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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洞施工技术要求

1总则

1.1本施工技术要求根据*************工程施工图及相关规程、规范进行编制,主要用于隧洞段工程的施工,其它次要及临时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1.2施工应满足设计要求,施工单位在监理的监督下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同时严格执行本施工技术要求和有关规范。

1.3施工单位应尽可能的搜集该工程的相关资料,结合施工场地条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

1.4枢纽工程区所修施工道路的道路排水及路面处理应有具体措施,以保证工程场内交通的畅通无阻。

1.5施工废水及泥浆应经适当处理后方可排入河道,施工场地不允许泥水漫浸。

做好施工期环保。

1.6工程完工后,由建设方工程管理局召集建设、监理、设计、施工方共同进行初验,不合格者由施工方返工,直至合格。

1.7施工中如发现本要求和设计图纸有不妥之处,或遇到实际情况有特殊变化时,可提出建议或处理措施,并与设代或有关单位共同研究解决。

1.8施工中若对设计和本要求有异议,应及时通过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向监理和设计单位提出建议或意见,但在未得到修改通知时,不得随意变更设计进行施工,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负。

2测量放线

2.1隧洞施工前,由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相关测量资料并进行技术交底。

2.2隧洞开工时,施工单位应对控制点进行复核,再对隧洞的轴线、里程、高程等作施工定线放样,相关单位根据规定必须进行复核,无误方可施工。

2.3洞外高程标识可根据需要埋设,但每个洞口附近至少应有两个高程控制点。

2.4洞口附近的控制点,应有利于施工放样及测设进、出口地形点。

隧洞控制座标点应延长埋点,以防施工中破坏。

2.5洞内施工导线点,宜50m左右选埋一点,施工导线必须注意校核,杜绝错误的发生。

2.6隧洞贯通后,应及时进行贯通测量,对贯通误差进行调整和分配,并将绘制的纵、横剖面图提交建设单位。

2.7其余应遵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93)相关规定。

3开挖

3.1说明

3.1.1本章规定适用于施工图纸中竖(斜)井和隧洞段的开挖。

3.1.2承包人应全面掌握本工程地下洞室地质条件,按施工图纸、监理人指示和本技术条款规定进行地下洞室的开挖施工,开挖石渣运至指定地区堆放或作废渣处理。

3.1.3承包人应对进下洞室开挖的施工安全负责,做好围岩稳定的安全保护工作,防止洞(井)口及洞室发生塌方、掉块危及人员安全。

3.1.4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作好施工记录及地质编录工作。

3.1.5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及本技术条款的规定,提交一份内容完整的施工措施计划以及钻孔和爆破作业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3.1.6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地下洞室开挖的完工验收提交以下资料:

(1)开挖竣工图;

(2)开挖实测纵、横剖面图;

(3)地下洞室(井)围岩地质测绘资料、水文地质资料及监测资料;

(4)开挖事故处理记录;

3.2钻孔与爆破

3.2.1地下洞室(井)的开挖应采用光面爆破和预裂爆破技术,其爆破的主要参数应通过试验确定,并在施工中根据地质的变化及时修正爆破参数,以保证爆破后获得良好的开挖面。

3.2.2炮孔的装药、堵塞和引爆线路的联结,应由经考核合格的炮工负责,并严格按爆破图的规定进行

3.2.3在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注意保护地下混凝土衬砌、灌浆和支护结构不受损坏。

在已完成的衬砌、灌浆和支护结构附近进行爆破时,其爆破技术和爆破参数应进行专门的设计和选择,并应经监理人批准。

3.2.4由于爆破或其它任何操作原因而造成衬砌、灌浆和支护结构的损坏或变形,以及对工程任何部分造成的损坏或损伤,都应由承包人按照监理人的指示进行修复,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3开挖

3.3.1所有地下洞室(井)的开挖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所标明的设计开挖线进行放线,不允许任何型式的欠挖。

