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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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订共有26条。

约占2004年版总条款数(100条款)的1/4。

本征求意见稿中,带方框的文字为拟删除的内容,下划线为拟新增的内容,条号涂黄色的为拟新增强制性条文。

1.0.2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的所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应确定其抗震设防分类。

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修订说明]

本条拟新增为强制性条文,明确二点:

其一,所有建筑工程均应确定其设防分类。

其二,本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要求,有条件的建设单位、业主可以提高设防要求,例如按更高的抗震设防类别设计,或按照设计规范采用隔震、消能减震等新技术,使房屋遭遇强烈地震影响时损坏程度有所减轻。

此外,既有建筑工程的设防分类,允许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3.0.1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划分,应根据下列因素的综合分析确定:

1建筑破坏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的大小。

2城镇的大小和地位、行业的特点、工矿企业的规模。

3建筑使用功能失效后,对全局的影响范围大小、抗震救灾影响及恢复的难易程度。

4建筑各区段的重要性有显著不同时,可按区段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5不同行业的相同建筑,当所处地位及地震破坏所产生的后果和影响不同时,其抗震设防类别可不相同。

注:

区段指由防震缝分开的结构单元、平面内使用功能不同的部分、或上下使用功能不同的部分。

本条文字修改,将“城市”改为“城镇”。

3.0.2建筑工程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和地震灾害后果的严重性分为以下四个抗震设防类别:

1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以及使用上有特殊要求的建筑,为甲类。

2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建筑,以及人员密集且可能产生严重灾害后果的建筑,为乙类。

3除甲、乙、丁类以外的建筑,为丙类。

4人员稀少且震损不致产生次生灾害的建筑,为丁类。

[修订说明]

划分不同的抗震设防类别并采取不同的设计要求,是在现有技术和经济条件下减轻地震灾害的重要对策之一。

本次局部修订,进一步突出了设防类别划分是侧重于使用功能和灾害后果的区分,并更强调体现对人员安全的保障。

本标准的重大工程,指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工程。

所谓严重次生灾害,指地震破坏引发放射性污染、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高危险传染病病毒扩散等灾难性灾害。

3.0.3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甲类建筑,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采取抗震措施;

当为9度时,应按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同时,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确定其地震作用。

2乙类建筑,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采取抗震措施;

当为9度时,应按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同时,应按不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

3丙类建筑,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抗震措施和地震作用。

4丁类建筑,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

一般情况下,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

对使用功能属于乙类而规模很小的工业建筑,当采用结构体系合理且材料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类型时,允许按丙类设防。

针对我国地震区划图所规定的烈度有很大不确定性的事实,在建设部领导下,89规范在世界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抗震性能设计目标。

这样,所有的建筑,只要严格按规范设计和施工,可以在遇到高于区划图一度的地震下不倒塌——实现生命安全的目标。

因此,将使用上需要提高防震减灾能力的建筑控制在很小的范围。

其中,乙类建筑需采用提高一度的抗震措施——增加关键部位的投资即可达到提高安全性的目标;

甲类建筑在提高一度采取抗震措施的基础上,还需要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专门研究。

本条的修订有三处:

其一,从抗震概念设计的角度,文字表达上更突出各个设防类别在抗震措施上的区别。

其二,乙类建筑的地震作用取值,改为“不低于”设防烈度。

其三,作为乙类建筑的例外,当小型的乙类工业建筑,如变电站、空压站、水泵房等采用的结构体系合理且材料抗震性能较好时,其抗震措施才允许按丙类采用。

4.0.3医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三级医院中承担特别重要医疗任务的门诊、医技、住院用房,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甲类。

2二、三级医院的门诊、医技、住院用房,具有外科手术室或急诊科的乡镇卫生院的医疗用房,县级及以上急救中心的指挥、通信、运输系统的重要建筑,县级及以上的独立采供血机构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

3工矿企业的医疗建筑,可比照城市的医疗建筑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本条修订有三处:

其一,将2004年版条文说明中提到的承担特别重要医疗任务的医院,在正文中对文字予以修改,以避免三级特等医院与三级甲等医院相混。

其二,我国的一、二、三级医院主要反映设置规划确定的医院规模和服务人口的多少。

当前在100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才建立三级医院,并且需联合二级医院才能完成所需的服务任务。

因此,本次局部修订明确为二级、三级医院均提高为乙类。

仍需考虑与急救处理无关的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的不同,区别对待。

其三,2004年版根据新疆伽师、巴楚地震的经验,针对边远地区实际医疗机构分布的情况,增加了8、9度区的乡镇主要医疗建筑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要求。

