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标准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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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10.建筑高度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

l.除一类建筑以外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商住楼、图书馆、书库

2.省级以下的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

3.建筑高度不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

(本条对原条文的修改。

原条文说明保留,新增说明如下)

原条文规定的“每层建筑面积”在执行过程中不明确,为便于理解和执行,将“每层建筑面积”改为“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相应规定值时,该建筑即划分为一类高层建筑。

3.0.2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A确定。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表3.0.2

燃烧性能和耐

火极限(h)

构件名称

耐火等级

一级

二级

防火墙

不燃烧体3.00

承重墙

楼梯间的墙

电梯井的墙

住宅单元之间的墙

住宅分户墙

不燃烧体2.00

非承重外墙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不燃烧体l.00

房间隔墙

不燃烧体0.75

不燃烧体0.50

不燃烧体2.50

不燃烧体l.50

楼板、疏散楼梯、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烧体1.50

吊顶

不燃烧体0.25

难燃烧体0.25

原条文没有明确规定分户墙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为避免将户与户之间的隔墙按照房间隔墙确定的误解,故补充规定分户墙与住宅单元之间的墙同等对待。

3.0.8建筑幕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0.8.1窗槛墙、窗间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当外墙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材料;

3.O.8.2无窗槛墙或窗槛墙高度小于0.80m的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l.00h、高度不低于0.80m的不燃烧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

3.0.8.3建筑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有无窗间墙不是影响火灾竖向蔓延的主要因素,对于窗槛墙高度小于0.80m的玻璃幕墙的要求不明确,不燃烧体裙墙的表述不准确,故修改。

此处防火玻璃裙墙的耐火极限应按墙体构件的要求测试。

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一般规定

4.1.2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与高层民用建筑贴邻布置时,应设置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并采用防火墙隔开,且不应贴邻观众厅、教室等人员密集的房间和病房。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布置在高层民用建筑中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2.1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靠外墙部位设置并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及地下一层,不应布置在其它楼层、屋顶和地下二层及以下,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房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00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

采用相对密度不大于0.75空气密度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4.1.2.2锅炉房、变压器室均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槛墙;

4.1.2.3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它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的楼板隔开。

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窗时,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20h的防火门窗;

4.1.2.4当锅炉房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00m3,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

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4.1.2.5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隔开;

4.1.2.6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4.1.2.7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GB50041的规定。

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4.1.2.8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和除卤代烷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

4.1.2.9燃气锅炉房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防爆泄压设施,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使用燃气作燃料的,应设防爆泄压设施和独立的通风系统,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

使用燃油作燃料的,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3次/h,事故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

(本条对原条文的修改,原条文“说明一”增加说明如下,其余均保留。

本条对布置在高层民用建筑或裙房中的锅炉及锅炉房的设置要求作了修改。

对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多油开关等保留了原条文的规定。

一、我国目前生产的快装锅炉,其工作压力一般为0.10~1.30MPa,其蒸发量为1~30t/h。

如果产品质量差、安全保护设备失灵或操作不慎等都有导致发生爆炸的可能,特别是燃油、燃气的锅炉,容易发生爆炸事故,故不宜在高层建筑安装使用,但考虑目前建筑用地日趋紧,尤其旧城区改造,脱开高层建筑单独设置锅炉房困难较大,目前国产锅炉本体材料、生产质量与国外不相上下,有差距之处是控制设备,根据劳动部新颁布的《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督规定》的要求,并参考了国外的一些做法,本条对锅炉房的设置部位作了规定。

即如受条件限制,锅炉房不能与高层建筑脱开布置时,允许将其布置在高层建筑。

但应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目前,冷热水供应量的需求越来越大,原条文中所规定的限量远远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为尽量减少一旦发生火灾所带来的危险性和发生爆炸的机率,对有压类型的蒸汽锅炉的总蒸发量和单台蒸发量作了相应的调整,不再作容量限制了。

对于常压类型热水锅炉设置问题,通过大量的调查,热水锅炉的危险性远比蒸汽锅炉低。

目前作为一些双回程的热水锅炉(即锅炉为常压高温水,热交换器为承压设备。

),可以适当放宽该机房的设置位置,机房可设在地下一、二层。

同时只对其单台额定供热输出功率作了规定,没有对其总额定供热输出功率予以限制。

但对所用燃料及机房的防火要求作了规定。

对于负压类型的锅炉——如直燃型溴化锂冷(热)水机组有别于蒸汽锅炉,它在制冷、供热以及提供卫生热水三种工况运行时,机组本身处于真空负压状态。

所以是安全可靠的,可设于建筑物,且没有对该机组单台或总的额定供热输出功率予以限制。

但考虑到溴化锂直燃机组用油用气、机房一旦失火的扑救难度等问题,对溴化锂直燃机组在高层建筑的位置和机房的防火要求作出了规定。

对于常(负)压燃气锅炉房设置在屋顶问题,经过大量的调研和对常(负)压燃气锅炉房实际运行情况的考察,在燃料供给等有相应防火措施的情况下可设置在屋顶,但安全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应大于6.0m。

