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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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工程监理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4工程造价咨询人:
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5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6合同价款:
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包括调整的合同价款)支付给承包人的全部金额。
其具体款项依据协议书中标明的包括暂列金额、在内的金额和合同价款调整事件确定。
1.17费用:
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其他合理分摊的开支,但不包括利润。
1.18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
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发生于工程实体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风险费用。
1.19措施项目费:
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生于合同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费用。
1.20工程款:
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各种价款,包括进度款、结算款等。
1.21暂列金额:
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
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事故和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等的采购,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经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22暂估价:
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23计日工:
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设计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照合同中约定计价付款的一种计价方式。
1.24质量保证金:
指一年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25施工场地(或工地、现场):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其他任何场所。
1.26施工设备:
指承包人临时带入现场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仪器、机械、运输工具或其他物品,但不包括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工程设备。
1.27工程变更:
指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工程师发出指令的工程任何变更。
1.28索赔:
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情况所造成的损失,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费用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9现场签证:
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或指定人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1.30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31竣工验收:
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照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2、合同文件及解释
2.1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
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当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
(3)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
(4)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适用于招标工程);
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5)专用条款;
(6)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施工设计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
2.2监理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不影响合同工程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分别作出解释。
3阅读、理解与接受
3.1阅读、理解与接受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认真阅读和理解本合同的全部内容。
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修改外,本合同一旦订立,视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已全面接受本合同的所有条款。
3.2修改合同条款的限制
合同一方当事人违背本合同的承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其对拟订立或正在履行的本合同条款修改后存在不公平的条款,另一方当事人不接受的,应及时提出修正意见。
经再次催告修正无效的情况下,不利一方当事人有权拒绝订立或单方解除本合同;
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予赔偿。
4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4.1语言文字
本合同所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汉语)。
4.2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合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4.3适用标准与规范
本合同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为国家、行业的标准与规范或规程,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要求使用的标准与规范。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的国家标准、规范名称:
国家没有但行业有的,约定适用的行业标准、规范名称。
5施工设计图纸
5.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承包人提供经已绵施工设计图纸及其技术资料。
如承包人需要增加数量的,发包人可代为办理,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如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供施工设计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由发运人负责。
5.2图纸的修改
施工设计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书面报告发包人。
发包人收到书面报告后庆及时通知设计人予以修改,并在合同工程或其相应部位施工前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提供给承包人。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新提供的经设计人修改后的施工设计图纸施工。
5.3图纸错漏的改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存在明显错漏或疏忽,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予以答复,并通知设计人予以改正。
因发包人未及时答复等原因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5.4图纸的使用与退还
施工期间,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均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的施工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过程需要时使用。
本合同终止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外,承包人应将全部施工设计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6通讯联络
6.1通讯形式
本合同中无任何处涉及到各方之间的申请、批准、确认、同意、决定、核实、通知、任命、指令、要求、意见、证明、证件或表示同意、否定等的通讯(含派人面交、邮寄、电子传输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只有在对方当事人收到后方能生效。
6.2发送通讯
合同中无论何处涉及到各方之间的通讯都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并按照约定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
收件人应在通讯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
一方当事人拒绝签收另一方当事人通讯,另一方当事人有旁人证明送至的,视为送达。
7工程分包
7.1分包工程的要求
承包人应自己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主体结构。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将其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方,也不得将合同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方。
7.2分包工程的批准
承包人可依法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分包资质的分包人,但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或任何工作分包给第三方。
下列情况则属例外:
(1)施工劳务作业分包;
(2)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购买材料和工程设备;
(3)合同中已指定的分包工程。
7.3签订分包合同
承包人分包工程的,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各提交一份分包合同。
承包人有义务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
7.4分包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
分包工程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
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取得承包人的同意外,部分或禁止发包人直接向分包人支付任何工程款。
农民工工资,承包人应提供能证明自己已向分包人支付其分包工程款等证明资料。
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承包人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分包工程款,并在承包人得到的工程款中扣除。
7.5分包工程责任和义务
工程分包不能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
分包人应对分包工程负责。
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坏、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6分包合同终止
无论何种原因,当本合同终止时,分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也随即终止。
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前向分包人支付分包人应得所有款项。
8现场查勘
8.1发包人提供资料的责任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有关资料。
发包人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因发包人提供上述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发生损失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8.2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依据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自己对现场查勘,现场及其周围环境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现场地质情况及地形地貌特征:
(2)水文和气候条件;
(3)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需的临时工程的措施项目;
(4)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采购和加工、设备的采购,及所需的施工设备、周转性材料、人员和管理等。
(5)场地内外的交通情况及水、电、食宿供应条件;
(6)可能对工程完工作用的其他情况。
9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9.1文物化石等物品保护
在施工现场发现的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古迹以及其他具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
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文物,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
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通知后立即指令承包人继续保护好现场,并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
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和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如发现文物后隐瞒不报或不及时,导致上述文物丢失或遭受破坏的,由责任方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2地下障碍物处置
本合同未有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在施工过程遇到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并提出处置方案。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正方案,并发出施工指令。
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指令进行施工。
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0事故处置
