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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0613建议版文档格式.docx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

住所地:

营业执照注册号:

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联系电话: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中国

电话: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联系号码:

委托(法定)代理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面积为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为

《国有土地使用证》颁发机关为京山县国土资源局,编号为京国用(2014)第0111号;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机关为,编号为。

该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容积率为,建筑密度为,绿地率,建筑限高为,。

上述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规定。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

(以下简称该商品房)。

1、该商品房作为现房,出卖人已取得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商品房销售备案证》备案机关为,备案证编号为。

2、该商品作为预售商品房,出卖人已取得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批准机关为,预售许可证编号为

该商品房预收款【已】【未】列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范围,监管部门为

,监管银行为,监管账号为

第三条该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该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项目中的第【幢】【座】

【单元】【层】号房。

该商品房所在的楼宇的主体结构为结构,建筑物地上层数为

层,地下层数为层。

该商品房用途为【层高】【净高】不小于米。

本款所称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该商品房户型机构为房厅厨卫,封闭式阳台个,非封闭式阳台个。

(该商品房平面图见附件一)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

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

(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

1、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均为设定抵押。

2、与该商品房有关的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为

,抵押登记机构为,抵押登记日期为

,抵押权人已书面同意出卖人将该商品房出卖给买受人。

(抵押权人出具的相关证明见附件三)

除上述商品房买卖外,有出售、赠与或出租车位、车库、绿化等其他物业的,有关物业买卖、赠与、出租事宜,由双方另行达成补充协议。

第四条相关物业配置及归属

在该商品房所在小区内,出卖人应建设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

露天停车位个;

(其他物业配置情况)。

该商品房所在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及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所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该商品房所在小区内的城镇公共道路,城镇公共绿地、明确属于个人的物业以及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合同约定需要移交政府相关部门管理的物业,不属前款约定范围。

下列物业属于出卖人所有,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售、赠与或出租;

1、×

2、×

3、×

4、×

第五条该商品房的广告宣传

出卖人在广告宣传中就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承诺具体、明确,并对本合同订立及买卖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该说明和承诺属于本合同组成部分。

第六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约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

(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单元)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但本合同约定阳台为非封闭式,按该阳台全面积的50%进行房价款结算和面积差异处理。

该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下列第1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时,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房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

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

绝对值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x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涉及变更造成的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

2、×

第七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列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并以

币结算: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元,总金额为元,大写为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2、按内套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元,总金额为元,大写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元,大写为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4.×

出卖人已将该商品房的供水、电、天然气、有线电视、【固话电话】、【互联网】、【防盗门对讲系统】、【】、【】等配套设施的建设费用及初装费,按规定收费标准计入房价,买受人不需再房价款外再行支付上述费用。

第8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货款方式付款。

4、其他方式付款。

第九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按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时间支付买房款,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30日之内,自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第二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5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应向买受人退还累计已付房价款。

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

自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第二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应付款万分之5(该比率应不小于第

(1)项总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逾期应付款指依据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到期应付房价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房价款的差额;

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房价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房价款的差额确定。

2、出卖人依据本条款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买受人,并有权在发出书面通知后15日内从买受人已付款中扣除违约金,余款返还买受人。

第10条交房期限及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2015年10月30日前,将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合格;

2、取得规划、消防、人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3、满足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的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设施设计要求建成;

4、供电、给水、排水、有限电视、天然气等设施按设计要求建成,并经有关行业部门认可达到正常使用条件;

5、×

6、×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的:

2、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有关政策改变、县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采用某种行政措施,导致开发建设周期延长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30天内告知买受人的;

3、如因买受人原因延期支付房款或延迟办理银行按揭手续的则交付日期也随之延后。

第十一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特殊原因外,出卖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超过30日内,自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之第二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5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房价款,并按买受人累计房价款的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之第二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价款万分之5(该比率应不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交接

该商品房达到合同第十条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将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等内容书面通知买受人。

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相关证明文件,交付《新建商品房质量保证书》、《新建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并签署房屋交接单。

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该商品房质量有明显缺陷影响正常使用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处理。

买受人认为该商品房有明显质量缺陷影响正常使用,与出卖人就交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可以委托房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经鉴定没有明显质量缺陷的,该商品房视为已交付,鉴定费由买受人承担;

有明显质量缺陷的,由出卖人返修并承担鉴定费。

出卖人按照本合同中买受人填写的通讯方式向买受人发送交接通知后,买受人没有在通知期限内办理交接手续的,通知期限届满之日为该商品交付之日。

第十三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该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发生变化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3、×

4、×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

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书面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偿协议。

第十四条出卖人隐瞒设定抵押情形及再行出卖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隐瞒设定抵押情形将该商品房出卖给买受人,或自本合同签订后至买受人取得权属证书前将该商品房再次出卖给第三人或未经买受人同意又将该商品房抵押给第三人,导致本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房价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同时由出卖人按买受人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赔偿损失(不超过已付房价款的一倍)。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且具备履行肯能的,出卖人应当继续履行,并按买受人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五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该商品房的装饰、设备应符合双方约定(见附件四)的标准。

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装饰、设备差价以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为准。

3、×

第16条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除本合同第十条已经约定为交付条件外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于本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之前通电。

