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治安案件的认定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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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问明有无前科。

2:

询问受害人(受害单位负责人),问明发案时间、地点、经过,违法事实情节,制作询问笔录。

3:

询问现场目击证人,问明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制作询问笔录。

4:

出警单位民警出具的出警经过。

5:

现场勘查:

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有条件的可现场录象。

6:

损害后果:

是否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

7:

造成物品损失的,对损坏的物品要作物价鉴定,并将结论告知或送达嫌疑人和受害人。

8:

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证件。

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

二、寻衅滋事案件

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但情节尚不严重,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行为人故意蔑视社会道德、国家法纪、惹是生非、挑起事端、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主观上出于故意,寻求精神刺激,发泄对社会、道德、法纪的不满和抗拒情绪,向社会公众“挑战”;

侵害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往往同时对公私财物和人身权利造成侵害,但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财物。

(二)认定与处罚:

寻衅滋事案件与殴打他人案件、故意损坏财物案件的区别是,前者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财物,后者则不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对寻衅滋事行为人,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1)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

(2)问明作案的动机和目的:

是否逞强争霸、显示威风;

发泄不满、报复社会;

还是开心取乐、寻求刺激;

或者其他目的。

(3)问明违法事实情节:

情节是否恶劣;

造成社会、场所混乱程度。

(4)问明作案手段、危害后果。

(5)作案工具及来源。

(6)结伙作案的,问明是否有预谋过程以及各违法嫌疑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

(7)有无前科。

询问受害人,制作询问笔录。

问明发案时间、地点、经过;

被伤害情况、物品被损害(被强拿或占用)情况。

询问现场目击证人,制作询问笔录。

(1)违法事实情节:

造成社会、场所的混乱程度。

(2)作案手段、危害后果。

(3)对事件的看法:

是否引起公愤。

出警经过。

5:

制作现场勘查照片;

有条件的可现场录象。

6:

鉴定结论:

受害人的被伤害程度;

被损害(被强拿或占用)物品的价值认定,并将结论告知或送达嫌疑人和受害人。

7:

作案工具。

作案工具要扣押、收缴,并制作照片附卷。

三、结伙斗殴案件

(一)概念与特征:

结伙斗殴,是指结伙的双方都具有流氓意识,为夸耀自己的势力、争地盘、玩弄女性、争风吃醋等不同原因,蔑视道德法纪,故意不遵守公共秩序,互相冲撞磨擦,打架斗殴,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对结伙斗殴的治安案件行为人,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是否为了私仇、争霸一方或其他不正当目的;

(3)作案手段、危害后果;

(5)问明结伙聚合的过程;

(6)问明是否有预谋过程以及各违法嫌疑人相互关系、地位、相互印证情况;

(7)各嫌疑人的体貌特征;

(8)有无前科。

询问受害人(有时无受害人),制作询问笔录。

问明发案时间、地点、经过,违法事实情节。

对伤情要做法医鉴定,并将结论告知或送达嫌疑人和受害人。

作案工具、凶器:

作案工具、凶器要扣押、收缴,并制作照片附卷。

四、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案件

侮辱妇女是指追逐、堵截妇女,用流氓污秽的语言、动作、实物侵害妇女的身体或人格的行为。

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人格和名誉;

侵犯的对象是妇女。

(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对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治安案件行为人,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是否故意,是否具有性刺激和性满足的目的;

(3)问明作案手段、危害后果:

用何种淫秽下流的手段,造成何种结果;

(5)结伙作案的,是否有预谋过程以及各违法嫌疑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

(6)有无前科。

询问受害人,问明发案时间、地点、经过,违法事实情节,制作询问笔录。

现场提取物:

包括破碎衣物、精液等。

伤痕记录:

受害人、嫌疑人受伤情况,要做病历记录;

受害人受伤情况,要做法医鉴定,并将结论告知或送达嫌疑人和受害人。

五、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案件

所谓“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律规定,执行自己的职务。

“拒绝”和“阻碍”,是指使用两种方式对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制造困难,使其工作没有顺利进行的行为。

必须是尚未使用暴力手段,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的方法,以实现其拒绝或阻碍的目的。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即行为人拒不接受和阻止、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自己的职务,或者推桑、辱骂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使其正在执行的职务发生困难,无法进行。

