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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是烟草系统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新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一、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构成的理论知识

1、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什么是犯罪,犯的什么罪,以及依据特定的罪刑关系确定行为人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与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刑法的特征。

⑴在所有的法律中,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⑵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刑法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最为广泛。

⑶刑法是国家规定越轨行为的最后手段。

刑法好比下游的坝,它是最后手段了,再没有别的办法了。

实质上,刑法是一个国家民族价值观的抑射物和价值观的体现。

3、刑法的基本原则。

⑴罪刑法定原则。

是指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犯罪,构成什么样的犯罪,以及应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和处以什么样的刑罚,都必须由法律做出明文规定或依据法律的明文规定来判断,也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⑵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是指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以及依据其承担的刑事责任给予相应的刑罚处罚。

也即:

重罪重责重罚,轻罪轻责轻罚;

刑当其责,罚当其罪,罪责刑相称,罪责刑相应。

⑶适应法律人人平等原则。

适用刑法平等原则是宪法上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上的反映。

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犯罪的概念。

⑴犯罪的概念。

刑法第13条规定: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法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⑵犯罪的特征。

犯罪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是社会危害性。

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特性。

二是刑事违法性,即犯罪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且是触犯刑法的行为。

违法并不都是犯罪,只有严重违法并经过刑法加以规定才能构成犯罪。

三是应受刑罚惩罚性。

即犯罪是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

⑶犯罪构成。

所谓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⑷犯罪构成的要件。

犯罪构成的要件有四,缺一不可。

一是犯罪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如杀人罪所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贪污罪侵犯的是社会经济秩序等。

二是犯罪客观方面。

就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三是犯罪主体。

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年龄、实施犯罪行为,依照刑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它可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

职务犯罪必须是特殊主体。

即国家工作人员。

四是犯罪主观方面。

是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包括犯罪的故意和过失。

5、职务犯罪及职务犯罪预防的概念。

⑴职务犯罪概念。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它重大犯罪。

⑵职务犯罪预防概念。

是指国家和社会针对一定社会历史发展时期职务犯罪的状况、特点、原因和条件,调动全社会的力量,运用多种手段、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国家工作人员产生职务犯罪的因素,以达到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的目的。

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渊源,预防机制的配置及工作情况

对职务犯罪进行预防的提出,从全国来看已近二十年,尤其是南方经济发达地区早有认识,但在我们这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正式纳入检察机关的检察职责,只有三、五年的时间,尽管过去也在搞,但仅仅是通过个案进行警示,通过查办和公诉职务犯罪案件,达到教育、警示的效果和目的。

此项工作纳入检察机关的职责以后,在短短的时间内,起步良好,效果明显,社会反响好。

之所以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是因为除去宏观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外,还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立法的原意,原本是在打击和惩治职务犯罪行为的基础上,重点起到教育和挽救的作用,但实际上在打击和惩治之后进行的教育和挽救却不如在提前预防的基础上进行的教育和挽救,由此可见,预防的重要性也就不言而喻了。

二是从保护干部的角度考虑,职务犯罪一旦发生,必须使用追究刑事责任的方法,才能达到教育和挽救的目的,但是若提前预防,则能将违法犯罪行为制止于萌芽状态。

因此,职务犯罪预防是对我们干部的负责和保护。

三是借用纪检监察部门常用的一句话:

“常举刀,少砍人”,使我们的干部在职务犯罪方面“不愿犯,不能犯,不敢犯”,这才是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真实目的和意义。

四是及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堵塞漏洞,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武威市职务犯罪预防机构配置工作情况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它涉及领域广,牵扯面大,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共同参与、齐抓共管才能健康运行,达到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发生的效果。

二00二年四月,经中共武威市委组织部批准,在武威市检察院组建成立了职务犯罪预防处,八月二日人员到岗开始工作,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经中共武威市委批准,成立了中共武威市委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领导小组,任命组长一名,副组长三名,成员单位十五个。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检察院预防处,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到二00三年八月,各县(区)相继组建成立了预防机构,都建立了党委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配置了工作人员。

全市共配置预防机构五个,工作人员十一名。

二00三年三月,制订出台了《武威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责任制度》、《武威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制度》。

,同年九月、十一月又制订出台了《武威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试行)》、《中共武威市委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二00五年三月,在武威监狱建立了武威市职务犯罪预防警示教育基地。

二00二年至二00六年七月,全市开展了以下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1、系统预防工作。

建立协调组织十一个,工作联系点三十一个,与三十个单位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

2、专项预防工作。

介入重点建设项目三十项,涉及金额1,509,732,114.00元。

3、个案预防工作。

市院及各县(区)院每年平均开展一项个案预防工作,累计开展二十项个案预防。

4、法制讲座44次。

5、法制宣传157次。

6、发检察建议74份。

7、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十三场(次),接受教育者2180余人。

三、武威市人民检察院在服务新农村建设中出台的九条惠民措施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局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大举措。

