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减排统计指标的解释及算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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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减排统计指标的解释及算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企业附属的非工业、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能源消费,如企业非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农场、车队等单位的能源消费。

企业附属的非独立核算的、非生产经营性服务单位的能源消费,如科研单位、招待所、学校、医院、食堂、托儿所等单位的能源消费。

生产交通运输工具的企业(如造船厂、汽车制造厂)向成品轮船、汽车油箱中添加的动力用油。

以下部分不计入能源消费总量:

由仓库发到车间,但在报告期最后一天没有消费的能源。

这部分能源应在办理假退料手续后计入库存量;

拨到外单位,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能源;

调出本单位或借给外单位的能源。

承包国外工程或使用国外能源;

外包工程消耗的能源。

2、综合能源消费量:

指工业企业为进行工业生产活动而实际消费的各种能源总和,不

包括非工业生产消费。

包括:

公式:

工业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工业生产消费的各种能源(包括能源加工转换的投入量和工业生产消费的回收量,折标准煤)的合计-能源加工转换产出量(折标准煤)的合计-回收利用能源(折标准煤)的合计。

能源加工转换产出的能源—主要包括火力发电、对外供热、洗煤生产、炼焦生产、石油炼油生产、煤气生产、煤制品加工产出的能源。

不包括水电、核电、风电、太阳能电以及自产自用的热力。

3、万元产值综合能耗

指统计报告期内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与期内企业工业总产值的比值。

万元产值综合能耗=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煤)/工业总产值(万元)

工业总产值:

是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工业产品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的价值量。

包括生产的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三部分。

万元产值(可比价)综合能耗=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煤)/工业总产值(可比价)(万元)

工业总产值(可比价):

是指在计算不同时期工业总产值时,对同一产品采用同一时期的工业产品出厂价格作为不变价格进行计算。

本报表制度采用2010年产品价格作为可比价格。

可比价格:

是为了计算不同时期的价值指标而采用的某一固定时间的价格。

这种用某一固定时间的价格计算的总产值指标,可以消除价格变动因素的影响,便于对不同时期进行总量指标对比。

4、万元营业收入能耗

指统计报告期内企业能源消费总量与期内用能单位营业收入的比值。

公式:

万元营业收入能耗=能源消费总量(吨标煤)/营业收入(万元)

营业收入:

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一般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万元营业收入(可比价)能耗=能源消费量(吨标煤)/营业收入(可比价)(万元)

5、万元增加值能耗

工业企业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吨标煤/万元)=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煤)/工业增加值(万元);

工业增加值:

是工业企业全部生产活动的总成果扣除了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或转移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价值后的余额,是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

工业企业通常按照“生产法”计算增加值,即从工业生产过程中产品和劳务价值形成的角度入手,剔除生产环节中间投入的价值,从而得到新增价值的方法。

公式为:

工业增加值=现价工业总产值-工业中间投入+本期应交增值税。

非工业企业万元增加值能耗(吨标煤/万元)=能源消费量(吨标煤)/增加值(万元)。

增加值:

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产出超过中间投入的价值。

非工业企业通常按“收入法”计算企业增加值。

公式为:

增加值=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

6、节能量

节能量:

指企业统计报告期内能源实际消费量与按比较基准值计算的总量之差。

一般分为产值(营业收入)节能量、产品(服务)节能量、技术措施节能量等。

产值(营业收入)节能量=〖报告期可比价单位产值(营业收入)能耗-基期单位产值(营业收入)能耗〗×

报告期可比价总产值(营业收入)。

产值(营业收入)节能量按定比计算,以2010年为基期。

即计算每报告期节能量时,均与基期进行比较,计算结果为负值时表示节能。

各利润中心2010年基期值(考核基数),也就是各利润中心2010年万元产值(现价)综合能耗的值。

(注意:

一定是现价的值)。

不清楚的单位,可与集团节能减排办虞柏林核对。

如:

2012年产值(营业收入)节能量(万吨)=(2012年万元可比价产值(营业收入)能耗-2010年万元产值(营业收入)能耗)×

2012年企业可比价总产值(总营业收入)/10000。

产品节能量。

用于评价企业技术节能效果的指标。

企业产品节能量=[报告期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基期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报告期产出的合格产品数量。

