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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管理细则

上海东宝特种空调有限公司管理文件

 

动火作业管理细则

1总则

1.1为加强东宝特种空调公司(以下简称本部)动火作业管理,保障生产、检修、施工作业和经营活动的安全顺行,根据消防法律法规与东宝公司《动火作业管理办法》DB21046-E第2版,结合宝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1.2本办法适用于本部及下属各二级业务单元(以下统称各单位)。

1.3各单位禁火区域划分为一、二、三级,在禁火区域内动火作业,必须办理相应的一、二、三级动火审批手续。

1.4动火作业的申请者、委托者、审批者、动火者、监火者,都必须遵照本办法履行职责。

2职责分工

2.1本部安环负责制(修)订《动火作业管理细则》。

2.2总部安全环保部负责一级动火作业现场指导、监督,本部安环对二、三级及固定动火作业管理实施监督。

2.3本部运管负责施工期间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动火作业管理工作。

2.4各二级业务单元是动火作业管理的责任主体,必须履行好相应动火等级的安全管理职责。

3动火管理的种类

3.1下列作业种类列入管理:

3.1.1气焊(割)、电焊或切割;

3.1.2电钻、砂轮、(仅限于易燃易爆设备、管道本体及防爆区域

内);

3.2原设计在生产工艺中的切割、明火作业(含电加热等),不属动火范围。

3.3生产经营场所内禁止焚烧杂物、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4动火等级的划分

4.1一级禁火区的范围:

4.1.1各类煤气、氢气、氧气、乙炔气、油类及其他甲、乙类危险物品的生产设备、贮罐、库房及输送管道本体,电缆隧道内;

4.1.2本部防火重点单位内的重点部位

4.1.3本部生产要害部位中的高、低压配电房、主电室、电气室、操作室、弱电室、计算机房内及该类设施所属的地下室内(含夹层);

4.1.4在固定的区域(指围墙、围栏等)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设备系统;

4.1.5油槽车(包括危险化学物品的槽车)、油箱;

4.1.6必须带压动火作业的设备管道动火;

4.1.7施工与生产交叉部位(主要指生产与施工无法分隔的重要设备);

4.1.8检修、技改、改善、科研项目中能源介质(指易燃易爆)的接口作业;

4.1.9各单位认为须列为一级禁火区的其他部位。

4.2二级禁火区的范围:

4.2.1各类油类、煤气、氢气、氧气、乙炔气及其它甲、乙类危险

物品的生产设备、贮罐库房及输送管道周围5米以内;

4.2.2所属各单位级防火重点部位内;

4.2.3各单位级生产要害部位内的高、低压配电房、主电室、电气室、操作室、资料室、档案室、计算机房及地下室(含夹层);

4.2.4本部重点防火部位以外的所有仓库、实验室、分析室;

4.2.5本部机关大楼内以及其他办公、文体场所内;

426各单位认为需要列为二级禁火区的场所。

4.3三级禁火区的范围:

除一、二级范围以外的其他区域。

4.4对一、二、三级禁火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各单位依据上述原则划定,并报本部安环部门确认备案。

新建项目区域还未列入禁火区域等级的可参照相应的禁火区域等级执行,待项目交工验收后必须尽快补充到规定之中。

5动火审批手续与权限(流程图见附表一)

5.1凡进行一、二、三级动火作业,均按《东宝特种空调有限公司禁火区域动火申请许可证》(附表二)的规定,由委托申请单位和动火单位据实填写,经批准确认后,方可动火作业。

动火申请表未按栏目要求填写或填写不全的,禁火区域方一律不得批准。

5.2动火申请许可证由动火委托方、申请方填写,写明动火作业的具体部位及周围环境情况、动火点现场简易图并在图上标明动火点,写明动火等级或是否节、假日动火,应采取针对性的防火安全措施,拟选用的灭火器种类,然后交动火单位填写。

5.3动火单位写明具体的动火班组、动火部位、动火时间、动火人姓名、操作证号码、现场监火(确认)人,再按动火级别权限审核批准。

动火作业流程见附表一。

5.4一级动火

5.4.1委托申请单位和动火单位填完动火申请许可证,由禁火区域作业长现场确认动火项目,补充预防措施,经所在单位安全员(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液体、设备及管道的由专业技术部门人员)审查并到现场确认,报动火点所属二级业务单元第一责任人签发。

动火前,须报本部安环备案,宝钢安全环保部视情况到现场指导、监督。

委托方、动火方监火人现场确认签名并实施监护。

5.4.2夜间设备抢修或节、假日期间的动火作业,委托方、动火方将动火申请许可证填完后,由动火点所属二级业务单元安环派员确认并由二级业务单元在场负责人直接签发。

委托方、动火方监火人现场确认签名并实施监护。

543—级动火许可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天。

5.5二级动火

5.5.1委托申请单位和动火单位填完动火申请许可证后,经动火区域作业长现场确认,所在作业单元安全员审查并到现场确认,报动火点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发。

动火前,须报所在二级业务单元安保部门备案,安全部门视情况到现场指导、监督。

委托方、动火方监火人现场确认签名并实施监护。

5.5.2夜间设备抢修或节、假日期间的动火作业,委托方、动火方将动火申请许可证填完后,由所在禁火区二级业务单元安环派员现场确认并签发。

委托方、动火方监火人现场确认签名并实施监护。

5.5.3二级动火许可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天。

5.6三级动火

5.6.1委托申请单位和动火单位填完动火申请许可证后,经禁火区单位及动火单位双方各指定的确认人在动火点现场确认后,由动火点作业区域当班作业长签发,并督促动火单位实施监护。

