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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结合书中案例分析,熟悉施工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的法律责任和处罚规定。

二、水污染的防治

(一)建设项目水污染的防治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水污染防治中的运用。

(二)施工现场水污染的防治

理解《水污染防治法》中关于排放水污染物中的相关规定,及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对水污染控制的规定。

(三)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的规定

1Z305013掌握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规定

一、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建设项目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中的运用。

二、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一)一般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二)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三)施工现场固体废物的减量化和回收再利用

对于与施工密切相关知识点重点掌握。

1Z305014掌握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如下:

一、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施工现场大气污染防治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施工现场水污染防治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理解掌握各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Z305020施工节约能源制度

1Z305021掌握施工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的规定

在工程建设领域,节约能源主要包括建筑节能和施工节能两个方面。

一、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的一般规定

(一)节能的产业政策

(二)用能单位的法定义务

(三)循环经济的法律要求

新增知识点,理解掌握上文的具体规定。

二、建筑节能的规定

(一)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二)新建建筑节能的规定

1.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节能义务;

2.建设单位的节能义务;

3.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节能义务。

(三)既有建筑节能的规定

建筑节能实质:

是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解决建设项目建成后使用过程中的节能问题,即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三、施工节能的规定

(一)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二)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三)节能与能源利用

(四)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

施工节能实质:

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与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的施工活动,实现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

1Z305022掌握施工节能技术进步和激励措施的规定

一、节能技术进步

《节约能源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

(一)政府政策引导

(二)政府资金扶持

二、节能激励措施

按照《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规定,主要有如下相关的节能激励措施:

(一)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

(二)税收优惠

(三)信贷支持

(四)价格政策

(五)表彰奖励

1Z305023掌握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施工节约能源违法行为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如下:

一、违反建筑节能标准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使用黏土砖及其他施工节能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用能单位其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Z305031掌握受国家保护的文物范围

一、国家保护文物的范围

二、水下文物的保护范围

1.结合《文物保护法》规定,理解掌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保护文物的范围。

2.理解掌握《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水下文物是指遗存于下列水域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人类文化遗产。

三、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的分级

1.理解文物保护单位的分类,我国文物保护单位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2.理解掌握文物的分级,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

四、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范围

五、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文物保护范围

正确理解和区分文物保护归属问题。

1Z305032掌握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施工的规定

《文物保护法》规定,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一、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

二、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

三、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四、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施工的规定

与建设施工密切相关的内容重点掌握,其他相关规定熟悉。

1Z305033掌握施工发现文物报告和保护的规定

《文物保护法》规定,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

考古发掘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一、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工作的规定

二、施工发现文物的报告和保护

三、水下文物的报告和保护

理解掌握上文的具体规定。

1Z305034掌握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施工中文物保护违法行为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如下:

一、哄抢、私分国有文物等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迁移、重建工程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水下文物保护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Z30600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1Z306010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1Z306011掌握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中将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具体规定为: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掌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重点注意第3、4条规定。

1Z306012掌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和政府监管的规定

1.重点掌握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材料。

2.重点记忆可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

1Z306013掌握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掌握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Z306020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1Z306021掌握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施工单位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的核心和中心环节。

(一)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也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明确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基本要求,也是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原则的具体体现。

不少施工安全事故都表明,如果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忽视安全生产,缺乏保证生产安全的有效措施,就会给企业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带来威胁,给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带来损失,企业的经济效益也得不到保障。

因此,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摆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做到不安全不生产,生产必须安全,把安全与生产真正统一起来,切实克服生产、安全“两张皮”,重生产,轻安全的现象。

对于主要负责人的理解,应当依据施工单位的性质,以及不同施工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总的原则是,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即为主要负责人。

就是说,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可以是董事长,也可以是总经理或总裁等。

(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施工单位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施工单位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2)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3)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4)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5)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7)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8)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9)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

(10)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

(11)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12)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13)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14)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

(1)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

(2)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3)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4)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

(5)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

(6)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

(7)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8)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1)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

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

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2)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