执行职务,并不只限于在机关内部和上班时间,国家工作人员无论在任何时间、地点,只要是从事自己职权范围内的活动且对相对人亮明执法身份,都应视为执行职务。

同时,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是“依法”执行职务,超越职权范围,或者滥用职权,非法侵犯国家和公民利益的行为,不是“依法执行职务”。

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而有意进行拒绝或阻碍。

拒绝、阻碍的行为,未使用暴力和暴力威胁手段,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认定“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中,要严格注意同妨害公务罪的区别。

两种行为不同的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以暴力威胁的手段。

未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手段,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如果已经使用了暴力(如殴打、捆绑、禁闭等)或威胁(以杀害、殴打、毁坏名誉、毁坏财产等相威胁),则为妨害公务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规定,对于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治安案件行为人,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2)问明作案的动机和目的;

用何方式,对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制造困难,使其工作不能顺利进行,或导致正在执行的职务发生困难、无法进行;

(5)结伙作案的,问明是否有预谋过程以及各违法嫌疑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

违法事实情节。

执行公务证件,证件复印件核实后盖章附卷。

执行公务文件或行政决定书,文件复印件核实后盖章附卷。

作案工具:

六、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治安案件

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行为,是指故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

所谓“轻微伤害”是指尚未损害身体健康的情况,依据1996年实施的《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146—1996的标准。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伤害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内容。

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

非法殴打他人,并致轻微伤害。

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行为与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的区别是二者的伤害程度不同。

执法实践中,常常会遇到两个问题:

一是关于赔偿损失,负担医疗费的问题;

二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行为。

对于这两个问题,如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五条规定的行为,一般应调解处理,调解处理的对行为人不予治安管理处罚;

调解不成的,可以告知当事人双方到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殴打他人行为与结伙斗殴行为有明显区别,前者针对特定人进行伤害,侵害了特定人的健康权利;

,后者针对不特定人,公然向社会挑战,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对于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案件行为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证据规格:

1:

(1)问明发案时间、地点、起因、手段和过程;

(2)问明打人的动机和目的,以确定其主观故意;

(3)问明是否使用凶器,何种凶器;

(4)问明受害人身份及体貌特征;

(5)共同做案的,问明其他人的情况,在案件中所处的地位,所起的作用,分清主次,区分责任,还要注意相互印证。

询问受害人,制作笔录。

问明发案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和后果,违法嫌疑人身份、体貌特征及现场证人情况,是否使用凶器,使用何种凶器。

3:

出警情况并制作现场笔录。

对当事人伤势及现场情况进行详细记录,有条件的应对现场进行拍照或摄相,对现场凶器进行扣押。

询问证人,了解案件的事实情况,制作笔录。

进行伤害鉴定,并将结论告知或送达嫌疑人和受害人:

鉴定的结论为轻微伤的对行为人予以治安处罚;

如为轻伤以上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轻微伤的不予立案,但应做好思想工作,视情作出调解。

受害人与行为人之间,证人与双方当事人之间不认识或不知真实姓名的,应当进行辩认,并制作辩认笔录。

组织辩认时,要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有关辩认的规定进行。

七、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案件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是指以监视、扣押或其他强制方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行为侵害的客体是他人人身权利;

客观方面要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行为,如监视他人的行为,限制他人外出,限制他人活动的地区,限制他人参加某些活动,规定他人外出要向行为人“请假”等等,而且限制行为是违法的;

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过失行为不能列入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行为。

如幼儿园教师下班时忘记园内尚有个别幼儿,即将大门加锁的行为,不能以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论处。

在处理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案件中,要与非法拘禁罪严格区别开来。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被侵害人的人身自由是受到一定的限制,还是完全剥夺了人身自由。

前者是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要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后者是非法拘禁罪,依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刑事犯罪的几种情形: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实施殴打、捆绑、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并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治安案件的行为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如是否图报复、耍特权、逼取口供、索取债务等;

监视他人的行为,限制他人外出,限制他人活动的地区,限制他人参加某些活动,规定他人外出要求向行为人“请假”等等;

限制的起止时间;

对受害人造成的危害程度;