5.6.2夜间设备抢修或节、假日期间的动火作业,委托方、动火方将动火许可证填完后由当班作业长确认签发。

5.6.3三级动火许可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天。

5.7其他

5.7.1施工与生产交叉部位,技改、改善、科研项目的施工动火,按生产区域的动火等级,由该项目负责人协调生产方委托办理相应的动火申请手续。

5.7.2为方便生产,各单位可根据生产需要,将经常进行电、气焊(割)等作业的区域场所申报列为固定动火点。

固定动火点须经各一级业务单元安保部门确认,报各事业部安环部审核,最后由东宝空调安全环保部门核准。

5.7.3固定动火点每年由一级业务单元安保部门核对一次,由各事业部安环部审核后报宝钢安全环保部备案,东宝空调安全环保部门原则上只对新增的场所进行核准。

5.7.4在固定动火区域内的动火,可不办理动火申请许可证,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5.7.4.1固定动火区域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全年最小频率内的上风方向或侧风方向;

5.7.4.2距易燃易爆的厂房、库房、罐区、设备、装置、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m,并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要求;

5.7.4.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用实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5.7.4.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能保证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在任何气象条件下,动火区域内可燃气体、蒸气的浓度都必须小于爆炸下限20%;

5.7.4.5各单位申请固定动火点须提供下列材料:

5.7.4.5.1单位设置固定动火点申请报告一份;写明设置固定动火点原因,动火点详细地址,动火点面积(长x宽);动火工具、种类,动火作业人员姓名及作业操作证号,动火点防火责任人,防火安全措施、注意事项,以及灭火器具的名称、数量等内容;

5.7.4.5.2设置固定动火点平面图一张:

图上标明动火作业点、消防器材设置点;

5.745.3岗位责任制、动火作业操作规程;

5.7.4.5.4电、气焊(割)工岗位操作证复印件;

5.7.5对易燃易爆介质、物品的设备系统动火,必须报经专业部门审核;审核火灾危险大、防范措施有特殊要求的动火时,由禁火区单位召集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共同讨论,制定方案。

5.7.6动火作业必须在动火期限内进行,不得提前或延期。

逾期必

须重新办理动火许可证。

577在宝钢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分、子公司内动火作业,需按该单位的动火管理制度执行。

6消防器材的配备

6.1动火点必须根据动火对象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由动火区域单

位负责提供。

动火结束后,动火单位协助复原。

6.2动火单位必须妥善使用消防器材,如随意损坏或非用于扑灭火情而放空的,由动火单位赔偿,或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理。

6.3对大型项目及现场环境比较复杂的动火作业,根据具体实施方案,由东宝空调安全环保部门商请公安消防专业队伍到动火现场安全护防。

7动火责任

7.1一、二、三级动火最终审批者,负动火作业管理责任。

7.2专业技术部门确认者,负专业作业动火的防范措施制定、确认、监督责任。

7.3动火区域单位的安全员,负动火、防范措施的确认和督促落实责任。

7.4动火委托人,负动火内容确定、动火安全措施确定,包括动火周围安全措施确认责任。

7.5动火人、监火人负动火安全措施落实及每次动火结束后现场火种消除、确认责任。

7.6动火人应严格遵守焊、割十不准规定,如违反应负责任。

7.7抢修、技改、改善、科研项目负责人负责动火作业时的生产施工协调责任。

8动火作业安全规则

8.1依据公安部61号令等有关规定,从事动火作业人员,包括动火监火人必须经消防安全培训,由消防专业培训机构统一颁发消防安全培训证书,并每2年复训一次。

8.2电、气焊(割)工必须持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动火申请许可证,并随身携带,接受有关部门随时检查。

8.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焊接操作人员应经专门安全教育和考核,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作业。

8.4焊、割作业必须遵守十不准规定。

8.4.1焊工没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又没有正式焊工在场进行技术指导时,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8.4.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害农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擅自进行焊、割。

8.4.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准盲目焊、割。

8.4.4焊工不了解焊、割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准焊、割。

8.4.5盛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有毒物质的各种容器,未经彻底清洗,不准焊、割。

8.4.6有可燃材料(如塑料、软木、玻璃钢、聚丙烯薄膜、稻草、沥青)等做保温、冷却、隔音、隔热的部位、火星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前不准焊、割。

8.4.7有压力或密封的容器、管道不准焊、割。

8.4.8焊、割部位附近堆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彻底清理或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8.4.9与外部单位相接触的部位,在没有弄清外部单位有否影响,或明知有危险性又未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8.4.10焊、割场所与附近其他工种互相有抵触时,不准焊、割。

8.5在室外动火作业,当温度超过35C(度)时,作业人员要做好对氧气瓶、乙炔瓶的遮阳措施,预防爆炸。

8.6一、二级动火双方监火人未到场或三级动火未经双方确认签字,动火人不得动火。

8.7凡有易燃易爆危险液体、气体的厂房、设备(塔、贮罐)或管

道上动火,动火作业前必须卸液并用蒸气、氮气或水置换清洗干净,在其与别的设备相连通的所有管道堵上盲板或有水封的要保持满流,经测爆合格后才能动火。

8.8对确实无法拆卸的焊割件,应将焊割部位或设备与其他可燃物质严密隔离(可采用防火布、铁皮等非燃烧物)。

8.9动火过程中,遇有设备跑、冒、滴、漏易燃油(气)等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并报告有关部门,经米取措施后,方可恢复动火。

8.10电、气焊(割)必须使用良好的工具、设备及完善的安全附件装置。

乙炔瓶、氧气瓶的存放和使用,必须距明火10米以上,瓶距在5米以上,距电气开关3米以上。

8.11凡在有易燃易爆液体、气体的设备、管道上动火时,应接地可靠,接地线不得随意乱接,以免产生火花引起其它设备、管线起火或爆炸。

8.12六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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