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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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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委托合同

  篇一:

前期委托合同

  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本合同当事人:

  甲方(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受托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资质等级:

  资质编号: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乙方)对xx住宅小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相关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座落位置:

  建筑面积:

  第二章服务内容与质量

  第二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及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3、附属配套建筑及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

  场所等;

  4、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疏

  通、化粪池清理;

  5、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6、车辆停放的管理;

  7、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包括负责安全监控、巡视、

  门岗执勤等;

  8、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

  出委托时,乙方原则上接受委托,但收费由当事双方协商;

  9、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管理规约》和《物业使用守则》的行为,

  针对具体行为并视情节轻重采取规劝、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10、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包括以下事项:

  1、针对性的有偿服务和特约服务。

  2、物业建造阶段的前期物业管理介入,提出设计、施工及安装等内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3、物业竣工交验期间,参与工程验收并协助甲方办理物业交房准备工作。

  第四条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应按照仙桃市物价局、仙桃市房产管理局制定《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中一级服务标准执行。

  第五条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章服务费用

  第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采用包干制,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高层:

1.10元/平米

  商铺:

1.5元/月/平米

  车位:

管理费甲方另定;

  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费用;

  (9)社区文化宣传费用;

  (10)法定税费;

  (11)物业企业的利润;

  第七条甲方对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由甲方每月25-30日,按该项物业服务费的70%向乙方支付,以弥补物业管理过程中的经费不足。

  第四章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八条停车场收费甲乙双方协商后定。

其他应收费用按照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参考市内同类物业的收费标准甲乙双方协商后定。

  第九条乙方应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场使用协议,明确双方的车位使用及停车秩序维护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甲方产权的商业门面,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租金另行协定。

乙方可以向使用商业门面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十一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停车场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备设施、广告位等在交房后需对外经营的,应征得甲方和业主委员会同意。

其收入归乙方所有。

  第五章物业的承接验收

  第十二条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对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1)房屋建筑,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

  

(2)共用的上下水管、落水管、垃圾道、烟道、共用照明、天线、高压水泵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等。

  (3)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自行车棚、停车场。

  (4)公用绿地、花木、建筑等。

  (5)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

  (6)小区内的各种标识牌、宣传栏、果皮箱、岗亭、垃圾收集箱及消防器材等设施。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确认查验过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必须达到国家验收标准要求。

如存在问题,甲方应承担解决问题的责任,解决办法是按照保修规定进行免费维修、整改。

  第十四条对于本合同签订后来承接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查验并签订确认书,作为界定各自在开发建设的物业管理方面承担责任的依据。

  第十五条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设备厂家联系方式;

  (5)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甲方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成立前,乙方应配合甲方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乙方根据规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务时,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第十八条乙方可采取规劝、追索赔偿、向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对违反临时规约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十九条乙方应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第二十条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甲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应征得相关业主和乙方的同意;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甲方的同意。

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乙方与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管理服务费用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事先通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二条甲方应于20XX年月日按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装修完工且能够直接投入使用的  

物业管理用房,甲方应按照市房管局验收要求提供必备物业管理用房。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乙方的管理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和质量标准,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三个月内仍不能整改到位,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违约情况相应扣除乙方的部分费用。

  第二十九条乙方擅自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标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就超额部分拒绝交纳,乙方已经收取的,业主有权要求双倍返还。

  篇二:

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

  委托人:

  受托人:

  委托人:

签订地点:

  受托人: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第一条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

  事务。

  【律师提示】1、在委托合同中,应对委托事务的基本信息进行

  准确、详细约定,尤其是委托事务的具体要求,以确保受托人能够很

  好地完成委托事务。

2、同时受托人必须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进行活

  动,如果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或委托

  人减少其相应的报酬。

3、没有经委托人指示,受托人不得擅自改变

  委托事务,更不能将办理委托事务所产生的利益据为己有。

  第二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权限与具体要求:

  【律师提示】委托事项需具体明确。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

  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委托人的追认,受托人才承担民事

  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受托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委托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

  【律师提示】委托期限需具体明确。

受托人应按约定时间保质保

  量完成委托事务。

如果受托人因自己的过失不能按时完成,则构成违

  约,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损失。

  第四条委托人(是/否)允许受托人把委托处理的事务转委托

  给第三人处理。

  【律师提示】受托人原则上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只有在事先

  取得委托人的同意,或因情况紧急的情况下,为了委托人的利益才可

  以转托给别人。

  第五条受托人有将委托事务处理情况向委托方报告的义务。

  第六条受托人将处理委托事务所取得的财产转交给委托人的

  时间、地点及方式:

  【律师提示】委托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

  务,受托人应当将办理委托事务取得的各种利益及时转移给委托人;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事务取得的权利,应将权利转移给

  委托人。

  第七条委托人支付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付费用的时间方式:

  【律师提示】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义务提供或补

  偿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

对于有偿委托合同,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

  付约定的费用。

  第八条报酬及支付方式:

  【律师提示】委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

  报酬。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是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

  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支付报酬的方式包

  括现金支付或者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

若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需明

  确委托人的开户银行以及账号。

  第九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律师提示】委托合同解除的原因包括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

  般原因是指一般合同所通存的解除原因,如委托事务处理完毕,委托

  合同履行已经不可能、委托合同的存续期间届满等。

特殊原因是指导

  致委托合同解除特有的原因,例如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

  第十条违约责任:

  【律师提示】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

  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

  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

  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

  失。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

  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

  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律师提示】在我国诉讼和仲裁是选择关系,两者不能同时适用。

  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甲方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乙方住

  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

向仲裁

  委员会提起仲裁必须要有有效的仲裁协议存在,否则仲裁机关不予受

  理。

仲裁协议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它通常作

  为合同中的一项仲裁条款出现;另一种是在争议之后订立的,它是把

  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给仲裁的协议。

这两种形式的仲裁协议,其法律

  效力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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