本次修订更突出医疗卫生系统防灾的功能,考虑到二级医院的急救处理范围不能或难以覆盖的乡镇,需要建立具有外科手术室和急诊科的卫生院,并提高其抗震设防类别,可以逐步形成覆盖城乡范围具有地震等突发灾害时医疗卫生急救处理和防疫设施的完整保障系统。

4.0.5大中城市和抗震设防烈度为8、9度的县及县级市抗震防灾应急指挥中心的主要建筑,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乙类。

工矿企业的抗震防灾指挥系统建筑,可比照城市抗震防灾指挥系统建筑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本条将8、9度的县级防灾指挥中心,扩大到6、7度,即所有烈度。

4.0.7作为应急避难场所的建筑,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乙类。

本条是新增的,按照2007年发布的国家标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等相关规划标准的要求,作为地震等突发灾害的应急避难场所,需要有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建筑。

5.1.3给水建筑工程中,20万人口以上城镇和抗震设防烈度为8、97度及以上的县及县级市的主要取水设施和输水管线、水质净化处理厂的主要水处理建(构)筑物、配水井、送水泵房、中控室、化验室等,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

5.1.4排水建筑工程中,20万人口以上城镇和抗震设防烈度为8、97度及以上的县及县级市的污水干管(含合流),主要污水处理厂的主要水处理建(构)筑物、进水泵房、中控室、化验室,以及城市排涝泵站、城镇主干道立交处的雨水泵房等,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

5.1.5燃气建筑中,20万人口以上城市和抗震设防烈度为8、97度及以上的县及县级市的主要燃气厂的主厂房、贮气罐、加压泵房和压缩间、调度楼及相应的超高压和高压调压间、高压和次高压输配气管道等主要设施,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

5.1.3~5.1.5条,将8、9度地区的县及县级市给排水和燃气建筑中的乙类建筑扩大到7度地区。

5.3.3铁路建筑中,Ⅰ、Ⅱ级干线和位于抗震设防烈度为8、97度及以上地区的铁路枢纽的行车调度、运转、通信、信号、供电、供水建筑以及最高聚集人数接近于特大型站的客运候车楼,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

工矿企业铁路专用线枢纽,可比照铁路干线枢纽确定抗震等级。

5.3.4公路建筑中,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一级汽车客运站和位于抗震设防烈度为8、97度及以上地区的公路监控室以及一级长途汽车站客运候车楼,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

5.3.5水运建筑中,50万人口以上城市和位于抗震设防烈度为8、97度及以上地区的水运通信和导航等重要设施的建筑、国家重要客运站、海难救助打捞等部门的重要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

5.3.3~5.3.5条,将8、9度地区的铁路、公路、水运建筑中的乙类建筑扩大到7度地区。

此外,铁路的乙类客运候车楼,由特大型扩大到接近特大型,指全年上车旅客最多月份中,一昼夜在候车室内瞬时(8~10min)出现的最大候车(含送客)人数的平均值,即最高聚集人数大于6000人的车站(特大型为大于10000人,大型为2000~10000人,取中间值6000人,接近于IBC2003的5000人)。

5.3.6空运建筑中,国际或国内主要干线机场中的航空站楼、大型机库,以及通信、供电、供热、供水、供气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

航管楼的设防标准应高于乙类。

将航管楼的设防标准略微提高,按高于乙类掌握。

5.4.3邮电通信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国际海缆登陆站、国际卫星地球站,中央级的电信枢纽(含卫星地球站),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甲类。

2大区中心和省中心的长途电信枢纽、邮政枢纽、海缆登陆局,重要市话局(汇接局,承担重要通信任务和终局容量超过五万门的局),卫星地球站,地区中心和抗震设防烈度为8、97度及以上的县及县级市的长途电信枢纽楼的主机房和天线支承物,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

将8、9度地区县及县级市的乙类建筑,扩大到7度区。

6.0.3体育建筑中,使用要求为特级、甲级且规模分级为特大型、大型、接近大型的体育场和体育馆,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

在经济进一步发展的情况下,将接近大型体育场和体育馆的设防类别也提高到乙类,适当扩大需要保护的人员密集场所的范围。

(大型体育场指观众席容量大于40000人,中型指20000~40000人,接近大型取平均值为30000人或按每个结构单元大于5000人考虑;

大型体育馆(含游泳馆)指观众席容量大于6000人,中型指3000~6000人,接近大型取平均值约为4500人)

6.0.5商业建筑中,大型的人流密集的大规模多层商场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

当商业建筑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分别判断,并按区段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正在修订大型商场的界限,参照IBC2003,可将一个区段顾客容量多于5000人的商场的设防类别列为乙类,比2004年版条文说明中的7500人,适当扩大需要保护的人员密集场所的范围。

