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国际货币与外汇法律问题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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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际货币与外汇法律问题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以美元结算的全部银行债务、抵钾货款和其他美元债务一律按1:

1的汇率转换成比索债务

–全部银行美元存款则以1美元兑换1.4比索的汇率转换成比索存款

–新措施规定3万美元以下的美元存款,如果储户不愿意转换成比索存款,可以换成长期美元化政府债券。

•数额高达600亿比索的活期和定期存款被冻结在银行系统内。

•此举引发了阿根廷严重的社会危机,并导致阿根廷激进公民党政府下台。

第一节货币法律制度

•一、货币的法律原理

(一)货币的法律属性

•1.货币属于动产的范畴

–纸币和铸币;

重复使用的物

•2.货币是种类物

–在交易中相互替代

•3.货币是消费物

–所有人在使用中丧失货币支配权,不是货币本身消失

•4.货币所有权的转移具有无因性

–接受货币后再次支配可以不释明货币由来 

 

(二)货币的国内法概念

–1.通过法律使货币定型

•规定货币的成分、重量、规模、价值和统一货币的各种形态

–2.确定铸币权的归属

•中央政权统一铸造,是国家货币主权的基础

–3.货币的管理和保护

•监督货币的使用,禁止伪造、私造

–4.确定货币的法定流通范围

•国家权力管辖范围

–(三)货币的国际法概念:

国际货币体系的发展

•1944年,《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确立黄金和美元的世界货币职能

–第8条:

关于经常性交易支付的货币自由兑换问题的规定

•1969年,IMF创设SDR

•1979年,EU创设ECU→EURO

•二、电子货币的法律问题

–通过电子通讯设备完成支付结算

–1.电子货币对货币法律关系的影响

•改变货币形态

•改变纸币支付方式

•改变货币发行主体

–国家信用→银行信用、商业信用

–2.电子货币对交易法律关系的影响

•支付电子化后,各国对电子支付的法律纷纷出台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

•三、网络货币的法律问题

(一)关于网络货币概念的界定

•网络服务商为方便客户而提供的一种价值标准,以方便用户支付网络游戏、邮箱、下载资源等网络服务的媒介。

(二)网络货币的表现形态及兑换

–E-gold

–Moneybookers

–Paypal

【案例1.3】李宏晨诉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红月”是北极冰公司经营的一个大型多人在线收费网络游戏。

2003年2月17日下午,河北游戏玩家李宏晨登陆“红月”游戏时意外发现,自己花钱购买网络货币后创建的一个人物“冰雪凝霜”的所有装备不翼而飞,其中包括3个头盔、1个战甲、2个靴子等虚拟物品,而丢失这些装备意味着游戏很难继续进行,此后北极冰公司又删除了李宏晨在游戏中的另一个人物“国家主席”的所有装备,理由是该角色是“拥有大量复制物品的玩家”。

•在求助警方失败、北极冰公司不予配合后,李宏晨起诉至法院,要求北极冰公司恢复以上虚拟人物及装备,并提出1万元精神赔偿的请求。

•北极冰公司在庭上不同意赔偿请求,他们认为李宏晨没有证据证明装备是被盗走的。

另外,虚拟物品的赔偿标准缺乏法律依据。

•2003年8月2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李宏晨诉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案。

2003年12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北极冰公司恢复部分虚拟人物及装备。

第二节外汇法律制度

•基础知识回顾:

–外汇及其内容

–汇率及其标价方法

–汇率的种类

•从银行业务经营角度划分

•从银行外汇的汇付方式划分

•从国际货币制度的演变划分

•一、外汇汇率风险

–简称外汇风险,是指由于外汇市场汇率的不确定性而使外汇持有者或外汇交易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在国际经贸中,国际收付结算就会产生外汇风险。

