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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公司中介业务自查自纠的报告

xxxx公司中介业务自查自纠的报告xxxx公司:

根据xxx公司为加强xxxx公司个人代理人业务管理,及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秩序,促进中介业务依法合规经营等有关要求,xxx公司总经理室高度重视,及时认真组织学习了xxxxx《关于加强xxxxx公司个人代理人业务管理的通知》(xxxxxxxxxx号)及《关于201x年xxxx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的通报》(xxxxxxxxx号),xxxxxxx公司《转发xxxxxxxxx关于加强xxxxxxxxxxxx公司个人代理人业务管理的通知》(xxxxxxxxxxxx号)和《转发xxxxxxxxx关于xxxxxxxxx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通报的通知》(xxxxxxxxxxx号)等有关文件,积极开展中介业务自查自纠,并针对xxx公司中介业务现状,制订落实相关整改措施。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成立相关工作小组xxxx公司已成立以分管副总xxxx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布置相关工作,第一时间就中介业务管理及中介业务经营情况进行了系统梳理。

二、中介业务自查自纠工作情况

1、通过调阅规章制度、流程、公司发文、会议纪要等,查实中介管理制度完备;

查阅承保档案、保单单证等,查实中介业务分渠道、分险种数据真实。

2、与中介机构合作均签订合作协议,协议规范、完备,双方权利义务和手续费支付标准明确,内容符合监管要求,相关信

息真实完整地录入销管系统。

3、与营销员合作规范,资格证、展业证和代理合同齐全有效,符合监管要求。

营销员信息真实完整地录入销管系统,与保监系统信息一致。

4、通过调阅财务凭证、税务发票、保险中介服务发票、会计报表、员工名册等,查实中介手续费支付规范,不存在利用中介机构套取资金的情况。

5、通过调阅批单和理赔档案,查实不存在虚假退保、虚假理赔套取资金现象。

xxxx公司严格按照本次自查自纠工作要求和工作方案,坚持分工负责、强化责任落实,对相关业务进行了清查,在检查中没有发现以下问题:

将直接业务转挂中介业务套取资金;

将直接业务转挂保险营销员名下套取资金;

虚增保险营销员人头套取资金;

通过中介机构虚开发票及虚增业务管理费方式套取资金;

通过中介机构虚假退保、虚假理赔套取资金、通过中介机构向利益关联单位和个人非法输送利益;

将套取资金建立小金库、私分、贪污、职务侵占等;

利用中介业务和中介渠道违法违规等以上相关问题。

在新的一年里,xxxx公司将以自查自纠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为推进此项工作的核心力量,注重细节管理、专业管理,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中介管理,强化中介业务管控,推动中介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篇3:

xx中支银保渠道中介业务自查报告xx中支银保渠道中介业务自查报告

——xx支公司

应保监会下发(保监中介〔2021〕28号)关于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要求,按照(皖保监办发〔2021〕52号)安徽省保监局关于务必做好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摸清底数工作的紧急通知的相关规定;

根据生命人寿总公司法律合规部关于中介市场清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生命人寿xx中心支公司银保部对要求开展的银保渠道清理整顿工作高度重视。

结合上年度支公司已开展的中介业务整改,对2021年期间的金融类保险中介业务;

根据监管与总公司要求,进行再次全面清理整顿。

现将此次xx机构银保渠道清理整顿总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银保整体业务状况2021年xx中支银保渠道签约合作金融类保险代理公司5家,分别为中国银行xx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xx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xx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邮政公司xx市邮政局。

银保业务分布在xx市区、濉溪县域;

2021年银保通全年累计出单保费1.23亿,总体保单承保2659件、其中趸交2462件,期交197件;

渠道业绩分布为:

中行、邮政出单保费均在4000万以上;

农行1400万,建行313.9万;

整体特点表现为主力渠道业绩均衡分布稳定,辅助渠道业绩拉升较快,2021年全年每个月度、季度主次渠道业务分布稳定。

二、确定清理整顿内容与方法

本次金融类保险中介机构业务清理整顿范围为自2021年各保险金融类中介机构销售的保险期限超过一年的个人人身保险业务。

自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排查与我司合作过程中是否存在通过金融类中介机构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佣金的情形。

(二)排查与我司合作的金融类保险中介机构是否持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三)与我司所合作的金融类保险中介机构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为本公司员工及其直系亲属(主要指配偶、子女、父母)的机构。

(四)我司是否设立金融类保险业务渠道管理部门并配置相应工作人员。

(五)我司是否根据《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建立中介业务管理制度。

(六)我司通过金融类保险中介机构机构销售产品的,是否存在业务量快速增长、件均保费高、退保量大等情况;

若存在,列明中介机构数量。

(七)我司保险金融类保险中介机构业务经营管理制度清理情况。

同时结合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第一阶段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通过对部分银保客户采取面访、电话回访等方式排查中介业务中可能潜在的风险隐患。