问明发案时间、地点、经过,被限制的起止时间,对受害人造成的危害程度。

询问现场目击证人,问明违法事实情节,制作笔录。

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要做法医鉴定,并将结论告知或送达嫌疑人和受害人。

8:

伪造的传唤证、拘留证或逮捕证等。

9:

欠条等物证。

10: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场所照片,必要时可让嫌疑人和受害人进行现场指认,并制作现场指认笔录、照片。

11:

八、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件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指未经住宅主人同意,没有正当理由,擅自进入他人住宅或者经主人要求退出而无故不退出的行为,不包括误入他人住宅的行为。

行为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住宅权。

客观上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未经他人允许,擅自进入他人住宅,或者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而拒不退出的,同时,这种入侵行为必须是非法的。

如果执法人员依法进入公民住宅执行公务,则不能构成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的行为。

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对于误入他人住宅的行为,不能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论处。

有的人为了紧急避险,在没有得到住宅主人允许的情况下,进入他人住宅,也不能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论处。

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的行为,如没有特别严重的情节,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一般均不认为是犯罪行为。

如果侵入他人住宅的目的是伤害、杀人、抢劫、盗窃、强奸等严重刑事犯罪,则以犯罪行为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对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案件行为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是否以闹事、扰乱主人生活为目的;

是否破门、破窗、翻墙入宅,是否影响了主人的正常生活,门窗被损坏程度;

(4)问明主人是否拒绝进入住宅,拒绝或责令退出的方式;

(6)问明作案工具及来源;

(7)有无前科。

是否影响了主人的正常生活;

门窗被损坏程度;

是否拒绝,拒绝或责令退出的方式。

询问邻居和围观人,问明违法事实情节,制作询问笔录。

对损坏的物品要作物价鉴定,并将结论告知或送达嫌疑人和受害人。

伪造的传唤证、拘留证或逮捕证。

损坏的门、窗、家具照片。

九、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案件

侮辱他人是指用恶意语言、文字或采用暴力手段,在公众面前,故意侵害他人人格、名誉或者身体,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

诽谤他人是指无中生有,凭空制造假情况,并进行散布,企图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行为。

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

客观方面是有侮辱他人的行为;

主观方面是故意。

如果是过失,则不构成此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对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案件行为人,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是否故意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用何方式(包括用照片、大小字报、漫画、编造谣言等),对受害人造成的危害后果;

询问受害人,问明发案时间、地点、经过,违法事实情节,造成后果严重程度,制作询问笔录。

询问现场证人,问明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制作询问笔录。

出警经过,现场情况。

包括照片、大小字报、漫画等,不能提取的物品现场要拍照附卷。

笔迹鉴定。

录音制品。

十、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案件(告诉才处理)

虐待是指经常以打骂、禁闭、冻饿、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等方法,摧残、折磨家庭成员,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受害人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权利;

行为人在客观方面有经常摧残、折磨家庭成员的行为;

行为人主观方面是故意。

如果行为人是偶然的或者是过失,则不构成此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对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案件行为人,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是否故意,造成受害人身体、精神折磨情况;

用何方式(打骂、捆绑、冻饿、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等),对受害人造成的危害后果;

(5)有无前科。

包括绳子、发霉变质的饭菜、破烂衣物等,不能提取的现场要拍照附卷。

邻居、知情人材料,村(居)委会材料。

对受害人伤情要做法医鉴定,并将结论告知或送达嫌疑人和受害人。

9:

受害人申请书或在材料中记明申请内容。

十一、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案件

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是指用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对他人进行精神折磨,使他人安全受到威胁,或者他人的正常生活秩序受到干扰和破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行为的目的是出于报复或者是获得某种利益;

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正常生活秩序;

客观方面要有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

主观是故意。

(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对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案件的行为人,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是否图报复、取乐或其他,是否故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用何方式(包括写恐吓信、打匿名电话、发信息、电子邮件等),对受害人造成的危害后果;

包括恐吓信、匿名电话、信息、电子邮件等,不能提取的物品现场要拍照附卷。

十二、偷窃案件

偷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国家、集体、个人少量财物的行为。

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客观方面,必须是实施秘密窃取少量财物的行为;

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过失不能构成偷窃行为,若不是出于非法占有为目的,则不属于偷窃行为。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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