如果处理不当,银行将遭受巨大损失。

【案例1.4】澳大利亚国民银行外汇交易风险失控案

•2003年10月以来,澳大利亚最大的银行澳大利亚国民银行(NAB)4个外汇交易员进行澳大利亚元和新西兰元对美元的外汇期权交易。

他们判断这两种货币对美元的汇率的强劲势头将发生逆转,即美元对这两种货币的汇率将上升。

然而,后来这两种货币对美元的汇率还是维持强势,澳大利亚元对美元的汇率上升了13%,而新西兰元对美元的汇率则上升了15%。

问题的严重性还在于,当判断失误造成损失时,为了掩盖损失,他们制造了大量的虚假交易,结果窟窿越来越大,直到另一个交易员在对他们的这笔交易产生怀疑并报告有关内部风险管理官时才被发现。

•在这个丑闻中,澳大利亚国民银行损失了3.6亿澳元,包括与错误交易直接相关的1.85亿澳元和随后对外汇资产组合估值损失的1.75亿澳元。

2004年2月2日,澳大利亚国民银行执行董事兼总裁Cicutto正式宣布辞职。

这一事件对银行业的教训非常之大。

•二、汇率的国际法律关系

•1.汇率与国家货币主权

–根据货币主权原则,各国有权自主确定和调整本国货币同外国货币的关系

•2.汇率与国际责任

–国际货币法关于汇率的基本原则是要求各国努力维持汇率稳定,无论是实行固定汇率制度还是浮动汇率制度;

要求各国在行使货币主权时,遵循“权力不得滥用”原则,不搞竞争性货币贬值。

【案例1.5】杜·

考斯塔诉柯尔案

•1788年开出的一张(英国货币)汇票应在30天内在葡萄牙付款;

当年8月14日葡萄牙宣布货币贬值20%。

于是,收款人和付款人对这张汇票应按签发时的汇率还是付款时的汇率计算,发生了争议。

•英国法官宣布不承认葡萄牙的贬值决定,认为应按原来的价值给付,其理由是外国法令不能改变英国国民的财产价值。

【案例1.6】挪威政府公债偿付纠纷案

•挪威于1885年及1909年在法国发行外币公债,明确声明公债本息到期时可以兑取黄金或与黄金等值的其他货币。

但在偿还此公债时,挪威颁布了一项新的法律,该法律规定,挪威货币与黄金脱钩,挪币不再兑换黄金。

为此,对于此项到期的公债,政府只支付挪威克郎,拒绝支付黄金。

•法国政府为保护本国债券持有人的权益,于1955年7月6日向国际法院提出请求书,请求国际法院裁定这些跨国债券的清偿应该是在息票偿付之日偿付债券息票的黄金价值,并在清偿债务之日偿付应清偿的债券的黄金价值。

挪威政府对法国的请求提出反对意见,认为用何种货币或黄金偿还公债是一个国内管辖权的问题,反对国际法院对有关债券偿付问题的本案行使管辖权。

•国际法院于1957年7月6日作出裁决,认为此案不在其管辖权之内。

该案最终由挪威法院按照挪威法律处理,即对于此项到期的债券,挪威政府只向包括法国债券持有人在内的广大投资者支付挪威克郎,而不再支付黄金。

第三节外汇市场和外汇交易法律制度

–外汇市场与外汇交易中心

–外汇市场的主要交易方式

•即期外汇交易

•远期外汇交易

•外汇期货交易

•外汇期权交易

•一、外汇交易纠纷的法律问题

–外汇交易中报价员或报价系统报错价格导致法律纠纷

•根据国际惯例,如果报价员报价错误,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对此观点,各国尚未有统一规定。

【案例1.7】比尔·

利普舒茨外汇期货交易案

•有“华尔街苏丹王”之称的比尔·

利普舒茨,有一次发现费城交易所一位外汇交易专员报价比市场价明显低100点。

利普舒茨去询价,对方照旧报价。

利普舒茨立即买进50张外汇期货合约。

•接着利普舒茨又要求对方再报价,结果还是一样他客气地要求对方再核实,答复还是照旧。

利普舒茨为此再次吃进950张外汇期货合约。

另一家公司发现这一错误后也吃进数百张外汇期货合约。

•过了一会儿,利普舒茨再去问价,那位粗心的专员依然没有察觉。

利普舒茨就问他1000张外汇期货合约卖不卖。

这下对方吓了一大跳,一查发现自己犯了一个严重的错误。

•这时利普舒芙手下留情,除了平仓最早买入的50张合约外,其他合约所赚的利益自愿全部一笔匀销,对方对此感激不尽。

•因为按照美国外汇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的规则,发现对方报价错误,你只要让对方核实,如果对方仍然报错价,那就具有法律效力了。