3.3.2监理人有权根据超前勘探获得的地质资料修改设计断面,增加或减少衬砌支护厚度,承包人不得拒绝执行。

3.3.3各地下开挖工程的洞(井)口掘进前,应仔细勘察山坡岩石的稳定性,并按监理人指示,对危险部位进行处理和支护。

洞(井)口削坡开挖应自上而下进行,做好危石清理、坡面加固、排水等工作。

3.3.4对开挖好的隧洞口及竖(斜)井井口,应及时进行检查与验收,并按设计要求先锁好洞口,方能进行下一阶段的洞身及竖(斜)井开挖。

3.3.5隧洞出口根据实际地质情况,以早进洞为原则,尽可能提前进洞,以减少明挖工程量。

3.3.6承包人应在爆破后和出渣前,清撬所有开挖面上残留的危石碎块,并经常检查。

3.3.7为查清地下洞室中尚未开挖岩体的地质情况,及时研究选定掌子面后的开挖断面尺寸和支护措施,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或批准的掌子面钻设勘探孔或勘探洞。

地下洞室超前勘探孔的最小长度宜为15m,最长宜为30m,孔径不宜小于54mm;勘探洞长度和尺寸应根据需要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其同商定;勘探孔和勘探洞的位置、方向、长度和数量应由承包人报监理人批准。

3.3.8开挖困难、坍塌严重地段的施工应采取:

先排水、短进尺、强支撑、快衬砌的方法。

3.3.9开挖一般不应欠挖,尽量减少超挖,超挖部分必须回填密实。

个别不良地质条件地段的容许超挖值,由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共同商定。

3.3.10衬砌与开挖面之间的距离,应满足爆破不损坏衬砌和施工机具。

3.3.11地下水的控制和排除

3.3.11.1承包人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防止地表水倒灌进入地下洞室,防护工程应由承包人设计、施工和维护。

3.3.11.2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地下水估计排水量及其排水范围,负责设计、采购、安装和维护全部地下施工排水系统。

施工前,提交一份地下排水系统设计和地下水控制措施,报送监理人审批。

3.3.11.3若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地下涌水等异常情况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控制涌水,并立即通知监理人。

3.3.11.4承包人应在地下开挖完工后,拆除排水系统的所有设备和设施。

3.4质量检查与验收

3.4.1地下洞室开挖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地下洞室测量放样成果的检查,并对隧洞洞口和施工竖(斜)井口边坡的安全清理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

3.4.2隧洞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定期检测隧洞中心线的定线误差。

隧洞等地下建筑物开挖的贯通误差相关规定。

3.4.3地下工程开挖完毕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施工图纸和相关规定,对地下洞室开挖断面的规格和开挖质量进行检查、核测和验收。

4支护

4.1说明

4.1.1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所有土石方明挖边坡和地下洞室以及施工竖(斜)井开挖后的围岩永久支护及施工期的临时支护。

支护类型包括:

锚杆、喷射混凝土、锚喷组合和钢支撑。

4.1.2为确保明挖和地下洞室开挖过程中的施工安全,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对开挖后的边坡和地下洞室围岩进行及时支护。

通过对围岩进行变形监测,分析洞室围岩的稳定性,遇有可能发生坍塌的危险情况时,应及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快速支护,并报告监理人。

4.1.3承包人应在提交土石方明挖和地下开挖工程施工措施计划的同时,按施工图纸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提交内容完整的支护工程的施工措施,报送监理人审批。

4.1.4在施工中,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质量检查提交各项工程的施工记录报表,支护工程施工结束后,向监理人提交支护工程的完工验收资料。

4.2岩石锚杆

4.2.1明挖边坡和地下洞室(井)支护使用的锚杆类型:

注浆锚杆:

采用水泥浆全长注浆,用于永久性支护的锚杆;

非注浆锚杆:

采用楔块或胀壳以及树脂等进行端头锚固,用于临时支护的不注浆锚杆;

4.2.2锚杆材料选用II级螺纹钢筋筋;水泥砂浆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32.5的普通硅酸盐水泥;砂采用最大粒径小于2.5mm的中细砂;注浆锚杆水泥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20Mpa。

4.2.3在注浆锚杆水泥砂浆中添加的速凝剂和其它外加剂,其品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4.2.4锚杆的钻孔位置和孔轴方向应满足施工图纸的要求和有关规定。