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3)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

不少于2人。

(4)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需要掌握。

1.熟悉施工单位的主要职责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的职责。

2.熟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所需要求数据。

1Z306022掌握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主要是:

(1)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2)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4)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5)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此外,《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还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交底制度。

在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负责人要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等向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详细讲解和说明。

这有助于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尽快了解将要进行施工的具体情况,掌握有关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保护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减少因伤亡事故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1.掌握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有5点,重点掌握第2和第3条。

2.管理条例还规定技术要求需要施工作业班组与作业人员签字确认。

1Z306023掌握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建筑法》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一、总承包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由于施工总承包是由一个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全面负责,因此总承包单位不仅要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期、造价控制,还要对施工现场的施工组织和安全生产进行统一管理和全面负责。

(五)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为了防止因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真正落实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在“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中特别规定,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六)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这样规定,一方面是强化了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意识,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保护受损害者的合法权益。

二、分包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

《建筑法》规定,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总承包单位依法要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这就要求分包单位必须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由于施工现场的情况较复杂,往往一个工地会有若干不同的分包单位在施工,如果缺乏统一的组织和要求,极易发生安全事故。

因此,分包单位要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包括遵守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相关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要求等。

如果分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一旦发生事故,分包单位就要承担主要责任。

1.“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这句话对应《建筑法》规定“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2.“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这句话与《建筑法》是相对应的。

3.应注意当分包商不服从总包商在安全方面的管理时,应承担“主要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

从另一个角度,在这种情况下,总包单位能不能免除全部责任呢?

答案是不能。

4.分包商与总包商是平等的合同双方的关系,按理说他们之间不应该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此处却强调了在安全方面分包商要服从总包商的管理,这是很特殊的,需要特殊掌握。

1Z306024掌握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一、施工作业人员应当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

按照《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施工作业人员主要享有如下的安全生产权利:

(一)施工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和建议权

(二)施工安全防护用品的获得权

(三)批评、检举、控告权及拒绝违章指挥权

(四)紧急避险权

《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也规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建设工程施工具有特殊性,发生紧急情况是不可预测的。

因此,作业人员享有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但是,作业人员在行使这项权利时也不能滥用:

一是危及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必须有确实可靠的直接根据,仅凭个人猜测或者误判而实际并不属于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除外;

二是紧急情况必须直接危及人身安全,间接或者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不应撤离,而应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三是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首先是停止作业,然后要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在采取应急措施无效时再撤离作业场所。

(五)获得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权利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这项规定既是施工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是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应当享有的权利。

(六)请求民事赔偿权

1.建筑工程一切险既可由建设单位支付也可由施工单位支付,但本条规定的意外伤害险只能由施工单位(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包支付)投保并支付保费。

2.掌握施工人员的义务。

3.从业人员的紧急避险权十分重要,它体现了“以人为本”的重要思想,可以说是我国立法上的重要进步,必须重点掌握。

二、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

按照《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施工作业人员主要应当履行如下安全生产义务:

(一)守法遵章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等的义务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

(三)安全事故隐患报告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安全事故的发生通常都是由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所酿成的。

所以,作业人员一旦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报告,以利及时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

1.权利和义务是相统一的。

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然要承担应相应的义务。

2.上文中规定的三项义务均为强制性的,从业人员必须遵守。

3.特别要注意第三项义务,即事故隐患报告义务。

1Z306025掌握施工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

掌握相关的规定

1Z306026掌握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案例中对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很好的解释,结合案例掌握该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Z306030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

1Z306031掌握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的规定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建筑施工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现场勘测;

(2)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或配电室、配电装置、用电设备位置及线路走向;

(3)进行负荷计算;

(4)选择变压器;

(5)设计配电系统;

(6)设计防雷装置;

(7)确定防护措施;

(8)制定安全用电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临时用电工程图纸应单独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应按图施工。

掌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并清楚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内容。

二、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以上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注意《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中是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而不是监理工程师。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2)编制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3)施工计划:

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4)施工工艺技术:

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组织保障、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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