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集团安全生产工作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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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集团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试行)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发布
第一章总则....................................................0
第二章目标....................................................0
第三章责任制...................................................1
第四章安全监督................................................2
第五章规程制度................................................3
第六章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4
第七章教育培训...............................................4
第八章例行工作..............................................5
第九章发电企业的并网运行.....................................6
第十章建设项目与施工企业.....................................7
第十一章发包工程和临时工.......................................8
第十二章电力多经企业............................................9
第十三章考核与奖惩..........................................10
第十四章附则...................................................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及健康,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保证国家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的
安全生产管理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电力、非电力产业公司,各基层企业、公司)(以下统称各企业)。
第三条公司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
第五条公司系统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各企业对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六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必须贯彻“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牢固树立“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就是信誉、安全就是竞争力”的意识,搞好安全工
作。
第七条公司系统各企业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工会与行政监察部门有权参与企业人身死亡和重大事故的调查;依靠群众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集团公司颁发的标准、规定、制度,制定适合本企业实际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努力实现安全管理工作现代化。
第二章目标
第九条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4种事故:
(一)人身死亡;
(二)电厂垮坝;
(三)主设备严重损坏;
(四)重大火灾。
第十条产业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
(一)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二)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设备事故;
(三)不发生特别重大设备事故;
(四)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五)不发生电厂垮坝事故。
第十一条基层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三级控制:
(一)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损坏和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事故;
(二)部门(车间)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重伤和事故;
(三)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轻伤和障碍。
第十二条电力建设项目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
(一)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特大型水电建设项目不发生群伤、群亡事故;
(二)不发生重大设备损坏事故;
(三)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建设项目单位必须对参加建设的施工企业的安全施工进行协调、
监督,并要求各施工企业制定确保实现上述安全目标的措施和方案。
第十三条发电企业每年应实现的百日无事故记录个数:
(一)1000MW及以上容量的火电厂1个,其他容量的火电厂2个;
(二)500MW及以上容量的水电厂2个,其他容量的水电厂3个。
第十四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及所属的部门(车间)、班组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责任制
第十五条公司系统实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由上一级行政正职与下一级行政正职签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责任书的内容依据本规定第二章及当年的安全工作重点进行制订。
第十六条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负全面责任。
第十七条各级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批阅并组织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四)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听取安全监察部门的汇报,定期主持安全分析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生产工作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重大问题,组织制定并确保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五)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察部门履行职责;
(六)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第十八条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总工程师(企业技术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十九条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责任分担,并实行下级对上级负责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第二十条公司系统内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经营者进行责任追究。
在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上,上级企业(公司)为下级企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系统内下级企业(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向上级企业(公司)负责,各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落实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的各项安全工作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实行生产安全事故三个渠道逐级报告制度,即:
各企业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行政管理部门,安监系统应及时向上一级对口领导、部门报告。
各单位必须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各级报告系统的责任制。
第四章安全监督
第二十三条公司系统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执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安全监察机构行使安全生产监督职能。
各级安全监察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察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察机构的审查。
第二十五条产业公司、从事生产经营的基层企业和单位应设立二级独立的安全监察机构。
经上级批准不设独立安全监察机构的,必须配备专职的安全监督主管及安全监督专责人员。
第二十六条发电企业的主要生产部门(车间)设专职安全员,其他部门(车间)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
由企业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
第二十七条产业公司、水电建设单位的安全监察机构由各单位行政正职主管或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分管,其他企业和单位一般由行政正职主管。
第二十八条安全监察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
安全监督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熟悉本专业技术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九条安全监察机构主要职责:
(一)监督本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以及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和要求的贯彻执行;
(二)进入生产现场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或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应要求立即排除或限期整改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三)参加和协助本企业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负责提出安全生产奖惩考核的建议。
第三十条安全监督人员的职权:
(一)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等企业管辖区域检查了解安全情况,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二)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和提取事故原始资料,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反映。
第五章规程制度
第三十一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对国家和上级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各企业在贯彻中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二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文明生产及安全健康的各项规程制度:
(一)根据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企业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制度,经总工程师(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二)根据上级颁发的检修规程、制度,制定本企业的检修管理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总工程师(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三)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发电企业并网的电网企业颁发的调度规程,编制本企业的运行和事故处理规程,经总工程师(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四)电力建设项目单位要根据上级颁发的施工管理规定,督促、检查施工单位认真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文明施工以及安全健康和环境管理的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应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制度:
(一)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以及本企业事故防范措施需要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二)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经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并通知有关人员。
(三)现场规程应每3~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
现场规程的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四条产业公司应定期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程制度清单,基层企业每年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有效的现场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
第三十五条发电企业及在发电企业内工作的其他组织、个人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陷管理等制度,较大的施工作业还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安全措施双方会签和安全交底制度。
第三十六条发电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