10.1发生事故的通知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工程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承包人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
10.2事故的处理
接到事故通知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立即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需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做好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护有关证据。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国家规定时限如实上报政府有关部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10.3
事故争议认定
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11承包人对发包人的保障
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不承担因承包人移动或使用施工场地外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所造成的损害而引起的赔偿。
二、合同主体
12发包人
12.1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12.2发包人工作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有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上述工作遗留的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驳至专用条款约定的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满足施工交通运输的需要;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以及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邻近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的真实、准确、完整;
(5)办理施工许可及其他所需证件、批准文件和办理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承包人自身施工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组织现场交验并以书面形式移交给承包人;
(7)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与规范;
(8)组织承包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9)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形关系问题和做好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
(10)及时接收已完工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各种款项。
发包人可将其中部分工作委托给承包人办理,具体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除合同价款已包括外,由发包人承担所需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2.3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提供施工场地,并在确保承包人按照计划进度顺利开工的时间内给予承包人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
发包人保证其工作人员、雇员和相关执法人员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
12.4发包人支付款项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
12.5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迅速组织承包人、设计人、监理人等进行竣工验收。
12.6发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
发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13承包人
13.1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13.2承包人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
(2)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和进度计划;
(3)按照合同约定和造价工程师的要求提交工程价款报告和支付申请,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进度款、结算款和调整合同价款等;
(4)负责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等安全标志;
(5)遵守政府部门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声、安全文明施工等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6)合同工程或其某单位工程已竣工未移交给发包人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照管工作。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照管期间发生损坏的,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
发包人要求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7)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遵守政府部门有关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做好交工前施工现场的清理工作,并承担因自身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工程完工后,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结算文件。
13.3承包人实施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
如果承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且在监理工程师书面要求改正后的7天内仍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则发包人可自行或者指派第三方进行补救,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该笔款项由发包人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
13.4承包人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
承包人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为实施合同工程拟采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的详细说明。
如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作出重大修改,应事先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
13.5承包人为发包人的人员提供配合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配合和协助下述人员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
(1)发包人的工作人员;
(2)发包人的雇员;
(3)任何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
此类指令若增加了承包人的工作或支出,包括使用了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或通行道路等,则视为工程变更,由现场签证补给。
13.6承包人避免施工损害他人利益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
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3.7承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
承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
14监理工程师
14.1监理工程师职权
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和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监督、检查合同工程的进度、质量和安全,试验和检验承包人使用的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施工工艺,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批准、确认和通知等指令。
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规定的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间的权力、义务和责任。
14.2监理工程师指令
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供实施合同工程的进度、质量和安全工作所需的批准、确认和通知等指令。
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指令,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对监理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
对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
如果人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48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确认函。
监理工程师应在承包人发出书面确认函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
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确认函已被认可。
14.3监理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的责任
监理工程师(含其代表)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15造价工程师
15.1造价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的责任
造价工程师(含其代表)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16承包人代表
16.1紧急情况时承包人代表采取措施及双方责任
承包人代表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工。
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监理工程师取得联系时,承包人代表应立即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有效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通知发包人。
属于发包人或第三方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属于承包人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三、担保、保险与风险
17工程担保
17.1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
为正确履行本合同,发包人或在签订合同前交200万元为履约保证金。
提供履约担保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7.2履约担保期限和退还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为三个月,是从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计算,至90天后返还给承包人。
发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满后将此担保无息全额退还给承包人。
17.3向发包人支付索赔款项
发包人在收到履约担保金后一个月,承包人还不能进场施工,发包人必须无条件全额退还担保金,并按银行利息足额付息给承包方。
18不可抗力
18.1不可抗力处理程序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相应措施。
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7天内,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并予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监理工程师和报告一次受害情况。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方按规定索赔工期、费用。
18.2不可抗力引起费用的承担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下列规定承担,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1)永久工程本身的损害、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和用于合同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以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损坏,由发包人承担。
(3)停工期间,承包人应监理工程师要求照管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工程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9保险
19.1发包人办理保险
发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1)工程开工前,为合同工程办理建筑工程一切保险、安装工保险;
(2)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包括监理工程师在内)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3)为第三者办理第三者责任险;
(4)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工程设备办理保险。
保险期从办理保险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发包人可将其中部分事项委托给承包人办理,具体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除合同价款已包括外,由发包人承担所需保险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9.2承包人办理保险
承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包括分包人在内)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四、工期
20进度计划和报告
20.1提交工程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31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式两份施工组织设计和合同工程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