立足法律监督职能,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运用法律手段切实解决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当然,医疗卫生系统也不例外,是我们贯彻市委加快“四个变革”,为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有效途径,结合全市检察工作实际,武威市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3月20日制订出台了以下九条服务措施。

1、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责,加大对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危害农业生产犯罪的打击力度。

2、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经营活动。

3、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4、认真查办发生在乡镇、村组的职务犯罪案件。

5、认真受理涉农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6、用心处理涉法涉检信访案件。

7、积极参与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8、加大对常住和居住在农村的监外执行罪犯和考察帮教力度。

9、积极调研为党委政府建言献策。

四、全国全省全市职务犯罪发展态势

建国初期,在中国发生过一起震惊中外的特大职务犯罪案件,那就是已被搬上银幕的张子善、刘青山职务犯罪案,毛泽东同志亲笔批示对二犯判处了极刑。

就在1953年,全国人大颁布《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条例》,此后,职务犯罪有所下降,特别是贪污、贿赂犯罪。

改革开放以后,职务犯罪有所上升,在1982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颁布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职务犯罪急剧上升,特别是大案、要案,并且愈演愈烈,达到触目惊心的地步。

从这几年全国全省以及全市检察机关查办的案件情况看,职务犯罪呈以下发展态势。

1、在行为的严重性上,大案要案急剧上升。

过去贪污受贿数万元可称为大案,现今的犯罪金额在几十万元、几百万元、几千万元的屡屡出现,有的甚至上了亿元。

2、在行为的主体上,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卷入腐败行为的人数有上升趋势,虽然所涉及人员的绝对数量不大,但由于卷入者位高权重,所造成的破坏性后果极大。

陈希同、王宝森、褚时健、成克杰、胡长清、李真等案件就是典型。

2005年,我省查处腐败案件(主要贪污、受贿案),涉及县级干部65人,厅级干部4人。

2006年上半年与去年同期相比,呈上升趋势。

我市查处的原天祝县国土局局长徐海元贪污、挪用公款案、原凉州区公安局经文保大队队长潘竞英贪污、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受贿案,以及去年至今年查处的市财政局局长于×

×

案、外贸公司总经理潘×

案、建委资金管理中心主任李×

案、省建九公司总经理金×

案、市群众艺术馆馆长王×

案等,都是本市近几年以来的大要案件。

3、有组织的团伙作案日益增加。

近年来发生大量窝案和串案,一些腐败分子部门内结成有领导、有分工的违法犯罪团体,有组织地滥用权力。

如湛江走私团伙大案,令人触目惊心。

4、在腐败现象发生的领域,职务犯罪广为蔓延。

腐败不仅在经济管理分配部门大量发生,而且在文化、科技、教育等传统上认为是“清水衙门”的部门也不断出现。

如教育系统、艺术部门的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件时有发生。

5、权力的廉洁度普遍下降。

在任何社会,对腐败行为的判断都有一定量的标准,这些标准构成了追究违法违纪责任的起点。

但我们知道,公职人员行为规范的底线往往高于这一基点。

于是在权力的廉洁状态和腐败之间,形成了一种未达到违法责任的地步,但权力本身并不干净的空间,这种状态被称为“准腐败”。

“准腐败”的大量发生,使权力的廉洁度普遍下降,而其严重性是它成为职务犯罪等腐败现象的丰厚土壤。

五、商业贿赂及基本特征和危害

商业贿赂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反不正当竞争角度规定商业贿赂的,即商业贿赂行为首先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是因为,倘若经营者不是通过降低成本、提高商品质量等参与竞争,而是通过贿赂手段购买或者销售商品,那么必然违背竞争原则,扭曲市场关系,损害其他经济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所谓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作为贿赂的一种表现形式,商业贿赂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行贿主体是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者。

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这种特定的行贿主体是商业贿赂区别于其他贿赂的一个重要特征。

2、目的明确化。

经营者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目的是希望在经营活动中排斥正当竞争,获取交易机会,从而将自己的产品或服务销售出去,或者以更优惠的条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

这是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

3、手段多样化。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查处力度的加大,商业贿赂的花样不断翻新,手段越来越隐蔽。

经营者通常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

如经营者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以现金或实物;

为对方单位中的有关人员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甚至性贿赂等等。

经营者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也是商业贿赂中一种比较常见的行为。

所谓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由于商业贿赂名目繁多,无帐可查或者帐目虚假,具有极大的隐蔽性,给查处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4、侵犯客体复杂化。