报价错误的后果应该由报价人承担。

【案例1.8】郑先生家属诉某银行上海市分行的外汇交易案

•1996年初,上海市民郑先生在某银行上海市分行开立了外汇交易账户,委托该行依据其指示买卖外汇。

2001年9月12日,也就是美国“9·

11”恐怖事件发生的第二天,郑先生预测国际汇市会有较大波动,美元可能下跌。

于是他以1.638瑞士法郎兑1美元的汇率,以电话委托的方式向银行进行两笔卖出瑞士法郎买入美元的外汇买卖。

当晚,郑先生通过电话语音系统查询委托结果,他委托的两笔外汇买卖已于当天18时08分14秒成交,成交汇率居然大大低于委托价。

1.638的委托汇率仅以0.8315(现钞)和0.8313(现汇)成交。

这样,郑先生委托卖出的1467.64瑞士法郎(现钞)及18100.16瑞士法郎(现汇),分别买入了1765.05美元(现钞)和21773.32美元(现汇)。

•令人难以置信的是,相同的情况居然在五天后再度出现。

9月18日傍晚17时51分29秒,银行外汇报价系统美元兑瑞士法郎的报价又忽然和上次一样,从1.6082突变为0.8039,31秒后恢复正常。

在此期间,郑先生又进行两笔卖出瑞士法郎、买入美元的交易,从中再次获利2834.49瑞士法郎(现钞)和65654.17瑞士法郎(现汇)。

•银行在境外集中平仓时,突然发现了大量资金的亏损,很快便查知是外汇自动交易系统出了毛病。

银行当即采取了保护性措施,暂时停止了异常交易中相关账户的对外划款和现金提取业务。

两天后,郑先生发现自己的外汇交易账户已经被银行冻结,马上找到银行进行交涉。

银行提出,解冻账户的唯一前提是郑先生必须将额外赢利全部退出,否则将状告他不当得利。

双方各不相让。

僵持中,郑先生向银行提出条件:

只要银行解冻其账户,对所争议的交易赢利金额可以协商解决。

9月24日,银行出于尽快解决争端的考虑,解冻了郑先生的外汇交易账户。

•然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就在银行解冻郑先生账户的当日,银行的外汇自动交易系统居然又不可思议地第三次出现故障。

当天下午17时47分04秒,外汇报价系统中美元兑瑞士法郎的报价又忽然同前两次一样,从1.5903突变为0.7973。

在此期间,郑先生又分别以0.7973和0.7966的成交汇率分两次卖出146000瑞士法郎(现汇),买入183273.43美元(现汇)。

当晚19时11分06秒,郑先生将这两笔美元以1.583的成交汇率卖出,买入290121.84瑞士法郎(现汇),从而获利144121.84瑞士法郎(现汇)。

银行再次发现美元兑瑞士法郎的异常交易后,又重新冻结了郑先生的外汇交易账户。

•在短短半个月内,银行外汇报价系统接连三次出现差错,导致郑先生的六笔外汇买卖共额外获利4257.65瑞士法郎(现钞)和227329.66瑞士法郎(现汇),折合人民币约115万元。

•数天后,郑先生去世。

郑先生家属认为,正是银行冻结了郑先生的外汇交易账户,导致郑先生郁郁而终。

家属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立即停止侵害,排除非法冻结的妨碍,并以郑先生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请求法院确认被冻结的231587.31瑞士法郎,约折合人民币115万元的款项归其所有。

银行立即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撤销这六笔交易,并由三原告向银行返还上述款项。

•法院认为,涉讼的六笔外汇交易明显是在非正常的交易状态中完成,属银行自动报价系统发生故障造成。

如果确认这六笔交易结果,不仅与银行的代理行为所应承受的责任范围不相称,也在客观上造成了郑先生与银行之间的利益失衡,有悖于《合同法》确立的公平原则,因此这六笔非正常交易应予撤销。