三、本次业务自查情况

我司根据总公司关于此次金融类保险中介业务风险排查工作的二次复查要求,结合风险排查的重点内容,重新对我司2021年全年内有合作关系的保险金融类保险中介机构机构资质、保单情况、客户回访、中介代理机构规范管理等情况进行了排查。

排查结果如下:

(一)关于虚假保险业务套取佣金情况

经排查,我司银保业务均真实有效,保单承保后对客户完成回访及回执及时回销,未发现通过保险金融类保险中介机构机构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佣金的情况。

(二)关于与代理机构资质及合作协议的情况

经过排查,目前与我司建立有合作关系的金融类专业代理机构有5家公司。

分别为中国银行xx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xx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xx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邮政公司xx市邮政局。

上述5家金融类保险代理公司均取得有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及工商营业执照且许可证均在有效期内,与公司签订有《保险渠道代理合作协议》(总公司统一版本)。

(三)关于金融类保险机构人员行为实际控制情况

经排查,与我司签订合作协议的5家金融类保险保险代理公司,其实际控制人员行为中并无本公司员工及直系亲属(主要指配偶、子女、父母)。

我司要求所有产生合作业务中介机构中,不得有本公司员工及其直系亲属加入控制其机构,全面防范可能产生的风险。

(四)关于金融类保险业务渠道机构对应管理部门情况

我司针对金融类保险业务渠道建立专业银保条线管理部门:

银保渠道室,对于金融类保险业务渠道沟通、产品签订、品质要求及手续费率等进行商定签约,。

已确保中介渠道业务的规范化,可持续发展。

杜绝金融类保险业务渠道中产生的违规违法行为。

四、拟进一步采取的整改措施xx中支银保部将针对排查所发现的问题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金融类保险业务管理:

(一)建立健全金融类保险中介机构业务日常管理机制;

建立金融类保险中介机构合规经营档案归类、存档;

机构银保部定期核查金融类保险中介机构业务情况。

(二)定期开展公司内部保险金融类保险中介机构业务风险排查工作,通过对保险金融类保险中介机构代理的保费收入、销售行为、客户回访、客户投诉、保单回执等方面进行风险的分析和排查;

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三)进一步加强机构银保部内勤人员的合规经营意识,尤其是银保渠道管理干部与人员的意识,同时加强对合作的金融类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产品培训、销售规范性培训,提高我司与金融类保险代理机构业务合作的质量与水平。

xx中支银保部

2021年7月24日篇4:

保险业自查自纠报告保险业自查自纠报告********:

我单位自接到《****保险行业治理整顿工作方案》后,立即按照工作方案中相关要求,随即召开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指导会议,要求公司各部门把自查自纠当做整顿和规范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作为改善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提供公司整体经济效益的一个重要环境。

同时成立自查自纠小组。

以工作方案中治理整顿工作重点内容为检查工作重点,客观反映自身存在问题,并采取具有针对性的有力措施进行整改。

一、保险企业证照手续:

我单位各种经营证照手续齐全,具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保险经营许可证,****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国税、地税颁发的国税、地税相关证件。

营业执照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每年按时到工商局、质监局进行年检,并且年检合格。

二、纳税情况:

自2021年****【2021】14号文件下发后,我单位即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当地地税局缴纳代扣代缴的车船税以及营业税及其他附加税种。

自文件下发至今,我单位应缴代扣代缴车船税108.71万元及营业税等其他各项税费总计56.76万元,实缴车船税108.71万,营业税及其他附加税费合计56.76万元。

三、理赔服务问题:

理赔服务流程以及承诺均张贴在我单位职场显著位置,让客户监督我们理赔服务,同时客户承保时由出单人员提供报案、投诉便捷卡片,可以让客户在最短的时间内享受到我们最便捷的理赔服务。

四、中介市场情况:

我单位共有中介代理人23人,均具有有效的保险代理人从业资格证书,同时在保险监管系统内登记展业证合格。

自2021年底,我单位即按照总、分公司要求车险实行“见费出单”,且自我单位成立至今,无保费超期应收问题存在。

本次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部门针对工作方案中治理整顿工作重点内容有了更深的认识,各部门承诺要以此次自查自纠整规检查为契机,加强学习,切实提高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严格自律,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确保持续、健康发展。

********************日期:

篇5:

阳光人寿吉林分公司保险代理中介清理整顿自查自纠复查报告阳光人寿吉林分公司保险代理中介清理

整顿自查自纠复查报告自2021年4月份中介清理整顿工作拉开序幕以来,阳光人寿吉林分公司根据保监局、总公司相关部署,已圆满完成第一阶段自查自纠工作。

按照此项工作节点安排,阳光人寿吉林分公司于9月再次开启第二阶段中介清理整顿复查督导工作。

中介清理整顿工作得到分公司总经理室高度重视,总经理郑志明于9月22日第一时间组织分公司部门经理及各中支负责人召开中介清理整顿第二阶段复查督导专项工作会议。

会议中,通过总经理室及各部门负责人研讨决定,最终成立由总经理室4名成员组成的四组督导小组,明确督导责任,制订督导工作方案并下发督导任务。

同时要求,各督导小组需在10月内对全辖8个三级机构开展覆盖率100%的复查督导工作。

第二阶段中介清理整顿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分公司总经理室领导雷厉风行,在十一长假后第一个工作日就立即赶赴下辖各机构开始复查督导行动。

截至目前,分公司中介清理整顿工作督导小组已对吉林、松原、延边、通化、白山、白城6家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第2篇:

保险中介市场报告

2021年保险中介市场报告

202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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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中介市场运行情况

截至2021年底,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550家,兼业代理机构18.99万家,营销员329万余人。

全国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渠道实现保费收入10941.25亿元,同比增长19.43%,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75.46%。

全国中介共实现业务收入971.62亿元,同比增长10.17%。

(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1.基本情况

截至2021年底,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550家,比上季度末增加4家。

其中,保险代理公司1853家,保险经纪公司392家,保险公估公司305家,分别占72.67%、15.37%和11.96%。

全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注册资本达到90.80亿元,同比增长24.33%;

总资产达到135.91亿元,同比增长26.77%。

2.业务情况

截至2021年底,全国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实现保费收入794.75亿元,同比增长38.57%;

占全国总保费收入5.48%,同比上升0.33个百分点。

保险代理公司实现代理保费收入481.68亿元,同比增长46.50%。

其中,实现财产险保费收入342.80亿元,人身险保费收入138.88亿元,分别占全部代理保费收入的71.20%和28.80%。

保险经纪公司实现保费收入313.07亿元,同比增长27.96%。

其中,实现财产险保费收入261.58亿元,占全部经纪保费收入的83.55%;

实现人身险保费收入43.02亿元,占全部经纪保费收入的13.74%。

同时,实现再保险业务类经纪保费收入8.47亿元。

保险公估公司实现评估估损金额195.41亿元,同比减少12.52%。

3.经营情况

截至2021年底,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实现业务收入119.21亿元,同比增长33.60%;

实现净利润8.15亿元,同比增长71.94%。

保险代理公司实现佣金收入63.09亿元,同比增长40.76%。

其中,实现财产险佣

金收入42.57亿元,同比增长70.14%,占全部代理佣金收入的67.48%;

实现人身险佣金收入20.52亿元,同比增长50.33%,占全部代理佣金收入的32.52%。

保险代理公司实现净利润1.99亿元,同比增长134.12%。

保险经纪公司实现业务收入43.96亿元,同比增长32.81%。

其中,实现财产险佣金收入34.10亿元,同比增长36.29%,占全部经纪业务收入的77.57%;

实现人身险佣金收入4.77亿元,同比增长25.53%,占经纪业务收入的10.85%;

实现再保险佣金收入6332万元、咨询费收入4.46亿元,占经纪业务收入的11.58%。

保险经纪公司实现净利润5.71亿元,同比增长62.22%。

保险公估公司实现业务收入12.16亿元,同比增长7.52%。

实现财产险公估服务费收入11.74亿元,其中,机动车辆险6.37亿元,占财产险公估服务费的54.26%;

企业财产险2.36亿元,占财产险公估服务费的20.10%;

家庭财产保险315.71万元,占财产险公估服务费的0.27%;

货运、船舶险1.48亿元,占财产险公估服务费的12.61%;

工程险8248.48万元,约占财产险公估服务费的7.03%,其他险种占财产险公估服务费的5.73%。

人身险公估服务费收入约877.41万元,其他收入3309.25万元。

保险公估公司实现净利润0.45亿元,同比增长18.42%。

(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截至2021年底,全国共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189877家,比上季度末减少9564家。

表1截至2021年底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数量情况

类型

银行

邮政

铁路

航空

车商

其他

合计

数量(家)

1136

322484

5435

2171

23859

24935

189877

占比(%)

59.85

13.08

0.23

1.14

12.57

13.13

100.00

截至2021年底,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实现保费收入5464.42亿元,同比增长22.50%;

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37.68%,同比下降2.37个百分点。

表2截至2021年底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业务情况

保费收入(亿元)

3503.79

895.99

3.07

7.18

424.82

629.57

5464.42

64.12

16.40

0.06

0.13

7.77

11.52

截至2021年底,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实现佣金收入283.45亿元,同比增长27.61%。

表3截至2021年底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经营情况

合计

佣金收入(亿元)