5000人相当于营业面积7000m2(取平均每位顾客1.35m2计算)或建筑面积17000m2。

6.0.8教育建筑中,幼儿园、小学、中学的教学用房以及学生宿舍和食堂的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乙类。

对于中、小学生和幼儿等未成年人在突发地震时的保护措施,国际上随着经济、技术发展的情况呈日益增加的趋势。

我国在GBJ11-89抗震规范中,就明确规定采用砌体结构的教学楼,应严格降低总高度并提高设置构造柱的要求,大体相当于一般砌体结构房屋乙类设防的构造要求,并在2000年列为强制性条文;

使得汶川地震中,严格按GBJ11-89或GB50011-2001抗震规范设计和施工的这类砌体房屋,虽遭遇到高于当地设防烈度一度时仍没有倒塌,有效地保护了许多学生的生命。

2004年版的分类标准中,明确规定了地震时自救能力较弱人群所在的人数较多的幼儿园、小学教学用房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要求。

本次局部修订征求意见时,大多数意见是:

为在发生地震灾害时特别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在我国经济有较大发展的条件下,2004年版“人数较多”的规定应予以修改,所有幼儿园以及小学的教学用房(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室、微机室、语音室、体育馆、礼堂)的设防类别均应提高;

中学中有未成年人的教学用房,也需同样对待。

鉴于寄宿学生的宿舍和学生食堂的人员比较密集,建议也考虑提高其抗震设防类别。

因此,对条文作了相应修改,教育建筑中乙类设防的范围有所扩大。

6.0.9科学实验建筑中,研究、中试生产和存放高放射性物品、剧毒的生物制品和化学制品、天然和人工细菌、病毒(如鼠疫、霍乱、伤寒和新发高危险传染病等)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甲类。

本条文字改进,进一步明确与高放射性物品、剧毒的化学制品相关的科学实验建筑,应划为甲类。

6.0.10省部级的计算中心、信息中心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国家级计算中心、信息中心建筑的设防标准应高于乙类。

本条是新增的,将2004年版第7.3.5条1款的规定移此,以进一步明确各类信息中心的设防类别和设防标准。

6.0.11高层建筑中,当结构单元内经常使用人数超过100008000人时,抗震设防类别宜应划为乙类。

为更好地保护高层建筑中密集人员的生命,将2004年版的10000人改为8000人。

6.0.12住宅、宿舍和公寓的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丙类。

本条将规范用词“可”改为“不应低于”,体现了有条件时可按高于丙类设防的原则。

7.1.3采煤生产建筑中,产量3Mt/a及以上矿区和产量1.2Mt/a及以上矿井的提升、通风、供电、供水、通信和瓦斯排放系统,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

鉴于小煤矿已经禁止,采煤矿井的规模均大于2004年版的规定值,本条文字改进,删去大型的界限。

7.2.6冶金、化工、石油化工、建材、轻工业原料等原材料生产建筑中,使用或产生具有剧毒、易燃、易爆物质的厂房以及存放这些物品的仓库,当具有泄漏或火灾危险性时,其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

存放有放射性物品的仓库,其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

本条的文字表达作了修改。

剧毒、易燃、易爆物质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确定。

在生产过程中,若使用或产生的易燃、易爆物质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等危险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有关说明,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判断是比较复杂的。

例如,有些原料和成品都不具备火灾危险性,但生产过程中,在某些条件下生成的中间产品却具有明显的火灾危险性;

有些物品在生产过程中并不危险,而在贮存中危险性较大。

7.3.5电子信息工业生产建筑中,下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

1国家级、省部级计算中心、信息中心的建筑。

1大型彩管、玻壳生产厂房及其动力系统。

2大型的集成电路、平板显示器和其它电子类生产厂房。

3重要的科研中心、测试中心、试验中心的主要建筑。

本条的第1款移到6.0.10条,新增第3款。

8.0.3仓库类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存高、中放射性物质或剧毒物品的仓库不应低于乙类建筑,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危险品仓库应划为乙类建筑。

2一般的储存物品的价值低、人员活动稀少、无次生灾害的单层仓库等可划为丁类建筑。

本条文字作了改进,进一步区分放射性物质、剧毒物品仓库与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危险品仓库的区别。

除上述乙类建筑外,仓库并不能都划为丁类建筑,需按其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影响程度来确定,由各行业在行业标准中予以规定。

例如,《冷库设计规范》GBJ72-1984规定的公称容积大于15000m3的冷库,《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1998规定的停车数大于500辆的特大型汽车库,均不属于“储存物品价值低”的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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