另外,锅炉房的设置还须符合本条相应条款的规定,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4.1.3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和裙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3.1可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及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

当布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时,柴油的闪点不应小于55℃;

4.1.3.2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1.3.3机房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00m3,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

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4.1.3.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除卤代烷以外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本条对原条文的修改,原说明保留,新增说明如下)

据调查,柴油发电机房与常(负)压锅炉房在燃料防火安全方面有类似之处,可布置在高层建筑、裙房的首层或地下一、二层,但不应低于地下二层,且应满足本条的有关规定。

卤代烷对环境有较大的影响已不再使用,水喷淋不宜用于柴油发电机类火灾,故作适当修改。

4.1.8设在高层建筑的汽车停车库,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GB50067的规定。

(本条对原条文的修改)(原条文说明保留,原条文说明二修改如下)

二、汽车库的出口应与建筑物的其它出口分开布置,以避免发生火灾时造成混乱,影响疏散和扑救。

设在高层建筑的汽车库,其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GB50067的有关规定。

原《汽车库设计防火规》已作修改,修改为现名称,故改其一致。

4.1.12设置在建筑物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2.1应在设备间以及进入建筑物前,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4.1.12.2燃气供给管道的顶部应设置放散口;

4.1.12.3燃油供给管道的下部应设置紧急泄油设施,并宜设置在室外地下;

4.1.12.4常压锅炉设置于屋顶时,其燃料供给管道可沿与建筑物门窗洞口净距不小于0.50m的外墙或有通风设施的管道井敷设,但管道必须采取与建筑结构牢固固定的措施,管道井不应敷设电力、通讯等管线;

本条为新增条文,火灾案例表明能否切断发生火灾的建筑物的燃料供给,对火灾的持续燃烧有极大的影响,因此对进入建筑物的燃料供给管道提出了相应的防火要求。

4.2防火间距

4.2.2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单)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0m及以下围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2.3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单)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

4.2.4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单)层民用建筑相邻,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

(4.2.2~4.2.4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原条文说明保留,新增条文说明如下)

对高层建筑与多(单)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进行了调整使其更明确、更合理,但仅限于符合本规规定的一、二级耐火等级以上建筑防火间距进行调整。

4.2.7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7的规定。

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的防火间距(m)表4.2.7

厂(库)房

一类

二类

高层建筑

裙房

丙类

一、二级

20

15

13

三、四级

25

丁、戊类

10

18

12

(本条对原条文的修改,原说明保留,新增说明如下)

将高层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柜)、液化石油气汽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单独列为一条,及新增的4.2.8条。

4.2.8高层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汽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城镇燃气设计规》GB50028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为新增条文,增说明如下)

由于《城镇燃气设计规》GB50028对高层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汽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作了明确规定。

经协调统一,对高层建筑与上述部位之间的防火间距,按《城镇燃气设计规》GB50028的有关规定对待。

4.3消防车道

4.3.1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l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

高层建筑应设有连通街道和院的人行通道,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80m。

(本条对原条文的修改)

对于设有环形车道的建筑,可不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是较合理的作法。

对于一幢建筑或贴邻建筑,其沿街长度超过或累计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同样需要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以保证消防车辆及时抵达扑救现场,故予以修改。

6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6.1一般规定

6.1.1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6.1.1.1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

6.1.1.2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并能通过通向屋顶的楼梯连通、户门的耐火等级为乙级以上的防火防盗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为大于1.2m的实体墙的单元式住宅。

6.1.1.3除地下室外的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当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且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表6.1.1规定的公共建筑。

两个防火分区之和允许最大建筑面积表6.1.1

建筑类别

两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之和(m2)

一类建筑

1400

二类建筑

2l00

注:

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相邻两个防火分区,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两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之和也按本表之规定执行。

对单元式住宅安全疏散设置提供另一种选择即单元之间不设置连通的设施时,可按本规定执行;

除地下室外的公共建筑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当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对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的规定予以明确。

6.1.2塔式高层建筑,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剪刀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2.1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6.1.2.2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l.00h的不燃烧体墙分隔。

6.1.2.3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

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

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l.00h的实体墙分隔的表述不准确,故修改。

6.1.8公共建筑,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当面积不超过60m2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0m;

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当面积不超过75m2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

明确只对公共建筑作疏散门的数量限制。

6.1.11高层建筑设有固定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其疏散走道、出口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1.1厅的疏散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l00人不小于0.80m计算,且不宜小于1.00m;