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既是对正常的公平竞争秩序的破坏,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同时,由于商业贿赂往往与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贪赃枉法、腐化堕落直接相关,又严重侵蚀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

其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1、造成经营者之间的不平等竞争,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它使市场竞争变成贿赂、人情及关系网的恶性博弈。

2、造成物价虚高,特别是一些医药企业实行高定价、高回扣,加重了国家和群众的负担。

3、严重败坏了社会道德和行业风气。

4、通过商业贿赂,假冒伪劣商品流入市场,使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可乘之机,消费者深受其害。

5、妨碍了质量、价格、技术、服务等效能竞争手段作用的发挥,使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失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难以实现其本有的价值。

6、行贿的经营者作假帐虚报成本,接受贿赂的单位或个人不入帐或隐瞒收入,前者抵税,后者不纳税,造成国家和地方税收大量流失。

7、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贿赂,其后为保官或晋升行贿,严重破坏了国家廉政制度建设。

8、受贿者暗中出卖本单位利益,造成企事业单位管理的困难,严重破坏了企事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9、损害我国的国际形象,影响国际评估机构对我国腐败程度的印象。

10、商业贿赂加大贫富差距,一部分人一夜暴富,更多的人却困在市场竞争中受到不公正的排挤而收入减少,从而使得贫困人口增多。

11、商业贿赂滋生洗钱和有组织犯罪,其引起的社会不满情绪又会加剧社会冲突,造成一系列的社会动荡和犯罪率上升。

商业贿赂泛滥将使国家陷入犯罪率不断攀升的恶性循环。

12、妨碍政府职能的转变,商业贿赂导致的竞争不公、市场混乱和违法犯罪使得政府监管力不从心,政府部门不得不强化对市场的干预,市场经济要求政府转变职能的目标难以实现。

13、商业贿赂导致政府公共开支的效益被削弱,或者大打折扣。

14、商业贿赂盛行所导致的官商勾结和结党营私妨碍了法律政令的实施,诱发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加剧社会矛盾,妨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总之,商业贿赂对市场经济和国家廉政制度有百害而无一利,绝非经济发展的“润滑剂”。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商业贿赂的持续盛行将使市场经济陷于毁灭,使社会道德腐化堕落,使社会发展落入迷途,根治商业贿赂是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必然要求。

六、烟草系统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新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一)烟草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

1、位高权重,监督乏力

位高权重,贪污受贿是众多职务犯罪的首要特征。

近年来发生在烟草系统的职务犯罪案件大多数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是烟草专卖局局长、烟草公司董事长、经理或者是大型国有卷烟厂厂长等重要职务。

“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些犯罪嫌疑人之所以犯罪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权力失去了监督,因为觉得自己做出的贡献大,大搞“一言堂”“家天下”,听不得不同意见,视单位或工厂为自己的私有财产,为所欲为,大肆贪污挪用。

如大家都知道的“南国烟王”,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裁褚时健为了让其子女能过上上等人的生活,不惜慷国家之慨,指使普宁市烟草公司为其女儿褚映群多批烟草借款930万元,在与揭阳市烟草公司的卷烟生意过程中,从该烟草公司要走人民币2700万元,港币100万元,美元30万元,在短短几年的时间内,迅速成为千万富婆。

2、品行堕落,贪色循情。

经济上的犯罪与生活上的堕落,绝大多数时候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

纵观近年来发生在烟草系统的职务犯罪案件,很多干部走上犯罪道路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从生活作风不检点开始的,在金钱、权力、美色面前经受不住考验,往往背叛自己的誓言,贪赃枉法,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最终品行堕落,沦落为人民的罪人。

有“北方烟王”之称的张家口卷烟厂原厂长、市政协副主席李国庭(副厅级)就是最好的例证,他的一位“红颜知己”——该厂主管财务的副厂长冯季玲为其贪污挪用大开方便之门,其大肆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就是从把冯季玲推上领导岗位后开始的,在1990年至1997年短短七年的时间里,个人贪污受贿总额达千万元之巨,平均每年非法敛财一百四十余万元,而其之所以能够得逞的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因为有了这个红颜知己的帮助,而冯季玲也在短短七年时间里贪污公款二千六百余万元,比李国庭本人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

3、共同犯罪居多

这是近年来职务犯罪的一个共同特点,犯罪分子为了共同的利益,互相勾结,相互利用,形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主要领导拿大头,办事人员拿小头,人人都有好处,谁也不吃亏,而且“相对安全”,不易被发现。

褚时健与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会计师罗以军,副董事长、副总裁乔发科共同贪污2780万元就是在这两个人的共同努力下完成的。