第四节外汇管制及我国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一、外汇管制的含义

–国家通过法令或条例,对国际结算、外汇收支和买卖及汇价等外汇业务活动实行管理和限制,目的在于有效地使用外汇,防止外汇投机,限制资本流出入,改善国际收支和稳定汇率。

–外汇管制是国际经济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当代世界各国为了平衡国际收支、对付国际金融领域中的不稳定因素,都不同程度地实行外汇管制。

•二、我国外汇管理制度

–2005.07.21,央行宣布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揽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对资本项目外汇收支严格管理

–放宽经常项目收支和个人持汇管理

–放松外籍雇员和外商汇出利润所得的限制

–强化外汇监管和处罚力度

•明确逃汇和套汇的法律责任

•强化对跨国洗钱行为的法律规制和查处力度

•“逃汇”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的行为。

具体包括:

–1.未经管汇机关批准,境内机构将收入的外汇私自保存、使用、存放境外的

–2.违反《对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汇管理施行细则》的规定,将收入的分汇存放境外的

–3.境内机构、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低报出口货价、佣金等手段少报外汇收入,或者以高报进口货价、费用、佣金等手段多报分汇支出,将隐匿的外汇私自保存或者存放境外的

–4.驻外机构以及在境外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不按国家规定将应当调回的利润留在当地营运或者移作他用的

–5.除经管汇机关批准,派往外国或者港澳等地区的代表团、工作组及其人员不按各该专项计划使用外汇,将出国经费或者从事各项业务活动所得外汇存放境外或者移作他用的

•“套汇”是指国内单位或个人在涉外经济业务中用本币偿付应当以外汇支付的各种款项的行为。

–1.除经国家分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管汇机关)批准或者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以人民币偿付应当以外汇支付的进口货款或其他款项的

–2.境内机构以人民币为驻外机构、外国驻华机构、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短期入境个人支付其在国内的各种费用,由对方付给外汇,没有卖给国家的

–3.驻外机构使用其在中国境内的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各种费用,由对方付给外汇的

–4.外国驻华机构、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及其人员,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各种费用,而由他人以外汇或者其他相类似的形式偿还的

–5.未经管汇机关批准,派往外国或者港澳等地区的代表团、工作组及其人员,将出国经费或者从事各项业务活动所得购买物品或者移作他用,以人民币偿还的

–6.境内机构以出口收入或者其他收入的外汇抵偿进口物品费用或其他支出的。

【案例1.9】非法跨境买卖外汇案

•2001年11月14日,威海市公安局和外汇管理局联合行动,在威海市体育路40号的京环商行,将正在从事外汇非法交易的20多名倒汇嫌疑人抓获,据他们交代,这些美元都是从一个叫赵盛宣的人手里购得的。

•从赵盛宣在银行的一个账户记录可发现,2001年7月11日这一天先后存入了40万元、40万元、31万元和5万元,然后在同一天又一笔把钱全部支取。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买卖外汇必须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进行。

•以赵盛宣为首的国际倒汇团伙通过地下渠道在短短一年多的时间里就倒卖外汇折合3亿多元人民币。

•据调查,这个团伙从2000年开始就在威海以做土特产生意为幌子,在中韩两国间频繁倒汇,他们的手段可简单描述为“人民币兑韩币——韩币兑美元——美元兑人民币”

•在这个过程中,有两条跨国地下渠道发挥了关键作用,首先是人民币兑换为韩币流向境外,犯罪分子将人民币倒卖给国内的一些外资企业,由他们在境外的关联机构将相应的韩币打入犯罪分子在韩国开立的账户,之后这些韩币被换成美元,而这些美元则通过另外一条跨国地下渠道流回国内,犯罪分子采取“蚂蚁搬家”的方式,将大量美元现钞分批、分散携带入境。

•中国法律规定,非法买卖外汇超过20万美元就要追究刑事责任。

赵盛宣等6名犯罪嫌疑人非法买卖外汇已累计超过4000万美元,根据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他们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判处10年、7年和3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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