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基础知识第八章 测试题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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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础知识第八章 测试题Word格式.docx

2、税收保全措施不仅适用纳税人,而且适用扣缴义务人。

B

3、税务管理包括经济税源管理、税务登记、纳税辅导、税法宣传、发票账簿管理以及催缴税款等。

是通过制定、建立并贯彻一系列的办法、制度和措施。

以指导和监督纳税人遵守税收法规,正确履行纳税义务。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1.0分)

5、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

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6、税务机关依法扣押纳税人的商品、货物,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

7、对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最高可处以50,000元罚款。

8、对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的,应处2000元以下罚款。

9、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都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1、纳税人若发生抗税行为,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对纳税人偷税、骗税、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13、纳税人在领取营业执照以后30日内,应持有关证件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逾期就会受到处罚。

1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应将其()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1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依法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6、核准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淮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17、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

18、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9、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20、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1、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要求是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

22、对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但没造成偷税后果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处50,000元以下罚款。

23、退还多缴税款的退税利息,按发生多缴税款当日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24、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和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一经发现,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25、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有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26、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并计算滞纳金。

27、纳税人必须依照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28、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等级较低的纳税人,应给予重点办税辅导。

29、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和其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生产经营状况。

30、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1、所有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都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

32、《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33、对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可以由税务所作出决定。

34、对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35、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36、税款征收、税务管理、税务检查是征收管理的主要内容,它们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的统一的有机整体。

37、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帐号。

38、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9、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40、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41、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42、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43、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44、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45、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对象只能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而不能是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1.0分)

4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对于税务机关的决定不服要求进行复议,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决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47、新的征管模式下税收管理员的主要职责是税源管理工作,一般不承办征收税款、审批减免缓税、行政处罚等事务。

48、《税收征管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49、纳税人在税务机关批准的延期申报期限内,可不缴纳税款。

50、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51、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申请表之日起15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52、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54、税务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但可以预征税款。

55、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内。

56、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57、税务登记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第一个环节,也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及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制度。

58、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59、税收保全措施不仅适用纳税人,而且适用扣缴义务人。

60、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并应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61、税务行政诉讼中,税务机关不享有起诉权,只有应诉权,即税务机关只能作为被告。

62、税收征收管理是税务机关为了保证税收职能的实现,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力,对纳税人应纳税额组织入库的一种行政行为。

63、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

64、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由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

65、个体工商户的定额信息属于隐私,税务机关不应当公开。

66、税收保全措施可以适用于扣缴义务人(1.0分)

67、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68、对扣缴义务人拒绝或阻挠税务机关对其实施检查,税务机关应责令改正,并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1.0分)

69、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依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由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70、税源管理是税收征管的基础和核心工作(1.0分)

71、在税款征收过程中,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预先规定的征收标准进行征税,不得擅自改变税目、调高或降低税率、加征或减免税款、提前征收或者延缓征税税款或者摊派税款。

72、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1.0分)

73、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既优先于无担保债权,也优先于同时被行政机关处以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

7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75、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责令退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分)

76、税务人员在征收税款或者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未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进行回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或追究刑事责任。

77、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可以直接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惩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78、按照有关规定,在交通不便地区和集贸市场可以由税收管理员直接征收零散税收的,要实行双人上岗制度,并严格执行票款分离制度。

79、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马上责成其提供纳税担保。

80、纳税人取得税务登记证后,凭税务登记证到银行开设基本账号和其他账号,银行将账号登录到税务登记证上。

81、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追缴税款。

82、延期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基于法定原因,不能在法定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允许延长一定的时间办理申报的一项税务管理制度。

83、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

84、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债权和留置权的执行,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

8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

86、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87、税款征收包括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和纳税资料的收集、整理、传递和保管工作。

88、经核准延期办理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89、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90、当前的税收征管模式是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1.0分)

91、享受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在免税期间可以不办理纳税申报,但免税期结束后必须办理纳税申报。

92、企事业单位,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后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93、税务登记表中的内容发生变化,且税务登记证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不换发税务登记证件。

9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9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96、我国征管法适用于所有政府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

97、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可以不办理纳税申报。

98、未按税法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99、纳税人应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否则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00、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由地方各级政府与税务机关共同负责。

101、纳税人在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时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02、某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吊销其营业执照。

10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审批。

104、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滞纳金不得加收。

105、税收征收管理目的,是保证税收职能的实现。

税收的宏观调控职能,以及税收监督的职能,也只有通过税收的征收管理,才能真正得以实现。

106、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107、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108、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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