149.87

34.3

40.36

4.28

51.80

42.80

283.45

52.87

12.12

1.5

118.27

15.10

(三)保险营销员

截至2021年底,全国共有保险营销员3297786人,比上季度末增加了15.13万人。

其中寿险险营销员2879040人,产险营销员418746人。

截至2021年底,保险营销员实现保费收入4682.08亿元,同比增长13.45%;

占全

国总保费收入的32.29%,同比下降4.77个百分点。

其中,实现人身险保费收入3587.52亿元,实现财产险保费收入1094.56亿元,分别占同期全国人身险保费和财产险保费收入的33.84%和28.10%。

截至2021年底,保险营销员实现佣金收入568.96亿元,同比微降0.29%。

其中,寿险营销员佣金收入为471.48亿元;

产险营销员佣金收入为97.48亿元。

二、2021年保险中介监管工作情况及2021年监管工作重点

(一)2021年监管工作情况

一是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成效初现。

2021年保险公司中介业务专项检查已经表明,保险公司是保险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的最大受益者,是保险中介市场秩序混乱的源头。

为从根本上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秩序、维护被保险人利益,2021年1月1日保监会印发《关于开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现场检查工作的通知》,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工作。

通过对21家保险法人的58个基层机构进行检查,查明保险公司利用中介业务、中介渠道、虚增成本、非法套取资金1.4亿元,保险公司与中介机构的业务关系不合法、不真实、不透明情况较为严重。

同时,依法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违规的保险机构及其高管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处罚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机构117家,向15家保险总公司下发监管函,吊销1家省级公司营业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罚款合计1323万元;

处理责任人员138名,行业终身禁入2人;

向税务、公安、司法等部门移送违法犯罪线索15起。

这次检查通过严查重处、责任追究、媒体监督等多种方式,在全国范围内营造了监管的高压态势,树立了监管权威,不但对被检查公司震动很大,在保险业内也引起了连锁反应,公司自查自纠和加强内控管理的意识有所增强。

二是保险营销员体制改革取得突破。

在确立了“稳定队伍、提升素质、创新模式,防范风险”的改革目标后,保监会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了《关于改革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的意见》,明确改革的方向、目标和总体思路,表明监管部门的态度和决心,向全行业提出原则性要求,引导市场稳步推进各项改革工作。

改革正式启动后,社会各方高度关注、积极反应。

金融时报、上海证券报等主流媒体纷纷报道,均对改革持肯定和支持态度,同时也表现出通过改革逐步解决现有营销体制中存在问题的期望。

各保险机构表示,要主动把握好改革的有利时机,调整发展战略,未来发展要与改革方向保持一致,要积极探索新的保险营销模式和营销渠道。

三是市场风险得到及时化解。

根据保险风险的特点,建立覆盖风险发生和蔓延全过程的风险防范机制。

密切关注相关信息,掌握风险的发展动向。

完善风险排查和预警监测机制,下发《关于防范和打击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涉嫌传销行为的通知》,部署在全国范围内排查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涉嫌传销案件;

下发《关于严格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激

励行为的通知》,高度重视辖区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实施激励机制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加强监测预警,完善应急预案,及时跟进处置。

此外,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中介机构“小金库”情况进行专项治理。

四是制度建设逐步完备。

起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规定》、《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规定》,理顺监管定位、坚持从业公平性、提高准入门槛、尊重各地实际,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管理;

起草《保险公司委托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强化保险公司的管控责任,明确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有关要求,细化法律责任;

起草《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努力防范网络欺诈风险,对互联网保险业务进行依法、科学、有效监管,切实维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下发《关于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中代理人、经纪人佣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中代理人、经纪人佣金监管政策;

下发《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保险公司相互代理的监管要求和标准。

五是行政许可工作进一步规范。

根据《行政许可法》及三部监管规定,建立分级审核制度,严把准入关,做好行政许可工作。

明确保监会和保监局之间的行政许可职责分工,强化了保监局属地监管职能和责任。

六是工作透明度进一步提升。

采取召开情况通报会、媒体通气会、发布新闻通稿、邀请媒体记者实地调查查处情况等多种方式,主动向媒体公开监管信息,加大信息披露力度,掌握工作主动权,提高公众知情权,一年来共组织召开1次媒体通气会,发布新闻通稿10篇。

大力加强信息化建设,通过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全面推广上线,实现了全国范围内的数据集中和信息共享;

通过在线处理行政许可事项,有效提高了工作效率,增强了行政许可工作的透明度。

经过不断地努力,2021年保险中介监管信息化水平有了质的提高,监管基础进一步夯实。

(二)2021年监管工作重点

1.求真务实履行监管职责

一是进一步强化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查处力度。

针对中介业务检查揭示出的问题,继续按照逐步深入、稳步推进、严查重处的思路,扎实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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