对于生产多种产品的企业,可分别计算各种产品的节能量然后求和。

技术措施节能量。

是指企业通过设备更新、改造和采用新工艺后,在生产同样数量和质量的产品,或提供同样的工作量时减少的能源消费量。

在产品产量或服务功能不发生变化时,可按技术措施实施前后能源消耗量的变化直接计算节能量,如果某项技术措施对多种能源和多重产品同时产生效果,可累计计算节能措施节能量

对利用废弃能源资源的节能项目(如余热余压利用工程),根据最终转化形成的可用能源量确定。

7、二氧化硫排放量

指报告期内企业在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排入大气中的SO2总量。

如火电等行业以燃烧过程排放为主;

冶金、建材、有色、石化等行业工艺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量较大。

工业企业二氧化硫排放量=燃料燃烧过程中的SO2排放量+生产工艺过程中的SO2排放量。

非工业企业中有燃煤(油)锅炉的,应填报二氧化硫排放量,SO2排放量=燃料燃烧过程中的SO2排放量。

二氧化硫排放量原则上按实测数据填报。

如果企业尚未安装监测设备,可按下列公式测算:

锅炉燃烧过程中的SO2排放量=煤炭消费量×

锅炉吨煤二氧化硫排污系数。

对于分散燃煤锅炉,排污系数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或地方排放标准中浓度限值对应的二氧化硫排放量,原则上按6千克/吨煤取值。

注:

火电等行业以燃烧过程排放为主,采用单位能源消费量排污系数法;

冶金、建材、有色、石化等行业工艺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量较大,采用单位产品产量(或原料用量)排污系数法。

8、化学需氧量排放量

化学需氧量(COD)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采用一定的强氧化剂处理水样时所消耗的氧化剂量。

COD排放量指厂区内产生的污水经过处理去除部分COD量后、或未经处理而直接排放到外环境中的COD量。

COD排放的重点行业: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饮料制造业,食品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

工业COD排放量原则上采用实测法,即通过实际测量污水排放量及污水中COD的浓度,计算COD的排放量。

计算公式:

COD排放量=Q×

T/1000(kg)

Q-单位时间污水排放量(m3/h)

C-COD的实测浓度(mg/L)

T-污水排放时间(h)

若企业废水直接排放到外环境中,其计算方法按“十一五”统计方法执行。

若废水达标排放到城镇污水管网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从今年开始统计相关数据,为下一任期该指标统计方法的调整作准备,其统计方法为:

企业COD排放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COD排放浓度×

废水排放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COD排放浓度可向当地环保部门了解。

集团节能减排直报系统中设置了2个COD排放量统计指标。

其中一个按原方法统计,另一个按新方法统计。

9、二氧化碳排放量

国家暂未公布二氧化碳排放量核算方法。

(暂不统计)

10、氨氮排放量

氨氮是指水中以游离氨(NH3)和铵离子(NH4)形式存在的氮。

氨氮主要来源于人和动物的排泄物、雨水径流以及农用化肥的流失,以及化工、冶金、石油石化、油漆颜料、煤气、炼焦、鞣革等工业废水中。

氨氮排放的重点行业: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饮料制造业,食品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

氨氮排放量的测算方法可以采用实测法,通过实际测量废水排放量和氨氮排放浓度,计算氨氮排放量。

氨氮排放量=Q2×

C2×

T2×

10-9

式中:

氨氮排放量——吨;

Q2——单位时间废水排放量,立方米/小时;

T2——废水排放时间,小时;

C2——氨氮出厂界排放浓度,毫克/立方米。

若企业废水直接排放到外环境中,其计算方法按“十一五”统计方法执行。

企业氨氮排放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氨氮排放浓度×

废水排放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氨氮排放浓度可向当地环保部门了解。

集团节能减排直报系统中也设置了2个氨氮排放量统计指标。

统计方法参照COD排放量执行。

11、氮氧化物排放量

氮氧化物是指由氮、氧两种元素组成的化合物。

作为空气污染物的氮氧化物(NOx)通常指NO和NO2。

NOx排放大部分来自化石燃料的燃烧,如汽车、飞机、内燃机、工业窑炉的燃烧过程;