2、于本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之前通水。

3、线路铺设进户,具体开通时间以物业公司正式通知。

4、×

5、×

如果没有上述日期内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第十七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买卖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该商品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有关登记事宜的具体分工由双方另行达成补充协议。

买卖双方应当全面履行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文书签署、资料提供、税费缴纳等办理该商品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所必需的义务。

因出卖人责任导致买受人不能在本条约定期限届满时办理该商品房屋所有权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逾期在30日内,自本条约定期限届满之第二日起至出卖人实际履行办理该商品房屋所有权应尽义务之日止,由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价款万分之1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房价款,并按买受人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约定期限届满之第二日起至出卖人实际履行办理该商品房屋所有权证应当尽义务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的万分之1该比率不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因买受人自身责任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导致出卖人未能收受房价款及其他影响出卖人权益的,买受人应当继续履行相应义务;

给出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该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事宜的办理由双方另行达成补充协议。

第18条保修责任

《新建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使用

之日内起,按《新建商品房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第19条商品房相关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屋面使用权归该楼栋业主共有。

2、该商品房所有楼栋的外墙面使用权该楼栋业主共有。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归出卖人所有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归出卖人所有

5、×

第二十条房屋交付使用后相关权利义务的约定

该商品房仅作住宅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

除本合同及附件另有约定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和使用性质。

第二十一条前期物业服务

出卖人意见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提供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并与其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主要内容见附件五)

出卖人在签订本合同签已经制定了临时管理规约,买受人承诺遵守出卖人向其明示并进行说明的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按照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另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见附件六)。

第二十四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及附件内空白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网上签约备案的电子合同内容应当与本合同一致,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份,买受人份,份,份。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出卖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京山县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签章)

签订时间:

年月日签订时间: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附件一:

该商品房平面图

出卖人(签章):

附件二:

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1、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1)被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

(2)参与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商品房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分摊系数等;

(3)不分摊的共用部位;

2、关于其他设备、设施所在位置、用途等。

附件三:

抵押权人同意该该商品房出售的证明文件

附件四:

装饰、设备标准(精装修应明确约定装修使用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外墙:

高档涂料、部分文化砖。

2、内墙:

混合砂浆批荡。

3、顶棚:

结构板

4、地面:

混凝土结构楼坯面。

5、门窗:

门:

入户防盗门;

大厅出观景阳台配落地平开门。

入户花园进客厅(或餐厅)、房间、厨房、厕所等预留门洞。

窗:

塑钢窗(中空玻璃);

低飘窗安装金属护栏。

6、厨房:

墙身水泥砂浆抹灰,配备排烟道,(成品烟道),生活阳台上设外门。

7、卫生间:

预留排污、排水接驳口。

8、阳台:

金属护栏,护栏造型按施工图纸。

9、电梯:

品牌电梯。

10、其他:

预留电话线、有线电视及宽带网线接口,业主自行申报通水、电、燃气表、可视对讲终端。

11、太阳能热水系统。

阳台壁挂式太阳能热水器,(热水管道安装到厨房、卫生间,各留一个供水点。

12、户内除卫生间、厨房墙体外,户内隔墙不做。

(1)外墙采用外保温体系;

(2)外窗采用塑钢中空玻璃窗;

(3)屋面采用玻璃岩棉板保温材料;

(4)屋面按照《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标准设计;

(5)其他节能措施无。

注:

以上标准开发商保留同质材料或设备替代的权利,不再另行通知。

产品纹理、色彩、款式等可能因生产厂商及出厂批次等原因会有差异,以实际交付为准。

附件五: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1、前期物业服务内容及质量

二、前期物业服务费用项目及价格

三、其他

附件六:

合同补充协议

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如下条款,作为《京谷美丽城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修改和补充。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向出卖人支付房款;

1、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于年月日前付清房款¥元(大写:

元整),如买受人不履行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卖人有权另售该房屋。

2、贷款方式付款:

①买受人于年月日交付定金(小写)元,(大写)元整,买受人应当在年月日前支付首期款(小写)元,(大写元整。

如买受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卖人有权另售该房屋。

②其余房价款银行贷款金额(小写)元,(大写)元整买受人应于年月日前办理完毕各项应由其办理的银行按揭贷款手续(如因买受人原因无法办理银行按揭手续视作买受人逾期付款)。

③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的期限及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采取按揭形式支付部分房款,应在合同签订前向银行进行咨询,确定可能采取的贷款成数、年限及贷款金额,贷款所需相关资料需在本合同签订时交付卖方或相关银行。

若在后期的按揭贷款审查过程中出现变化,如银行不受理、不审批贷款或银行审定的贷款额小于本合同约定的按揭贷款额,买受人应在接到相关通知后的10日内对前期支付的额度进行调整,补足差额部分,否则视同买受人付款违约,自逾期之日起至全额支付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0天,则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总房价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承担撤销备案登记费。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若买受人不按出卖人和按揭贷款银行的要求办理完贷款手续,逾期在10天内,自逾期之日起至办理完贷款手续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贷款额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逾期超过10天,则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总房价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承担撤销备案登记费。

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办理完手续之日起,至实际办理完手续之日止,买受人按总房价款每日万分之三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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