对经济法律关系的管理和保护,是采用多种手段进行地管理和保护的。

  27简述破产债权的范围和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1)破产债权是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享有的依法可从破产财产中受到清偿的债权。

它不同于一般债权。

破产债权主要有:

①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②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③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同到期债权,但应减去未到期利息;

④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出担保物价款的未受偿部分;

⑤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此损失额亦应视为破产债权。

  

(2)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①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②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③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28简述股票的特征和新股发行的条件。

  股票是由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给股东的,证明其可按所持股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

股票与股份是表里关系,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

股份是股票内含着的股东的地位和权利义务;

股票则是股份的外在表现形式和书面凭证。

  股票的特征有:

  

(1)它是权利证券。

即是一种体现股东权(股权)的证券。

  

(2)它是有价证券。

股票所代表的股东权主要是一种财产权利,如同一切有价证券性质一样,股票是证明持券人有取得一定金额收益的权利的凭证。

  (3)它是证权证券。

即只起权利证书的作用,证明业已存在的权利,而不是创设新的权利,不是设权证券。

  (4)它是要式证券。

股票必须按法定的方式和内容制作,必须载明法定的主要事项。

  (5)它是风险证券。

股票所代表的权利及其价值的实现,始终都具有一定的可变性和风险性。

  关于新股发行的条件,《公司法》规定:

(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2)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交付股利:

(3)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29简述税收的概念和特征。

  一般认为,税收是国家或政府为了实现其公共职能,凭借政治权力,依法强制、无偿地征收一定货币或实物,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活动。

税收不仅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而且是国家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

  税收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强制性。

税收是国家依法征收的,有法律强制力的保证。

纳税人不依法纳税,要受到法律制裁。

  

(2)无偿性。

国家征税以后,税款就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部分,由政府直接安排,既不需要偿还,也不需要对纳税人付出任何代价,因而是一种无偿取得。

  (3)固定性。

税收由国家按法律规定征收,政府在征税以前,以法律形式规定了课税对象的范围、征收数额、征收比例和征收期限等内容,具有法律上的相对稳定性。

  30股东会的职权有哪些?

  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关。

其主要职权概括为:

(1)经营决策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董事、监事确定权。

选举或更换董事、监事,决定其报酬;

(3)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审批权;

(4)财务决算审批权;

(5)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的审批权;

(6)增减资本和转让资本、债券发行的决议权;

(7)公司改组变动的决议权,即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8)章程修改权。

  31简述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劳动法》和原劳动部发布的《违反<

劳动法>

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就劳动合同方面的法律责任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1)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同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违反法定条件、约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对劳动者的利益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①支付劳动者应得而未得的工资收入,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赔偿费用;

②补发劳动者应得而未得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⑧给付劳动者本应享受而未享受到的工伤、医疗待遇,并支付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④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2)用人单位招用尚未同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和该劳动者应对原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且该用人单位承担的赔偿份额应当不低于赔偿总额的70%。

应当向原用人单位赔偿的损失包括:

①对原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②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3)劳动者违反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向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①用人单位对其招收录用所支付的费用;

②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③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④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4)劳动者违反保密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赔偿损失。

  3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管中有哪些职责?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管中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

  

(2)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

  (3)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以及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4)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袍;

  (5)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

  (6)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7)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33违反会计法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1)不依法进行会计管理、核算和监督的法律责任

  违反《会计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①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②私设会计账簿的。

  ③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④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⑤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⑥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⑦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纪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⑧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⑨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⑩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上述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2)伪造、变造、编制虚假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编制、隐匿、故意毁坏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会计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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