边走道的最小净宽不宜小于0.80m。

6.1.11.2厅的疏散出口和厅外疏散走道的总宽度,平坡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l00人不小于0.65m计算,阶梯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计算。

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均不应小于1.40m。

6.1.11.3疏散出口的门、门外1.40m围不应设踏步,且门必须向外开,并不应设置门褴。

6.1.11.4厅座位的布置,横走道之间的排数不宜超过20排,纵走道之间每排座位不宜超过22个;

当前后排座位的排距不小于0.90m时,每排座位可为44个;

只一侧有纵走道时,其座位数应减半。

6.1.11.5厅每个疏散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

6.1.11.6厅的疏散门,应采用推闩式外开门。

(条文说明保留,新增条文说明如下)

1.鉴于很多公共厅、堂等人员密集场所多系因为疏散门的防盗功能较差而业主用普通门锁将疏散门锁死,以致造成多起恶性伤亡事故。

推闩式门锁则具有即防盗又防火的双重功能;

2.美国(含驻华等使、领馆)、加拿大、新加坡及我国省等很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广泛应用。

为从源头避免恶性事故发生,为强化厅、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提倡采用推闩式外开门。

故将原文的‘宜’改成‘应’。

6.1.16高层建筑的公共疏散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采用侧拉门、吊门和转门。

供公众使用的疏散门和防火门应处于非锁闭状态。

当确需锁闭时,应设置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器具即能从两侧易于开启的装置,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明确的使用提示。

公共疏散门在火灾发生时应具有自行开启功能的要必需的,许多火灾案例已说明由于公共疏散门在火灾发生时不能自行开启,甚至对无锁的防火门额外加锁,致使人员不能安全顺利逃生,造成恶性群死群伤的严重后果,故予以修改。

7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7.2消防用水量

7.2.3…………

(本条对原条文说明修改)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消防用水量,在现行的国家标准GB5008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中已有具体规定。

我国对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民用建筑及工业厂房,其危险等级根据火灾危险性大小,可燃物数量、单位时间放出的热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分为严重危险级、中危险级和轻危险级三级。

各危险等级的建筑物,当设置湿式喷水灭火系统、干式喷水灭火系统、预作用喷水系统和雨淋喷水灭火系统、水幕灭火系统时,其设计喷水强度、作用面积、喷头工作压力和系统设计秒流量等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相关条文。

按照自动喷水系统的流量和与此相当的喷头开放数,其火灾总控制率分别达到82.79%(轻危险级)、91.89%(中危险级)、97.75%(严重危险级的储存建筑物),见表13。

表13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火灾控制率

开放喷

头数

(个)

充水系统

控制率

(%)

充气系统

火灾累计率

(次)

总控制率

1

40.56

30.05

431

38.83

2

57.28

44.81

613

55.23

3

65.52

55.74

710

63.96

4

71.52

58.47

770

69.37

5

74.56

62.30

786

72.61

6

77.99

65.57

843

75.95

7

80.91

67.76

874

78.74

8

82.85

71.58

899

80.99

9

84.79

73.77

921

82.79

85.56

74.32

930

83.78

11

86.73

75.96

943

84.95

88.35

79.78

965

86.94

88.78

80.33

970

87.39

14

89.97

81.42

983

88.56

90.29

74.15

991

89.28

16

90.72

85.80

998

89.91

17

91.04

87.43

1004

90.45

91.59

1009

90.90

19

92.02

87.98

1014

91.35

92.56

88.52

1020

91.89

93.64

91.80

1036

93.33

30

49.93

94.54

1053

94.86

35

96.01

96.17

1060

96.04

40

96.96

97.27

1066

96.85

50

97.73

97.81

1075

97.75

75

98.71

99.45

1085

98.83

100

99.03

1097

99.10

100以上

1110

7.3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

7.3.5高层建筑群可共用消防水池、消防泵房和高位消防水箱。

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的容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幢高层建筑计算。

高位消防水箱应满足7.4.7条的相关规定且应设置在高层建筑群最高的一幢高层建筑上。

(本条对原条文和条文说明修改)

同筑小区的高层民用建筑由于室外给水管网条件相仿,距离靠近,而且同一时间只考虑1次火灾,为节约用地、节约投资,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房均可以共用。

共用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按用水量最大的一幢建筑物计算,其服务围为两幢或两幢以上高层民用建筑。

共用水池的其它要求按本规第7.3.3和7.3.4条规定执行。

近年来随着高层建筑群的大量涌现,很多及建设方都很关心高层建筑群是否可以共用高位消防水箱,高位消防水箱和消防水池、消防泵房一样都是给水设施,后两者规规定可以合用。

在实际工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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