因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和玩忽职守被判处死刑的海南省烟草专卖局原局长、党组书记,海南省烟草公司原总经理陈罗荣,也是在中国烟草总公司海南省公司进出口处副处长、寮中好运烟草有限公司总经理周英三等人的“帮助”下完成了他的犯罪过程。

4、涉案金额大

近年来在烟草系统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涉案金额动辄成百万上千万元,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褚时健案的涉案金额多达三千余万元,陈罗荣案的涉案金额达千余万元,李国庭案涉案金额近亿元。

(二)烟草系统职务犯罪的原因

1、收入悬殊、权力失去制约和监督。

市场经济条件下,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分配方式多样化使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在巨大物质利益反差的刺激和诱惑下,加之权力失去制约和监督,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开始利用手中掌握的人事、销售、财务和资源分配权力进行“权力寻租”,陷入权钱交易的旋涡。

曾有“烟草女强人”之称的原云南思茅地区烟草专卖局局长兼烟草公司经理罗胜利腐败案就是最好的例证。

在她的领导下,在短短几年内该烟草公司就发展成拥有2亿固定资产、上缴千万税收的龙头企业,被烟草公司的同行和当地公认为“女强人”。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她的心态渐渐地发生了转变,看着身边的烟草经销商一拨拨地富裕起来,罗胜利心里失去了平衡,她开始利用手中权力为自己牟利,在极短的时间内收受贿赂贪污公款近百万元。

2、不注重道德修养和世界观的改造。

纵观烟草系统的很多涉案嫌疑人大都受过高等教育,具有较高的文化知识和专业水平,但是他们都有一个共性的问题,那就是不注重学习,特别是不注重政治学习,不注重自己世界观的改造,面对复杂的外部环境和个人工作、生活上的一些挫折,迷失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在关键时刻把握不住自己,在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思想影响下,在金钱和利益的诱惑下,贪图享乐,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李国庭、褚时健、陈罗荣之流的犯罪历程充分说明了这一事实。

北方烟王李国庭的犯罪历程就是最好的例证,李国庭曾是一个锐意改革,有强烈责任心和使命感的干部,在短短几年时间里使张家口卷烟厂这个普普通通的市属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由当初的2000万元发展到22.2亿元,成为塞外山城张家口市的财政支柱和河北省利税第一大户,正是由于不注重自身的道德修养,乱搞男女关系,最终成为人民的罪人。

3、社会上不法之徒的拉扰腐蚀。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由于一些体制、制度不完善或者说有漏洞,权力在某些环节、某些方面还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这就导致社会上一些不法之徒,千方百计拉扰腐蚀掌握权力的党员领导干部。

他们往往瞄准领导干部的薄弱环节投其所好,用金钱美色加以诱惑,将我们党员干部队伍中的意志薄弱者拉下水,使他们攫取暴利的企图得逞。

我们的党员干部如果对此没有足够的认识,不注意防微杜渐、时刻警惕,就极易被腐蚀、被利用,跌入罪恶深渊。

因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和玩忽职守被判处死刑的海南省烟草专卖局原局长、党组书记,海南省烟草公司原总经理陈罗荣,其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受到社会上不法之徒的拉扰腐蚀,而走上不归路的。

4、靠权吃权,追求权力的私有化。

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是时下广大人民群众切齿痛恨的一大公害。

他们靠的所谓山,所谓水,实质上就是权,是行业特权。

有些公职人员以行业职权自居,充分利用权力,靠特权这根魔棒收刮民财。

用特权来谋取一己私利,最终走向犯罪。

褚时健为了使其子女尽快致富,过上上等人的生活,帮助其女褚映群在普宁市烟草公司多批香烟,而且从该烟草公司借款930万元,在与揭阳市烟草公司做卷烟生意过程中,从该烟草公司要走人民币2700万元,港币100万元,美元30万元,在短短几年的时间内,迅速成为千万富婆。

5、法制观念淡薄,存在侥幸心理。

有些人并不是法盲,知道什么是犯罪,也知道犯罪后果,但其法制观念不强,对有关规定置若罔闻。

有章不循,有令不止,明知故犯,无视法律尊严,肆无忌惮地进行各种职务犯罪活动。

同时,他们之所以明知故犯,还有一个主要原因是心存侥幸,认为向自己行贿的都是自己的老朋友,铁哥们,绝对不会出卖自己,贪污多与下属共同作案,认为同坐一只船,相互保密,不易案发,以致在犯罪的道路上越陷越深,甚至出现“前腐后继”,前后任“一把手”连续落网的现象。

还有一种心理,认为行贿和受贿双方是一个利益共同体,你给我钱,我给你办事,互利互惠,为了双方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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