也来自生产、使用硝酸的过程,如氮肥厂、有机中间体厂、有色及黑色金属冶炼厂等。

NOx的产生机理较为复杂,与燃烧温度、炉内烟气温度及氧浓度、燃料中氮组分转换率等因素有关,锅炉废气中NOx排放量很难通过理论核算,一般通过实测烟气量和烟气中NOx浓度来计算。

如果企业未安装监测设备,可由报告期内锅炉的煤炭消耗量乘以吨煤排污系数,计算NOx排放量。

Enox=M×

Ef×

10-3

Enox—报告期氮氧化物排放量,吨;

M—报告期煤炭消耗量,吨;

Ef-氮氧化物排污系数,千克/吨煤。

氮氧化物排污系数可参照《工业源产排污系数手册》中的产排污系数取值。

 

附录1:

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

能源名称

参考发热量

折标准煤系数

原煤

--

其中:

1.无烟煤

约6000千卡/千克以上

0.9428吨标准煤/吨

2.炼焦烟煤

0.9吨标准煤/吨

3.一般烟煤

约4500-5500千卡/千克以上

0.7143吨标准煤/吨

4.褐煤

约2500-3500千卡/千克以上

0.4286吨标准煤/吨

洗精煤

其他洗煤

约2500-4000千卡/千克以上

0.4643吨标准煤/吨

煤制品

约3000-5000千卡/千克

0.5286吨标准煤/吨

焦炭

约6800千卡/千克

0.9714吨标准煤/吨

焦炭制气

约3900千卡/千克

5.571吨标准煤/万立方米

焦炉煤气

约4000-4300千卡/立方米

5.714-6.143吨标准煤/万立方米

高炉煤气

约900千卡/立方米

1.286吨标准煤/万立方米

转炉煤气

约1900千卡/立方米

2.714吨标准煤/万立方米

发生炉煤气

约1250千卡/立方米

1.786吨标准煤/万立方米

天然气

约9300千卡/立方米

13.3吨标准煤/万立方米

液化天然气(液态)

约12300千卡/千克

1.7572吨标准煤/吨

煤气层(煤田)

约7700千卡/立方米

11吨标准煤/万立方米

原油

约10000千卡/千克

1.4286吨标准煤/吨

燃料油

约10000千卡)/千克

汽油

约10300千卡/千克

1.4714吨标准煤/吨

煤油

柴油

约10200千卡/千克

1.4571吨标准煤/吨

液化石油气

约12000千卡/千克

1.7143吨标准煤/吨

炼厂干气

约11000千卡/千克

1.5714吨标准煤/吨

石脑油

约10500千卡/千克

1.5吨标准煤/吨

润滑油

约9900千卡/千克

1.4143吨标准煤/吨

石蜡

约9550千卡/千克

1.3648吨标准煤/吨

溶剂油

约10270千卡/千克

1.4672吨标准煤/吨

石油焦

约7640千卡/千克

1.0918吨标准煤/吨

石油沥青

约9310千卡/千克

1.3307吨标准煤/吨

其他石油制品

约9800千卡/千克

1.4吨标准煤/吨

煤焦油

约8000千卡/千克

1.1429吨标准煤/吨

粗苯

热力(当量)

0.0341吨标准煤/百万千焦

电力(当量)

860千卡/千瓦小时

1.229吨标准煤/万千瓦小时

煤矸石用于燃料

约2000千卡/千克

0.2857吨标准煤/吨

城市生活垃圾用于燃料

约1900千卡/千克

0.2714吨标准煤/吨

生物质废料用于燃料

约3500千卡/千克

0.5吨标准煤/吨

余热余压

其他工业废料用于燃料

约3000千卡/千克

0.4285吨标准煤/吨

其他燃料

7000千卡/吨标准煤

1

附录2.

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污系数

单位:

千克/吨煤

附录3.

新建机组氮氧化物低氮燃烧后排污系数及排放浓度

附录4.2010年污染源普查火电行业氮氧化物排污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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