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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审核办法

附件一: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审核办法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2年3月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审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审核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实施方案》、《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数据处理细则》)和《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细则》(以下简称《质量控制细则》)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对水利普查数据审核的任务内容、职责分工、工作流程等进行规定,目的是确保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做好普查数据质量把关,及时发现和纠正普查数据存在的质量问题,确保普查数据质量符合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成果质量控制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河湖开发治理保护、经济社会用水、水利行业能力、灌区、地下水、水土保持措施和治沟骨干工程等专项水利普查任务的数据审核。

河湖基本情况普查、土壤侵蚀和侵蚀沟道等专项水利普查任务,按照相关技术规定执行。

第二章审核任务及组织实施

第四条审核任务。

水利普查数据审核任务主要包括基础数据审核、汇总数据审核和空间数据审核三项任务。

基础数据审核指对各类普查对象的清查表数据、取用水台帐表数据、普查表数据审核和关联关系辅助表数据的填报质量进行审核;汇总数据审核指对各类普查对象的汇总表数据审核和全口径经济社会用水推算数据审核;空间数据审核指对普查对象的空间标绘数据和图表一致性进行审核。

对普查对象清查数据,应按照普查对象清查数据复核整改和补充完善要求(见国水普办[2012]1号文)执行;对经济社会用水汇总数据,应按水利普查水量汇总平衡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空间数据,应按照空间数据处理有关规定(见国水普办[2011]10、31号文)执行。

第五条职责分工。

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审核分国家(流域)、省、地、县四级实施。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负责做好本区域(或流域)普查数据审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指导;负责完成本区域(或流域)水利普查数据的审核和抽查,做好审核结果处置和普查成果审定工作,撰写普查成果数据审核报告。

地级及以上水利普查机构,负责预审下级水利普查机构的普查数据,派人参与下级水利普查机构的抽查评估和成果审定工作;负责审核下级水利普查机构上报的普查数据,及时下达数据审核意见。

省级及以下水利普查机构,负责落实上级水利普查机构的审核意见和整改要求,及时答复上级水利普查机构的审核质询,接纳上级水利普查机构的人员检查或参与数据审核工作,做好审核结果的复核确认或修改重报工作。

第六条组织形式。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按照专业审核与综合审核相结合、技术审核与专家审查相结合的原则,成立专门工作组,集中力量,做好数据审核工作;应发动水行政主管机构各业务部门协助做好普查成果的审核审定。

省级及以上水利普查机构应成立数据审核专业组和综合组,具体负责开展相关工作;并应成立专家组,具体承担数据审核的咨询、指导和审查工作。

第七条审核人员。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指定一名专职副主任负责普查数据审核工作,并根据工作量,抽调足够数量的技术人员参与数据审核工作。

各项数据审核工作应由应熟悉水利普查业务、掌握相关水利专业技术、具备一定工作经验、熟悉相关水利领域情况的骨干人员具体负责,并应抽调熟悉水利统计和数据分析的人员、熟悉信息处理技术的人员参与做好相关工作;在数据集中接收和审核期间,可从水利主管机构各业务部门(单位)或从下级水利普查机构抽调熟悉业务、技术和情况的同志参与数据审核工作。

数据审核工作的咨询、指导和审查,应邀请水利系统内外相关专业和领域的专家参与。

第三章审核流程与要求

第八条审核流程。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按照准备、预审、初审、汇审、抽查、审定六步骤,组织做好普查数据审核工作。

1、准备。

即在开展普查成果的接收和审核前,做好数据审核的各项准备。

准备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编制数据审核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内容和分工安排;落实数据审核人员,做好审核分析技能培训和工作动员;准备工作场所,部署数据处理专用系统和审核分析软件,做好数据接收和审核准备;收集整理参考资料,做好审核参数分析设定。

上级水利普查机构要指导、检查和督促下级水利普查机构做好各项审核准备。

2、预审。

即在做好审核准备的同时,地级及以上水利普查机构,应提前对下级水利普查机构的普查数据进行审核,提出预审意见,责令下一级水利普查机构在上报普查成果前,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

预审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通过网络部署的水利普查数据处理上报系统,对下一级水利普查区的普查数据进行远程审核;派人参与下一级水利普查机构的数据质量抽查和成果审查工作。

对于单机分散部署数据处理上报系统的下级水利普查区,还应派人参与其数据汇总审核工作。

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开展的预审工作应按正式普查表填报要求(见国水普办[2012]1号文)执行。

3、初审。

即在接收下级水利普查机构上报的普查成果时,地级及以上水利普查机构应及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初审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检查上报资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一致;检查上报数据是否符合全面性、完整性、规范性、一致性和合理性等质量控制要求。

根据初审结果,计算普查数据的漏报率、漏填率和错填率,初步评估上报数据质量。

对于不符合上报资料要求或上报数据不符合质量控制要求的普查成果,应及时退回并责成上报单位进行复核确认或整改重报。

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开展的初审工作应按正式普查表填报要求(见国水普办[2012]1号文)执行。

4、汇审。

即在完成普查数据的接收与初审后,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及时组织完成本区域(或流域)全部普查数据的汇总审核,提出汇审意见。

汇审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检查汇总数据的一致性和合理性;若汇总数据存在质量问题,则进一步检查基础数据质量,分析导致汇总数据质量问题的原因。

若汇审发现数据质量存在问题,且原因明确,应责成下级水利普查机构或填表单位进行复核确认或修改重报;若汇审发现数据质量存在问题,但原因不明,应结合数据质量抽查进行复核确认。

5、抽查。

即在普查成果审定前,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及时组织开展本地区水利普查数据质量的抽查评估。

抽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抽取一定数量的乡级或(村级)普查区,现场复核台帐表数据和正式普查表数据的填报质量,检查普查数据的准确性,评估普查数据总体质量。