孔深偏差不大于50mm。

4.2.5注浆锚杆的钻孔孔径应大于锚杆直径,若采用“先注浆后安装锚杆”的程序施工,钻头直径应大于锚杆直径15mm以上;若采用“先安装锚杆后注浆”的程序施工,钻头直径应大于锚杆直径25mm以上。

4.2.6锚杆的锚固和安装

4.2.6.1胀壳式锚杆安装前,应将锚杆的各项组件临时加以固定,组装后应保证楔子在胀壳内顺利滑行。

锚杆送入孔内要求的深度后,应立即拧紧杆体。

4.2.6.2楔缝式锚杆安装前,应将楔子和杆体组装后送至孔底组装后送至孔底,楔子不得偏斜,送入后应立即上好托板,拧紧螺帽。

4.2.6.3倒楔式锚杆安装前,楔形块体应错开三分之一长度捆紧,防止安装时脱落,安装时必须打紧锚块,安装后应立即上好板,拧紧螺帽。

4.2.7锚杆注浆的水泥砂浆配合比,应在以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试验选定:

水泥:

砂=1:

1~1:

2(重量比);水泥:

水=1:

0.38~1:

0.45。

4.2.8先注浆的永久支护锚杆,应在钻孔内注满浆后立即插杆;后注浆的永久支护锚杆和预应力锚杆,应在锚杆安装后立即进行注浆。

4.2.9锚杆注浆后,在砂浆凝固前,不得敲击、碰撞和拉拔锚杆。

4.2.10岩石锚杆的质量检验

锚杆材质检验:

每批锚杆材料均应附有生产厂的质量证明书,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规定的材质标准以及监理人指示的抽检数量检验锚杆性能。

注浆密实度试验:

选取与现场锚杆的锚直径和长度、锚孔孔径和倾斜度相同的锚杆和塑料管(或钢管),采用与现场注浆相同的材料和配比拌的砂浆,并按现场施工相同的注浆工艺进行注浆,养护7天后剖管检查其密实度。

不同类型和不同长度的锚杆均需进行试验,试验计划应报送监理人审批。

拉拔力试验:

边坡和地下洞室的支护锚杆,按作业分区在每300根锚杆中抽查三根进行拉拔力试验。

4.3喷射混凝土

4.3.1材料

材料选用的地点和厂家见下一章钢筋砼施工部分。

水泥:

优先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普通硅酸盐水泥,水泥强度不低于32.5R,进场水泥应有生产厂的质量证明书。

骨料:

细骨料应采用坚硬耐久的粗、中砂,细度模数宜大于2.5,使用时的含水率宜控制在5%-7%;粗骨料应采用耐久的卵石或碎石,粒径不应大15mm;喷射混凝土中不得使用含有活性二氧化硅的骨料,喷射混凝土的骨料级配,应满足下表的规定。

喷射混凝土用骨料级配

项目

通过各种筛径的累计重量百分数(%)

0.6mm

1.2mm

2.5mm

5mm

10mm

15mm

17~22

23~31

35~43

50~60

73~82

100

13~31

18~41

26~54

40~70

62~90

100

水:

凡适宜饮用的水均可使用,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不得使用;拌和用水所含物质不应影响喷砼和易性和砼强度的增长,以及引起钢筋和砼的腐蚀。

外加剂:

速凝时间的质量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并有生产厂的质量证明书,初凝时间不应大于5min,终凝时间不应大于10min,选用外加剂应经监理人批准。

钢筋网:

应采用屈服强度不低于240MPa的光面钢钢筋(丝)钢。

4.3.2喷射混凝土配合比,应通过室内试验和现场试验选定,并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在保证喷层性能指标的前提下,尽量减少水泥和水的用量。

速凝剂的掺量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喷射混凝土的初凝和终凝时间,应满足施工图纸和现场喷射工艺的要求,配合比试验成果应报送监理人。

4.3.3配料、拌和及运输

4.3.3.1拌制混合料的称量允许偏差应符合规定:

水泥和速凝剂±2%

砂、石±3%

4.3.3.2混合料搅拌时间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用容量小于400L的强制式搅拌机拌料时,搅拌时间不得小于1min;

(2)采用自落式搅拌机拌料时,搅拌时间不得少于2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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