省、地、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应在每一个下级水利普查区抽取一个乡级或村级水利普查区进行数据质量检查,并应结合普查数据汇审结果,适当增加抽查复核的内容和样区。

现场质量抽查的程序和方法可参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事中质量抽查办法》(国水普[2011]76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现场复核结果,做好抽查数据的确认和修改,计算普查数据的漏报率、漏填率和错填率,提出普查数据质量评估意见。

若抽查复核发现普查数据总体质量或相关普查区域普查数据质量不符合质量控制要求,应及时进行普查数据成果全面复核和整改重报。

国家(流域)级水利普查机构,应在省级水利普查成果上报后,组织做好普查数据质量事后抽查评估和误差分析,地方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6、审定。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根据普查数据初审、汇审和抽查结果及其处置情况,做好普查成果审定工作,为水利普查成果上报奠定基础。

成果审定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组织做好普查成果的专家审查;与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水利系统各专业部门(单位)做好普查成果的沟通协调。

开展普查成果的专家审查,应允许上级水利普查机构人员参与;开展普查成果的沟通协调,应将普查成果与已发布或正使用的相关成果进行比对,分析差异大小,解释差异原因。

如差异较大,解释不清,水利普查机构应协调相关各方一起复核。

第九条审核进度。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在普查数据上报前,严格按照数据审核的六步骤开展工作。

开展普查数据预审、初审、汇审和抽查工作,均应及时向下级水利普查机构下达审核意见,并组织做好审核结果处置和成果完善工作。

按照上述工作流程,县级普查数据审核须在4月底前完成普查成果的审定上报,地级普查数据须在5月底前完成普查成果的审定上报,省级普查数据须在6月底前完成普查成果的审定上报。

第四章审核方法与标准

第十条审核方式。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开展普查数据审核,应采取内业审核与外业复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对于普查数据的预审、初审和汇审,应以内业审核为主;对于内业审核提出的质疑性问题,辅以外业复核方式进行确认。

对于普查基础数据的准确性检查和汇总数据质量的评估,应以外业抽查复核方式为主,辅以内业分析评估。

第十一条审核方法。

开展普查数据审核工作,应按计算机审核与人工审核相结合,全面审核与抽查审核、重点审核相结合,基础数据审核与汇总数据审核相结合,普查表数据审核与空间数据审核相结合等原则,综合利用计算机审核、专家审核、电子底图查证、资料比对、地区比对、奇异值分析和汇总平衡等方法,在普查数据预审、初审、汇审和审定阶段,组织做好普查数据分专业详审和跨专业联审工作。

对于计算机审核,各级水利普查机构须利用全国统一下发的数据处理上报系统和数据审核辅助软件,对普查基础数据和汇总数据进行详细审核。

在计算机审核前,省、地级水利普查机构应指导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做好软件审核参数的收集与设置工作;对于本区域(或流域)重点普查对象、跨界普查对象、本级直属直管普查对象,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详细审核,逐一审定;对于各类普查对象的主要指标,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进行重点审核和抽查复核。

第十二条审核标准。

开展普查数据的预审、初审、汇审、抽查与审定等工作,均应按照《水利普查数据审核技术规定》的有关标准,严格认定普查数据质量是否合格。

若预审不合格,应不允许上报;若初审不合格,应不接受上报;若汇审、抽查不合格,应不得通过成果审查。

1、水利普查对象的漏报率:

所有应在普查工作底图标绘的普查对象的漏报率不应大于千分之一,其余水利普查对象的漏报率不应大于千分之五。

2、普查表数据项的漏填率:

每类普查对象普查表数据项的漏填率、各类普查对象普查表数据项的综合漏填率均不应大于千分之五。

4、普查表数据项的错填率:

每类普查对象普查表数据项的错填率、各类普查对象普查表数据项的综合错填率均不应大于千分之十。

5、主要普查指标的错填率:

每类普查对象主要指标的错填率、各类普查对象主要指标的综合错填率均不应大于千分之五。

第五章审核结果处置

第十三条审核意见。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根据普查数据预审、初审、汇审和抽查等结果,从全面性、完整性、规范性、一致性、合理性和准确性等方面,分别对各类普查对象的数据质量提出审核意见,出具《普查数据审核意见表》(附件1),并及时下达普查数据上报单位。

普查数据审核发现的问题,应分确定性错误和质疑性错误给出明确的处置要求,并责成上报单位进行解释说明或整改重报。

1、确定性错误的处置。

对于审核发现的确定性错误,应逐级责成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及时将存在问题的普查表退回填表单位进行复核修改,并按填表上报要求进行重报和说明。

若外业复核发现的填报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抽查人员应要求填表单位进行现场确认并修改重报。

若基础数据审核发现确定性错误较多,应责成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对相关普查对象的普查表全部进行复核确认,并根据普查数据修改情况,逐级做好审核汇总与重报。

2、质疑性错误的处置。

对于审核发现的质疑性错误,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责成下级普查机构或普查填表单位,给出明确的解释和答复。

对于下级水利普查机构答复不清、解释不明的质疑性问题,以及汇总数据审核明显不合理、不一致的数据问题,均应责成下级普查机构或组织人员进行外业复核。

对于外业复核确认或发现的错误,应责成填表单位及时做好修改重报工作。

第十四条审核确认。

下级水利普查机构应在普查成果上报后,随时接受上级水利普查机构的数据审核质询,并根据上级水利普查机构的审核意见做好确认和回复。

对于上级水利普查机构数据审核人员通过电话、传真、短信、邮件等形式提出的问题,下级水利普查机构相关专业人员应及时给出答复;对于上级水利普查机构正式下发的审核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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